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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班主任的现实困境和超越

高三班主任的现实困境和超越



第一篇:高三班主任的现实困境和超越

高三班主任的现实困境和超越

——看《高三》有感

李玲亚历史0910901041010

生活在21世纪的我们是非常幸福的,因为我们大多数的人都能进入学校学习,现在几乎所有人都有机会进入高三学习,同时经历过高三的同学都知道高三是你人生中最难忘的一段时间,不管过多少年,我想高三的记忆都会陪伴着你,偶尔回想起那时候你会感慨万千。因为高三即就意味着你将要面临高考——你人生中一个重要的坎,是你人生最重要的一个转折点,对于像我一样来自农村的同学来说更是重要。看了《高三》这部纪录片,让我想起了我的高三和我高三的班主任,其实很多高三的班主任都多多少少遇到过像纪录片中武平一中高三(7)班的王锦春班主任一样的问题和情况。高三对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老师对学生的关注也会增加,会让他们专注于学习上和高考上。但是往往容易造成学生的压力,有时这压力并不仅仅是老师带来的,甚至可以说并不是老师带来的,而是这个社会带来的,高考制度带来的。由于进入高中的每个人都要经历高考这个关乎你人生转折的坎,因此班主任在管理高三学生时会抓的更紧。但往往在各方面班主任的做法会引起学生的反感,现今班主任的工作遇到了很多现实的困境。

从《高三》这部纪录片的一些事情中我们可以看出班主任的工作面临很大的困境。首先,在刚进入高三时,班主任就要给同学们鼓励和预示,高三将是大家拼搏的一年,为考上大学这个目标而努力。虽然老师说的很有激情,同学们听得也很认真,但是往往还是有人做不到。在《高三》这部纪录片中有人仍然晚上翻墙出校门去上网,并且沉迷于网络,班主任的告诫也听不进去,很多想法都是班主任所不能了解的,他们并不能好好的与班主任交流,每次班主任找他们,很多时候都是低着头不说话,让班主任那他们也没有办法。21世纪发达的网络世界虽然使大家的信息交流更加方便,但是也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影响,有很多不良的东西也通过网络传输到了学生的身上,很多同学沉迷于网络不可自拔,让班主任无法与这个虚幻的世界相抗争把同学们拉回来,很多好的学生都会在了虚拟世界。其次,是班主任在管理班级时,与同学们的沟通交流面临着问题,尤其是对高三的毕业班学生,在即将面临高考时,很多90后的学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想法影响学习。《高三》纪录片中的张兴旺同学在临高考还有十几天的时候出现了离校放弃高考的情况,班主任找到他之后与他交流但是也无法让他回心转意,他仍然在家里休息了几天,后来通过据他所说的拜佛之后心情好了就回来上学了。但是班主任对他还是有一些影响的,虽然没有立即产生作用,因此我认为班主任的工作在这方面有待超越,给予学生一定的自我思考时间将会产生更好的效果,不要立刻让学生做出反应,太激烈的教育方法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而王锦春给予学生自我思考和调节的时间换回了他的回归,说明有时候学生需要有自己思考的空间。最后,班主任面对不同的学生需要不同的交流鼓励方法,并且要适度,然而现在班主任一个班大概将近50个学生,想要各个都照顾的很好是不可能的,这是班主任很大的一个困境。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的人口是世界上最多的,自然学生的人数也是庞大的。纪录片中高三大概有50人左右,班主任王锦春从高三一开始就像学习“保姆”一样照顾他们的学习、生活、心里等各方面的事情,但是并不能照顾到所有的人,这能照顾问题较大的和变化较大的同学,一些比较稳定,但是不一定没有问题的同学他并没有给予太大的关注,因为他根本关注不过来。因此班主任在对于处于不太引人注意的同学的管理方法还有待超越。

班主任对学生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高三的同学来讲,班主任的影响更加重要,高三一年如果有一个好的班主任多加提醒告诫你,我想你的高考更容易成功。虽然高三班主任现今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但是只要班主任能深入了解学生同时学生明白班主任是为了你好菜来教导你,我想当今班主任的困境还是可以突破和超越的。

第二篇: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成长的现实困境与超越策略

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成长的现实困境与超越策略

横沥镇第二小学梁小彪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成长存在的现实困境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超越策略,更好地促进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成长。

关键词: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成长;困境;超越策略

1、研究目的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体育教学改革也向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体育教师也必须具备科学、先进的教育理念,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反思和研究自己的教学实践,不断创新教学过程和教学模式,才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终身体育意识。体育教师专业成长是体育教师个体在专业学习方法、专业知识以及专业精神等方面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即教师职业能力提升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社会进步和体育教育发展对体育教师的要求,又是体育教师自我完善、自我超越的精神指向,而当前因为教师个体的自身因素与外部保障措施不尽完善等诸多瓶颈使得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专业化成长陷入困境。因此,对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化成长的现实困境进行研究分析和寻求超越策略,实现可持续的专业成长,理应成为体育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与思考的问题。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法:本文通过查阅有关体育教师专业成长方面的有关文献资料,了解我们中小学体育教师在专业成长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寻求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的策略与方法。

2.2分析总结法:通过对中小学体育教师在专业成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寻求促进体育教师专业成长的方法。

3.结果与分析

3.1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成长的困境

3.1.1专业发展动力不足

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发展动力不足,表现在其自主、自觉性专业发展意识的缺乏,而被动性(即迫于工作或升职压力)的专业发展比较突出。有些体育教师不愿意参加活动进修活动,觉得浪费时间;有些体育教师表示他们参加进修活动的原因是“学校要求”或“形势所迫”;另外有的体育教师表示参加进修是为了“获得学历”,其专业发展目的表现出“唯学历化”;在对参加校、区县级以上学科教研活动的态度不主动,好多体育教师抱有“领导要求参加”、“尽量不参加”以及“无所谓”等态度。这种对专业发展漠视、不主动的状况不仅无益于体育教师专业素质的提升,并且导致在职体育教师自身理论知识、科研能力、课程开发等能力的匮乏,十分不利于学校体育教育教学的发展。

3.1.2 体育教师的职前培养缺乏专业教学指导,无法适应体育教师专业成长

3新体育教师走上工作岗位前的培训对他们的终身学习及未来的发展和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新教师的入职教育是教师的更大范围的业务提高和终身教育系统中的一个关键部分。现在在职的体育教师都曾经参加过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而且培训的内容主要是作为教师应具备的思想教育方面的素质,培训课程主要有教育学、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等,而在体育专业教学指导方面的培训几乎没有。另外我们也发现在培训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①教师参加的培训时间较短,大多集中在 10天左右;②培训内容缺乏具体的体育教学指导,这严重阻碍了体育教师专业成长。

3.1.3 体育教师的在职培训模式单一,影响体育教师专业成长

在职培训是目前中小学体育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教师通过培训可以了解和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这是提高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途径。据作者的调查了解到只有轮到评职称的时候才有些教师经常参加职后的业务培训和进修,并且都是些教育理论与体育教学理论的培训,而体育运动技术方面的培训基本没有,而没有轮到评职称的教师很少有机会去接受培训。这显然不能满足教师专业成长的要求。

3.1.4 体育教师缺乏补充专业知识与相关知识的有效途径

通过书刊、杂志、报纸等和通过计算机网络是选择比较多的两种途径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方式。大部分的体育教师在补充新知识,获取需要的信息资料方面的态度势比较积极主动的,但是由于部分学校经费紧张,每年仅定几份教育期刊杂志,关于体育方面的书刊杂志就少之又少了,这极大的限制了体育教师各方面知识的获得。体育教师补充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信息的有效途径太少,这不利于教师的继续教育,也就会影响教师专业成长。

4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成长的超越策略

4.1.1 增强体育教师的专业意识

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专业意识淡漠,客观原因在于体育教师在中小学的地位不高,表现在:同工不同酬,学校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等方面往往向主科教师倾斜。因此,要实现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专业权利,除了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保障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利益外,中小学体育教师本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明确自己的专业权利。此外,学校要通过组织体育教师参与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参与课程行动研究,提高广大体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专业自主权。

4.1.2激发体育教师的主动发展

政策和制度的保障固然是体育教师专业化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前提,但要实现体育教师整体的专业化还必须通过每个体育教师个体的专业成长和发展来实现。为此,学校应充分调动每个体育教师的内在主动性,激发其自我学习、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内在动机,鼓励体育教师参加各种层次的培训、学术研讨活动和研究生学历学习,依靠个体的主动发展达到实现整个职业专业化的目标。此外,学校要与高校及发达地区知名的同类学校建立固定的联系,及时捕捉教改信息,跟踪当代教育科研的发展趋势,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促进体育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4.1.3加强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工作,促进体育教师专业成长

一方面,参加培训的体育教师要端正学习态度,把学习新理论的课程理念,提高教学技能,掌握新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作为进修的目的,通过工作与学习的结合,不断地对自身的教育教学进行研究,对自己的知识与经验进行重组,解决自身在教育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容的应对新的课程体系与新的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增加经费投入,增大培训力度和广度,在培训过程中要针对大多数中小学体育教师实践操作能力较强而课程理论水平较弱的专业特点,加强课程理论的培训内容及比例,还要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及教育法规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本地需要的培训模式,同时选择和运用恰当的教学组织形式,促进体育师资整体水平的提高。

4.1.4加强实践反思与团队合作

以问题为中心的实践反思和行动研究是促进教师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真正动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源头活水”在于教师自身的教学实践,在于教师能感悟教改实践提出的问题并对问题做出价值判断。体育教师应该改变实践强反思少的处境:①把教育科研与课程实施、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彻底打破传统单一的课程结构,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改革要求的学科教学模式,促使教师与新课程共同成长与发展。②结合日常课程与教学的“个案”研究,研究新课程实施与教学中的典型案例,归纳新课程教学的方法、策略,反思并调整自己的教学行为,促使自己尽快转变为专家型、学者型的教师,提高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教育科研水平。另外,体育教师也要改变“专业个人主义”文化倾向,要从“孤军奋战”的境地快速过度到团队合作与共同发展的道路,更好地促进自己的专业成长。

总之,在新课程标准的实施和实验的背景下,中小学体育教师要在专业意义上获得快速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就需要教师个人和主管部门共同克服以上种种困境,通过上述超越策略去获得专业成长和提升!

参考文献:

[1]杨莉敏.浅谈新课程标准下的体育教师专业化成长[J].内蒙古体育科技202_,(1):128

[2]孙有平,张 磊.中学体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2_,(7):93-94

[3]王安治.新课程标准下宁夏中小学体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初步研究[J].体育世界·学术202_:

(7)4-5

第三篇:孔子教你怎么面对困境和超越困境

孔子教你怎样面对困境并超越困境

文/刘进之

困境,是古今为人者都曾经面对,或正在面对、将要面对的事。因其不可避免,故而成了每个人的“必修课”。

历史上,因陷入困境而一蹶不振的人不少。袁绍、苻坚、拿破仑等,是其中典型,常被后人耻笑。这些人都是从事业的巅峰跌落人生的低谷,失意、绝望,以致迷失心性,丧失了斗志,最终走向灭亡,是深令人惋惜的。唐末有个黄巢,也曾被困境所击垮,但他的作为显然有报复社会的嫌疑。他生于私盐贩子之家,是不缺钱的主,但他家的富足来路不正,名声不好。所以想通过科举走上仕途,让他黄家也光耀一下门楣。不料屡次落榜,因而心灰意冷,对社会产生了强烈的不满。郁闷之下,他以私盐贩子特有的手段,纠集暴民把唐王朝打了个稀烂,开启了唐末及五代近百年的战乱,让百姓深受其苦,中国历史的进程也因此发生了巨大转折。这个人是相当可耻可恨的,被永远地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历史上,陷入困境,又走出困境,并因此而获得重生的人也很多。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司马迁身残志坚,晋朝人车胤、孙康囊萤映雪,都是被人们广为传颂的佳话。这类历史人物中,最为难能可贵的,可能还数秦孝公嬴渠梁。他不仅身处困境而不堕其志,还能始终保持宽广仁厚的胸怀,不被仇怨扭曲了心性,不为私利蒙蔽了双眼,是历史上最有智慧、最的定力的人物之一。可以说,越王勾践卧薪尝胆是为了复仇,司马迁身残志坚是因为他梦想着名留青史,车胤、孙康囊萤映雪是为了光宗耀祖,而秦孝公韬光养晦、锐意改革则是为了秦国,为了所有秦人。秦孝公的格局是最高的。正因为这样,他所开创的事业最为长久,也最为壮丽。正是他宽厚的仁德和顽强的意志,开创了秦国的新局面,为秦国最终统一天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后人称他为“天才领袖”是名至实归的。

面对困境该什么办?这些历史人物用自己的行动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其实所有的历史人物都用自己的行动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而在理论上解答得最好的人,是孔子。孔子的答案,概括起来是八个字:处困自安,待时而动。

“处困自安”这方面在论语中体现得比较多。比如他赞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而回也不改其乐。”他是在歌颂贫穷吗?当然不是,孔子是向往富贵的。他在这里是赞扬 “用之则行,舍之则藏”的智慧,赞扬 “君子固穷”的坚守。有了颜回这种安贫乐道的境界,人的生命就是富于弹性的,是收放自如的。就可以“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隐”,可以“邦有道,则智;邦无道,则愚”,可以“邦有道,不废;邦无道,免于刑”。没有这样的境界,人是很容易在困境中乱了心性,走上邪路的。走上邪路是对自我的放逐,意味着被困境所击垮了,——因为邪路的下一站叫做毁灭。历史上的孔子,志在推行礼制,实现他的政治理想,但他在有生之年并未能如愿。尽管如此,我们读论语时,仍然发现孔子是非常自信的,始终保持着一种高贵昂扬的人格精神。他之所以能在并不如意的人生中保持这种高贵的心态,正是因为他有面对困境的秘诀——安贫乐道的处困自安之道。

“待时而动”的论述在孔子为《易经》所作的“十翼”里体现得比较多,因为《易经》对于“时”这个概念非常重视,所以讨论的很多。其中与本文主题联系最紧密的论述是:“君子藏器於身,待时而动”。这里说“藏器”,藏什么器?最重要的恐怕还是前面所说的“安贫乐道的处困自安之道”。当然孔子教学不仅讲这个,但这个是最重要的基础,一种道德上、心理上的基础。他教学的内容是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有了“安贫乐道的处困自安之道”,又学通了六艺,便算得上“藏器于身”了。“藏器于身”是实现理想抱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还缺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时机,一个施展才华的时机,所以要“待时而动”。那么,“待时而动”怎么讲?呆着吗?不是。按孔子的主张来说,学,是人生大事,终生的大事。一个人,要保持阳刚、强健、向上的生命力(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吸收新知识,不断拓展自己的生命,不断升华自己的境界。所以,“待时而动”不是等到了时机才动,而是沉下来“学而时习之”,以求“下学而上达”,达到“知命、知礼、知人”的境界,是要不断地把自己身上的“器”磨光、磨亮、磨锋利。这样,当时机到来时才能够抓得住。

“藏器于身”,再抓住“时”,然后“动”起来,便超越了困境,实现了重生,人的生命也因此而得到了一次新的升华。人就是在不断地“陷入困境—突破困境—陷入困境—突破困境”的循环中不断成长起来的。

第四篇:读《困境与超越》有感

读了《困境与超越》使我深刻认识到:我们作为知识的传播者,智慧的促生者,心灵的塑造者,生活的导师和道德引路人,我们是不是该尽最大努力地追寻胸罗万象呢?因为我们要站得高,才能把生命读得开阔、灵动、乐观、豁达、鲜亮;才能把人类心灵的广袤与深邃,世界的多样与神奇,世事的无端与诡异,传授给那些求知如渴的莘莘学子们。

教师是一个冒险甚至危险的职业。伟人和罪人都可能在他的手中形成。因此,教师必须如履薄冰,尽最大努力让自己和自己的学生走向崇高。

教师的幸福也不仅仅是学生的成功,同时应该是自己的充实与成功。教师可以利用的时间与空间决定了教师是一个幸福的人。他完全可以进行自我的设计与武装,让自己多才多艺,让自己的精神世界更加丰富,让自己脱离庸俗。

教师要达到上述的境界,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读书。人类几千年的教育历史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教育思想财富。这些财富保存的载体主要就是教育的经典著作,阅读经典,与过去的教育家对话,是教师成长的基本条件,也是教师教育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基础。教育智慧的形成,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跨越由这些经典构成的桥梁的过程。这是一个不可超越的过程。人类的教育虽然不断变迁与发展,但是教育的根本不会变化,教育培养人的功能不会变化,教育过程的内在规律不会变化。如教育创新,虽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之一,但是对于创新教育的论述,现在可能并没有超过陶行知。因此,现代的许多教育新思想,其实只不过是用我们这个时代的语言和案例与过去大师的对话而已。

教师读书不仅是寻求教育思想的营养,教育智慧的源头,也是情感与意志的冲击与交流。从过去的教育家的著作中,教师可以学习的东西很多。有心的教师会认真阅读教育的重要文献,认真学习不同时代教育家的人生理想与人格力量。读书会让我们的教师更加善于思考,更加远离浮躁,从而让我们的教师更加有教育的智慧,让我们的教育更加美丽。

兴庆区三小:叶兰琴

第五篇: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

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以房地产开发商与燃气企业的结算方式为视角

丁天进 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

长期以来,管道燃气初装费一直承担着补偿燃气企业,加速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功能,并对我国天然气综合利用水平的提升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一种以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结算费用的方式却因为存在制度缺陷,而致燃气企业陷入困境之中。面对这种困境,引起思考的不应当仅是燃气企业,还应当包括政府及司法等部门。笔者作为长期奋斗于燃气法律的人士,通过深入研究,揭示了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强调了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之上从燃气企业角度提出应对之策。

一、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概述

(一)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概念

在探讨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法律属性之前,有必要先讨论一下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称谓。管道燃气初装费由于在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规定,多是由地方政府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所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名称五花八门。如安徽省称为“建安费”、浙江省称为“管道燃气初装费”、海南省称为“入网费”及“入户安装费”、湖南省称为“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建设费”及“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广西称为“容量气价和小 1 区工程安装费”、广东称为“容量气价”和“户内初始配套费”,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在未作出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称谓来进行论述。

管道燃气初装费,是指天然气用户在申请使用管道燃气时缴纳的一笔费用。这里的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两类。在管道燃气初装费缴纳方式上,全国各个地方做法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用户直接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名义向燃气企业缴纳。海南等地在执行。二是用户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政府再将费用拨付给燃气企业。北京在1986年就开始执行这一制度。三是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初装费两类。建筑红线内的管网收取初装费;建筑红线以外的市政管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海等地在执行。四是用户以容量气价费的方式向燃气企业缴纳。广东、广西两省在执行“两部制气价”之后开始执行这一制度。五是用户以购房款的方式向开发商缴纳,开发商再与燃气企业结算。这种方式在安徽等地还在执行。这种方式已经执行多年,之前效果不错。但是在最近几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改革运动中,这种方式反而饱受争议,甚至成为燃气企业的一根软肋。

因管道燃气初装费缴费方式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与行政管理制度不同,为便于本文的研究,本文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仅以第五种方式,即用户以购房款的方式向开发商缴纳费用,开发商再与燃气企业结算费用的方式作为研究对象。

(二)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特征

管道燃气初装费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明显区别于一般的建筑施工类的费用,这表明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法律适用更加应当考虑天然气行业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盲目的套用建筑领域法律的法律规范。

第一,专属性。管道燃气初装费应当专属于燃气企业所有,燃气企业应当将收取到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专门用于城市燃气事业,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第二,补偿性。管道燃气初装费包含着对燃气企业的补偿,补偿的范围应当分为三大部分:

一是对建筑红线以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庭院管网建设费用的补偿。如《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投资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补偿的范围是指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与低压支管联接处(不含任何调压设备设施)以下部分,到用户灶前阀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新建商品房的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城市燃气经营者与开发商结算并计入商品房价格。”

二是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内对建筑红线内的管网维护维修费用的补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臵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臵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 运行。”据此可知,燃气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对建筑红线内的管网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既然燃气企业需要承担如此之重的维护维修等法定义务,那么其就应当享受到对应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燃气企业需要承担维护维修的义务,但是却未规定其所应当享受的补偿,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也未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三是对建筑红线外市政管网建设费用的补偿。城市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但这些投入又难以通过气价的方式来予以补偿,管道燃气初装费则能很好的实现补偿功能。例如,以安徽省内一个中等县城来说,其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总投资强度大约在1亿元左右,每天的综合用气量2万方左右。毛利润按照0.4元/方计算。那么燃气企业的毛利润为0.8万元/天,292万元/年。那么燃气企业大概需要35年的时间才能收回成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还没有计算燃气企业的人工成本、各类税赋及民用气源指标的情况下。如果再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那么燃气企业必将巨亏。这种巨亏一定会阻挡燃气企业进入燃气市场,最终损害的必将是广大老百姓的用气权益。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反驳说,为什么有些地方不收管道燃气初装费,那些地方的燃气企业为什么能够经营下去。说这些话的人,对当地天然气价格政策肯定是不了解的。因为那些没有收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地方,并不是真的没有收取,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来收取。如广东广西两省执行“两部制气价”,气价已经包含 在“容量气价”之中。又如北京市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再如上海市以建筑红线为界,建筑红线以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红线以外征收管道燃气初装费。

第三,规范性。管道燃气初装费的规范性,是指费用的标准由地方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核定,燃气企业无权定价。如合肥市《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合价商[202_]52号)规定:“合肥市区新建普通居民住宅商品房建安价格为2800元/户。”

二、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

(一)结算上受制于开放商

前文已述及,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费模式有五种之多,其中一种就是用户以购房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缴纳,开发商再与燃气企业结算。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个阶段是用户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购房款(购房款包含着管道燃气初装费)。第二个阶段是开发商与燃气企业结算管道燃气初装费。对于燃气企业来说,第一个阶段比较安全,第二个阶段则比较容易出现问题,风险较高。

开发商与燃气企业之间的费用结算,并不是直接通过支付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方式来进行结算,而是通过支付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安装款的方式予以结算。开发商在新建商品房之时,其应当与燃气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安装合 同。燃气企业在完成相应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之后,开发商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款实际上就是当地政府核定的管道燃气初装费价格乘以新建商品房户数。

据此可知,在第二个阶段中,燃气企业能否顺利的收到管道燃气初装费取决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如果严格依照天然气行业管理制度办事,那么燃气企业就能够非常顺利的收到管道燃气初装费。反之,则相反。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其可使用的手段有很多。毕竟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支付安装工程款的方式向燃气企业支付,房地产开发商完全可以通过拖延施工、拉长施工进度、迟延支付,甚至以燃气企业无管道燃气安装资质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不予支付管道燃气初装费。

(二)施工上没有安装资质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质技监局锅发[202_]99号)第2条:“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也就是说,从事新建商品房小区管道燃气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单位必须拥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否则,其将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可知,实际施工单位必须拥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否则,其所签订的合同由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对于燃气企业来说,其核心功能在于投资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维持天然气日常供应、保障天然气运行安全,这明显区别于建筑企业。所以,在行业惯例上,绝大多数燃气企业并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多是委托拥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施工,这在燃气行业内是默认的规则,也是符合天然气行业管理制度的。虽然如此,假定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第三方与房地产开发商互相勾结,以燃气企业无压力管道安装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时又恰巧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新建商品房对此没有作出特别约定,那么该合同是否真的无效?如果无效,那么燃气企业又该如何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的是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案。202_年12月3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工商案字[202_]第00048号)记载:“经调查,当事人(作者注:燃气企业)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资质证书,当事人承接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工程本身就是违法的。”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并成为既定事实,但该行政处罚决定却 依然是值得商榷的。应当说,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建筑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其无视或无知于天然气行业的特殊性却是错误的,且这种错误很可能会对全国其他地方产生不良示范效应。

(三)费用上缺乏法律依据

管道燃气初装费不在中央定价目录中,这是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价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第3款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虽然管道燃气初装费不在中央定价目录中,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天然气利用的实际情况,将管道燃气初装费纳入到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之中。例如,安徽省202_年政府定价目录就对管道燃气初装费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图所示(此图截取于安徽省202_年政府定价目录): 又如合肥市的《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合价商[202_]52号)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法》的角度来说,这些地方政府价格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违上位法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却真真切切的符合了我国天然气行业的发展规律,满足了当地天然气行业的需求,促进了当地天然气综合利用水平的可持续发展。

三、管道燃气初装费现实困境的成因

(一)天然气行业的法律建设滞后

我国在天然气领域的法律建设是非常滞后的,严重满足不了天然气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现行的法律规范存在着法律为阶过低、法律规定不全面等诸多问题。在天然气方面,现行主要法律规范是《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其中,《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且主要适用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这一阶段。《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适用于燃气经营管理等活动。即便如此,国家层面的任何一部法律规范均未对管道燃气初装费作出规定,这直接造成燃气企业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缺乏法律依据。

(二)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制度滞后

前文已述及,在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费模式之上,主要有五种收费模式。在这五种收费模式之中,以燃气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商收费模式暗藏的法律风险最高。但是这种收费模式或者说收费 制度,难道不是地方政府建立起来的吗?如果是地方政府建立的燃气管理制度,却由按章办事的燃气企业来承担其中的法律风险,这对燃气企业来说是完全不公平的。

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做一个横向比较,即将五种收费模式放到一起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其余四种模式都比较容易收取费用,唯独燃气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商收费模式是最为困难的,甚至会因违反上位法而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同样是收取费用,同样是按章办事,为什么有些燃气企业可以顺利收取费用,有些燃气企业却不能收取,甚至可能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这对那些不能正常收取费用的燃气企业来说,又是极其不公平的。

总之,管道燃气初装费收费制度只是整个天然气行业行政管理制度中的一个细小的管理制度,但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管理制度,因为这涉及到城市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等诸多问题。管道燃气初装费制度即便如此重要,地方政府还是沿用了一个存有漏洞的行政管理制度。从这点也可以看出,我国在天然气行业的行政管理制度建设上也存在严重滞后的现象。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

法律与制度建设滞后的结果,就是法律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冲突的受害方只能是燃气企业。

在燃气管道初装费的问题上,主要会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如果适用《合同法》及《建筑法》,燃气企业可能因为没有压力管 道安装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从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适用《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燃气企业可能因为利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从而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适用《价格法》,燃气管道初装费并不在政府定价目录之中,燃气企业收费没有法律依据。简而言之,在法律层面上,燃气企业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存在较多障碍。

管道燃气初装费虽然在法律层面上缺乏足够的依据,但是在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之中却有充分的依据。一些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大多会颁布管道燃气初装费价格标准,规范燃气企业收费行为。

四、燃气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众多燃气企业来说,其是难以从根本上来改变管道燃气初装费所存在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因为这些法律制度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燃气企业根本不可能进行改变。即便这个法律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燃气企业也只能硬着头皮依法依归办事。但是燃气企业在法律制度面前不是一无是处,只要理念得当、措施得当,依然能够充分利用法律制度为我所用。

(一)树立市场化的观念

在很多人眼里,说到天然气,想到的就是垄断。天然气作为垄断行业自然不假,但是作为燃气人更加应当看到天然气行业的垄断地位正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之所以会呈现这种弱化的趋势,在很大层面上是由于我国的天然气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 展,天然气基础设施已经建设基本到位,天然气综合利用水平已经稳步提高,天然气企业已经林立全国。在这种形势之下,国家对天然气行业的要求必将越来越高,产业政策和管理制度必将越来越趋向于市场化。初期的垄断是为了保护天然气行业的发展,但长期的垄断则会限制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只有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天然气行业的发展才能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正是基于天然气市场化趋势的不断推进,燃气企业需要紧跟时代发展步伐,逐步抛弃垄断观念,树立市场观念,调整经营策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墨守成规,只会在温水煮青蛙中慢慢成为别人口中的青蛙煲汤。

(二)做足地方政府工作

对于燃气企业来说,无论依据何种原因,都应当争取与当地政府搞好关系。在管道燃气初装费的问题上,更是如此。道理很简单,管道燃气初装费仅在地方政府层面被认可,并不在法律层面被认可,且在结算环节上受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掣肘。燃气企业只要与地方政府搞好关系,地方政府即可根据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运用多种行政手段来促使房地产开发商与燃气企业结算费用。反之,则相反。

(三)重新梳理合同关系

实践告诉我们,地方政府的关系并不是那么好做。所以,燃气企业依然需要从自身角度出发,加强风险防控,重新梳理管道燃气初装工程合同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概括起来说,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修订合同文本。实务中,燃气企业多会制定管道燃气初装工程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大多依据过去的天然气市场、政策和法律等环境来制定的,这已经脱离了当前的市场化环境。所以,对于众多燃气企业来说,当务之急,是修订合同文本。

第二,签订三方协议。鉴于大多数燃气企业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事实,短期内也不可能具备此安装资质。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燃气企业可以与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一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管道燃气初装工程合同。

第三,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并正在履约的,为了规避风险,燃气企业有必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拥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实际施工。

第四,更换签约主体。对于那些集团型的燃气企业,所属公司中有单位具备压力管道燃气资质。此时,可以让这些拥有资质的企业参与签约。采取这种方式之时,燃气企业仍然需要考虑系统内部结算及税费承担等问题。

五、结论

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现实困境在很大程度之上是由于天然气行业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所致,且与地方政府建立的收费制度存在着紧密联系。面对这种困境,燃气企业需要转变观念,加强风险管控;地方政府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费用的正常结算;司法部门需要扮演好维护公平正义的角色,维护好天然气行业行 政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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