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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自查情况的报告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自查情况的报告



第一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自查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平凉市环保局等9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环发〔202_〕45号)文件要求,我县从6月1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集中1月时间,在全县范围深入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自查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保专项行动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围绕解决影响矿区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领导,靠实责任。环保专项行动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的重要措施。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成立了华亭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方案制订、人员抽调、情况收集、督查检查等工作。通过优化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靠实责任,切实做到了认识到位、行动到位、措施到位,为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先导作用,坚持把强化宣传作为抓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在“6·5”世界环境日期间,县上组织环保执法人员,采取上街宣传、定点播音、现场咨询等形式,深入开展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在县城主街道悬挂宣传横幅12条,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办宣传专栏10期,制作电视宣传字幕3条,并在县电视台进行连续播放。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职能作用,积极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有效落实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矿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了人人爱护环境、企业重视环保的社会氛围。

3、突出重点,全面自查。一是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检查。经过自查,我县西华、北河、南川、石堡子四个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没有污水排放口,周围没有杂物或畜禽粪便堆放,没有危害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排污行为。二是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县境内17户煤矿企业、1户水泥制造企业、2户冶炼企业和1户电瓷企业中,除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和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18000KVA电石炉配套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建设、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2台炉子已于202_年4月27日进行关停)之外,其余企业均安装了污染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全部达标排放,没有发现违法排污现象。另外,我县也没有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是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在建设项目中,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未严格执行环评手续的规定,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试生产,“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晨化公司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同时”制度,已投入试生产。四是对重点区域进行了自查。县境内没有自然保护区,也没有造纸、制革、淀粉加工、铅锌选矿等企业。建材、基础设施建设、煤炭采掘、农业产业开发及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都能够稳定达标,六个限期治理项目除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和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外,山寨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已完成主体工程,正进行组织验收。砚北煤矿废水治理工程、东峡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县城华砚供热中心扩建工程全部开工建设。

4、细化措施,边查边改。在这次专项行动自查工作中,我们对石堡子工业开发区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3台1800KVA钛合金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废毁的炉型,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和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18000KVA电石炉这5台炉子于202_年4月26日已责令全部关停。晨华公司正在积极整改之中。

二、存在的问题

自查工作中,我们将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晨化公司作为环保治理重点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切实增强了排污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使自查工作真正取得了实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是乐华冶华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未严格执行环评手续的规定,1台18000KVA电石炉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试生产,存在先污染后治理的行为。二是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3台1800KVA钛合金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废毁的炉型,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建设之中,尚未通过验收。三是晨化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四是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按目标责任书在202_年8月必须完成治理任务,止目前尚未开工建设。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市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方案,靠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真正取得实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整改,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并经省、市、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二是督促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和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尽快开工建设。

三是责令晨华公司停产整顿,按程序补做环评手续,限期落实环保设施。

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督办单位表

第二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xx县202_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市政府:202_年,xx县县政府严格按照省、市“环保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安排,扎实有效的开展了“xx县202_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全面促进了环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_年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一)环保目标完成情况

1.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地面水责任断面达标率。

今年以来,我县通过严格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等手段,全面降低了全县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保证了地面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率有了大幅提高。202_年元-11月,我县x河xx断面氨氮xxx共四个月超标,化学需氧量除3月份超标外,其他月份全部达标,综合达标率自查为75%,比202_年有了大幅提高。

2.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202_年,我县通过开展饮用水源调查、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等措施,保证城市饮用水源安全。至目前,环境监测和自来水公司自测数据表明,我县城市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

3.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今年,我县为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及cod≤7500吨、so2≤1935吨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县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分析减排形势,明确减排任务,确定以结构减排为中心,以工程减排为保证的工作思路。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减排计划,并科学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企业。三是与承担减排任务的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定期督察制度,确保减排工作进度和质量。四是果断关闭xxx纸业新野有限公司、xx纸业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实现结构减排。五是按时完成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要求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xxx种猪场等有关企业深度治理,实现工程减排。通过采取上述措施至202_年10月底,我县已经实现削减cod:xxx吨,so2:xxx吨。

4、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02_年,我县根据xx市政府《202_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xx政[202_]xx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了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重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_年xx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x政[202_]xx号)。二是突出x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造纸、畜禽养殖行业环境综合整治两个工作重点。

在x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我县一是对xxx加工有限责任公司、xx牧业有限公司分别实施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至目前,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终端水治理工程建设任务,待验收;xx牧业有限公司正在按照治理方案施工。二是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至目前,我县发现并取缔“小火纸”、“小炮纸”生产作坊2家。三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今年,我县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xx酒精有限公司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目前该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已经完成,待验收。四是严格控制流域内新污染源产生,为加快x河流域生态改善。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我县x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责任断面出现了多年未有的cod连续达标现象。

在造纸、畜禽养殖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我县一是责令xx、xx纸业有限公司必须在202_年年底前完成“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否则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对xx县xx牧业有限公司等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实施限期治理,并且明确在年底前必须完成治理任务。至目前,这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均在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施工。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验收工作情况

1、xx县污水处理厂厂区建设情况

xx县污水处理厂占地71.9亩,设计能力日处理生活废水3万吨,采用奥贝尔氧化沟工艺,项目总投资概算xxx余万元,其中厂区投资xx余万元,管网投资xx余万元,202_年6月开始厂区基础建设,202_年12月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完成了基建任务并进行了联机调试。202_年5月开始进行工艺调试。6月按要求在进、出口位置安装了cod、氨氮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监控中心成功进行联网;7月底完成了工艺调试和菌种培养、驯化工作,实现了正常稳定运行。

2、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按照环评文件批复要求,我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应铺设33km。为此,根据省市政府的工期要求,我县从202_年3月开始对全县污水管网进行铺设改造,并采取开挖土方、下管包封、回填砌筑的方法交叉进行施工。到202_年7月底,全面完成了全长33km的配套管网建设工作。

3、竣工验收工作。

今年8月15-17日,我县污水处理厂委托南阳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竣工验收监测,8月22日通过了专家审查。至目前,该厂已实现正常运行三个月,并且主要监控指标稳定在进口:cod≤200mg/l,nh3-n≤30mg/l;出口cod≤30mg/l,nh3-n≤10mg/l。数

据传输也一切正常。

(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及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为全面完成此项工作,我县对经过我县部分乡镇的xx高速、省道sxx线两侧有锅炉的xx油厂、xx油厂等五家单位为整治对象,并明确了整治内容和整治时限:至202_年9月30日,这五家单位通过采取改造锅炉除尘系统、更换燃料等措施全部完成整改任务,实现了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全面排查污染隐患

根据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x环文【202_】xx号)文件要求,我县在今年9月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排查。经过排查,我县唯一一家化工企业x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既建成了污染防治设施,也建立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目前,该公司由于受市场形势影响停产2个多月,终端水处理工程也能够保证在再次开车时正常运行。(生产已停,但水处理工程菌种保护工作未停)

(五)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做到积极支持先进的,坚决制止落后的,努力限制排污量大的项目建设,特别是对明令禁止的项目坚决把好准入关,避免有限的环境资源低效利用。截止目前xx县环保局共办理项目73个,其中省级审批项目1个正在审批,市局已审批项目 10个,2个正在办理,县级审批项目xx个,否决项目2个。

2.加大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力度

今年加大了对新、扩、改建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能够及时制止,从严处罚,遏制了此类违法事件的发生。截止目前共查处违法建设项目15起,其中1个已补办环评手续,1个项目市环保局正在验收中,2个环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5个违法项目已接受处罚,6个违法案件正在处罚中。

3.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

及时掌握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项目环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了重大项目的环评审批顺利进行。在今年争取上级投资项目事情上,我们本着特事特办原则,在2天之内为8个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项目办理了环评相关手续。

4.把好验收关,提高验收质量

对于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我们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今年我县验收项目39个。其中:市局验收项目3个,(xxx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引进x台气流纺纱机技改项目、202_万吨/年节水系统工程项目、xx县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其中我局对xx县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验收工作高度重视,通过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工程措施,于今年 8月通过环保验收,按时完成了竣工验收工作;省局验收项目1个(xxx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清洁生产项目);县局验收35个项目。

(六)重点环境案件的查处落实情况

202_年,xx县为使“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下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是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特别是县环保局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对国控、省控以及市控重点污染源以及承担减排任务的治理工程,实行了驻厂监督员制度,派专人对此类重点污染源进行24小时严密监控。二是要求xx纺织、xx酒精、xx化工等6家工业企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于市环保局联网,时时监控企业的排污行为,防止偷排、漏排现象发生,保证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连续、正常、稳定运行。三是严格实行违法案件后督查制度。四是重点查处国家、省、市批转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

今年以来,县环保部门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8起,下达处罚决定书28起,案件查处率及查处到位率均达到100%,有力地震慑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办理上级批转环境信访、投诉案件26件,件件得以调查处理并回访,群众满意率100%。

二、存在问题

1、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低,影响减排量。按照环评,我县污水处理厂进口cod应该保持在370mg/l以内,而实际上该厂从试运行以来,进口cod一直保持在200mg/l以内,多数时间在130-150mg/l之间,这样的进口浓度,影响到全县乃至全市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2、地面水责任目标断面压力仍然很大。202_年我县地面水责任断面虽然实现了cod连续达标排放,但氨氮这一考核指标不断出现超标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县的地面水责任断面的达标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全面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我县在下一步工作中,将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紧紧围绕污染减排,着重补充完善结构减排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督促工程减排项目及早通过竣工验收,确保实际减排量得到认可。

二是进一步建大环境监管力度,消除污染隐患,杜绝污染污染事故发生。

三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oo八年十一月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自查情况的报告

文章标题: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自查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平凉市环保局等9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平环发〔202_〕45号)文件要求,我县从6月1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集中1月时间,在全县范围深入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自查活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保专项行动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围绕解决影响矿区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领导,靠实责任。环保专项行动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的重要措施。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成立了华亭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方案制订、人员抽调、情况收集、督查检查等工作。通过优化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靠实责任,切实做到了认识到位、行动到位、措施到位,为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先导作用,坚持把强化宣传作为抓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基础,在“6·5”世界环境日期间,县上组织环保执法人员,采取上街宣传、定点播音、现场咨询等形式,深入开展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在县城主街道悬挂宣传横幅12条,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办宣传专栏10期,制作电视宣传字幕3条,并在县电视台进行连续播放。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职能作用,积极畅通监督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有效落实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矿区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了人人爱护环境、企业重视环保的社会氛围。

3、突出重点,全面自查。一是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检查。经过自查,我县西华、北河、南川、石堡子四个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没有污水排放口,周围没有杂物或畜禽粪便堆放,没有危害群众饮用水安全的排污行为。二是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县境内17户煤矿企业、1户水泥制造企业、2户冶炼企业和1户电瓷企业中,除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和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18000KVA电石炉配套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建设、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2台炉子已于202_年4月27日进行关停)之外,其余企业均安装了污染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全部达标排放,没有发现违法排污现象。另外,我县也没有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三是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在建设项目中,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未严格执行环评手续的规定,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试生产,“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晨化公司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同时”制度,已投入试生产。四是对重点区域进行了自查。县境内没有自然保护区,也没有造纸、制革、淀粉加工、铅锌选矿等企业。建材、基础设施建设、煤炭采掘、农业产业开发及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都能够稳定达标,六个限期治理项目除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和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外,山寨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已完成主体工程,正进行组织验收。砚北煤矿废水治理工程、东峡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县城华砚供热中心扩建工程全部开工建设。

4、细化措施,边查边改。在这次专项行动自查工作中,我们对石堡子工业开发区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3台1800KVA钛合金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废毁的炉型,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和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的1台18000KVA电石炉这5台炉子于202_年4月26日已责令全部关停。晨华公司正在积极整改之中。

二、存在的问题

自查工作中,我们将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晨化公司作为环保治理重点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切实增强了排污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使自查工作真正取得了实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是乐华冶华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未严格执行环评手续的规定,1台18000KVA电石炉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尚未建成已投入试生产,存在先污染后治理的行为。二是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3台1800KVA钛合金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废毁的炉型,1台6300KVA硅锰铁合金炉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建设之中,尚未通过验收。三是晨化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四是东华镇煤矿废水治

理项目、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按目标责任书在202_年8月必须完成治理任务,止目前尚未开工建设。对于以上问题,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尽快加以解决。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省、市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方案,靠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真正取得实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乐华冶化有限责任公司、豫华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整改,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并经省、市、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二是督促东华镇煤矿废水治理项目和陈家沟煤矿废水治理工程尽快开工建设。

三是责令晨华公司停产整顿,按程序补做环评手续,限期落实环保设施。

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督办单位表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自查情况的报告》来源于feisuxs,欢迎阅读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自查情况的报告。

第四篇: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2_年南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_〕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环保大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2_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原有排污口必须达标排放。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

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是崇阳溪流域沿岸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求企业在202_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

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和废旧物资加工利用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集中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或已完成环评但变更原有设计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工业园区内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已安装治理设施而不正常投入运转或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立即恢复正常运转或限期重新安装治理设施后投入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依规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市环保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2_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以及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四)集中整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武夷山市要在本

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要全面检查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危废转移是否严格执行危废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必须严肃查处。

(五)集中整治历年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企业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对前三年环保专项行动和202_年底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案件和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于那些久拖未决的问题,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作为重点案件予以解决。对于那些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目标,达标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于那些已过行政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期限仍拒不执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或个人(或者已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驳回其请求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干扰环保行政技法或地方保护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六)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环境污染问题

开展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环境严重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餐饮油烟专项整治纳入城市文明创建重要内容,对存在油烟扰民问题的餐饮店要限期治理。要建立并落实新开办餐饮店环保前置审批、征求公众意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从源头控制油烟扰民问题。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好建筑工地和“三厅”噪声扰民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武夷山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成亨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相林市政府办主任

林立芹市监察局局长

吴庆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陈晶秀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徐家荣市经贸局副局长

曾勇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方群市司法局副局长

蒋长胜市环保局副局长

孙建国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建华市经贸局副局长(安监局主持)

肖春华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吴庆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联系人:董立(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电话:5308423,传真:5303463。

四、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_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

3、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五•#8226;五”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及南平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查处无照经营的意见(办法),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七)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配合协调。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强调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观念。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制度,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挂牌督办。各级政府要确定本地区今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对202_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省、南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及时报告,动态管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旬编发和按时报送一期工作简报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上级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省、市要求的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材料要及时上报。信息填报要求由南平市环保局另行发文通知。

(五)严肃法纪,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结合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坚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建立制度,长效管理。要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保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要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做到“天天行动”,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和污染纠纷。

六、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7月)

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自查,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并分别于7月15日前报送挂牌督办名单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8月15日前报送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专项检查报告;9月15日前报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检查报告;10月10日前报送危险废物集中整治专项检查报告和历年环保专项行动及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企业的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报告。

南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范围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10月~11月)

我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及时于11月1日前向南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2_年武夷山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第五篇: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2_年XX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_〕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环保大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2_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情况,查清影响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设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原有排污口必须达标排放。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

污染危险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是崇阳溪流域沿岸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求企业在202_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

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和废旧物资加工利用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集中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或已完成环评但变更原有设计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工业园区内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已安装治理设施而不正常投入运转或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立即恢复正常运转或限期重新安装治理设施后投入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依规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市环保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2_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以及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四)集中整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XXX市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要全面检查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危废转移是否严格执行危废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必须严肃查处。

(五)集中整治历年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企业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对前三年环保专项行动和202_年底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案件和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于那些久拖未决的问题,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作为重点案件予以解决。对于那些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目标,达标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于那些已过行政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期限仍拒不执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或个人(或者已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驳回其请求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干扰环保行政技法或地方保护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六)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环境污染问题

开展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环境严重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餐饮油烟专项整治纳入城市文明创建重要内容,对存在油烟扰民问题的餐饮店要限期治理。要建立并落实新开办餐饮店环保前置审批、征求公众意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从源头控制油烟扰民问题。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好建筑工地和“三厅”噪声扰民问题。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XXX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成亨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相林 市政府办主任

林立芹 市监察局局长

吴 庆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陈晶秀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徐家荣 市经贸局副局长

曾 勇 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方群 市司法局副局长

蒋长胜 市环保局副局长

孙建国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建华 市经贸局副局长(安监局主持)

肖春华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吴庆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联系人:董立(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电话:5308423,传真:5303463。

四、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_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

3、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五??五”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及XX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查处无照经营的意见(办法),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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