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海阳市国税局巧借用电量指标加强征管见成效
海阳市国税局巧借用电量指标加强征管见成效
http://hyzc.net 2008-11-14 10:06【大 中 小】
海阳市国税局在征管实践中发现,企业用电量指标具有易取得、客观准确、可比性强等优点,且与企业产值、购进抵扣等方面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对于工业企业尤其是销售收入与用电量关联度比较高的行业来说,用电量指标在控制企业销售收入、分析企业帐外销售和虚假抵扣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该局将企业用电量数据与企业销售收入对比分析,形成了千瓦时电量收入指标,作为一项日常监控指标,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的控制;在此基础上,该局又进一步拓展思路,将企业用电量数据与企业存货余额、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余额、税负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结合起来,形成了千瓦时电量收入、存货余额、应收和预收款余额、税负率、销售利润率、农产品抵扣比例和废旧物资抵扣比例七项指标综合分析的“用电量分析选案指标体系”。
以该指标体系为基础,该局加强对企业的分析监控和检查评估,把好企业生产产品的出入库关口,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以来,该局运用“用电量分析选案模式”进行科学选案,共选出65户疑点企业,截止目前已检查完44户,查补税款522.78万元;同时,通过“用电量分析选案模式”,进一步找准税源监控重点,提高了管理效率和预警信息的落实质量,今年上半年,通过将预警指标与七项指标综合分析,落实预警信息增加税收2089万元,其中增加应征税款901万元,其他调整1188万元,预警面由年初的0.52%下降到0.46%,有问题解除比例由年初的53.6%提高到92.05%,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讯员 邓建飞 熊艳艳)
第二篇:工作总结国税局征管处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国税局征管处工作总结.txt结婚就像是给自由穿件棉衣,活动起来不方便,但会很温暖。谈恋爱就像剥洋葱,总有一层让你泪流。>>>教育资讯网 某省国税局征管处工作总结
**年是振奋人心的一年,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所贯穿的“与时俱进”的精神吹响了全国新一轮锐意改革的号角。“入世”加速了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税收领域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税收工作的法治化、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征管运行机制亟待建立健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征收管理处在省局领导的关心下,在总局征管司和分管局领导的具体指导下,突出中心工作,抓住重点环节,开拓进取,力争上游,较好地完成了年内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集中精力推进征管改革,加强征管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今年以来,我处遵循总局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思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和《**年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意见》,并结合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征管改革,成效显著。——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为征管改革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为保证征管改革诸多工作有条不紊地快速展开,省局成立了征管改革领导小组,我处承担征管改革办公室的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从加强指导的角度出发,我处一是在《方案》和《意见》中明确了全省今年征管改革的具体目标和未来三年的远景规划,同时协助局领导召开#####分片会议,对各地报送的改革方案进行全面指导并及时批复,督促各地在既定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做到人员、措施、效果三落实。二是在今年9月于##举行全省征管工作会议,对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干部的思想进行再统一、再深化。周局长亲自到会听取情况汇报,并要求各地咬定目标,理清思路,狠抓落实。三是加强检查监督,及时了解全省征管改革的进展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四是督促各地重视外部协调工作,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同时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提高对纳税户的控管能力;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调,促进以网上申报为主的电子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的协调,积极推行委托代征。五是不断强调要深入开展专业培训,特别是征管软件的操作培训,切实推动各地提高征管软件的应用水平;六是要求各地进一步突出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征管改革的基本内容,熟悉新征管机构的运行程序。在省局对各地征管改革方案的批复下发后,各省辖市国税局通过不懈努力,到目前为止,基本上都成立了专业征管机构,大部分县、市的人员配置也基本到位。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稳健扎实地把既定的改革方案落到实处。为有效推进征管改革,我处在把握总体、全面指导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网络建设。按照征管改革方案确定的网络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处与信息中心共同督促构建了省、市、县、专业局四级计算机网络框架,使计算机网络的支撑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二是抓业务需求修订。根据局领导指示,由我处牵头,在系统内抽调业务骨干,集中时间和精力,完成了对高平台软件业务需求的修订。三是抓改革试点。经局领导批准,我处在######各选择了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一个单位作为省局征管改革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为全省的改革进程起到了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四是抓经验交流。在全面把握征管改革面上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各地推行征管改革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推动征管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我处已编发了六期征管改革专题简报,《中国税务报》也对我省的改革经验作了重点报道。——征管改革成果显著。主要体现为:一是推行征管改革,促进了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的进程。今年,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各地根据省局征、管、查系列的职能划分,制定了初步的岗责体系、征管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的设置已经到位,农村税务所建制已基本取消,全省征管机构总数由759下降到613,减少146个,机构收缩率达到19.2%。原先全职能分局的工作职责按照专业职能不交叉的原则分解到各专业局,初步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征管组织体系,实现了税收执法权的分解与上收,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为依法治税建立了一个高效的运行机制;与此同时,4.0版软件的开发、试运行和推广工作的全面完成,统一了各地的征管流程,减少了执法的随意性,为实现依法治税提供了重要手段。二是集中处理征管信息,在技术上保证了数据的真实和准确。目前已有40%的县、市局实现了集中征收。集中征收使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源头采集后,直接进入市、县局的数据库,增强了市、县局对征管信息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了过去存在的混库、违规缓缴、违规预征等现象,客观上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入库,提高了税款征收的透明度。三是实施一级稽查后,增强了稽查的威摄力。以市、县为单位,推行一级稽查,改变了过去稽查力量分散、多层次进入企业重复检查的弊端,有效摆脱了外部干扰,增强了执法力度。四是以电子申报为主体的多种申报、缴税方式的并行,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率。截止9月底,全省实行电子申报户已达9万户(网上申报户达3500户),其中一般纳税人7.1万户,占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40%;90%的定期定额户采用信用卡、存折缴税;集贸市场和零散税收基本上都实行了委托代征。推行以网上申报为主体的电子申报,方便了纳税人的同时,也使征收部门能够快速、准确地接收申报信息,为强化监控管理,开展稽核评税创造了有利条件。五是建立了以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主的考核体系,通过加大考核力度,切实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征管软件的统一,信息的集中处理,使税收管理的时间和空间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市、县国税局通过计算机不仅可以对基层的征管情况进行即时监控,而且还可以按月自动生成征管质量考核数据,借此对各专业局进行全面检查。从目前征管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都已将考核指标分解到了各专业局,定期按岗位组织考核,从而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征管质量明显提高。
二、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切实促进税收法治化进程。
新《征管法》颁布后,我处积极采取全局性措施,统筹规划,在全省国税系统的支持配合下,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意见,组织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活动,在国税干部和纳税人中掀起了学《征管法》、懂《征管法》、用《征管法》的热潮,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征管法》大幅修改后,其立法的精神实质有了较大变动,更突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为了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就是要统一全省国税干部的思想,转变以往一些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深化对修订《征管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达到这一目的,我处在下发的《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工作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组织国税干部认真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和保护纳税人权益,作为自觉行动。在学习中,要重点掌握有关的法律责任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执行中,要重视执法程序,加强责任追究,尊重纳税人权利。《工作意见》还对全年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详实部署了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今年6月,全省国税系统宣传贯彻新《征管法》工作会议在常熟举行。张士龙副局长在此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抓住新《征管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努力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大力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从而在整体上进一步统一了全省国税干部的思想认识。
——周密运筹,紧张有序地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在具体的学习宣传贯彻措施上,我处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及时组织学习,开展全员培训。首先为抢占全省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的制高点,我处积极促进省局各处室开展新《征管法》的学习活动。以听取局领导专题讲座、参加各处室负责同志的心得交流和在处室内集中组织学习等形式,充分宣传新《征管法》对税收业务工作的深远影响;同时,全力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宣传贯彻新《征管法》座谈会,搜集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其次,在参加了总局举办的新《征管法》培训班之后,我处也相应举办了两期新《征管法》师资培训班,对各市、县省局直属分局的近200名征管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并督促各地在此次师资培训的基础上组织轮训,同时要把《征管法》学习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目前都按要求组织了全员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考试和考核。
二是大张旗鼓地宣传新《征管法》,掀起税法宣传的新高潮。在宣传上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新《征管法》的内容和贯彻实施情况,积极争取地方领导对国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面向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等护税协税单位,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防范和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面向广大纳税人乃至社会各界,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舆论工具,让新《征管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今年6月23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统一行动,开展“万人新《征管法》街头义务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全省共设宣传咨询台1400多个,散发宣传资料近百万份。各地纳税人踊跃咨询,甚至有残疾纳税人坐着轮椅来到现场。##省电视台和《扬子晚报》等在全省有广泛影响的新闻媒体都对这一活动作了重点报道。三是对照新《征管法》,清理有关文件,并及时修订、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新《征管法》在我省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首先是要求各地对新《征管法》及总局已经明确的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省局请示,不得随意解释或变通。其次是协助法规处全面清理92年以来征管处和个体处下发的税收管理类规范性文件,并对其中的10份文件提出清理意见。第三是积极加强规章建设,及时转发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研究制定《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和《网上申报管理办法》,并按照征管司要求,集中力量代总局起*《纳税人金融机构存款开户、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管理办法》;此外还配合总局,对《征管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和《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参加了总局就两个法规的修订而在四川、新疆举行的座谈会。
——以竞赛的形式总结阶段性工作的成果。为了全面检验我省国税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的成效,经局领导批准,决定以各省辖市为单位,分国税干部和纳税人两个组别开展“##国税杯”新《征管法》知识竞赛,其中纳税人组采取电视竞赛的方式。在竞赛筹备过程中,我处集中精干力量,在有关处室的协助下,较好地完成了竞赛的出题及组织工作,最终按照竞赛成绩,公平、公正的决出各支代表队的名次。此次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深化了新《征管法》的宣传力度,收到了良好的预期成效。在竞赛筹备期间,我处向总局征管司及时上报了我省国税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的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得到了总局领导的肯定。
三、尽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
在完成以上中心工作的同时,根据领导委派和实际需要,我处还做了以下一些实务性工作:
(一)狠抓政治思想学习,不断加强勤政廉政教育。
**年,我处始终坚持思想教育,强化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处室内部管理,取得一定成绩。一是结合今年国内政治形势,积极组织处室人员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文件,切实将“三个代表”和“与时俱进”的精神主旨贯彻于税收征管工作中,成为征管改革的主导和日常行动的规范。同时积极参与党组、团委组织的政治活动,倾听了周苏明局长对中国共产党##省第十次代表大会精神的传达;二是抓好处内同志的职业道德教育,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总局、省局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按季度进行考廉;三是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观念,在工作的布置上,尽可能地考虑是否符合基层实际,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答复,尽快予以解决;四是实事求是,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在工作安排上,做到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讲实话、干实事、鼓实劲、求实效;五是注重协调配合,处室内部人员之间以及与有关处室、有关部门之间多沟通、多协商、讲大局,加强团结和协作,增强凝聚力。
(二)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夯实征管基础、推动征管改革。
为了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我处遵照总局要求,组织开展了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一是迅速下发了总局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并明确要求各地加强考核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统一用征管质量考核指标来评价税收工作状况;二是及时向总局上报了我省**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情况;三是在今年上半年对全省征管质量进行摸底考核,找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从而确保向总局汇报我省**年考核指标时,能充分客观地体现全省国税系统的征管水平;四是与征管改革、机构改革相结合,进一步细化了考核指标,使目前征、管、查各机构都初步具备了相对独立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核心考核指标,避免考核对象出现重叠交叉的情况;五是根据总局的“七率”考核指标口径,制定了征管质量考核业务需求,与信息中心紧密配合,大力推进征管质量的计算机考核,减少工作强度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考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六是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发专题简报和信息的形式,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研究实际问题,并推广可供借鉴的有益作法。
(三)以推行税控收款机为重点强化普通发票管理。
作为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处在普通发票管理方面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推行商业零售企业销售逐笔开具发票制度。针对近年来商业零售行业收银及会计核算电子化的发展趋势,我处因势利导,积极试点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具有操作简便、数据不可更改、发票同步打印、大信息量存储等特点,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是推行逐笔开票制度的有效途径。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年初我处会同监察室对卷式发票进行了招标印制,卷式发票价格平均降幅达40%以上,为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扫除了障碍。截止11月底,我省已经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近4000台,卷式发票用量达182.8万卷,位居全国前列。今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税控收款机试点推行工作会议,##省国税局和苏州市国税局先后在会议上作了重点经验介绍,##的经验介绍得到了总局征管司领导的充分肯定,《中国税务报》也进行了报道,会后我处受总局征管司委托代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方案》,成稿后送交总局征管司,受到表扬;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管理,及时收缴了被取消定点承印资格企业的发票准印证和资格铜牌,清理库存的印制发票防伪用品,同时要求被保留资格的定点承印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发票印制计划;三是贯彻执行总局《关于使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普通发票》的文件规定,为明年换代使用干式复写纸做好准备,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投身执法检查工作,以查促改,提升基层执法水平。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统一安排,我处积极实施了对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的执法检查工作。8月29日至9月28日,由我处带队,采用内查外调相结合,以内为主的方式,对盐城市国税局及其直属分局和城区分局、阜宁县国税局及其下辖的阜城分局和施庄分局、盐都县国税局及其直属分局和下辖的龙冈分局**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分别在计划财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以及计算机应用等6个方面发现了不少需要立即纠正或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五)内外结合,不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今年我处围绕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所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组织开展了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全省应验证751095户,实际参加验证719883户,验证率95.85 %(未验证原因:失踪户、非正常户、新办户等),查出漏管户4490户,补税罚款115.48万元;二是针对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证件办理登记、骗购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的犯罪动态,我处及时与省公安厅户政处联系,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对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件的真伪进行鉴别,并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房屋权属情况进行审查;三是积极与省工商局有关处室联系,建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制度。
(六)严格办理死欠核销和缓缴税款的审批。
新《征管法》颁布以及总局《欠税核算分类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处需要直接办理涉企审批事项。一是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税核算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于4月底至5月初对各省辖市国税局上报的死欠核销材料进行审核,共计受理514户企业资料,审核认定372户企业的欠税为死欠,报经分管局长审批核销死欠税款3.77亿元;二是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每个月对全省上报的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共计受理158户次企业资料,审查同意23户次延期缴纳税款,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延期缴纳税款5.85亿元。这两项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并且直接关系到税款入库。我处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征管法》和总局的文件规定,按照总局和省局依法治税的标准和要求,从严把关,在规定时间内逐一审批完毕。
(七)牵头组织系统内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为贯彻落实**年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减负办的统一部署,从6月15日至7月30日,由我处牵头组织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作。一是承担省局清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任务,具体负责全系统清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二是发文要求各地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清理,如实上报;三是对各地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整理,并向局领导和省减负办提交清理情况汇报,并向省物价局报送国税系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统计表,对我省国税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作出说明,对个别地方存在的不规范收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少数地方存在的强制代理等违规现象表明国税机关的原则立场。
(八)切实促进全省私营个体经济税收发展。
**年,我处紧密结合当前征管改革,积极落实省委、省政 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从国税征管工作出发,进一步促进了我省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主要措施有:一是简化纳税程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每年一次核定应纳税额,按月申报缴纳,同时积极推广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和委托代征;二是推广建帐建制,提高私营个体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其竞争力。在确保建帐面达到15%的前提下,加强跟踪管理和辅导,提高建帐质量;三是继续大力推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普通发票管理,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用票情况的监控,同时,规范定额管理、促进定额核定的规范化、科学化;四是组织调查全省定期定额户的税负状况,为调低定额提供参考依据;五是进一步加强综合、专业市场税收征管,为稳定税源、从根本上巩固个私经济发展的阵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九)加强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管理。
一是对已经装用税控装置的加油机组织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要求各地在税控装置生产商及安装单位的配合下,对加油机及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加油机及税控装置的安全使用;二是会同省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善始善终做好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完成全面安装任务。据统计,截止11月底,全省共有加油机16079台,已安装税控装置8584台,已更换税控加油机1990台,尚未安装税控装置加油机有5505台。
(十)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措施主要有:一是日常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年初制定全年计划,每个月召开处室工作例会,承上启下,季度末进行小结;二是重视调研工作,多次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针对新一轮征管改革工作,我处撰写了《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和重点》,在中国税务学会年会上进行了交流;三是进一步规范报表报送工作,年初专门召开报表工作会议,对征管部门需要报送报表的种类、式样、报送时间及填制要求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四是及时将征管工作动态以及各地在征管工作方面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简报的形式向全省推广,截止11月底,共编发专题简报8期。**年的征管工作相对繁重,完成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但从
全省国税的大局着眼,征管改革和依法治税两方面工作都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时不我待,必须创造条件,迎难而上。现在回顾起来,工作中的疏漏之处还有很多,诸如集中征收后信息的运用尚不理想,推广网上申报的进度低于预期,对改革中如何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考虑的不多等等,但我们相信,有省局领导关心支持,有总局征管司的全面指导,有相关处室的配合协作,有各市县国税机关的全心投入,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处完全有能力把征管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同时更深层次地贯彻好新《征管法》,并以此为基石,更上一层楼,开创全省国税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篇:县国税局税收征管情况汇报
尊敬的县人大领导:
今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国税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关心支持下,始终以坚持组织收入为中心,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狠抓落实措施,强化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增强工作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促进税收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1至8月份税收征管情况汇报如下:
一、税收收入基本情况
㈠分税种入库情况
㈡收入结构状况
㈢主要增减收因素分析
㈣县工业园区企业税收收入情况
二、我局加强税收征管的主要措施
今年以来,我局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努力提
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市局下达的2008税收任务,综合分析县局收入规模、税源结构及行业状况等特点,科学分解税收计划,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定期对考核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并和岗位酬金挂钩,把严征管、堵漏洞、清欠税、促增收措施落到实处。(一)加强税源控管。认真落实“四位一体”建设,积极深入企业开展税源调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每月召开一次由中层干部参加的税收形势分析通报会,定期抽取相关税收分析数据,发布零负申报、停歇业、个体达点面等数据通报,指导督促各税源管理单位开展税源管理。
(三)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将个体税收计划单列下达考核,
将计划落实到乡镇,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结合实际下达个体达点率指标,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个体达点率指标规定按时完成个体征管目标,总体税负上升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个体税收岗责考核,对完不成指标的按规定扣款。认真推行个体定额核定系统,力求个体核定定额公平公正。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的管理,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1-8月份个体税收入库485万元,占上年同期346万元的140.17%,同比增收139万元,平均月增长17.4万元。(六)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在我局管理的税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抬大头,其中增值税约占总收入的80%,所得税约占13%,抓好这两税是我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局也为此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努力。
增值税方面。
所得税管理方面。
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盈利征税。从近几年企业申报来看,亏损企业多,盈利企业少,一般集中在盐矿、石膏矿、化肥等十几个企业。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根据全省的统一布置,制定各行业保本经营的行业利润率,对长亏不倒,或者成本费用核算不够规范的企业分三类进行管理,a类查帐征收,b类按行业利润率征收,c类核定征收。分类管理取得了成效显著,2008年1-8月征收企业所得税108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931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㈠全面加强税源监控。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度,将收入预测的准确性与税
收管理员的责任结合起来,实施对一般税源同步监控,对异常税源跟踪监控,对重点税源时时监控,实现监控的全面覆盖。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征漏管户,减少跑冒滴漏,向管理要收入,最大限度地增加税收,缩短收入差距。㈡加大考核力度,提高管理质效。一是继续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进一步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规范作业标准,严格工作考核,强化管理监督,突出责任追究,做到管户到人,管事到位,定期开展下户巡查,不断推进税收管理效能;二是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以纳税评估为手段,测算行业税负,分行业制订完善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堵塞征管中存在的漏洞,规范税收征管;三是建立以税源管理为主体的征管质量考评体系,在加强征管“六率”考核的同时,将漏征漏管率、企业税负率、零负申报率等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将稽查户数,稽查查补税额、稽查整改、稽查复查等作为稽查质量考核的主要指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四是继续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房地产、农副产品收购、图书销售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行业管理,公平行业税负,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加强发票管理,严格以票控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管理,严把进项税抵扣关,健全完善普通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对超定额开具的发票,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补征税款并处以罚款。
㈢强化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依法治税,有效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收优惠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局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积极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申报审核,提高申报质量,有效地堵塞报税不申报、骗购发票的管理漏洞,防止瞒报少报、偷逃税款等现象的发生。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着力建立岗责明确、权责对应、规范具体的税收执法体系,实现对执法环节的全过程监控,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㈣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拓展部门协税护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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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税局征管的税种介绍
国税局征管的税种介绍.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地税局征管的税种介绍 1.国税、地税职能划分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可把各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范围3%一20%不等。
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其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3%。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计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的税率计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4.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税率
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十、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6.资源税
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资源税税目包括七大类:
资源税税目单位税额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气 2-15元/干立方米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7、盐: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7.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由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缴。
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如下:
一、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计征。
二、租赁房产按租金额依12%计征。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城市房地产税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下列房地产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9.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分别纳税;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有代缴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平方数×单位核定税额。
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1.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应征税的各种证、照、凭证、簿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同一凭证上二方或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按所执一份各自全额纳税。由代理人代办经济凭证,则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为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如下: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印花税的计算方法:
1、按比税率征税的凭据、帐簿: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定额征收的帐簿、证照:应纳税额=件数×单位定额
12.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3.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船舶税额表
类别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机动船 150吨以下每吨1.20元 151吨至500吨每吨1.6元 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非机动船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301吨以上每吨1.40元
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目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机动车(包括电车)乘人汽车每辆 60元至320元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包括三轮人力驾驶每辆 1.20元至24元 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畜力驾驶每辆 4元至32元 辆)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休、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库、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4.屠宰税
一、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
二、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
三、耕畜、运输畜、种畜、乳畜、胎畜、幼畜,应予保护。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经济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自行订定保护及屠宰许可办法。
四、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之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
五、屠宰税纳税肉价,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日或按期调查公告之。
六、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之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
七、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
八、凡专营或兼营屠宰业者,均应于开业前向工商管理机关及税务机关申请登记,歇业时并须办理撤销登记。
九、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许可及免税。
15.筵席税
一、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筵席税。
二、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二百至五百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当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四、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2.国税局征管的税种介绍.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
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
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包括:
1、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
2、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3、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4、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6.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新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个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5.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工作,由国家税务局委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征收。
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分别为:
1、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2、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3、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
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7.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所谓国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是负责税款征收管理的国家机关,但其所管辖的税种是有区别的,因此,的确存在您所说的这种情况。例如一家工业企业可能要到国税去缴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又要到地税局去缴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这里我们总结了国、地税局征管的税种,您可以参阅一下:
国税局管辖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中直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参股的股份制公司企业所得税、2002年新成立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部分)等。
地税局管辖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以及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答:所谓国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是负责税款征收管理的国家机关,但其所管辖的税种是有区别的,因此,的确存在您所说的这种情况。例如一家工业企业可能要到国税去缴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又要到地税局去缴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这里我们总结了国、地税局征管的税种,您可以参阅一下:
国税局管辖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中直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参股的股份制公司企业所得税、2002年新成立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部分)等。
地税局管辖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以及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第五篇:国税局推行“一站式”征管改革情况调查
近年来,**国税局作为省、市局征管改革的试点单位,进行了一系列征管改革,征管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有了一定程度提高。2004年以来,随着CTAIS的推行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税收执法、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该局以推行“一站式”服务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服务化。新的征管模式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推行“一站式”征管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必须坚持这个原则。随着CTAIS和多元化申报的推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以及纳税服务的深入,税务机关必须更新观念、重新定位,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深化改革。
(一)深化征管改革是完善CTAIS系统和推行多元化申报的需要。一是CTAIS的推行,建立了以信息化为依托的征管平台,如何有效运用这些基础信息提高征管效能,需要进行征管改革;二是金税工程的运行,微机取代了手工比对发票和票表稽核,专管员的案头稽核日益弱化,管理职责需要重新明确;三是多元化申报的实施,引起了征收方式的变化,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取代了柜台征收。因此,税务管理的重心应由以“征管”为主转向以“监管”为主。
(二)深化征管改革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需要。一是在行政许可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许可法》和总局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办理,做到规范、准确、及时;二是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再由税务机关审批,只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管理的职责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管理转移;三是《许可法》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对涉税事项必须简化程序、统一受理,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
(三)深化征管改革是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制的需要。一是征管工作程序和职责,随着CTAIS的推行和《许可法》的实施已发生变化,原有的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等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的方法,需要进行相应地改进;二是目前执法责任的分解还不够科学,一些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三是落实责任制的考核机制不完善。没有专职机构,没有完整的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和表彰奖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深化征管改革是开展深层次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的需要。一是虽然近两年办税服务厅先后采取了12小时延时服务等措施,收到了较好效果,但由于办税服务厅功能单一,没有彻底解决“多头跑办、多次审批”的问题;二是“服务”的观念局限于窗口单位,需要系统地改进服务措施,把纳税服务贯穿到各个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对服务质量需进行效能监控,应对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未按程序传递、未按时限办结的要追究责任,这也是落实《许可法》和税企共建诚信的客观要求。
二、“一站式”改革的主要措施和内容
该局这次改革围绕“一站式”办税服务这一重心,重点是集中受理、简化审批、优化流程,全面提高服务层次;税源管理科以税源监控、纳税辅导和纳税评估为重点,实行管理责任制,加强后续管理,全面提高征管质量;机关职能科室以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为主责,重点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督导和工作考核,实行绩效挂钩、“两制追究”,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理顺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培训工作人员,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其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调查,做好改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这次改革不仅仅是部分业务的调整和技术的更新,也是一次深刻的执法理念的转变,是一次涉及到税务方方面面的系统改革。为此,该局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和《征管法》。让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必须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否则就会违法。从而根本上扭转税务人员的部门特权思想,树立执法为民是责任、优质服务是义务的思想,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理解改革、参与改革。二是梳理现行业务流程。由征管、税政、法制等职能科室牵头,对现有的征管方式和业务流程进行清理、审查,看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简化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共计对118条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对其按取消、保留和改革进行了分类,取消了56项审批,保留和改革了62项审批事项。三是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意见。先后召开了局领导、中层干部、职能科室、一线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座谈会,就改革的原则、方法和内容进行反复研讨。最后确定改革的原则和内容是:依法确定审批项目,依职确定审批权限,依责简化业务流程,依岗明确工作标准,依绩开展效能考核。改革的方法:坚持先业务、后政务,先重点、后一般,先试行、后确定。四是集中力量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从今年年初就CTAIS上线后的业务工作进行了规范;4月份就多元化申报进行理顺;利用“五一”长假,结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