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 屋 买 卖 协 议
房 屋 买 卖 协 议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坐落:郴州市青年大道沁园山庄1栋负一层号车库,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以总价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00)(元)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在甲方将上述房屋更名至乙方、沁园山庄开发商与乙方签订购房协议后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更名过户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三、甲方同意在过户当日一次性结清本套房屋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并保证上述房屋不存在产权、债务纠纷。如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与第三方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牵涉到该房产,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双倍返还房屋总价款。
四、甲方承诺在过户当日腾空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全部交由乙方管理。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有一方反悔的,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反悔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房屋款项,乙方反悔的,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所支付房屋款项。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确认并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沁园山庄开发商一份。
甲方:乙方:
二〇一一年五月七日
第二篇: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卖主): 乙方(买主):
中介方:通城县富康中介服务所负责人:
在年月日,由中介方介绍,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后,甲方将座落在谌家桥古龙村十八组别墅一栋三层带后院右侧院出卖给乙方,经双方协商总卖价为壹佰贰拾壹万捌仟元整,特订条款如下:
一、甲方出卖给乙方的望到占地面积以证为准,建筑面积以证为准,土地证号为:为准。(附:乙方所买房屋通道硬化费乙方慨不负担任何费用,如有纠纷概由甲方负责)
二、付款方法: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贰拾万元,在农历正月底再付房款捌拾万元,合计壹佰万元整,则甲方交房给乙方。并把村组原始合同交还乙方,下欠房款贰拾壹万捌仟元整,甲方交国有两证给乙方时一次付清。甲方负责过户给乙方《国有二证齐全》过记所有税费概由甲方负责。
三、交房时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天内办理上述房屋交接手续。(附:甲方所卖房屋如有债权债务一概由甲方负责清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甲方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现房为准,乙方无任何异议。
五、违约责任: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乙方私自解除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条款,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支付给甲方的定金甲方不予退回给乙方,如甲方私自解除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条款,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六、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各按本协议总金额的①1%、②2%、③包干元付清中介费。此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介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七、其他约定:房内设施:空调三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液晶彩电二台、保险柜一台、床四张、沙发二套、餐桌椅一套、饮水机一台、电脑一台……等所有设施概归乙方所有,如村组有对该房有瓜葛概由甲方负责。
甲方:乙方:
中介方签章:
年月日
第三篇:房屋买卖协议
买卖住宅房屋的协议书
甲方:陆洪刚,男,汉,现年48岁,住习水县官店镇官店村上寨组,务农。
乙方:蒲国良,男,汉,现年43岁,住习水县官店镇何村村东风组,务农。
甲方因改革开放,在官中斜对面新建住宅,夫妻二人商议将老房在上寨公路边三间房屋出售。(上抵陆安书土,下抵公路,左抵陆安学土,右抵水沟,包括1分园地为菜园同房子配搭在内,价值为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元)。
乙方于2009年正月20日房子失火,全家共七人无安身度日之处,需购房遮身度日,以便照看子女读书,完成学业任务,尽父母之职责。经双方同意,以买卖公平的原则,达成本协议如下:
1、甲方所出售房屋长3间,上抵陆安书土,下抵公路,左抵陆安学土,右抵水沟,包括菜地1分,界址分明。包括照明电源和农改入户的手续到位(电线自投),宅基需要习水国土局审批手续为准。
2、乙方所购房准则,自购房之日起,并无左邻右舍及外人的半点干涉,(为了达到安定团结和睦为标准,一切有关房屋的纠纷与乙方无关确以保证。
3、甲乙双方所订的房屋价,乙方现交5万(大写伍万元整)。下欠280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于2014年5月1日交清,在途中12至14年这阶段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追交,到期乙方付清。
4、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报经官店村委签字盖章予以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并报村委存档一份。
经双方同意而达成本协议,无半点私心悔言,请凭中人在场参加立据,自立据本协议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程序诺言,按接一赔十的原则论处,并追究不服和反悔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此协议
甲方:
乙方:
在场见证人:
2012年月日
第四篇: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张修汉张修生张建华张爱华
乙方:邵双全唐萍
于2008年1月31 日经甲、乙双方自愿买卖协商,现就甲方所属在常德市朝阳路159号(鼎城区畜牧水产局,水产供销站)院内3单元403房子一套,面积约60m2左右卖给乙方,现就此房买卖协议如下:
一、房屋买卖价格为捌万伍仟元整。
二、付款方式:现金一次性付清。
付款时间:2008年1月31 日
三、此房屋属单位集资性建房,无房产证。
四、此房屋从成交之日起(2008年1月31日),乙方要办理有关房屋手续和有关证件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自已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五、今后房屋在所在院内所该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此房屋买卖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张敏,女,身份证号:,青县清州镇泊渡口村民。
乙方:张友阔,男,身份证号:***9256830,中共青县县委党校
甲方现有房产一处,位于青县文教小区2号楼2单元101,及附属物车库一个,位于2单元楼口西侧第一个。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以46万元价格将其所拥有的文教小区房产2-2-101及附属物车库售于乙方。
2、乙方于2013年5月1日将46万元交付甲方。
3、2013年5月1日零时起乙方拥有该房屋及房产附属物的产权。
4、甲方于2013年5月1日将为乙方提供该房产钥匙,房产证及车库购买合同及相应的房产发票、电表电卡、车库遥控钥匙等物品。
5、若乙方变更该房屋产权,甲方须协助办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6、该协议为民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不得反悔。其法定继承人享有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可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甲方:乙方:
证明人: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