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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兵劳社函〔2011〕86

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

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兵直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我局定于2012年2月1日至4月30日在兵直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兵直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在兵团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兵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2010年度审查合格并且未有新增内容的单位可不报);

(三)2011年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集体合同签订的复印件;

(五)工资发放册:用工20人以下的提供全年支付名册;用工20人以上的提供2011年2月、10月、12月支付名册;

(六)用人单位2011年度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11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汇总表》、《企业欠薪报告单》, 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上报审查。审查结束后,一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备查,另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表格式样可在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或兵团直属企业QQ群(群号为148970089)上下载。

三、审查程序

各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将审查材料报送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初审(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漏项、是否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由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移交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面审查。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年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以及已经报送书面审查材料但存在问题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其他事项

(一)时间要求:兵团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工作从2012年2月1日开始到4月30日全面结束,用人单位必须在4月25日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完毕。上报材料的有关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所有上报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或打印。

(二)报送地点:乌鲁木齐市碱泉街2号兵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三)咨询方式:各用人单位如有不明事宜,可直接到建设路光明大厦四楼兵团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咨询。

联系电话:0991-2896920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 监察 审查 函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汉文350份

第二篇: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

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社会保险办、就业办、机关保险办等机构的协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范围和管辖

(一)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适用本办法。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二)工作管辖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和外商(含港澳台)独资企业、省内外地驻济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县(市)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县(市)区属及以下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外地驻济办事处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全部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劳动合同文本或鉴证花名册;;

4、工资发放表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表;

5、现金帐、银行帐、应付工资明细帐、管理费用明细帐及相关会计凭证;

6、社会保险登记证,与工资发放表相对应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交费收据、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增减人员明细表);

7、使用在校实习生、下岗、退休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要提供相关的实习协议书、实习生花名册、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社

会保险的证明、退休证、劳务派遣协议等。

9、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周期。周期为用人单位接受审查的当月向前推一年。用人单位应报送这一周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在新闻媒体、网站发布公告,或直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

(二)领取材料

用人单位自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监督审查手册》及《报审表》等有关材料。对接到通知后不领取有关材料或拒绝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三)自查整改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按要求填写《监督审查手册》及《报审表》,在规定的时间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监察机构接受审查。

(四)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察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处理。

第八条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关于开展201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2月21日对我镇各用人单位2011的劳动保障工作开展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我镇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提供的资料及填报的表格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公章;

2、内部劳动保障方面的规章制度;

3、全体职工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两份(有条件的报U盘); 4、2011年12月份经职工签字领取的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表(通过银行发放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存根); 5、2011年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表两份;

7、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8、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9、诚信企业申报材料。

四、审查时间及地点

1、时间:2月21日上午8时30分;

2、地点: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五、几点要求

1、各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思想上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书面审查的准备工作,对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加以纠正。逾期未纠正或违法严重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予以立案处理。

2、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各用人企业要明确人员,准备好书面审查的各项材料,于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书面审查。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篇:2010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乐劳社〔2011〕10号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0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

各用人单位: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对象

书面审查的对象为我市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地驻乐办事机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告书》填写说明

(四)《2011年第一季度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表》

(五)《2011年第一季度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调查表》

四、书面审查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0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二份(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2011年第一季度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表;

(六)2011年第一季度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调查表;

(七)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其它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所带材料一律用 A4 纸。

五、书面审查的定级标准

(一)书面审查各项内容全部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 A 级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实施,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主要指标达到我市规定要求,书面审查无经查实的被举报投诉违法案件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 B 级单位;

(三)书面审查的各项内容初步启动,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主要指标达到我市规定要求 60% 以上,书面审查未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无 2 次(含 2

附件:1.2010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 审查报告书

2.《2010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2011年第一季度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表 4.2011年第一季度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书面审查 通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

第五篇: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特别注明:此张不需要打印,只做阅读。年审报告书打印三份,填写后和年审需携带的资料一起在7个工作日内送到桃源路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三楼第一个办公室)联系人:赵芳

电话:2358207

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市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湖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示范园区、各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执法局《关于做好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劳监执局„2011‟2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11年3月15日至8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1年3月15日至8月30日

二、年审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用人单位,其中2008年以来荣获“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免予年审。

三、年审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情况;

(十)带薪休假规定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诚信评价规定

在劳动保障年审的基础上,按照A、B、C三个等级标准,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价,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并将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08年以来连续3年被评为市劳动保障年审合格企业,可以申报“马鞍山市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对连续3年被评为“马鞍山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A级企业”的,可以申报“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表彰宣传,3年内免予日常巡查。

五、具体措施

(一)年审资料报送阶段(3月15日至4月15日)。有用工行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属的驻马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市金融、证券、保险、电力、通信、港口等企业将年审资料直接送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辖区内的各用人单位将年审资料送到所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将年审资料报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将年审资料报到慈湖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示范园区、博望新区内的用人单位将年审资料报送到示范园区和博望新区管委会,《劳动保障年审报告书》在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teniu.cc/)“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6 日至4 月30日)。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劳动保障年审内容和《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并于4月30日前将劳动保障年审书面自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书面审查阶段(5月1日至6月1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员对各用人单位书面年审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审查结果。

(四)公布诚信评价结果阶段(7月1日前)。根据各用人单位的书面劳动保障年审结果,结合前2年的劳动保障年审及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查处的情况,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确定诚信等级,并将评价等级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公布。同时,在连续3年获得诚信评价A级的企业中评选出10户企业,向省厅申报“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五)现场检查与重点督查阶段(5月1日至8月30日)。为转变监察方式,变被动监察为主动预防,今年年审工作将

与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结合进行。全市分为4个专项检查小组,重点对规模以上企业和上涉及劳动保障举报、投诉较多的企业进行上门检查,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督查。对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和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并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劳动保障年审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按时上报年审资料。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督促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按时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当涂县劳动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好劳动保障年审和企业诚信评价工作,并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书面总结材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骆克正 联系电话:236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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