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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浅谈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一篇:浅谈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浅谈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环境管理]

林 琨约6184字

[摘要] 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拨入的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资金。加强和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是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环保专项资金 专款专用 排污费 绩效考评

环保专项资金是治理环境污染、加强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保证。科学地制订计划,加强管理,合理分配经费指标,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增收节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环保专项资金的构成和使用

1.1 环保专项资金的含义与构成1.1.1 环保专项资金的含义

省环保专项资金是指除行政事业经费以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安排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环保专项资金是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环保执法力度加大,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而逐渐形成的专项资金。对于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1.1.2 环保专项资金的构成以福建省为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大体上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1.2.1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1996年9月,省人民政府通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每年拨出202_万元专款作为福建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开展污染防治,实行有偿使用。202_年出台《福建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改有偿使用为无偿拨款补助。

1.1.2.2排污费

202_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国务院此前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通过开征排污收费,促进了福建省老污染源的治理。由于征收排污费将污染计入了成本,触及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促使经营者提高环境意识,主动治理老污染,促进了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

排污费主要用于补助重点企业污染源治理,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治,以及流域性、区域性污染防治。

1.1.2.3中央专项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来自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用于福建省工业污染防治补助和生态建设补助。

1.1.2.4省级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除了以上3项专项资金外,省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省级财力情况,还安排省级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此外,各设市区也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安排和配套环保专项资金;企业在新建和改扩建的“三同时”(即对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中也安排一块环保专项资金。

1.2 环保专项资金的由来

对环保的资金投入是治理环境污染、加强生态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保证。福建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健全福建省环保专项资金制度。

1.3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江河的综合整治、工业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处理、环境能力建设等。环保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归口统一管理的原则。福建省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跨区域、流域的重点环境问题,解决污染物排放量大、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环境污染问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是集中财力办大事;二是坚持突出重点;三是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四是统筹兼顾沿海山区的需要。

福建省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防治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4)全省环境污染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及运行费用;(5)重点生态保护项目;(6)省里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福建省环保专项资金计划实施以来,特别是202_年-202_年的“十五”期间,专项资金投入是建国以来最多的五年。环保专项资金的投放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福建省的环境质量仍然保持良好水平。当前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环保专项资金,顾名思义就是要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但是环保专项资金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2.1 排污费征收和使用问题

排污收费是来自于排污企业,又用之于排污企业的特定的环保专项资金,但来自省内外的审计部门报告说明,排污费征收管理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环保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用非财政统一票据以物抵收排污费的方式从排污单位收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建房而不入账,有的甚至直接从排污企业提出产品出售变现存于账外用于本单位的福利支出。

一些企业效益不好的排污单位,交纳排污费困难,而征收部门为完成征缴计划,又担心企业今后淡化上缴排污费意识,竟给缴款企业虚开排污费收据,过后又拨给企业相同金额的排污治理资金,严重违反排污费管理条例。

有的排污费征收管理部门随意截留排污费用于他用,还有存在排污费漏征、欠征等问题。

2.2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

一是环保治理资金仍有缺口;客观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需要治理的项目很多,环保治理资金投入虽然逐年增加,但仍然不足,有的项目所需资金缺口大;二是投入的环保专项资金被挪用。部分企业对争取到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不善,没有专款专用,甚至根本没有用于污染防治项目,而挪用于生产经营等他用;三是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开支数额过大;有的地方征收的排污费甚至全部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开支。

2.3 环保专项资金投入不足

为了加强环境治理,有效保护好生态环境,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筹措环保专项资金,增加环保投入,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势在必行。由于我国以前在环保领域的欠账太多,据测算要达到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状况,环保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1.5%。资料表明,福建省202_年环保投资占全省GDP的2.21%。中国202_年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占全国GDP的1.31%。福建省9个城市环保投入也很不平衡,202_年有5个城市环保投入占GDP的2%以上,有2个城市年度环保投入占当地GDP的比例还不足1.5%;有的城市财政集中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不足,特别是山区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样就制约了当地企业污染防治的力度,制约了环保系统自身建设的能力,削弱了环保部门监测、监察等环保执法监管能力,从而产生恶性循环,无法有效遏制环境质量退化。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环保专项资金是环境保护投资的一项重要渠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为了管好、用好环保专项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建立健全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及责任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所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业依法全面、及时、足额征收,并定期公布企业缴费的情况。县级以上财政、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环保部颁发的《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要求,将环保机构为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责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从源头上杜绝环保机构 “吃”排污费现象,确保排污费收入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3.2 环保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环保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积极发挥省环保专项资金导向作用,鼓励探索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和补偿机制。

3.2.1 项目单位应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资金,具备开工条件,计划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地方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对达不到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要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和统一,既不为发展而牺牲生态环境,也不为单纯保护环境而放弃发展;既创建一流的生态环境,又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地方污染防治项目单位收到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污染防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3.2.2 严格项目的竣工验收制度

省环保资金补助的污染防治项目竣工时,项目单位应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同时组织验收或委托市环保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组织验收,受委托机构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备案。

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补助的专项资金有结余的,报经批准,可以转入本地区其它污染治理项目使用。

3.3 加强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考评

3.3.1 加强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环保污染防治项目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后,环保专项资金予以发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等情况书面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汇总审核后送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

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排污费征收,环保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先缴后用并及时足额拨给企业环保治理资金用于污染防治。加强审计,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杜绝收支不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现象。在监督和检查中发现被挪用的资金,应及时归还。杜绝以物抵收排污费,对已发生的以物抵收现象彻底清查并进行合理的财务处理。对有关人员加强法纪教育,维护正常财务工作秩序。

3.3.2 建立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考评制度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负责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不定期组织对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并总结各地资金使用规范及效益情况,作为下一年资金安排的依据。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同级财政、审计、环保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按照项目完成工作量、项目完成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运行情况、资金到位数量、资金到位及时性、资金支出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项指标进行考评。项目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省财政厅、环保局统一组织管理,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省财政厅、环保局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实施单位在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报告》,报同级财政、环保部门;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撰写《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省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考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各项绩效考评指标的考评结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综合评价可以分为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年度终了时由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布年度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是省财政厅、环保局确定以后年度省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列入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3.4 扩大环保资金筹集渠道,增加资金投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还可以通过国债、利用外资、环保企业上市融资、污染治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基金、与环保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的金融政策、公共财政改革、探索发行环境保护彩票、试点排污权交易等。也可以引进市场机制,建立多种融资渠道,实行污染治理多元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污染防治工作。

3.5 提高会计人员执业素质,发挥应有作用

环保部门的会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作用。环保部门会计人员要做好单位领导的“贤内助”,合理合法地用好专项资金,诚信做账,不做假账,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及时。年终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资金运行预测。

环保专项资金要根据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简化程序,保障资金安全,按照环保工作的重点、污染防治的规模等确定资金投放。结语

切实保护环境,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遏制地区环境恶化,保障环境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充分运用环保专项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达到最大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一份力量是环保部门会计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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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环保专项资金申报

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项目(环境监管能力项目除外)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投资、建设地点、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类别(国家、省级或市级)等;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设计方案;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复印件;

5、项目配套资金证明;

6、属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的,应提供新工艺和新技术的证明材料。

第三篇:湖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档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

(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

(三)中央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

(四)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各地”、“地方”、“当地”、“项目所在地”、“所在地”指各市(州)、直管县(市)。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环保普查、培训项目。

(五)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

(六)自然生态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资金支出范围限于以上

(一)、(二)、(三)项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 “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按照规定进

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获得批准,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后必须在2年内完成;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每年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支持重点和预算,提出当年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及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案。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企业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和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并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五)区域污染防治项目还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

第十二条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法下达两种方式,其中,项目法方式通过拨款补助及贷款贴息方式下达;因素法通过系数、因素测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具体分配方式另行确定)。

在线监控运营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标准、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企业按照当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环保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

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并下达资金文件。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审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立项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补助资金项目可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其它项目在专家审查的基础上,也可进行项目答辩或和实地考察。

(三)项目审定。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五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各地上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地切块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地并明确使用范围。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将根据每年环保重点不同适当调整分配因素所占权重比例。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对于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对中央在湘、省属单位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对其他单位采取将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再通过当地财政部门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对于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将切块资金下达各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后再将专项资金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地方对切块资金二次安排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各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条件、资金筹措、建设开完工时间、组织管理等。

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地方部分,各地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指标下达文件,并同时将《**因素法安排省级环保专

项资金情况表》(附件一)及当年项目审核意见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各地财政和环保部门在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加盖部门公章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分别各一份)。

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地方安排、使用及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下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重点是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获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省级环保补助资金的项目,分别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和预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应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项目完工验收后环保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地区其它污染治理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技术方案、处理规模、配套资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向相关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审核

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的同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论证,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省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省属企业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含贷款贴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交验收检测报告,否则不予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的验收监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地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各地环保局、财政局填写《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三)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等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未拨付专项资金,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1

202_年省级环保引导资金补助

综合整治项目申请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xx村位于xxxx乡政府北1.5公里处,全村 9个村民小组分布省道324两侧,总户数730户,2936口人,耕地面积4300亩,202_年人均年纯收入7500元。该村计划于202_年-202_年利用三年时间建成了xxxx乡康居示范村,该示范村是将xxxx村一、三两个组共同规划实施建设的,将是我乡规模大、标准高、质量优的新农村示范点。近年来,该村两委班子不断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发展的思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建设,综合配套,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农民的拥护。该村主要的产业结构为:

1、种植业:种植粮食3500亩,西瓜670亩,1土豆130亩。

2、养殖业:肉羊200只,生猪10000头,牛200头,鹅10000只,鸡12000只。

二、主要环境问题及原因

xxxx村位于xxxx乡政府北1.5公里处,全村9个村民小组分布在324省道两侧。长期以来,由于村民居住集中,全村牲畜饲养量大,产生了大量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杆等养殖废弃物,农民种植农作物大量施用化肥、农药,人畜粪便、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等乱堆乱倒,造成村庄环境脏乱差,农村土壤、空气、饮用水源污染日益严重,已威胁到村民身体健康,农村环境亟待整治。

三、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共有住户730户,采取建收水口、防渗污水收集井50套,并与污水管道相连接,铺设排污管道3200米,收集的污水经过沉淀后排入新沂河,购买吸污车2辆,用于污水管道堵塞时的清理。

2、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首先要对产生的垃圾分类收集,然后对可再生利用的部分进行资源化综合处理,最后对其它部分进入垃圾处理厂处理。修路2.2公里,建垃圾池30个,购果皮箱15个,建公厕1座。村里购置小型垃圾收集车,生活垃圾每日由专人负责收集清运至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200m,混凝土垃圾坑100m,垃圾坑采取防渗漏,日产日清。乡购置1台摆臂式垃圾清运车,垃圾集装箱2个,装载机1辆,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四、预期目标

通过3年建设,到202_年底,完成规划建设的全部内容,解决畜禽养殖粪便和地下水污染、村庄环境脏乱差的问题,通过综合整治,治理农村环境面源污染,达到省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标准,把xxxx村建设成一个村庄环境优美、饮用水卫生达标、舒适宜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五、进度安排

202_年年底,修路2.2公里,新建垃圾收集站1个,新购果皮箱15个,新建垃圾池30个,建公厕1座,购买垃圾收集

3车、摆臂式垃圾清运车、垃圾集装箱、装载机等,到年底垃圾处理项目完工。202_年1月份开始,建收水口、防渗污水收集井50套,铺设排水管道3200米,购买吸污车等,202_年年底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全部完工。

六、已开展工作

项目规划、征地也完成,正在进行修路、小区建设、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铺设等。

七、投资需求

xxxx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共需投入资金200万元,其中农户自筹4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60万元,向上级争取资金100万元。

八、测算方案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共有住户730户,采取建收水口、防渗污水收集井50套,铺设排污管道3200米,购买吸污车2辆。需投资80万元。

2、建垃圾池30个,建公厕1座,购果皮箱15个,建垃圾收集站一座,修路2.2公里,村里购置2辆小型垃圾收集车,生活垃圾每日由专人负责收集清运至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200m,混凝土垃圾坑100m,垃圾坑采取防渗漏,日产日清。乡镇购置1台摆臂式垃圾清运车,垃圾集装箱2个,装载机1辆,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需投入资金120万元。

共需投入资金200万元,其中农户自筹40万元,地方政

3府配套60万元,需向上级争取资金100万元。

九、保障措施

为了使项目顺利实施,xxxx乡加强一系列制度保障措施,xxxx村成立经费审查小组,专门负责村级自筹资金的收缴工作,乡里出台了污水和垃圾处理办法,运行后的费用由乡村两级负责。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x(xxxx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xxxx(xxxx乡党委副书记)

xxxx(xxxx乡政府副乡长)

成员:xxxx

xxxx乡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第五篇: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乡镇财政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摸索发展到成长壮大,为稳定基层政权、发展地方经济及农村各项社会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改革要求的不断提高,乡镇财政日益暴露出收入来源单

一、财政职能弱化、支出范围庞杂、管理相对落后等诸多困难和弊端。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几点建议:

1、要严格区分财政与财务的职能。乡镇财政履行着财政执法、资源配置、调节经济、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对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产生重大影响;而财务工作则是按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正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单位的财政现状及趋势。两者职能不同。目前乡镇财政工作仍存在“缺位”和“越位”,突出表现在:部分领导对财政工作缺少系统的认识,也有把财政与财务混为一谈,视总会计如出纳,个人意识突出;总会计身兼多职,有的甚至兼任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不仅影响正常的会计秩序,也使之无暇对下级单位财务进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频繁,队伍良莠不全,难以适应不断深化的工作要求。针对这些问题,首先是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财政知识的学习讨论,增强财经意识。其次要建立起一支专业、专职高素质、高效率总会计队伍,以适应不断深化的财政工作要求。再次是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的监督管理。

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3、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参与和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项目申报环节。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库建设。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二是项目公示环节。在收到上级项目批复后,要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三是项目实施环节。参与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四是评估验收环节。参与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

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4、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能力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的人力、经费和工作条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重点工作项目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考评。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成交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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