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
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一览表
基数。
2、生育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3、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由女职工在产后费用结付后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4、符合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失业女职工、参保男职工,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或《劳动手册》、《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男职工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申领手续。
说明:
1、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流引产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发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五步曲”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妊娠后——
第一步:开具联系单
办理地点: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携带材料:①居民身份证,②结婚证,③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④流动人口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配偶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第二步:围产保健检查
就诊地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
结付流程: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划《社会保险卡》结付。
第三步:生育
就诊地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①就医证卡,②《生育保险联系单》。
享受条件: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有关待遇: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结付流程: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女职工同意后方可使用。生育女职工出院结账时,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第四步:享受产假
有关待遇:女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本人产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结付流程:市社保中心在结付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生育津贴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五步:申领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
办理时间: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
办理地点: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携带材料:①就医证卡,②居民身份证,③出院小结,④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待遇:围产保健补贴700元,生育营养补贴300元。
结付流程: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有关规定
1.女职工因病理原因流产,持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结付,不享受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市社保中心在结付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费用的次月,按以下标准向用人单位拨付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女职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然后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围产保健补贴、生育营养补贴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生育津贴于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3.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4.女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规定划《社会保险卡》结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付
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二、结付范围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三、办理流程
1.参保职工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节育手术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计生手术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2.参保职工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核对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完成手术结账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四、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和其它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划《社会保险卡》结付。
2.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失业女职工、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失业女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女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且最近一次中断生育保险缴费前,原用人单位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满10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400元;顺产的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4000元。
3.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中断人员到原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失业女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二、参保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3.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医证卡、《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居民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三、注意事项
上述失业女职工或参保男职工配偶的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除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生育津贴等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篇: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首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其次,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1.本地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待遇:持本人社保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至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2)申领生育津贴应持材料:
① 本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④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 农行结算户存折农行结算户存折或农行个人结算户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⑥ 个人结算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 生育职工申领产假工资津贴证明(公司提供);
3)办理时间:生育次月的1-10日;
4)办理时限:社会保险机构于提交资料次月初将生育津贴发放至本人账户;
2.异地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和生育津贴
1)申请异地生育应持材料:单位及本人外地生育申请、本人社保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2)申领异地生育待遇应持材料:本人社保卡、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农行结算户存折(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生育职工申领产假工资津贴证明、《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住院单据、青岛市城镇职工诊疗介绍信;
第三篇:生育保险待遇
初次产前建卡检查时间?需带哪些证件?
初次产检要求在孕13周之前(即停经3月之内)。需带好《准生证》,尚未办理《准生证》者,则带好《居民身份证》或《健康婚育一卡通》。孕期建卡产检,请到专业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所
1、怎样办理生育证(一孩生育服务卡)
怀孕后请带上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怀孕证明、女方一寸照片到常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村委)办理《一孩生育服务卡》。
2、出生证
我市《出生医学证明》从2008年11月1日起由各接产医院签发。(需要写小孩的名字)
3、新生儿上户口
父母双方带上生育一孩服务卡(准生证、生育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房产证去父母任一方户籍地的派出所上户口,户口上登记的名字可以与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不一样。
4、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五步曲”
(1).开具《张家港市生育状况证明》
携带医疗保险IC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到镇计生服务指导站开具《张家港市生育状况证明》。
(2).围产期保健检查
围产保健检查费由参保职工自费结付。在生育后六个月内,持本人医保IC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张家港市生育状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健康婚育一卡通》,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
(3).生育
携带《职工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医疗保险IC卡、《张家港市生育状况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主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生育女职工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因并发羊水栓塞、难治性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或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而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结付。
(5).申领围产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
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每月6号以后都可以到柜台办理),携带医疗保险IC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张家港市生育状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机构领取围产期保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贴。
5、如何办理预防接种证?
本地出生的儿童,医院产房给予接种乙肝疫苗第1针,出生半个月内持户口簿(流动儿童家长持暂住证)、出生证明、第一针乙肝苗接种证明和预防接种告知手册到户口所在地(流动儿童则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手续,领取预防接种证,医生根据您孩子的月龄安排孩子以后的预防接种。
第四篇: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事项类别行政给付法定依据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
(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5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
(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理条件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6年6月30日前的,需同时符合以下
(一)、(三);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后的,需同时符合以下
(二)、(三);男职工配偶申领生育的医疗费待遇的,需同时符合以下
(二)、(三)、(四):
(一)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不含生育当月,补缴月份不计入累计缴费月份),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手术当月生育保险缴费正常入账;
(二)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含生育月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四)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注: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在厦门按时足额缴纳生育险满12月,分娩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且在此期间未在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一次性以1500元/月为缴费基数补缴生育险至连续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可享受生育津贴,此类对象需自分娩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厦门市社会保险费政策性 个人核定通知单》,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流程图点击查看大图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需当场核验原件。非中文的材料需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境外出生证需中国大使馆认证或公证部门翻译并出具的国外出生证明公证书。
(一)必备材料: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厦门银联储蓄卡、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领生育的生育津贴还需提供:
1、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原件需加盖医院章,出入院诊断孕产次信息缺失的,需提供入院记录;诊疗经过与出院诊断不符的,需提供分娩或手术记录);
2、计划内生育证明复印件(根据卫计委规定,属于免于办理计生证的,可按规定提供登记报备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复印件。
(三)申领计生手术的生育津贴还需提供:
1、门诊手术的须提供门诊收费票据(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和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应体现以下收费项目:“人工流产术”或“药物性引产处置术”或“宫内节育环放置术”或“宫内节育环取出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输卵管复通术”或“输精管结扎术”或“输精管复通术”;病历应写有首诊记录、手术记录);若为自然流产、稽留流产及4-7个月引产的,还需提供hcg检验报告单和B超报告单复印件,其中自然流产未行刮宫术的,还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章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2、住院手术的须提供住院收费票据(发票)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或出院记录,原件需加盖医院章);
3、实施免费人工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须提供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实施免费手术介绍信(证明)及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领生育的医疗费待遇除了
(一)、(二)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男职工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收费票据(发票)、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用清单原件(住院需汇总清单);
4、《厦门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及参保情况证明》(一式一份,需盖章,配偶为本地户籍的,可不提供)。相关表格请在此下载表格[表格]厦门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及参保情况证明.docx事项收费不收费办理机关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责任部门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科、医疗费审核结算科;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市属单位职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7、8号窗口办理,其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医疗费的到9、10号窗口办理;区属单位职工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办公时间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联系电话12333监督部门、电话5323210(监察室)、5369038(人事科)受理形式*窗口受理;网上受理,网址为https://app.xmhrss.gov.cn/UCenter/applysybx.xhtml备注办公地址:市社保中心: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7、8、9、10号窗口;各区社保中心地址:【点此查阅各区社保中心地址】 办理途径:
(一)前台办理:市属单位职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7、8号窗口办理,其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医疗费的到9、10号窗口办理;区属单位职工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
(二)自助办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支持身份验证的本人厦门银联储蓄卡通过自助机、人社局官网、社保APP自助办理:
1、按规定已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或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在厦门定点医院分娩或手术,并刷社保卡结算。注:部分符合以上条件,但电子信息缺失人员仍需备齐材料前台办理。生育或计生手术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如缴费月数涉及异地缴费月份的,需待转移手续办理成功后,才可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育或计生手术之日起计算,计生手术的时效为6个月,生育的时效为12个月。
第五篇:生育保险政策及待遇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一、什么人群能享受生育保险?
1、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职工,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生育保险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如何办理?
孕检、住院分娩、女职工需上(取)环和因计生措施失败而流产,引产及实施绝育手术的:孕期因故要引产或正常分娩住院时,持个人社保卡、身份证、生育证、结婚证、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医保办办理入院手续,符合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直接对医院直接结算,不能个人自费结算。三: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平顶山市中医院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市第四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 现代妇产医院 新华区人民医院平煤总医院
四、职工在生育定点医院住院按生育保险结算后申报产前检查所需哪些材料?
1、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申报表》;签字盖章。
2、女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诊断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需转上级医院如何办及申报生育待遇所需哪些材料?
市内的三级甲等定点医院开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市医保中心五楼3、4号窗口办理转诊手续
1、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申报表》;签字盖章。
2、女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诊断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5、转诊手续。(转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回来统一申报)
六、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生育如何办及申报生育待遇所需哪些材料?
女职工在异地生育需办理异地生育手续,异地生育申请表可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经办大厅下载也可到市医保五楼大厅11、12号窗口领取,所在单位单位盖章及当地医保部门盖章后到市医保五楼大厅11、12号窗口办理。异地生育手续怀孕后即可办理,生育前必须办理完成。(异地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回来统一申报。)
1、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申报表》;签字盖章。
2、女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诊断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5、异地生育手续:异地生育手续职工怀孕后即可办理,生育前必须办理完成。
七、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急诊住院申报生育待遇所需哪些材料?
1、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申报表》;签字盖章。
2、女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诊断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清单(医院盖章)病历里要有急诊的完整记载;并有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急诊在非定点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回来统一申报。)
八、医院所开诊断医学证明必写内容:(生产、流产、引产等)有哪些?
1、姓名、年龄、性别、科室、诊断意见,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描述清楚。
2、生产方式、怀孕周期、产妇孕几产几描述清楚、分娩日期必须与出生医学证明日期一致、胎儿数量、婴儿性别及其它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描述清楚、准确。
3、流产或引产(必写):计生手术证明与诊断证明上怀孕天数及治疗经过处理方式描述清楚、准确。
九、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
1.门诊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500元/例;
2.正常分娩(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和侧切):1600元/例;
3.异常分娩(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1800元/例;
4.手术分娩(剖宫产):2800元/例;
5.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3200元/例。注:以上几种分娩方式的支付限额均含分娩当次住院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和产后访视的费用。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6.早期妊娠门诊终止妊娠(流产):200元/例; 7.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引产):1000元/例; 8.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上、取环):80元/例; 9.输卵(精)管结扎术:800元/例。10.输卵(精)管复通术2000元/例。
生育津贴: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是指职工分娩时实施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和剖宫产术五种情况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晚育是指女职工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二)享受待遇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定点医院、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五)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符合支付条件的,需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及本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职工分娩、引产或流产后30日内,由单位持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5日前到市医保中心申领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