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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用人单位如何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第一篇:用人单位如何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用人单位如何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新增设的内容,是此前相关劳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从整体上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三种: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以下,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分享来讨论用人单位应如何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案例]

A公司为一家刚成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为了业务需要,分别与张某、余某在2008年2月订立了口头协议:张某、余某担任游戏软件开发工程师,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20个小时,试用期一个月。报酬为每小时80元,工资按月结算。2008年劳动节期间,由于游戏软件开发任务时间紧迫,张某、余某分别在 2008年5月1日至 5月3日加班共计10小时。2008年7月,由于公司经营业务调整,公司不再需要游戏软件开发人员。因此,公司于 2008年7月31日通知张某、余某,从 8月1日起就不用来公司上班了。至此,张某、余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劳动仲裁,提出以下请求:

(1)由于公司未订立书面协议,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2)由于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4)要求公司支付 2008年5月1日至 2008年5月3日的加班费。

(5)要求公司补缴2008年2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

[律师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

针对张某、余某的仲裁请求,首先需要界定的是本案中,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否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上所述,认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有二点,第一是工资报酬计算单位是以小时为主;第二是工作时间与全日制劳

动关系也有所区别,一般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结合上述案情,应当认定本案中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解析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即可订立口头协议,也可订立书面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前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后者在实际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张某、余某以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公司的仲裁请求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通知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这点也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重大区别之一,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因此,张某、余某的第二项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3、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动者可以和1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双方也可随时解除这种用工关系,因此,当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

第46条的情形之一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张某、余某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也不能成立。

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一样,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同样享有,如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同样包括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也同样可以享受。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非

全日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5、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未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单位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

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劳动者可到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单位除了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之外,还应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相关缴纳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由非全日制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例中,A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向张某、余某支付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然后由张某、余某自行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发放劳动报酬时,列明其中包括的社会保险项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A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2处错误: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A公司约定1个月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A公司按月结算工资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另外,需要再次提醒用人单位特别注意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往往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一方面最好在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要使用工行为符合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核心要素,第一,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二,一般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0小时。在符合上述要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往往不能成立。

综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予以规定,有利于保护灵活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表明国家鼓励多样化的用工方式。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应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篇: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浅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摘要:随着新一轮的经济危机的持续,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持续低迷,有必要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来弥补劳动力需求不足问题从而保障民生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重要的灵活用工方式,在社会用工形式中占据的比例日益加重,本文从非全日制用工定义入手,探讨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与终止,同时着重分析了现今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相关法条的不足并提出了应对之策。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

一、相关定义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指的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并以小时计酬,在每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或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50%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时间规定相对偏低。○1

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与终止

(一)合同形式及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该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建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大部分都是灵活性的就业如用人单位请的钟点工之类,可能几个小时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口头协议节省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成本。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不得签订试用期;其次,用人单位不必要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总体上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来制定,同时可以参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劳动合同法为主,劳动合同法没涉及到的参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劳动关系的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是一个可随时终止的劳动关系,且双方并不需为突然终止这种劳动关系负法律责任。但应明确的一点就是,如在书面合同中规定了关于劳动关系的终止等问题且不违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则按合同要求来执行。

三、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条的问题与应对办法

(一)用工单位通过延长用工工时来进行规避

假如用工单位想进行规避的话,最简单的一个办法就是延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比如说延长到每天工作5小时。虽然部分学者提出,如果超过四小时就应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或《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准则,我们不能强制用工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对办法:办法一:可以规范立法,如增加法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时间的范围,比如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是5小时或以下,在劳动合同法中出于对某些因素的考虑减少了一小时,不妨沿用之前的标准或适当再增加上限;方法二,可以立法规定超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时间上限的视作全日制用工,除非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订立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并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范围狭窄

首先,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被排除在了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其次,学生等人群因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在《劳动法》管辖范围内,那这些人群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法也无法调整。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应该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主体范围适当放宽。

(三)工伤保险缴的纳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样式灵活多变,从仅仅工作几小时,到长期为固定的用人单位工作,这种情况对于工伤保险的缴纳造成了一定的不便。而工伤采用的是无过失赔偿这一原则且由于工伤发生的不确定性,又使得任何一个劳动者不能缺少工伤保险。

为了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的稳定,为了发生工伤事件企业不至于背负沉重的负担,针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应改为按企业实际情况上报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名额及工作时间换算成全日制用工人员后再进行缴纳,且采取预缴纳方式即用人单位估计招录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人数预缴纳工伤保险费。假如用人单位中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再进行核查企业所申报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名额及工作时间是否属实。如不属实拒绝赔偿且强制企业承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加重用人单位日后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四)道德风险

在订立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如出现纠纷,如一方一口咬定订立的是劳务合同另一方又没有合同文本容易使得合同性质界定不清。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

解决办法就是看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尽管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却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不过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实际上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注释:

○1叶静漪:劳动合同法十二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参考文献:

[1]黄开耿:《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指南[M],京华出版社,2008

[2]程延园: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之HR应对[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解与适用[M],法律出版社,2008

[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5)

[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

[6]肖东海:论事实劳动关系[J],西南政法大学,2006,(11)

[7]肖知兴:《劳动合同法》的障眼法[J],IT经理世界,2008,(5)

第三篇: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 乙方: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现居住地: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 小时。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内容为。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乙方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按不低于约定的小时工资的300%确定。

五、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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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四篇:最新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编号: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住所: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第三条

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二十四个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

第八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乙方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按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

元/小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财产。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立即终止

本合同。

第十四条

甲乙任一方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一、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文字准确简练,不得涂改。

二、乙方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一致,不得有误。

三、双方订立本合同时没有约定其他事项的,应在第十六条中填写“无其他约定事项”。

四、订立本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名。

第五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期限为

年(月)。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

第四条

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技术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小时工资标准为

元,(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每月第15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本合同终止(包括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所知悉的甲方的业务内容、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公开或泄露或以合同之外的目的进行使用。

第十九条、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甲方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超过部分进行损害赔偿。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延续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给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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