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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猪养殖地方标准-种猪场建设规范

四川省生猪养殖地方标准-种猪场建设规范



第一篇:四川省生猪养殖地方标准-种猪场建设规范

四川省生猪养殖地方标准-种猪场建设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种猪场的建场条件和建设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种猪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7824.1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3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NY 5027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DB51/T 652种畜禽场建设布局规范《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种猪场从事猪的品种培育、选育和生产经营,并以种猪出售为主要目的的猪场。

3.2种猪规模指种猪场存栏的能繁母猪头数。4建场条件

4.1基础设施

4.1.1生产设施。种猪圈舍与种猪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

4.1.2防疫设施。日常卫生消毒、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完善,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1.3环保设施。应建立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4.2种猪规模≥100头。

4.3技术力量

4.3.1专业技术人员。应配备与种猪规模相适应的繁育、饲养、兽医防疫等相关专业人员,相对固定,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3.2饲养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掌握种猪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技术岗位证书。

4.4种猪质量

4.4.1种猪来源。来自于具有相应种猪生产经营资格的种猪场,质量优良,三代系谱资料齐全。

4.4.2种猪品质。外貌特征、生长发育、生产性能符合相应品种(品系)的标准。

4.5技术资料与管理

4.5.1选育计划。应制定种猪选育计划及性能测定方案。

4.5.2养殖档案。应建立健全种猪繁育、生产、防疫、饲料、消毒及诊疗等养殖档案。

4.5.3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种猪质量保证责任体系和措施。

5建设要求

5.1场址选择

5.1.1新建猪场应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

5.1.2地势地形。选择地势平坦、干燥、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天然防疫条件较好的地点建场。

5.1.3水电条件。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符合NY 5027的规定,电力可靠。

5.1.4粪污处理条件。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5.1.5防疫条件。与居民区及其他畜牧场等位置、距离符合DB51/T 652的规定。

5.1.6其他条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环境污染严重区、疫病常发区、洼地洪涝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场。

5.2建设用地

5.2.1猪舍建筑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不低于10 m2计算。

5.2.2生产区占地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40~50 m2计算。

5.2.3辅助建筑面积。符合GB/T 17824.1的要求。

5.2.4种猪场总占地面积按种猪规模每头60~70 m2计算。

5.3场区规划布局功能区划设置、区域规划、区域位置、区间距离、舍间距离、道路设置等符合DB51/T 652的规定。

5.4猪舍建筑各类猪舍采用轻钢、砖混结构。

5.4.1猪舍形式。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地平面距屋檐的高度不低于2.8 m。

5.4.2猪舍内平面布置。猪栏沿猪舍长轴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或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5.4.3猪舍地面。采用硬化地面,产仔舍、保育舍地面向粪尿沟倾斜10%以上,其他猪舍1%~3%。

5.4.4猪舍方位。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东偏南或偏北15°为最佳。

5.4.5猪舍环境参数。应符合GB/T17824.3的规定。

5.4.6饲养密度。应符合规定。

5.4.7工艺设计与基本设施。

5.4.7.1工艺设计原则。符合种猪饲养、选育、防疫及粪尿污水减量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5.4.7.2基本设施。保育猪舍配备保育栏,产仔猪舍配备产床。分娩哺乳舍和仔猪保育舍应设置取暖设施,种公猪舍和妊娠、空怀母猪舍应设置夏季降温设施。

5.5给排水

5.5.1生产区。采用暗管排放污水,明沟排放雨水。

5.5.2生活区、管理区。按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5.6场内道路洁道、污道分设。

5.7场内消防应具备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

5.8卫生防疫设施

5.8.1猪场周围应设立围墙或防疫沟。

5.8.2入场大门口设消毒池等设施。

5.8.3生产区入口处设更衣、淋浴消毒室。

5.8.4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5.9环境保护

5.9.1环境卫生。应建立相应的粪尿、污水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废弃物经处理符合GB 18596要求。

5.9.2环境质量。场区噪声及猪舍空气卫生应符合GB/T 17824.3规定。

5.9.3场区绿化。场区绿化应结合猪舍间的间隔、遮阳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绿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不宜种植有毒、有刺、飞絮的植物。

第二篇:种猪场建设标准

种猪场建设标准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302—202_

种猪场建设标准

202_-01-21发布 202_-01-2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山东省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山东省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和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林海、宋春阳、曲万文、田夫林。

种猪场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建设规模、选址与建场、场区规划与布局、工艺设备、猪舍建筑、配套设施、防疫与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及改建、扩建的种猪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39-1990村镇建筑高度防火规范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824.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DB37/T304-202_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种猪场

从事猪的品种培育、选育和生产经营,并取得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猪场。

4、要求

4.1 建设规模要求

4.1.1 建场要求

种猪场的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猪的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和猪的品种繁育体系结构需要,并符合周边地区种猪市场需求量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4.1.2 建筑规模要求

种猪场的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种猪场建设规模(头)

大型种猪场 中型种猪场 小型种猪场

原种场 >600 300—600 200—300

祖代场 >1000 600—1000 300—600

4.2选址与建场条件

场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2.1 符合国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要求。

4.2.2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4.2.3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地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

4.2.4 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2.5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

4.2.6 交通便利,电力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4.2.7 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8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化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2.9 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10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202_米。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畜禽疫病常发区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4.3 建筑与用地

4.3.1 建筑紧凑,在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应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性。

4.3.2 猪舍总建筑面积按每饲养一头基础母猪需15平方米—20平方米计算,猪场的其它辅助建筑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基础母猪需2平方米—3平方米计算。

4.3.3 猪场的场区占地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基础母猪需60平方米—70平方米计算,不同规模种猪场占地面积的调整系数为:大型场0.8—0.9;中型场1.0;小型场1.1—1.2。

4.4 规划与布局

4.4.1 猪场建筑物布置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分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管理区内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内主要包括种公猪舍、母猪舍、产房、保育舍、生长舍、育成舍、测定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猪舍、病猪焚烧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4.4.2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应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与混用。

4.5 工艺与设施

4.5.1 确定工艺方案的原则

4.5.1.1 适用于各类种猪选育、培育的技术要求。

4.5.1.2 有利于种猪场的防疫卫生要求。

4.5.1.3 有利于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4.5.1.4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5.2 饲养与管理工艺

种猪饲养应根据全年生产出栏计划总头数,母猪分周或分旬分批配种分娩,对猪群按不同阶段分批饲养,做到全进全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猪栏利用率。

4.5.3 饲养设施配置的原则

4.5.3.1 设施必须满足种猪选育与培育技术的要求。

4.5.3.2 经济实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

4.5.3.3 有利于减少猪只的应激反应,降低发病率。

4.5.3.4 利于控制舍内环境,便于观察和处理猪群。

4.5.4 饲养设施

4.5.4.1 分娩母猪采用产床限位饲养。保育猪应采用网、床饲养设施。

4.5.4.2 采用人工或机械饲喂设施,自动饮水设施,有关设备性能不低于GB/T17824.3-1999的规定。

4.5.4.3 猪舍沿长轴方向设置粪尿沟,粪便清除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不宜采用水冲式清粪。

4.6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4.6.1 猪舍形式

猪舍建筑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5米—2.7米。

4.6.2 猪舍内平面布置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和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4.6.3 猪舍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作1%—3%的倾料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6.4 猪舍方位

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偏东15度以内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纵墙间距控制在7为—10米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9米。猪舍距围墙不少于10米。

4.6.5 猪舍内的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17824.4-1999的规定。

4.6.6 不同猪群的饲养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猪群的饲养密度

猪群类别 每栏饲养头数 每头占猪栏面积(平方米)

种公猪 1 7.5-9.0

妊娠母猪 1-2 4-5

空怀、妊娠母猪 4-5 2.0-2.5

后备猪 4-6 1.5-2.0

哺乳母猪 1 3.8-4.2

断奶仔猪 10 0.38-0.42

测定公、母猪 4-5 1.8-2.2

生长猪 8-10 0.6-0.9

育成猪 8-10 0.8-1.2配种栏 7.5-9.0

4.6.7 饲料供应

种猪场根据育种猪群营养需要加工全价配合饲料,其配套的饲料加工厂生产能力不应低于表3之规定。表3 饲料加工厂配套生产能力

猪场规模(饲养基础母猪头数)200-300 300-600 >600

饲料加工厂生产能力(t/h)1-1.5 1.5-2.0 >2.0

4.6.8 给水排水

4.6.8.1 供水设施应符合GB/T17824.1-1999的规定。

4.6.8.2 场区内应用地下暗管排放产生的污水,设明沟排放雨、雪水。

4.6.8.3 管理区给水、排水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6.9 采暖通风与降温

产房内应设置仔猪取暖设施,种公猪舍和妊娠母猪舍应因地制宜设置夏季降温设施,保证其正常繁殖性能。其它执行GB/T17824.3-1999的规定。

4.6.10 供电

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三级,自备电源的供电容量不低于全场用电负荷的1/4。

4.6.11 场内运输

场内运输车辆作到专车专用,不能驶出场外作业。场外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必须经彻底消毒后才准驶入生产区。

4.6.12 场内消防

4.6.12.1 猪场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39-90的规定执行。

4.6.12.2 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紧急情况时能与场外公路相通。

4.6.12.3 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一的给水系统。

4.7 卫生防疫设施

4.7.1 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消毒池。

4.7.2 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淋浴消毒室,在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4.7.3 种猪展示厅和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靠近围墙处,出售的种猪只允许经展示厅后从装猪台装车外运,不可返回。

4.7.4 开放式猪舍应设置防护网。

4.7.5 饲料库房应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的连接处,场外饲料车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4.7.6 病猪尸体处理按GB16548-1996的规定执行。

4.8 环境保护

4.8.1 环境卫生

4.8.1.1 新建种猪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猪场环境。

4.8.1.2 宜采用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8.2 粪便污水处理

4.8.2.1 新建猪场必须与养猪场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4.8.2.2 固体粪污以高温堆肥处理为主,处理后粪肥应符合GB7959-87的规定,方可运出场外。

4.8.2.3 污水必须经过生物处理,处理后应符合GB5084或GB11607的规定。

4.8.3 场区空气质量

场区空气污染物质含量不超过GB14554规定的排放标准。

4.8.4 环境检测

猪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4.8.5 场区绿化

场区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猪舍之间的隔离、遮阴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种植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树木应选高大落叶乔木为宜,不宜种植有毒、有刺、飞絮的植物。场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第三篇: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标准编制说明

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范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是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根据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海省202_第二批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标准》被列入青海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青海省畜牧总站在以往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担了该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

标准按GB/T1.1-202_《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二、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范背景、意义

(一)制定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范的背景

规模化发展是今后生猪产业发展的必然方向,实施集约化养殖是生猪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选择。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人们对畜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千家万户的分散饲养已经难以适应,而规模化养殖尤其是养殖小区的建立既可增加经济效益和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是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畜产品质量的必要基础。只有生猪产业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实现服务指导、科技应用、产品销售、质量控制等的系列化、专业化、标准化,从而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保证养殖效益和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和养殖小区建设已是大势所趋。

我省生猪养殖以农户散养为主,规模化水平较低。生猪散养户以及大量中小规模养殖户受规模的影响、资金和人员的限制,生产和管理还属于粗放式经营,科学饲养的意识淡泊,精细化管理严重滞后。

(二)制定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范的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膳食结构的改善,对肉质的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引进国内外优良猪品种(长白、杜洛克、约克夏等)作为父本,以青海八眉猪为母本,杂交产生的F1代优杂母猪作为瘦肉型商品猪的母本,再与优良纯种瘦肉型公猪杂交产生F2代商品仔猪的“三元”杂交繁育模式。

为了加快推进养猪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大力推广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与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优质饲草产量逐年增加。同时,近年来通过“畜牧良种工程”、“瘦肉型猪标准化养殖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养殖项目”的实施,畜牧业基础设施得到提高,科技应用得到普及,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三、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编制过程中坚持以“实用性、普及性、操作性、科学性、合理性” 原则,要求标准内容易懂、易掌握、易操作、易推广应用。

本标准规定了青海省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场地选择、总体布局、饲养规模、猪舍建筑、配套工程、小区管理、环境保护、制度和资料管理等。

四、编制过程

项目下达后青海省畜牧总站极为重视,业务主管领导主持,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订标准的内容、方法、步骤,经过省内互助、乐都、平安、大通、湟中、湟源等县生猪养殖小区实际调查了解,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参考相关资料,广泛征求和咨询了相关领域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多次修改,制定方案,进行组织实施。

标准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参阅了有关资料将所有资料归类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青海省养猪生产现状和发展趋势,本着有反映青海省养猪实际生产水平又能促进猪种品质提高的原则,根据WTO/TBT有关技术法规,制定青海省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标准。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标准中直接参考和引用了GB16548《畜禽病害

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NY/T388 《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DB63/T433《暖棚猪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吻合,我们起草的规范在强制性标准范围内进行编制,与其他标准相适应,不发生冲突。

六、实施该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

环境质量符合NY/T388的规定;暖棚猪舍建设按DB63/T433执行;小区建筑及设施要符合民用建筑防火要求;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猪尸体按GB16548的规定执行;猪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粪便经堆集发酵后作农田肥料;猪场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肥料使用;尸体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规定;养殖小区以围墙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要设绿化隔离带,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新建小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小区建设后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该小区环境。

标准的实施将对推动我省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健康稳步发展,增加生猪养殖业科技含量,增强畜产品的市场竟争力,引导我省生猪养殖业尽早走上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道路,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牧业增产和农牧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农村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篇:生猪养殖规范指导工作意见

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防止生猪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规划布局,严格界定养殖区域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控猪场批建

1.严把准入关口。今后凡兴建养殖场必须报县政府审批。任何企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任何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生猪养殖场。

2.规范审批程序。凡在可养区内需新(扩、改)建生猪养殖场的,须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场、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初审,并经乡镇(场、街道办)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和县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砍伐林木占用林地的报县林业局审批。最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凡未通过规定程序审批的生猪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凡获批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及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排污许可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立即停产整顿。

三、加大整治力度,全面规范养殖行为

1.开展全面整治。对正在擅自动工兴建的生猪养殖场立即停建,并不得进行养殖。对属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年内停止养猪行为,限期自行拆除。对按规定必须关停和拆除的猪场,不听劝阻,拒不关停和拆除的,县供电部门不供电,县动物防疫部门不签发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政府有关部门禁止各类项目立项审批。

3.加大执法力度。对未达标排放、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未经县环保局审批和未进行环评的生猪养殖场,由县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未经审批生猪养殖场的生猪养殖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生猪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林业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

4.加大技术推广。要整合资源,大力支持养殖业规范发展,充分利用生猪调出大县项目、农村沼气项目,在生猪养殖场推广普及沼气池建设,加快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推广生物发酵床技术,实行养殖场零排放。加大有机肥运用力度,对购买有机肥实行适度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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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责任追究,实行属地负责制

1.实行包干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县领导负责督促挂点乡镇场(街道)的工作。乡镇场(街道)党委(工)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由乡镇场(街道)班子成员分别负责包村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村支部书记要具体包干到场(户)。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起带头示范作用,严格按照规范生猪养殖的整治要求进行整治规范到位,科级以上干部兴办或参与的一年内整治规范到位,其他党员干部二年内整治规范到位。

2.推行属地管理重点突破。对规范生猪养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包干。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充分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力度,同时要对各自管辖内的猪场提前整顿到位。乡镇场(街道)要有重点的选择1个污染较严重、猪栏建设较泛滥的行政村作为突破口,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工作的开展。对于一些拒不整改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乡镇场(街道)进行严格执法。对一些扰乱执法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责任追究。凡没有整治到位或仍有擅自兴建猪栏的,将追究乡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瞒报或漏报擅自建猪栏的村支部书记停职或撤职处理。对引起非法上访、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

全县上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张贴标语和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规范生猪养殖这一民生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这一民生工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养猪户积极配合整治,自觉规范生猪养殖行为。树立生猪规范养殖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先进,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和做法,对部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限期整治不到位的给予曝光。建立公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环保局)、(畜牧水产局),实行社会监督。

第五篇:四川省生猪养殖现状、问题及对策

——全国一百所“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四川省生猪养殖业现状、问题及对策

(动物育种学报告)

四川省生猪养殖业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四川省是中国最大的猪肉产销基地,素以“川猪安天下”著称。四川生猪产业的问题关系着全国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四川养猪农户收入和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从生猪生产、规模化和产业化方面概述了我省生猪业发展的现状,然后对目前我省生猪产业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提出一些促进生猪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关键词:四川省;生猪生产;养殖业;产业化;长效机制

四川是中国十大猪肉主产区之一,其生猪出栏数、年存栏猪头数、猪肉总产量以及能繁母猪存栏常年居全国第一,其中成都、资阳、遂宁、乐山等地都是生猪生产重地。生猪生产发展快,形势变化快,影响因素也在增加,生猪生产一直呈现出增长型波动状态,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生猪生产和价格大体经历了 1988年、1994年、1997年、202_年和 202_年5次大波动。与此同时,我省生猪生产区域布局不断优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和产业化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1.生猪养殖基本情况

1.1生猪生产产量概况

四川省是中国十大生猪主产区,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及猪肉产量常年居全国首位,以202_为例,202_年全年全省生猪出栏数7314.1万头,占全国同期的15.43%,猪肉产量510.8万吨,占全国的9.3%,其中,以产业基础较好,相对集中联片的成都平原及丘陵地区为重点,兼顾有发展潜力的盆周山区。成都等8个生猪主产地猪肉产量占全省总量的55.96%。四川调查总队对85个生猪调出大县监测调查结果显示,全年86个县的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分别占全省总量84.6%

和82.8%[1]。据《中国畜牧业统计年鉴》数据,202_年全省猪的饲养产值达1198.4亿元。

全省生产方式快速转型升级,202_年,四川三元杂交面积达到67.78%,但是,良繁体系不完善、良种化程度较低,外三元杂交面仅 48.07%,生猪DLY、PIC杂交改良面只有32.1%。同我国其他省份相比,水平较为落后,如山西省生猪良种覆盖率达到了80%、山东省良种猪覆盖率已达到了100%[6]。种猪场也在快速增加。202_年,种猪场数量达到596。(见表-2)。

表1-四川省近几年生猪生产情况

(单位:万头、万吨)

产肉量/出猪出栏数年份

(万头)

202_年 202_年 202_年 202_年

猪存栏数(万头)5744.8 5325.8 5157.8 5132.4

能繁母猪(万头)547.6 525.1 501.5 505.3

猪肉产量

栏数

(万吨)

(kg/头)

513.7 436.2 492.2 496.4

68 69 69 7105.0 6431.4 7178.3 7170.7(数据来源:《中国畜牧业统计202_》[2]及202_年、202_年和202_年中国畜牧业统计年鉴[3][4][5])

国家优质商品猪战略保障基地建设稳步推进。202_年全省新增出栏优质商品猪200万头以上,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达到86个。全年外销出口猪肉80万吨,其中精深加工产品28万吨,外调生猪330万头[5]。

表2-四川省近几年种猪场情况

种猪场年份

个数

202_年 202_年 202_年

种猪场

种公猪站个数

年末存栏数

591 998 616

344537 795337 983649

能繁母猪 存栏数 157505 298625 352755 345 569 596

(数据来源: 202_年、202_年和202_年中国畜牧业统计年鉴[3][4][5])1.2生猪生产规模化情况

散养户加速退出生猪养殖业,专业化、规模化的中小养殖户迅速发展,大型养殖企业产业链式快速扩张。但是,生猪规模化养殖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较多。规模小、品种差、技术水平低、组织程度低等问题制约了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健康成长、稳健经营。[7]

202_年,全省年出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数为370428,所占比例为3.78%,仍低于全国同期水平数5.32%(见表-3)。猪业整体生产力水平偏低,202_年全省产肉量与出栏量之比仅为69kg/头,不但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在我国出栏3 000万头以上地区中,也是最低的。这表明四川省养猪生产的发展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依靠投资扩大规模增加产量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规模化程度仍然偏低[6]。

表3-生猪饲养规模场(户)数情况(202_年)

年出栏500-999

年出栏1000-2999

年出栏50000以上场(户)数 187 地区 年出栏1-49头场(户)数 年出栏50-99头场(户)数 年出栏100-499头场(户)数

年出栏3000-4999头场(户)数

年出栏5000-9999头场(户)数

年出栏10000-49999头场(户)数

头场(户)头场(户)

数 167762

数 63509 全国 四川 51898933 1726108 817834 128808 6855 4364 9433336 287920 64481 12401 4063 810 457 290 6

(数据来源: 202_年中国畜牧业统计年鉴 [5])

1.3生猪生产产业化情况

1981年四川省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第一个牧工商联合企业,拉开了全国畜牧业产业化的序幕。1985年起 , 国家全面放开畜产品市场,全国畜牧业重点户、专业户不断涌现,畜牧业生产和经营出现了多成分并存,多渠道流通的格局,全国各地出现了一大批的畜产品一体化经营企业。进入90年代以来,伴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国畜牧业产业化也逐步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畜牧业龙头企业大量涌现[8]。202_年,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畜牧龙头企业133家,国内大型畜牧龙头企业普遍在四川建立了养殖加工基地。经工商注册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到7510家,带动农户133万户。生猪作为我省主要畜种,其产业化发展与畜牧业产业化发展密不可分,也经历了上述各个时期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目前生猪行业拥有一批大型加工龙头企业,如四川绵阳的铁骑力士集团、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等。

目前生猪产业化发展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几种:①公司+农户模式。“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是把千家万户引入产业化大生产,以一体化公司为轴心,农户公司挂钩合作开展养殖,公司按照相应的规定为每个饲养户提供种苗、饲料、药物、技术和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这种模式把公司和农户联结在一起,使双方在资金、劳力、场地、技术等方面优势互补,进行产业化大生产。②公司+基地+农户模式。通过企业建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形式,建成“小规模、大群体”生猪养殖小区、畜禽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和猪肉产品加工基地等,带动当地养猪业的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9]。③“公司+园区+农户”的模式。四川铁骑力士集团走的是这条道路,在公司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的园区内,让农户按统一技术要求、统一的防疫规程、用统一的饲料、统一的猪种,最终由公司统一回收加工、按统一品牌销售。这种模式提升生猪品质,解决了“公司 +农户 ”模式存在的不足,提高养猪业效益,大大增加农民收入[10]。④公司一体化经营发展模式。这种经营方式是由一个公司 独立开展养猪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 像专业养猪的全程饲养一样。独立分享养猪的利润和承担风险。这种经营模式,管理高度集中,优良品种和新技术易于推广应用,但它的发展壮大往往只是依靠自身的积累,养殖条件要求较高,疾病的风险对企业的冲击也较大。⑤“三企共建”模式。广元市通过种猪生产、饲料加工销售、生猪加工3类企业联手,202_年,共建生态养殖小区242个、适度规模养殖户2.2万户;生猪存栏255.76万头,其中能繁母猪26.21万头,出栏236.11万头,在全国、全省存、出栏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同比分别增长5.4%、14.4%、8.3%[11]。

2.生猪业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1饲料、劳动力、土地和资金等因素制约生猪业长期发展

我省土地资源有限,随着人口的增加,输入、输出成本高,饲料粮短缺将是我省畜牧业发展面临的长期问题[12]。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成本增加,从事副业养猪的散养农户减少,但目前规模化发展不足,还不能弥补散养户的退出,将在一定时期内影响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近年来养猪

已成为高投入和较高风险的产业,但目前生猪养殖业贷款渠道少、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养殖户。另外,今后国家会继续实施严格保护耕地政策、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并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畜牧业用地征用和审批非常严格,审批难度很大。

2.2生产方式落后,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变

我省生猪生产仍以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分散饲养为主,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低,生产不规范,生产设施差,科技等支持体系建设滞后。目前在我省生猪生产中的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良种繁育体系不够完善,层次结构不分明,种猪场基础设施薄弱,选育水平低,供种能力小,难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同时,地方猪种资源开发利用不够。我省拥有7个各具特色的地方猪品种,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它们都曾经历从兴盛到濒临灭亡的尴尬过程[13]。二是技术服务机构不健全,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不稳定,技术设施和手续不完备,制约了 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三是兽医管理体制以行政区域管理为基础,监管不力,检测设备和手段落后,国家有关规定得不到切实贯彻,可能导致防疫不力和兽药滥用。四是产销信息服务网络不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养猪业发展需要。

2.3动物疫情频繁发生 , 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依然存在

目前,虽然烈性动物传染病的大面积流行已基本得到控制,但一些重大疫情发生的隐患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着生猪的长期健康发展。近年来,我省生猪疫病呈多发态势,是造成生猪生产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202_年禽流感引发了消费者和生猪养殖户的恐惧心理,造成生猪生产陷入低谷,202_年爆发的高致病性蓝耳病,导致猪肉市场供应紧张,202_猪肉价格大幅度上涨。而且在当前我国畜牧业大发展和大流通的局面下,活畜流通引发重大疫病的危险不断增长。加上当前兽医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一些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够稳定,兽医基础设施仍然较差,动物疫病风险依然很大。

2.4规模化猪场发展迅速 , 但环境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目前规模化猪场的数量不断增加、猪场的规模不断扩大、生猪存栏与猪肉产

量逐年递增,但与规模化生产相适应和配套的排污处污技术与管理水平却严重滞后,目前省内猪舍粪便排放方式大多都是结合水冲的直接排放,对周围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养猪业粪尿处理难度较大,治理成本较高,养殖户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另外,农村散养猪的排泄污染也不容忽视,在某些地区威胁着农村饮用水安全,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关系到养猪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前景。

3.建议对策

3.1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02_年以来为恢复和发展生猪生产,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目前,应将生猪产业的财政扶持政策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以减缓农户对政策延续性的担忧;财政支持政策应重点加大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资金补助的力度和范围,尤其要强化标准化猪圈建设和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同时还要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养殖户贷款难、用地难和饲料短缺等问题。从长远考虑要不断加强对生猪生产发展规律性的研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政策,抓紧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信息引导、保险、期货、储备等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生猪生产长期稳定发展。3.2创新四川省生猪产业链发展模式

四川省应该把重心放在推动传统养殖场向专业化、规模化养殖场的提升上,创新生猪产业链运作模式,进行更专业的生猪生产。推进生猪育种、繁育、饲养环节和屠宰加工环节纵向一体化发展,促进生猪产业信息能够得到很好的沟通和交流,鼓励养殖场、企业等培育自己的良种研究繁育基地、苗猪繁育场以及生猪养殖场,保证从源头开始对猪肉实行全程控制,最大程度保证猪肉的质量。充分发挥龙头作用,采用“公司+园区+农户”的垂直一体化模式,形成“种猪—商品猪—绿色饲料—绿色养殖—统一回收—统一品牌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猪市场“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拓宽市场渠道,增加养殖收益。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畜牧业生产,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3.3大力促进科技进步

加强对生猪生产关键技术的研究。要重点加快优良品种的选育和遗传改良,解决母猪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要重点对营养和饲料技术进行研究,实现饲料供应的合理、经济和安全;要重点对生猪饲养环境控制技术和疫病防控技术进行研究,进一步解决疫病威胁和养殖粪污对环境的影响问题。要加强生猪良种繁育改良体系建设,做好重点种猪场和改良中心的建设。加快畜牧兽医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加大科技入户的力度,帮助广大生猪养殖户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提升整个养猪业发展的科技水平。

3.4加强地方猪种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

地方猪种保护必须依靠“政府+科研院所+企业”多方合作,强调“保护+开发利用”相结合 的运行模式,一方面保护地方猪种必须推动市场建立风味和品质的“优质优价”体系,一方面地方猪种的保护必须创新养殖模式主动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提升经济效益来实现其产业化开发。只有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把之前政府的被动保种工作转变为企业的主动市场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地方猪种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13]。3.5切实加强疫病防控

从近几年情况看,局部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蓝耳病疫情的发生,都对畜牧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健全应急预案,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应加强畜产品产地和市场检疫,建立畜禽标识及其疫病溯源系统,逐步实现饲养、生产、经营环节全程追溯。应加强和规范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抓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3.6加强养猪业行业预警和宏观调控

在生猪定点监测统计的基础上,加强对生猪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的监测,逐步建立猪肉市场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市场预警分析报告,科学预测市场和消费需求走势,正确引导养殖户生产经营决策,规避市场风险。建立生猪收购保护价制度,在生猪价格处于低谷时,及时按保护价实行收购,在生猪价格处于高位时,适度抛出库存平抑市场价格。保护价的制定以生猪养殖盈亏平衡时的猪粮比为标准,当猪粮比低于此标准时,政府及时入市,收购生猪,扶持养殖户渡过难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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