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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协议书(三方协议)

汽车维修协议书(三方协议)



第一篇:汽车维修协议书(三方协议)

汽车维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车辆维修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甲方认可丙方维修能力,同意将甲方所属车辆交由丙方维修;

2、甲方向丙方提供所属事故车辆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电话、车牌号),丙方对其进行登记,维修时以此登记为准;

3、甲方向乙方承诺,预支付壹万元整给乙方,作为乙方车辆事故修理费;(由丙方预借给甲方的)

4、甲乙丙三方约定,待甲方事故车辆维修竣工,须要三方签字认可并结清所有相关费用,才可交车给甲方;

5、三方要自觉履行协议,确保协议顺利执行;

6、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决定;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丙方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汽车维修协议书(三方协议)

汽车维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车辆维修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甲方认可丙方维修能力,同意将甲方所属车辆交由丙方维修;

2、甲方向丙方提供所属事故车辆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电话、车牌号),丙方对其进行登记,维修时以此登记为准;

3、甲方向乙方承诺,预支付壹万元整给乙方,作为乙方车辆事故修理费;(由丙方预借给甲方的)

4、甲乙丙三方约定,待甲方事故车辆维修竣工,须要三方签字认可并结清所有相关费用,才可交车给甲方;

5、三方要自觉履行协议,确保协议顺利执行;

6、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决定;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丙方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三篇:质保维修三方协议

质保维修三方协议

甲方【即原合同及《保修协议》中的发包人】: 乙方【即原合同及《保修协议》中的承包人】: 丙方(物管公司):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以下简称原合同),并就原合同涉及的相关保修事宜签订了《保修协议》(以下简称《保修协议》)。为保证保修期间发生的保修事项能够及时、高效的完成,减少客户投诉,现三方经平等协商,就《保修协议》的具体履行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乙方一致确认,原合同及《保修协议》中所述的“物管公司”“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就是本协议中的丙方,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即负责履行原合同及《保修协议》中约定的“物管公司”“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的相应职责。

同时为保证保修的及时性,保修期内,发生属保修范围的保修事项时,各方同意丙方可以以自身或者甲方名义直接要求乙方履行原合同及《保修协议》约定的保修义务和责任,丙方根据本约定要求乙方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的,均视为甲方已授权丙方代理甲方履行原合同及《保修协议》中的权利,丙方有权按《保修协议》约定的“联系、通知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保证按丙方的通知履行原合同及《保修协议》约定的保修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在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后,如甲方、乙方及其他第三方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有争议的,甲方、乙方同意以丙方对质量责任归属作出的认定为准,丙方对质量责任归属作出的认定结论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自愿同意按丙方作出的认定结论承担保修义务和责任,不再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 在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后,如果出现《保修协议》第三条2款、3款约定的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可以直接进行处理的情形,甲方同意委托丙方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其它费用等,按零星采购、用工原则和实际损耗情况以丙方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丙方公章确认为准,丙方无需再提供其他凭证和依据,甲方、乙方无条件认可丙方确认的金额,不再提出任何异议;涉及业主索赔的费用,以甲方或者丙方与业主达成的相

关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准,甲方、乙方不再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上述约定确认的人工费、材料费、业主索赔和其它费用等,甲方、乙方一致同意先由甲方支付给丙方或者业主,甲方支付后由乙方按《保修协议》第三条2款、3款的约定赔偿给甲方,乙方同意甲方从质保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再提出任何异议;

如果根据主合同或《保修协议》约定需要甲方通知乙方后方可从质保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的,甲方现同意委托丙方进行通知,丙方通知乙方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乙方不再提出任何异议。

第四条 如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属甲方造成的,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和责任,如甲方委托丙方维修的,由此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其它的必要费用等,按零星采购、用工原则和实际情况以丙方维修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丙方公章确认为准,甲方无条件认可丙方确认的金额,由甲方按月结算支付给丙方。

第五条 本协议是原合同和《保修协议》的必要附件,本协议中的内容与主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篇:汽车维修协议

汽车维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车辆牌照号: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底 盘 号:

颜 色:

行驶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项目:

1、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2、甲方对乙方诊断后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可逐一询问,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3、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标识来源和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原厂配件

2、乙方提供配件材料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应当交甲方自行处理。但涉及环保的危险废弃物,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维修价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

汽车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2、乙方公示:

(1)工时单价:30元/小时,优惠按80%,即24元/小时结算; 材料进销差价率:15%;

(2)结算工时定额:市交通局制定

3、费用结算按照月结方式,由乙方于次月10日之前提供发票,进行结算。如需增值税票,由甲方提供开票资料。

第五条 车辆交接:

1、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固定在车上附件、设备,乙方在竣工交车前负有保管责任。

2、乙方接收待修车辆至竣工交付甲方前,除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外,不得擅自动用该车。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赔偿油料、养路费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行业标准

2.质量保证期: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发动机)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

二级维护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 □;

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

(2)按照乙方公示承诺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算起;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以返修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重新算起。

4.在质量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因同一故障或经乙方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它修理企业,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一般修理为当天提车,如有其它情况,乙方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并确定具体交车时间。

2.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发票结算

1、车辆修竣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凭证,并附市运输管理处监制《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末出具法定的结算凭证和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结算方式 :转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非乙方原因,甲方自约定竣工交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验收车辆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方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委托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三日内,应当将车辆和已支付的款项退回给甲方;若因乙方转托行为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增加约定维修费用的,应当按以下形式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将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

书面(含传真、信息、电报等)。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或者在约定保质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有末尽事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特 别 提 示(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承接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维修费用达四千元人民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合同。

三、本合同文本中若干定义:

⒈汽车维修是指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俗称保养)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2.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 修复的配件。

四、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验看承修人(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

第五篇:汽车维修协议书

汽车维修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籍贯地址:

乙方:苏州吉瑞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车辆由甲方做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服务车辆:乙方公司所属所有汽车。

二、车辆服务项目: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维修、汽车小修和专项修理以及相关汽车维修的服务。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对乙方车辆进行维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所有的车辆,甲方须为其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向乙方指出汽车所发现的故障隐患并由甲方负责维修达到可使用状态;乙方应自行将车辆开到甲方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3、对进行维修车辆,甲方保证维修质量,保修期内如确认为甲方维修过的项目出现返工或 同一故障的,乙方有权最高扣除支付给甲方每月工资的10%。

4、甲方负责登记和保管由乙方购买的维修设备、维修工具、维修材料。

5、维修项目、配件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方可进行增加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确认工作。

6、甲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乙方同意,可以用旧件,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甲方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维修车辆完毕时交乙方驾驶员检查,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乙方的利益。

8、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修理完毕车辆时必须出具由乙方驾驶员签字的一份维修记录(包括车号、时间、维修项目、维修材料等)。

9、非本公司车辆维修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维修材料、机器设备折旧、水电费、人工费等)后净利润由甲乙双方各一半。

四、乙方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工作地点、维修设备、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等。维修设备、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和登记。

2、乙方应确保所有车辆定点到甲方处维修保养。

五、双方权利:

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在执行本协议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算:

1、甲方于每维修一次必须向乙方出具维修结算单,维修结算单应真实、分列清楚并具体标明维修车辆车牌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

2、甲方将核对无误并签署的维修结算单交给乙方。乙方于每月10日将上月维修费元(大写:)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有欺瞒乙方私自对不属于乙方车辆进行维修收取维修费等损害乙方权益的事情,乙方有权即可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2、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协议可续签。、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签署:

2010年月日2010

乙方: 代表签署: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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