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部项目投资合同
内部项目投资合同
甲方(投资方):
乙方(被投资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基本原则,甲方投资乙方,促进乙方完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如下投资合作协议:
一、项目概述、投资金额、期限、性质与条件:
1.项目概述:中铝高效泵替换,项目投资1年内维保免费,1年后每年维保费10%,准备分成2.5年,每年收益共80万元,与客户分成比例1:9,我们得72万元/年,2.5年共得180万元,减去设备款及维保费180-(60+9),剩111万,再减去客户等相关费用预计15万,每年节约标煤120吨得奖励6万,最后项目总收益为102万,甲方占总收益的50%即剩余的51万由投资者按比例分成。供货及建设期预计3个月,投资完全回收按照18个月计算。
2.投资金额:根据乙方建设中铝高效节能水泵项目,甲方同意为该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_______元)。投资回收期共为_18_月,投资期满的投资回报率占投资额的____%。
此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3.乙方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并承担债权、债务、经济、民事纠纷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投资风险,不参与入股分配。
4.双方确定投资合作期限为_____年整,甲方投放的资金以收取固定“投资回报率”方式收回投资及利润。自签订本合同日起,乙方保证于____月后先将本金返还,投资利润在本金返还后按____月返还,或合同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5.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投资款,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投资。
6.若乙方项目运作失败,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偿还余下本金及结算余下本金利息。
7.在合同期内,甲方如果要提前收回投资本金,其投资利率将按收回时间做相应下调。
二、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收回投资和回报,甲方须加收50%的固定回报率。
四、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起诉。
六、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二篇:项目投资合同
项目投资合同书
投 资 方(甲方):
被投资方(乙方):
担 保 方(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基本原则,甲方投资乙方促使乙方完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多次磋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投资合作金额,期限、性质与条件:
(一)投资金额:根据乙方建设XX项目,甲方同意为该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伍 亿元。项目建设期为 二 年。利率按银行同期利率,一次性贴息4%。
投资回收期为10年,年投资回报率为3(‰),投资回报按年结算,此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80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止。
(二)乙方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并承担债权、债务、经济、民事纠纷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投资风险,不参与入股分配。
(三)双方确定投资合作期限为10年整,甲方投入的资金以收取“固定投资回报率”方式收回投资及利润。自签订本合同日起,乙方保证于每下一个自然年第一个工作日准时按约定支付甲方投资回报为人民币 伍拾万 元。投资期第 3年,乙方每年返还甲方总投资额的0.35%,第 5 年返还总投资额的 16.55 %。
(四)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投资款,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投资。为保证上述条款的履行,乙方须向甲方提供:
1、抵押担保
以其拥有的XX公司所有的资产向甲方提供担保。乙方如不能按约定支付甲方投资及回报,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2、保证金担保
乙方须在合同签定日后的3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万押金,过期支付,合同失效。
3、其他担保
丙方担保乙方所有的证件和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丙方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4、投资手续费经双方协商认定为投资总额的 0.4 ‰(最低不少于2.0000元)。甲方投资款到乙方帐户,乙方须将投资手续费汇入到甲方的指定账户 :
银行户名:XX公司
银行账号:。
5、若乙方项目运作失败,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偿还余下本金及结算余下本金利息。
6、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利检查、监督投资款项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运作情况;但甲方不得干涉甲方的操作,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和运作。
二、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收回投资和回报,甲方须加收50%的固定回报率,三、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四、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起诉。
五、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投资方(甲方):XX公司被投资方(乙方):XX公司
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被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签订时间:2011年5月18日签订时间:2011年5月18日
担保方(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签订时间:
2011年5月18日
第三篇:项目投资合同
广元市综合体工程项目
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与甲方合作广元市综合体工程项目投资的服务,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拥有提供该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甲、乙双方依据《工程项目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广元市综合体工程项目投资合作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b)“合同”指本协议当事人于2012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投资合作服务协议书》;c)“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为完成协议所涉之项目而进行的工作;d)“广元市综合体工程项目”指在广元科技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市规划局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服务种类:甲方独立操做。
2.1 乙方出资肆亿元人民币委托甲方在广元市(资金小于 肆亿)就广元市综合体工程项目投资提供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2.2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广元市综合体工程项目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3.利润分配、交付时间及方式
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确保乙方的年收益 0.5 %(记:如出现亏损全部又甲方承担)。期满后十日内以银行转帐形式向乙方退还本金加1.5%的收益,其余的收益全部属于甲方所有。
4.责任及义务
4.1 甲方的义务
a)甲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专业机构公认的标准和惯例履行服务和义务。
b)甲方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挪用资金。
d)甲方应对服务工作量、完整性负责。
e)没有乙方的授权,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基于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4.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a)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量向甲方支付利润。
b)对于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c)乙方保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乙方或代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5. 保密约定
5.1 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及之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5.2 乙方保证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广元市综合体工程项目投资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6.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6.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本协议期限届满。
6.2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资金足额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帐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资金。
6.3 甲方若发现乙方私自将甲方所提供的广元市综合体工程项目投资研究意见和操作之内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7.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6 月至2015年 2 月 1 日止。
7.2 本协议一式叁份,公证方,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署:签署:
年月日
第四篇: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系甲方公司股东,乙方借用甲方公司名义对外承揽项目,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内部承包经营
1.1甲方同意乙方借用甲方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并由乙方承包经营所承揽的项目,双方独立核算,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2乙方承包经营项目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应当将所承揽的项目合同向甲方备案。
第二条
乙方签订合同需要甲方盖章的,甲方予以配合。未经甲方用印审批,乙方不得盖章。
第三条
乙方需要开具发票的,税费由乙方承担。项目款项进入甲方账户后,乙方提取收入的,应当依法甲方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核算税收,并依法缴纳。
第四条
甲方有权监督承包项目,有权督促乙方依法履行项目承揽合同。
第五条乙方经营所承揽项目期间,如因乙方经营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项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人工费等一切费用。如果甲方有代为支付或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从支付之日起按日1‰计算赔偿金直到乙方返还之日止。
第六条在乙方办妥纳税核算后,乙方要求提取收入的,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项目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第七条
乙方经营项目期间,如因乙方行为导致公司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消除影响,否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的用工人员发生意外而产生的赔偿及善后处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如乙方违约经营项目,经甲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赔偿损失,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拇指印):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XXX公司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草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顺利运作及有效利用政府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工程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重点及审计方式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重点是围绕项目管理的“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管理、综合协调)展开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的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内部审计方式按审计地点分主要有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按是否通知分预告审计、突击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六条 内部审计程序按照审计工作的实施顺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
第七条 审计准备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及发出审计通知。
(一)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主要有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三个层次,审计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实施,其余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即可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审计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等审计方式,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四)审计通知
审计部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经董事长批准后,以董事会名义向相关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审计通知。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及审计报告。
(一)审计证据
1、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并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2、审计部可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专业问题或其他特殊问题进行专业咨询,以专业咨询结论、意见或建议作为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3、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4、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依据;
5、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计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视情况可进一步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
(二)审计报告
1、内审人员按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审计小组讨论通过并经董事长审批后,以审计部名义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须经主审人员签名后发出;
2、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审计部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审计小组应当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作出审计报告修改说明;
4、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及审计报告修改说明,经分管领导、董事长审批后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5、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部应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相关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九条 审计终结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及审计档案归档工作。
(一)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原则上应在30个日历天内对审计结果执行完毕(若未按时执行完毕的,应书面告知审计部),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审计部。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班子。
(二)审计档案归档
1、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档案应及时归档,并按相关规定移交档案室;
2、审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及移交工作,档案室应按相关规定指定审计档案专用区域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3、未经董事长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审计部人员除外)及对外提供。
第四章 审计配合
第十条 审计部按照经批准的审计计划积极主动配合好项目运作进程、服务好公司各部门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政策信息,并及时地通报给各部门,提醒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为促进外部监督,规范内部经营,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后,可将相关审计信息(包括审计报告)通报给相关各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内部审计,并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主动将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政策、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财务收支情况、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及时抄送给审计部,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部做好对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指定专责审计联络员。专责审计联络员主要负责与审计部的日常联络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对接资料的准备配合工作以及跟踪审计回复意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如涉及项目有关的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原则上由公司相应专职部门负责协助知会、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各参建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内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在外部审计时,负责联络及协调,负责具体的资料准备工作,如有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则应由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内部审计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及审计工作计划,不受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态度,严格执行内审工作相关制度,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审人员对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对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内审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进行持续的专业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