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恩施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大全
恩施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
来源:恩施州政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_〕116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2_〕4号)相关规定,结合恩施州实际,现就恩施州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格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以下统一简称为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证遗失,原发证机关有原始办证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或原发证机关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根据原始办证记录予以补办独生子女证。
三、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证遗失,原发证机关无原始办证记录的或因故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可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女方年龄超过四十九周岁的,按以下程序确认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补发独生子女证。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公示7天无异议;
(三)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二篇:企事业单位奖励通知
企事业单位奖励通知范文3篇
篇一:奖励通知
为了答谢各招生点为了暑期活动招生而不辞辛苦的学员们,我厂决定对各招生点负责招生的学员按照《**市威思计算机服务中心奖励办法》第15条:“对于公司有过极大贡献的生员或者员工,可享受培训费用减免优惠;贡献极大者将直接晋级为新新员工,老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跳槽到任意部门”的规定,对于那些在招生点辛勤工作的各位学员们以及准学员们表达三大公司的一致敬意,为各位生员的辛苦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所有负责招生的学员或准学员往后三年每年的计算机技术推广活动的培训费用可享受50%的优惠,所有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调整部门。
该次奖励自此通知发布起,优惠政策三年内有效,跳槽政策两年内有效。
以下是获得本次奖励的学员、准学员、工作人员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包括苏州地区)
*****
202_年5月6日
篇二:培训班小班毕业奖励通知
经过近半年的培训,锦绣小班周日班和周二班已结束,大部分同学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有文章发表于《做人与处世》《演讲与口才》《辽宁青年》《意林》《中国青年》《青年文摘》等报刊,在同学们成绩的背后,是同学们让我感动的努力和坚持,为了鼓励同学们这种努力认真的精神,特给小班里从来没有缺过课的同学每人一套202_年《演讲与口才》合订本。
同学名单如下:
周日班:**
周二班:**
同时以后在锦绣培训中所有不缺课的同学都将获得一套202_年《演讲与口才》合订本
锦绣写作
202_.6.6
篇三:员工奖励通知
于本月19日凌晨2点左右,保安部**在**巡察时发现有两件衣服、一把钥匙、一批重要证件以及一个钱包,其中钱包内有现金500多元。**发现后并没有据为己有,最后做到物归原主,此事件充份体现该名员工拾金不昧,毫无私心的精神,这种行为值得我司全体员工学习。现公司决定给予书面通报表扬并奖励其绩效10%作为鼓励。
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年月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奖励
一、实施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
202_〕12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2_〕29号)
二、申请程序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1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
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即夫、妻每月各10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3、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途径
(1)属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即由市财政供养的人员)的,通过其每月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发放;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保健费通过本镇(区)原来的方式进行发放。
(2)属于中央、省属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3)其他人员的,包括市、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各类企业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负责。镇(区)计生办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兑现12个月的保健费。申请人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镇(区)计生办上半年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上报,下半年将保健费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在线咨询 在线投诉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半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4张;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单位)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然后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节育奖”
一、实施依据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2_〕4号)
二、申请程序
1、“一次性奖励”
申请人可凭上环或结扎证明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如果申请人是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在编人员,还须凭本单位出具的其属于在编人员的证明。镇(区)计生办每个季度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进行审核,镇(区)计生办将奖励金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对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的奖励300元,落实结扎的奖励1000元。
2、“每月奖励”
(1)申请人可持本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复印件一份、户口簿(户口簿首页、注明户口性质的内页、小孩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如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节育措施证明书等),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计生办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并签订一式两份《协议书》,《协议书》由村(社区)计生办盖章后,一份给申请人留存,一份在村(社区)计生办保存。
(2)村(社区)计生办在对象填写好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加意见盖章后、填写好《登记表》的内容后,在3个工作日内送镇(区)计生办。
(3)镇(区)计生办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按顺序将《登记表》的内容、存折号码、应发放的金额录入电脑,形成数据并保存;根据有关资料的数据进行填报《统计表》。
镇(区)计生办须在每年的3、6、9、12月的1日前将审核好一式三份的《申请表》加意见盖章后、将有关的复印资料、《统计表》及《登记表》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到镇(区)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将确认的《登记表》(电子文档)、《申请表》各两份返还给镇(区)计生办,其中一份由镇(区)计生办返还村(社区)计生办存档。
(5)张榜公布。村(社区)计生办报送镇(区)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本村(社区)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计生办应报镇(区)计生办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
(6)领取奖励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把符合条件享受奖励金的对象应发放的金额划入到对象存折中。以后对象每季度可凭本人的存折及密码支取奖励金。奖励金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5元。
第四篇:哈尔滨市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0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5-10 【生效日期】198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哈尔滨市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若干规定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89〕第11号
1989年5月10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以下简称退休职工)的管理,充分发挥退休职工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退休职工和留用、聘用退休职工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留用、聘用退休职工,要坚持老有所为,发挥余热的原则,充分调动退休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第四条 对留用、聘用退休职工的管理,要以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为主,实行市、区县(市)、街乡(镇)三级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由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工商、财政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六条 第六条 职工退休后,原工作单位需要时,可优先留用。被原工作单位留用或外单位聘用后的报酬和因工负伤或死亡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七条 单位留用、聘用退休职工,要与退休职工签订合同,其中属于聘用的,在签订合同前,还要经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的退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本市单位留用、聘用的,到留用、聘用单位所在地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理手续;外地单位聘用的,到被聘用职工居住地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理手续。
留用、聘用期满需继续留用、聘用时,要重新办理手续。
第八条 第八条 留用、聘用单位在办理手续时,要按留用、聘用人员留用、聘用期间酬金总额的百分之五,一次性向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缴纳管理费。
第九条 第九条 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收缴的管理费,自留百分之六十,上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百分之四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将收缴的管理费中的百分之五十,调剂给各企业主管部门或中直、省属企业使用。
第十条 第十条 收缴的管理费,要单独立帐,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做为管理退休职工和退休职工活动的经费,不准挪作它用,并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退休职工技术服务公司在各企业设立的技术服务队留用本企业退休职工的,可免签合同,免办批准手续,免交管理费;聘用外单位的退休职工,要签订合同和办理审批手续,免交管理费。
单位留用、聘用退休职工从事街政建设和物价检查、治安巡逻、计划生育、保护市政设施、市容卫生等公益事业,领取月酬金不超过五十元补贴,或从事老龄、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经原工作单位退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可免办审批手续和免交管理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对留用、聘用单位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十至五十元罚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留用、聘用企事业单位离休职工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留用、聘用党政群机关所属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聘、留用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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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书(样板)
机关企事业单位三包责任书(样板)
甲方:宜山镇人民政府
乙方:宜一社区管委会
为深入开展清洁家园行动,推动我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有序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市容市貌与环境卫生管理,共同把我乡镇建成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卫生城镇,甲乙双方就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有关责任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乙方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净化、包绿化、包秩序。
(一)包净化:负责单位门前及围墙周边的卫生保持工作,不得将垃圾倾倒在排水沟渠内,保证门前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无乱贴乱画,排水通畅。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并就近投送垃圾桶。
(二)包绿化:包培植门前围墙周围的绿化,保护管理好门前及单位周边的公共设施,禁止损坏花草树木等。
(三)包秩序:保证单位门前畅通,不得乱停乱放车辆。
二、甲方必须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监督乙方进行门前三包管理。
三、乙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经查实,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责任并对其给予处罚。
四、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经签订即日生效。
监督电话:0577-59865557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二○一二年七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