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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第一篇: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甲方(借款担保人):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电话:

联系地址:

丙方(反担保人):身份证号:电话:

工作单位及电话:联系地址:

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自愿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丙方自愿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申请万元的借款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丙方反担保责任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该笔贷款所发生的罚息(从代偿之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三、乙方借款到期且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由丙方代为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丙方承诺在甲方代乙方偿还借款后两个月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丙方如逾期不履行连带法律责任,则按照本合同以及公证书的约定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五、丙方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代乙方偿还借款之日后两年止。如甲乙双方就还款时间达成延期协议的,丙方的反担保责任期限顺延至到期后两年

六、丙方授权其所在单位,可以扣收丙方工资用以归还乙方没有归还的贷款本金、罚息、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七、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发出履约情况调查函的地址,以本合同中各自签定的联系地址为准。如乙方和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经营地址、联系地址、电话、工作单位变更,必须在5日内亲自到甲方办公场所,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如未告知,则乙方和丙方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没有收到履约情况调查函为由提出抗辩。

八、甲、乙、丙三方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核保人:经办人:

乙方(借款人签名、指纹):

丙方(反担保人签名、指纹):

丙方单位意见(加盖公章、盖章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协议

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协议

甲方:额济纳旗就业服务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丁方:(财政局)

乙方向甲方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按期限偿还贷款本金。

二、丙方愿意为乙方贷款万元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如乙方的贷款到期后未偿本金的,甲方、乙方可追究丙方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要求丙方每月工资中()元用于偿还乙方贷款本息,直至还清为止。

三、丁方承诺如果出现丙方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则配合甲乙双方扣减丙方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乙方贷款本息等,直至还清为止。

四、其他约定事项。

五、本协议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丁方:(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三篇: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反 担 保 合 同

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反 担 保 合 同

合同编号:深就业中心()保字()第 号

甲方(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乙方(担保人):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地 址:

甲方、乙方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及保证责任

1. 1甲方愿意作为反担保人为债务人 在深商银()字()第 号合同(以 下 称 主 合 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本金 币(大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1.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另加二年。

1.4本合同由甲方独立承担保证责任。若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本合同仍然是完全独立有效的,即甲方放弃要求乙方先行主张物的担保的权利,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代偿全部债务。

1.5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本合同不受债务人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不因债务人改变融资款项用途、宣告破产、无力清偿融资款项、丧失法人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包等各种变化或者债务人(为个人时)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有任何改变。

1.6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条 保证责任履行

2.1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期债务时(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地代为偿付。任何经乙方授权签字人员签署及证实债务人到期未付应付款项之证明,均可作为要求甲方付款之凭证。2.2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的任何存款帐户中直接划收债务人对乙方的到期债务。乙方在划收后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不足部分。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清偿顺序为费用、利息、本金。

第三条 反担保人陈述与保证

3.1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主合同项下的借据或其他融资凭证,若未超出主合同的相关约定无须再经甲方确认。

3.2 甲方承诺:乙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增加债务本金金额和延长债务期限的,如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仍按原主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3.3甲方保证配合乙方对其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3.4 甲方保证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对甲方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3)甲方的住址、通讯方式等联系方式变更。

3.5 甲方发生其他负债或为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当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乙方认可或就所担保的债务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采取行动。

第四条 违约条款

4.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的违约事件:(1)甲方未能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违反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4)甲方涉及刑事案件;

(5)甲方在履行与乙方及其他银行签定的其他合同时,有延迟履行等违约行为。4.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代偿责任;(2)要求甲方更换乙方认可的担保;

(3)向有关单位、机构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其他条款

6.1乙方有权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6.2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与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并同意上述文件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文件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6.3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4本合同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保证人签字后生效。6.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乙方执二份,甲方、债务人各执一份。

反担保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地: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签署地:

(或委托代理人)

第四篇: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合同(样本)

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合同

(样本)

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二条:合伙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现有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退货需提前 3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经营、购进常用物品;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除。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审计机构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处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合伙人(签章):合伙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五篇:小额担保贷款

五、强化措施,推动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机制。为了做好妇女创业贷款工作,由乌后旗妇联牵头,成立了由妇联主席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的良好局面。妇联多次向旗委、政府汇报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旗委、政府的支持。

二是加强宣传,扩大贷款的知晓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进行宣传。制作了《乌拉特后旗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政策问答》,宣传册中对于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主体资格、申报程序、贷款额度、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三是加大培训,为贷款工作开展奠定基础。派遣发展部部长到呼和浩特参加了为期一天的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培训会议。在基层妇联干部中开展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培训,使基层干部了解政策,熟悉流程,率先成为运用政策的行家里手。同时要求各苏木镇妇联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四是因地制宜,加大对重点群体的贷款发放力度。乌后旗地广人稀,为了使更多的妇女享受到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在发放贷款工作中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与支持妇女就地就近转移增收结合,有效解决了少数民族妇女外出转移创业就业的问题。二是与扶持服务行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支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妇女手工艺等行业的发展,带动妇女

就业,解决了弱势群体就业难问题。三是与党群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对于女党员、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女致富带头人及党员流动综合服务队的成员给予大力支持,扶持其发展产业,起到以点带面、典型带动的作用。同时还确定了以嘎查村苏木镇逐级选送担保,使贷款的如期归还有了保障。

五是加强调研,严把审查关。为把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做好、做实,实行基层妇联主席调查前置制度,并建立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台账,保证推荐的贷款妇女符合贷款基本条件且具有较高的信用度。9月13日,妇联联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始为期一周的基层调研。此次调研将对苏木镇妇联主席推荐的96名贷款妇女中的典型示范户致富项目选择、信用度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下发《乌后旗妇联关于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前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妇联主席对于尚未列入旗妇联调研审核的申请贷款妇女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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