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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客户电费结算户名申请表

用电客户电费结算户名申请表



第一篇:用电客户电费结算户名申请表

用电客户电费结算户名申请表

本人将位于 东莞市桥头镇****路三街 的物业现租予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 使用。经承租人同意,现申请将用电客户编号:861****85所产生的电费以: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电费结算户名。

供用电合同用电方签名(盖章):

日期:2012年12月4日结算户签名(盖章): 日期:2012年12月4日

第二篇:电费户名申请(小编推荐)

申 请

供电公司:

我单位已将***************部分区域出租给**********************。现申请将原户名:**********************名下两个电表户号:****************** 户号**************** 变更为:************。变更后相关费用由*******************承担。

原户名单位(盖章): **************

变更后单位(盖章): ******************************

****年**月**日

第三篇:关于客户用电电费调整的申请

关于代收代缴电费调整的申请

致:

依据北京市发改委2014年1月20日(京发改(2014)118号)文件要求,非居民用电价格每度电综合提高电价0.06元。我司根据提价后的单价对大厦的实际电价进行了测算:

我司按柏彦2013年全年用电量分时段进行核算(峰、谷、平):

柏彦全年峰段电量1359033度,平段电量1185297度,谷段电量518830度。

按调价后金额计算:

峰段电费1873019.28元,平段电费1018762.77元,谷段电费189788.01元,全年平均基础电费1.006元/度,代征各项基金和附加费0.0703元/ 度,最终电价为1.0763元/度.另外根据楼内客户实际上班时段测算调整后电价(以2013年数据为依据): 9:00—18:00全年用电量为:峰段:902544.3度,平段:691080.2度,合计:1593624.5度。按调整后电价计算,平均电价为:1.153264元/度;加上附加电价0.0703元/度;最终电价为1.2235元/度

依据以上测算,如我司仍执行现行0.94元/度的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收支平衡;现特向科技园领导申请调整现行客户用电收费标准。以全年----电费为基础,拟调整价格为----元/KWH。

妥否

请批示!

北京中湾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4.2.10

第四篇:电费结算协议书

电费结算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吴江市松陵镇笠泽路318号

为了更好的提供通信服务,满足公众对无线网络的需求,乙方将在甲方所属的,安置环保型无线接入网络通信设备收发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无线接入设备借用甲方用电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一路5A的220V交流电,施工、材料均由乙方负责。

2.室内分布系统电费结算:鉴于乙方设备耗电极低,各有源设备的额定功率为:CDMA基站170W/台、直放站(近端)8W/台、直放站(远端)145W/台、PHS基站50W/台、干放5W/台、网络交换机1W/台、AP1W/台,为便于操作,双方采用测算每年用电量方式结算电费。现乙方在甲方处共安装CDMA基站台、直放站(近端)台、直放站(远端)台、网络交换机台、AP台,经测算年耗电量分别为 1489 *、70 *、1270 *、8 *、8 *、度/台,则每年总耗电量为度。电价以供电部门公布标准为依据,即按1元/度结算,则一年结算电费共计元。

3.安装通电后乙方付清当年的电费,以后每年结算一次,按转帐方式办理结算,即由乙方按核定的电费数直接转帐到甲方下列银行帐户上:开户行,户名,帐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电费结算协议

电费结算协议

甲 方:(供电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费结算账户:

电费结算户名:

电费结算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方:(用电方)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费结算账户:

电费结算户名:

电费结算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为了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证电费及时足额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标准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量电费。

二、乙方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及有关政策计收电费。(逢电价调整,以有关文件为准)。

三、乙方每月 15 日按约定的抄表时间与甲方共同定期抄录关口表计(节假日不顺延)。乙方在每月 30 日前将当月电费金额以 通知单(电话/电传/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甲方,甲方确定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在未按时接收到信息或传真通知情况下亦可向乙方进行电话查询,乙方必须准确告知。

四、甲乙双方电费结算分界点为双方在分界点依据国家标准安装的关口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乙方电费。

五、甲方应在乙方提供通知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具好电费发票并送达至乙方XXXXX供电所,乙方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电费转账。

六、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缴费方式按期交付电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付。

七、甲方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不可抗力因素及上级电网突发故障情况除外),甲方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乙方。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或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或进行公告;

3.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甲方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前公告乙方。

4、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无法在一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时甲方应向乙方说明原因。

八、甲、乙双方如变更户名、银行帐号或其他用电事宜时,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电费核算错误或电费延期交付,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责任。

九、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颁布的配套办法办理,达成协议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处理。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乙方解决自有电源并结清电费后自行终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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