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法规



第一篇:孕期法规

产前检查:应视作正常工作时间出勤,不算病假、休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如果请病假的,单位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女员工在怀孕期间的产检及病假工资计算依据: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之规定: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于2008年新劳动法中对于职工病假等其它假期(除职工带薪年休假有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未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可参照第三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女员工产前休假(有医生特殊说明需休假的证明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与员工协商处理:

A.病假休假计入产假休假日期内(员工如晚育产假应为120天),则按照产假工资支付工资即原工资标准。

B.休假时间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执行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市劳动保障局发布晚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

文件依据:

1、市政府令109号

2、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一、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以上“

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4年4月15日以后生育的,女方生育时年满24周岁的,申领时可以按“晚育”待遇享受生育保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5月20日

晚育妇女如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问:本市城镇户籍人员钱小姐今年26岁,2005年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单位一直按月为其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至今,目前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2007年8月初,钱小姐顺利产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听丈夫说本市人员生育后可享受生育补贴,而且晚育妇女还可多领一个月,不知有这回事吗?

答:钱小姐先生所说的生育补贴其实是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期限领取:

1、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妊娠28孕周及以上的生产,包括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妊娠12孕周及以上至28孕周内的自然、人工流产),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妊娠12孕周内的自然、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所以,如果钱小姐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条件、单胎顺产且初次生育时已年满24周岁,申领时可按“晚育”待遇享受生育保险,即共能申领4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若其缴纳城镇养老保险满一年,则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3000元/月。

从4月15日起,年满24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妇女,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劳动保障局获得的信息。

据悉,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了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数。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晚育假从原来增加15天变为增加至30天。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将晚育生育生活津贴作了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晚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4个月。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年本人生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乘以4个月。

(二)失业妇女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本人生产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4个月。

暂停领取或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但未领取的本人生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4个月。

领取失业补助金或超过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本人生产当月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4个月。

第二篇:孕期如何请假

孕期如何请假

孕期如何请假

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但是产假请假条怎么写呢?有没有产假请假条范文呢? 产假请假条 产假请假条范文xx(单位)办公室: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特此请假,恳望批准!xx(单位)xx(部门)xx(姓名)年 月 日另附:法定产假期限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产假请假条 产假请假条范文

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2.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第三篇:孕期如何写请假条

xx(单位)办公室: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xx(单位)

xx(部门)xx(姓名)

年 月 日

请假条书写格式

首先顶格写称谓,即向谁请假,注意应加上其职务,以示尊重。

吴老师:

第二行空两格开始写正文

首先写明请假事由,其次写明请假时间,最后加上请假习惯用语“请批准”、“请予批准”等。请假条内容较少的,不用分段。

语言应朴实,简单,不能作无谓的修饰,把事情说得清楚简明就好。

第四篇:孕期保健知识

孕期保健知识

Gopla 认为,构造良好的生化环境,是孕期保健的根本。孕期保健包括孕妇和胎儿两个方面。孕期保健越早越好。孕妇的健康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着直接影响。孕妇要保持和增强健康,必须注意以下方面:

1、起居规律。这不仅仅是作息有规律,还包括遵循生物钟办事。孕妇极易疲劳,因此起居要有规律,睡眠应充足,每天保持8~9 小时。但也不可过于贪睡,否则会发生难产。孕妇睡姿也有讲究。

2、适当锻炼。要适当活动,活动能促进孕妇和胎儿的血液循环,有利于胎儿发育及孕妇分娩顺利进行。不可劳累过度。先兆流产时应适当卧床休息。

3、饮食得当。孕妇由于胎儿发育的需要,饮食应以富有营养而又易消化为主。多食蛋白质食物、蔬菜、水果等。食谱要广,不可偏食,以保证各种营养要素的摄入。饮食宜清淡,孕期应少吃盐和碱性食物,防止水肿与过度腹部胀气。忌食生冷、辛辣刺激食物,如冷饮、干姜、葱、蒜、辣椒等,以防寒凝胞宫,影响胎儿发育,或扰动血海,导致流产。酒能引起流产和胎儿死亡。烟能产生胎儿畸形或流产,孕期应绝对戒烟忌酒。(孕期营养)

4、禁止危险动作、行动。如孕期房事禁忌等。怀孕3 个月内和7 个月后禁止房事,以免流产和感染发生。

5、预防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感染、中毒、意外伤害等。清洁卫生很重要。要经常擦澡和淋浴,尽量避免盆浴,保持外阴清洁干燥。勤换内衣内裤,衣服宜阳光下晒干。怀孕8 个月后,要经常用温皂水擦洗和牵拉乳头。乳头内陷者可用吸奶器将乳头吸引出,每日2 次,每次5 分钟。可防止哺乳期乳腺炎的发生。妊娠合并某些疾病是特别值得关注的方面。妊娠合并哮喘||孕期常见疾病

6、谨慎用药。若妇女服药不慎,养生不当,则可严重影响胎儿发育,甚至发生胎儿畸形。

7、防治孕期常见疾病。孕妇最常见的疾病有妊娠恶阻、流产、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中毒症等。凡妇女怀孕后 20 天到 2~3 月间,发生头重目眩嗜睡、恶心呕吐等称为妊娠恶阻;妊娠不足 38 周,胎儿体重不到1 公斤,身长不超过35 厘米,不具备独立生存能力,不能安全渡过孕期,而中止妊娠者称为流产;妊娠24 周后发生高血压、水肿、蛋白尿者称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8、保持愉快情绪。

9、防止辐射。除了生化环境,外界的诸多因素对孕妇、胎儿都会发生作用。如冷、热、声波、超声波、电磁环境等。不可忽视电磁环境对胎儿生长发育的影响。X 射线、核污染等会导致胎儿畸形。孕妇严防辐射伤害。手机辐射和电脑辐射虽然没有证明对身体有害,但在减少对胎儿发育的干扰,还是少碰为妙。

10、孕期反应的正确处理。妊娠呕吐、妊娠瘙痒症 妊娠期孕妇各个系统都发生变化。胎儿没有独立存在,因此,大多数的胎儿保健其实就是孕妇保健。但是,必要的胎儿保健还有以下方面:

1、按摩。

2、胎教。

3、营养强化。孕妇多吃菠菜豆类 能够预防婴儿先天畸形 参考资料: 孕期保健

(一)孕期卫生指导 1.可参加日常活动,但避免过度疲劳及重体力劳动,适当注意休息。2.妊娠最后二个月,应每天用肥皂水和温水擦洗乳头,然后涂上一层油脂,可预防哺乳时乳头皲裂。如乳头内陷,于擦洗时可轻轻向外提捏数次,使之突出,以利日后哺乳。3.妊娠晚期应避免盆浴及性交,以免引起早产或感染。妊娠前三个月亦应避免性交,以防流产。4.注意营养。妊娠后期应适当进食盐,并适当增加含钙铁等食物。5.腿抽筋可能因缺乏钙及维生素 B 引起,可服用乳酸钙、葡萄糖酸钙及维生素 B、D、E 等。6.慎重用药,忌烟、酒。孕期用药宜慎,特别是妊娠早期12 周内用药尤应慎重。近年屡有因用以下药物对孕妇及胎婴儿产生不良影响的报道,如:苯妥因钠、阿斯匹林、持续服用咖啡因、非那西丁、复方水扬酸以及乙菧酚和四环素等,应该引起注意。

(二)孕期常见症状及其处理 1.消化道症状 孕早期烧心、恶心者给予维生素 B6、苯巴比妥等;消化不良给予维生素 B110mg、酵母片2~3 片及胃蛋白酶合剂10ml,每日3 次口服;也可服用开胃健脾理气中药。2.下肢肌肉痉挛 常发生于小腿排肠肌部,妊娠后期多见,常于夜间发作。痉挛发作时,将腿伸直使腓肠肌紧张,并予局部按摩,痉挛常迅速。也可服用钙片2 片、鱼肝油丸1 丸、维生素E5~10mg,每日3 次。3.便秘 妊娠期肠蠕动及肠张力减弱,且运动量减少,容易出现便秘。由于子宫及胎先露部的压迫,也会感排便困难,应养成排便习惯,多吃含纤维素多的蔬菜、水果,必要时口服缓泻剂,如睡着口服双醋酚汀5~10mg 或果导片1~2 片,或用开塞露、甘油栓,但禁用剧泻剂,以免经起流产及早产。4.下肢及外阴静脉曲张 静脉曲张可因妊娠次数增多而加重。妊娠后期应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下肢可绑以弹性绷带,晚间睡眠时适当垫高下肢以利静脉回流。分娩时应防止外阴部曲张的静脉破裂。5.腰背痛 妊娠期关节韧带松驰,子宫增大向前突出,重心必向后移,腰椎向前突,背伸肌持续紧张,故有轻微腰背痛。腰背痛明显者,应及时查找原因,按病因治疗。必要时卧床休息及服止痛药。6.贫血 孕妇与妊娠后半期对铁的需要量增多,单靠饮食补充不够,应给予铁剂,如硫酸亚铁0.3g。每日1~2 次口服以防贫血。已发生贫血,应查明原因,以缺铁性贫血最常见,治疗时给予硫酸亚铁0.6g 或富马酸铁0.2~0.4g,维生素C100mg,钙片2 片,每日3 次口服。7.痔 于妊娠晚期多见或明显加重。系因腹压增高和增大子宫的压迫,使痔静脉回流受阻及压力增高而致痔静脉曲张所致。应多吃蔬菜,少吃辛辣食物,必要时服缓泻剂纠正便秘。若痔已脱出,可以手法还纳。痔疮症状于分娩后可减轻或自行消失。8.下肢浮肿 孕妇于妊娠后期多有轻度下肢浮肿,经休息后消退,属正常现象。若浮肿明显,经休息后不消退,应想到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及其他合并症,应针对病因治疗。此外,睡眠时取侧卧位,下肢稍垫高,浮肿多可减轻。9.失眠 必要时给予镇静安眠药物,如利眠宁10~20mg 或安定10mg,睡前口服。10.仰卧位低血压综合征 于妊娠末期,孕妇较长时间取仰卧位时,巨大的子宫压迫下腔静脉,使回心血量及心搏出量减少,出现低血压。改为侧卧位后,使下腔静脉血流通畅,血压随之恢复正常。衣服鞋袜宜宽大,腹部、乳房不宜紧束,否则不利于胎儿发育与分娩后的哺乳。妊娠早期应避免提拿重物防止流产。怀孕7 月后不宜做夜班工作。妊娠3 个月内感受病毒会影响胎儿的发育。此期应注意保暖,预防感冒,不可随便接触毒物等,防止胎儿畸形。三.怡情养性:精神刺激可诱发流产。孕期应多听轻快悦耳的音乐。心情舒畅可促使 胎儿生长发育,减少胎动。环境吵闹,容易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不可听刺激强的 摇滚音乐,应培养对养花、养金鱼的兴趣爱好来分散不良情绪,陶冶情操。四.谨慎用药:孕妇服药要谨慎,尤其在怀孕3 个月内更应注意。用药不当,会造成 胎儿畸形或流产等。孕期内发生疾病,应在医生指导下方可服药。孕产期卫生 怀孕就像长途旅行一样,是一个遥远而兴奋的旅程,而旅行的终点是顺利分娩,一个生命的诞生。在整个怀孕的旅途中,你要满怀信心,始终保健精神愉快,心情舒畅,并认真做好以下各个阶段的自我保健,确保母婴健康,孕育聪明活泼健康的下一代。1.当你确定怀孕以后,为了保证母婴的安全和健康,在怀孕 12 周(孕 3 个月)以内要做到以下几点: 到户口所在地的国家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联系卡,进行早孕检查,并接受早孕保健指导。对患有遗传病或内外科疾病的孕妇,应转高危门诊进一步检查。初孕三个月内要慎用药物,最好在医生指导下服药。防病毒感染,不接触有毒化学物质及放射线照射,不吸烟不酗酒。吃一些清淡和富有营养的食品,多吃水果和蔬菜。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切忌性生活,以免发生流产。有发热、阴道见红、剧烈呕吐、腹痛等异常情况,应马上到医院检查。2.怀孕 13--27 周末(孕 4--6 个月)为孕中期,为了保持孕妇身体内各系统的平衡,使胎儿健康成长,孕妇应注意: 遵照医生嘱咐,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及早发现并处理母亲和胎儿的异常情况。对孕产妇进行孕期卫生保健、营养及母乳喂养知识的指导。对有严重遗传病和畸形儿史的孕妇,通过产前诊断防止遗传病的发生。及早确定分娩的处理原则,做好安全分娩的准备工作。3.计算预产期: 方法:按末次月经第一日算起,月份减3(或加9),日期加7(农历加14)。4.妊娠28 周前对胎儿进行B 超筛查检查是否有畸形儿。5.衣着宽大舒适,注意个人卫生,乳房用宽松的乳罩托起。6.注意补充营养,要多吃肉、鱼、蛋、乳制品、豆制品及新鲜蔬菜、水果等食物,保证各种营养素的均衡摄入。不要挑食偏食。同时尽量避免辣椒、浓茶、咖啡等刺激性食物。孕中、晚期每日的食谱推荐如下: 主粮 400-500 克 鸡蛋 2-3 只或豆制品100-200 克 瘦肉或鱼 100-200 克 牛奶、羊奶或豆浆 250ml 植物油 50 克 蔬菜 500 克 水果 1—2 个 每周进食一次猪肝、2—3 次虾皮或海带。从思想上作好用母乳喂养的准备,保持乳房及乳头清洁。7.妊娠28 周至40 周(孕7 个月)称晚期妊娠。这一阶段胎儿生长发育加快,孕妇除了要供给胎儿营养外,还要为分娩消耗及产后乳汁的分泌作好准备,因此身体各系统发生的变化最大,必须加强保健。按时产前检查,保证充足睡眠,每晚应有8—9 小时睡眠,再加午睡1 小时,采取左侧卧位。作好家庭自我监护。每天晚上6—10 点之间测胎动1 小时,测时采用坐位或卧位,思想集中,正常者每小时胎动 3 次或3 次以上,每小时少于3 次或胎动突然频繁,应继续再数一小时,如没有好转应立即到医院检查。丈夫在医生指导下学会听胎心,每晚听一次,每次听一分钟,正常者为每分钟140 次左右,若超过160 次/分或少于120 次/分或跳动不规则,应到医院检查。减轻工作量,避免值夜班及体力劳动,临产前三周严禁性生活,防止早产及产后感染。注意个人卫生,勤换衣裤勤洗澡;为防止细菌进入阴道,不宜盆浴,可采取淋浴或擦浴。保持精神愉快,不要忧虑、紧张,坚持经常性的户外活动,也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8.高血压、水肿、蛋白尿是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的症状。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定期检查,按时服药,注意休息,如出现头疼、眼花、胸闷、恶心等症状要立即到医院就诊。9.妊娠时期如出现阴道流血或急性腹痛,可能由前置胎盘或胎盘早剥引起,对母儿均有极大的危害,应立即到医院就诊。10.离预产期有 3 个星期以上时,出现腹部下坠感,腰酸、腹痛等感觉,用手按腹部可以感觉子宫发硬,很有规律、见红,这些都是早产的先兆,应及时到医院去治疗。为什么要特别注意成形期保护? 当一对夫妇听说即将要当父母后,头一个反应可能是兴奋,但是千万不要让喜讯冲昏了头脑;如何使胎儿平安地度过生命的头3 个月,这对于胎儿本身的生存、健康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稍不注意,便会发生流产、致畸的后果,给孕妇、家庭及社会带来损失。为什么妊娠头3 个月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呢?原来,妊娠的头3 个月是“胚胎成形期”,因为此时受精卵移入子宫,着床后继续分裂、增殖,形成胚胎,各器官开始分化、形成,胎盘、羊水也在逐渐形成。胚胎各器官发育的大致时间,基本上遵循着从头到脚的顺序:脑:在受孕后的 2~11 周;眼:在受孕后的3~7 周;心脏:在受孕后3~7 周;牙齿:受孕后6~10 周;四肢:受孕后4~8 周;耳朵:受孕后7~12 周;口唇:受孕后5~6 周;上下腭:受孕后10 ~12 周;腹腔脏器:受孕后9~10 周(注:妊娠周数为停经周数减2)。到了3 个月末期,胚胎已长成9cm 长,20g 重,初具人形的胎儿了,一些主要的内脏器官也初具“规格”,在这个时期,细胞有丝分裂活跃,极易受各种理化因素影响,是致畸的敏感期。有实验证明:妊娠4 周左右是致畸最高度的敏感期,第55~60 天以后,敏感性很快下降,若胚胎在6~8 周前受到致畸因素作用,容易发生中枢神经系统缺陷(大脑发育不全、小儿畸形、脊柱裂、脑积水等),心脏畸形,肢体畸形,眼部畸形,唇裂等。如果在孕8~12 周受损害,则易发生耳畸形、腭裂、腹部畸形等。所以,在孕早期应尽量避免有害因素,戒烟酒,避免长时间待在拥挤、空气污浊、嘈杂的地方,预防感染发烧,慎重用药,避免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特别注意保护好“成形期”胎儿的正常发育,对无诱因的自然流产应顺其自然,切勿盲目保胎,为生个健康聪明的宝宝做好第一步。

第五篇:孕期请假条

孕妇产假请假条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产假×个月(从××××年××月××日至××月××日)。恳请领导

此致!申请人:××× ××××年×月×日篇二:产假请假条

产假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共计产假为128天,自即日起向部办公室请产假。特此请假,恳请批准!申请人:***** ***年**月**日

附:法定产假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篇三:产假请假条男女版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由于有孕在身,预产期 月 日,现已近临产,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现现需回家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 个月,本人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晚婚晚育的政策,我现特向单位申请 月 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 月 日--月 日,盼予以批准。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申请人:

年 月 日

请 假 条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妻子已近临产(预产期 月 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由于家中妻子无人照顾,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此请求陪产假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四:有关怀孕请假的劳动法常识

怀孕请假 劳动法

1。国家规定的婚嫁只有三个月,晚育的一般增加一个月。2。现在请假只能作为病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医生只有病假的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是否同意最终取决于公司。3。按照规定,对于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即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跟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有关。4。工作岗位没法保证,特别现在的竞争社会,很少有公司虚位以待的。1.要求该女职工提供医院的病假条。如果不能提供就按旷工处理,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提示:最好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条款规定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否则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2.如果确有假条,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处理。

目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该女职工的医疗期。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

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主要结合以上两条确定医疗期。<根据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你可以向单位请病假.待遇之类的按照病假来.本人认为单位应予以体谅.<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至少3个月的带薪假期。企业不能因此对女员工进行处罚,例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扣发工资。否则即构成劳动违法行为。因此,你可以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并不需要自动辞职。

如果企业对你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因此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到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一般为劳动监察大队,设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反映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企业必须遵守,否则将导致对其的罚款等。如果你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话,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转载于:孕期请假条)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国家规定的婚嫁只有三个月,晚育的一般增加一个月。2。现在请假只能作为病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医生只有病假的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是否同意最终取决于公司。3。按照规定,对于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即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跟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有关。4。工作岗位没法保证,特别现在的竞争社会,很少有公司虚位以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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