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派遣员工社保缴纳问题简述
中国人民大学张爱东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由谁来交?按照何地的标准缴纳?
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涉及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派遣员工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第二个是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合同,因此实践中就会出现谁来交以及按照哪里的标准交的问题.首先,要先看看两个合同是怎样规定的,第一个合同是派遣员工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第二个是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合同,这两个合同中可能会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按照广州的标准由派遣单位缴。具体为什么,今天我比较有空,就写得比较啰嗦: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人单位”应该是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两种称谓,一种是用工单位,一种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没有约定,那就应该由派遣单位给他们交社保。
当然了,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是同效力相同的法律,因此不能当然地把两法中的“用人单位”一词看成同一意义,但司法解释又没有解释,况且按通常的理解是同一含义的,所以大可不必管它了,如果发生了纠纷估计也很难说出二者有什么不用的,这里只是提醒一下你。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又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你刚刚说的这种情况就应该是,派遣员工在哪里工作就按哪里的标准缴了——广州。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劳动报酬支付的形式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第二篇: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兹有员工,身份证号码,自年月起,公司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该员工社保电脑号为,缴费正常,未有间断。
特此证明。
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年月日
备注:1.本证明仅证明员工在本单位已缴纳社会保险;
2.本证明一式两份,员工一份,公司保存一份,以备内部审查; 3.本证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B259开具,如有疑问,可向其咨询。
第三篇: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定稿)
证 明
兹证明员工谭栋文,身份证号码:***017,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本公司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至法定退休或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由于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产生的任何问题由我司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单位名称: 郁南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XXXXXXXX有限公司XXX同志(身份证号:)系我公司职工,公司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特此证明
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十一 月 十 日
第四篇:员工试用期社保该如何缴纳
员工试用期社保该如何缴纳?
作者: 时间:2013-06-26 来源:
员工社保是用人单位比重较大的一项人力资源成本,因此部分企业意图通过压缩社保成本来达到减少人力成本的目的。除了为正式员工缴纳最低标准的社保之外,为试用期员工少缴、甚至不缴社保成为常用的手段之一。
应当明确的是,员工转正后再为其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反社保法相关规定的,那么该从何时开始为试用期员工才算合法呢?本文的案例将为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案情回顾
某餐饮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该公司人事主管与之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李先生某同意了。在他工作1个月后,该酒店以其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 为此,李先生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是: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专家看法
试用期不能以口头约定 且必须依法缴纳社保
联想集团华东区总部行政人事总监曹金昌认为,从劳动法规定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不可以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实践中的操作,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是在15日前入职的,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15日以后入职的,如果在月底前离职,企业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但是,实践中,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可能会造成断档期,所以建议国家法律应该给予明确规定。
携程旅行网高级人力资源总监施琦认为,本案例中,酒店的做法明显有误。虽然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是子母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因此,口头约定试用期也应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和员工之间同样具有法定劳动关系。因此,在此期间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说一定要有劳动合同才需缴纳社会保险。另,酒店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违反相关规定。
劳动法世界网首席顾问魏浩征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新入职员工社保缴纳的时间
关于为新员工办理社保,2010年10月28日颁布、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职日,所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进行社保缴纳申报,那么企业最晚应在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比如员工5号入职,那么在他入职后的下个月5号之前,必须办理社保申报,以笔者所在地区来说,每月17日为申报截止日,在此之前未申报只能等下一个月17日再申报,申报成功则从下月开始缴纳,本月工资即开始代扣个人部分。所以,员工享受社保的时间受当地社保机构每月办理结账的时间影响
虽然法律规定了入职30日内为员工申报社保是合法的,笔者认为按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申报、缴纳社保更显得人性化,即:上旬入职当月申报、下月享受;下旬入职,入职后第二个月申报、第三个月享受,并补缴第二个月社保。供各位HR借鉴。
第五篇:社保缴纳
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关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说明
勉县社保中心:
接你中心送我单位2009、2010、2011各项社会保险费稽核意见书(草案)后,我公司对此非常重视,针对你们稽核出的问题,我们作了进一步的核对,现就自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参保人数自查情况说明:2009、2010、2011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申报参保人数与实际参保核定缴费人数相符,无异议。二:对贵中心稽核的问题所提出意见及建议的回复:
1、失业保险:贵中心稽核我公司追加2009、2010失业保险单位补缴费额分别为363元和310元;调整我公司2011失业保险应缴费额,在原来基础上增加单位缴费额2245元,调整后,我公司2011失业保险缴纳费额为9730元,个人缴费额为3208元,合计12938元。2009、2010、2011少申报失业保险金合计为2918元。;
2、医疗保险:贵中心稽核我们公司追加2009、2010医疗保险单位补缴费额度分别为1451元和1239元;调整我公司2011医疗保险缴费额,在原来基础上增加单位缴费额7698元,合计三年应增加医疗保险单位补缴费额总计为10389元。
3、工伤保险:贵中心稽核我公司追加2009、2010工伤保险单位补缴费额分别为242元和207元;调整我公司2011工伤保险应
缴费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单位缴费额1283元,合计三年应追加工伤保险单位补缴额度总计为1731元。
4、女职工生育保险:贵中心稽核我公司女职工生育保险,调整我公司2011女职工生育保险应缴费额,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为缴费额641元。
5、公司对稽核出的四种保险问题的建议:
贵中心稽核人员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了仔细、认真的查看,他们对公司负责的态度我公司表示肯定和感谢;对查出的问题,我公司基本接受,也不回避。总体上看:我公司财务账目及报表与贵中心申报资料相符,实事求是、真实有效;四项保险共计向贵中心补缴15679.00元。
存在少申报的主要原因有:
①、2009、2010、2011我公司承接了由主管局下达的灾后重建项目五项,该五项任务属政府“政治性”任务完成,公司干部职工加班加点赶进度、抢工期,而加班补助费全由公司支付,灾后重建资金一点也没有。
②、2009、2010、2011中公司为发展壮大,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和有专业的技术人才,这样造成了工资基数的变化,是得有少申报的现象。
③、社会人事部门的工资调整也是一个原因。
我公司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激烈的房地产市场竞争中,既要面对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又要面对外来房地产企业的冲击,和县域房地产私企之间不良竞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保干部职工吃饭是安定的首要任务),公司处在夹缝中生存,可谓举步维艰。因此鉴于以上原因,我公司恳请贵中心考虑到我公司的艰辛与实际情况,免除我公司2009、2010、2011四项保险共计向贵中心补缴的15679.00元费用,以及2011的基数不调整。今后,我公司将加强管理,准确申报,按时足额上缴四项保险费用。
三:整改措施:
通过贵中心这次对我公司四项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稽核,一是提高了我公司办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了有关社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企业在执行政策、审报等问题做到了统一和规范。对我公司今后的工作都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整改措施:一是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保制度的建立,完善社保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力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漏缴、不少缴、足额缴纳各项保险。二加强公司社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技能。三是来年我们将积极、主动与贵中心联系,加强协作,为推动我公司社会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共同努力。争创社会保险规范化管理文明单位。
勉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201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