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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无过错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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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讨论无过错行政责任

讨论无过错行政责任

------简要案情:王某因为参与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突然发作癫痫,后期被鉴定为精神病,该病的发生与拘留行为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经过法院3次判决,均确认公安局的拘留行为是合法的。但同时根据精神病鉴定结论,该拘留行为诱发了王某的精神病。也就是说,王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应当接受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但是他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和理解能力的不足,导致精神失常,至今没有治愈。这样的结果不是任何一方所希望的,所以可以称之为意外。这一意外结果,与王某的轻微违法行为比较,显然不相适应。

------治安行政拘留的执行,目的是通过强制措施让违法者感受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从而督促其悔过自新,珍惜自由,预防再次违法。在王某身上,由于他心理上的因素,这项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导致了他发病的后果。这样的结果,对于王某而言确实不应承受。在本案中,由于对王某的遭遇找不到责任人,所以可以将其作为一个特殊情况,按照特困户予以救济,毕竟他的病不完全是自身原因(心理承受因素)造成的。

------在《民法通则》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内容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为对方大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虽然不适用于本案,但具有参考价值。

------因为公安局正常执法是其职责需要,是为了当地的稳定和安全,其打击违法行为的最终受益者是当地政府。就公平而言,谁受益,谁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看,可以协调当地政府,在对王某提供扶贫助困的前提下,能否从受益人的角度再额外给付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是承担法定义务,更不是赔偿,所以称之为“救助”。------正因为要提供的是救助,所以在方式上没有固定的标准,完全由政府自定,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可以是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是提供医疗,或者是综合方式。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救助方案,政府可以拒绝救助,只按普通贫困户予以扶助。

------关键是地方政府承担这种无过错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可否提起诉讼?

第二篇:无过错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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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离婚

当代离婚法的改革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196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西方世界第一部彻底废除过错原则的离婚法案,规定夫妻双方“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是裁判离婚的唯一理由。其后,许多西方国家的离婚立法选择不同模式的破裂离婚主义。离婚法由过错离婚主义向无过错的破裂离婚主义的迈进,超越了法系,跨越了社会制度的藩篱,成为世界性趋势。我国于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时确立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裁判离婚标准,进入了实行破裂离婚主义国家的行列。

无过错离婚法的实施,也导致了一些使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社会问题。离婚女性的贫困化和由母亲的子女生存条件恶化,便是其中最具普遍性的问题。这是无过错离婚法倾向于使离婚变得更加容易,忽视了表面上是个人选择的离婚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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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实行破裂离婚主义,只是当代离婚法改革的开端。构建将离婚的危害最小化,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之不因离婚而致生活困顿的离婚衡平机制,是无过错离婚立法未来改革的目标。

离婚的衡平机制,以坚持无过错离婚原则为前提,在离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后果与救济等方面,突出对弱势一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特别保护。现行《婚姻法》经202_年修正后,在离婚衡平机制的完善上,取得了相当成效。它突出体现在诉讼离婚中的夫妻、离婚救济措施,以及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三方面。

我国法律在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上,并不追究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只看婚姻关系本身是否已经“死亡”,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在离婚后果上,要对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予以追究。将照顾无过错一方作为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之一,就是这种理念的体现。该项原则由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它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一同构成在离婚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外的公平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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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是离婚法为离婚过程中的弱势一方和因离婚而受损害一方提供救济的法律手段。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由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损害赔偿三项制度构成,其中,后两项制度是202_年《婚姻法》修正案创设的。家务劳动补偿,主要针对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如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尽了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婚姻法第47条)。离婚经济帮助作为我国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不以婚姻期间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为条件,也不以对方有婚姻过错为必要,而以一方因为离婚导致生活困难为前提,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资助(婚姻法第42条)。

在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的规定上,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确定了对子女的监护、扶养费给付及父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等问题。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一贯指导思想。未来民法典关于离婚制度的规定应体现这一指导思想,需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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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达成一种衡平,既要减轻婚姻失败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为离婚提供体面的“丧礼”,又要考虑到离婚对家庭和子女的影响,引导当事人努力克服暂时困难,达成和解,促进婚姻的稳定。

为此,需从离婚制度的整体出发,在现有离婚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离婚制度相关内容的完善,建立全面的离婚衡平机制。

登记离婚,是与诉讼离婚并列的法定离婚方式之一。现行离婚制度中,登记离婚的行政程序与诉讼相比,在衡平当事人利益与保护未成年子女方面,显得较为薄弱。202_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与审查程序。当前,离婚率的大幅攀升,登记离婚中存在的以形式上的合意损害夫妻一方和子女利益的显失公平现象说明,如果不从离婚协议的实质要件和离婚登记的审查程序两方面,对离婚自由予以适当限制,势必造成现行两种离婚程序在体现离婚法的公平与正义方面明显失衡,致使当事人为了离婚,不得不放弃自身利益,选择较为简便但又缺乏必要限制的登记离婚程序,从而有损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轻率离婚,并最终影响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与期待,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建议在民法典亲属编相关章节,增加规定“登记离婚的条件”,要求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具备双方已经就离婚后的子女扶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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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债务清偿、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以及一方家务劳动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且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妻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专条对“离婚登记的程序”做原则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登记。这对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增加离婚登记的行政审查期限具有上位法的意义。

关于裁判离婚标准,现行法以破裂主义为裁判离婚的准则,同时列举若干客观外在的、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事由的立法方式,是一种有别于彻底的破裂离婚主义立法模式的混合立法主义。民法典亲属编在破裂离婚主义原则之下,可援用现行法的立法模式,但需关注无过错离婚立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采取相应对策,衡平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减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心理的和情感的伤害,保障其日常生活和接受教育处于正常状态。

为此,在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前提下,离婚分割应坚持均等分割的基本原则,同时,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监护方利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公平原则为补充。均等分割是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内在要求。否定之,则与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基本要求矛盾,导致离婚时法律对夫妻双方财产利益保护的无序。所以,不能仅因实现公平离婚,而简单否定均等分割原则。

离婚衡平机制的强化,还有待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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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亲属编需针对现有各项制度的不足,作必要的增删、扩大与细化。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等问题。为此,需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取消现行法上要求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无论夫妻婚后实行何种财产制,只要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事务,即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尽较多义务,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当前建立“离婚补偿”和离婚扶养制度尚无可能的前提下,这一制度仍有存在的价值。要使之对无过错方利益损失的补救功能充分实现,需扩大其适用范围,在现有法定情形中,增加一项概括性规定“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以涵盖所有对导致离婚的,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最后,关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在现行法基础上,需进一步明确探望权中止的事由,如探望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患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有赌博、吸毒或者酗酒等恶习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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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扶养教育费,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等。探望权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子女本人、直接扶养子女的配偶一方、子女的其他监护人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止的法律规定202_最新吗 http://s.yingle.com/y/hy/1058936.html

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收集 http://s.yingle.com/y/hy/1058935.html

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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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前达成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可作为离婚依据 http://s.yingle.com/y/hy/1058933.html

 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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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离婚”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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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http://s.yingle.com/y/hy/1058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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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房产过户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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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分居,共有房产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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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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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http://s.yingle.com/y/hy/1058926.html

 为房产争子女目的实现反悔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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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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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协议能否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http://s.yingle.com/y/hy/1058923.html

 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将丧失索赔权利 http://s.yingle.com/y/hy/1058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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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http://s.yingle.com/y/hy/1058921.html

 离婚协议契约签订注意事项http://s.yingle.com/y/hy/1058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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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婚要办理登记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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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要照片几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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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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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房地产分割知识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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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可自动解除吗 http://s.yingle.com/y/hy/1058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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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财产分割转移产权 钻法律空子反失新房 http://s.yingle.com/y/hy/1058913.html

 丈夫在妻子哺乳期起诉离婚,能获得支持吗 http://s.yingle.com/y/hy/1058912.html

 华侨在中国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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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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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了,房子怎样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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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匿夫妻财产,能否重新分割财产 http://s.yingle.com/y/hy/1058908.html

 哪些婚姻属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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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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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不成依靠法院索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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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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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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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关系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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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罪会有几年的徒刑,会怎么判 http://s.yingle.com/y/hy/1058901.html

 什么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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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 http://s.yingle.com/y/hy/1058899.html

 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http://s.yingle.com/y/hy/1058898.html

 离婚赔偿医疗费 http://s.yingle.com/y/hy/1058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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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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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患者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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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成本有什么 http://s.yingle.com/y/hy/1058894.html

 分家析产非儿戏 赠予房产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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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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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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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hy/1058890.html

 以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赠的效力如何 http://s.yingle.com/y/hy/1058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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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婚姻撤销案件应适用什么流程 http://s.yingle.com/y/hy/1058888.html

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需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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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男女平等 http://s.yingle.com/y/hy/1058886.html

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 http://s.yingle.com/y/hy/1058885.html

 “小三索赠房”,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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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有些疾病不能结婚 http://s.yingle.com/y/hy/1058883.html

 怎么样协议离婚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http://s.yingle.com/y/hy/1058882.html

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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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了别想要房子 http://s.yingle.com/y/hy/1058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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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按揭房婚后增值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http://s.yingle.com/y/hy/1058879.html

 协议离婚存在哪些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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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应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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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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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http://s.yingle.com/y/hy/1058875.html

 妻子能否在丈夫身患乙肝时起诉离婚 http://s.yingle.com/y/hy/1058874.html

 登记离婚 http://s.yingle.com/y/hy/1058873.html

 办理离婚登记的,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当场发给离婚证 http://s.yingle.com/y/hy/1058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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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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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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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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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给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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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据如何收集 http://s.yingle.com/y/hy/1058867.html

 离婚子女抚养权协议书范本

http://s.yingle.com/y/hy/1058866.html

 婚姻协议限制离婚无效

http://s.yingle.com/y/hy/1058865.html

 离婚时没还完的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http://s.yingle.com/y/hy/1058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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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应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y/hy/1058863.html

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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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近“新婚姻法” http://s.yingle.com/y/hy/1058861.html

 离婚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y/hy/1058860.html

 婚房只写了老婆名字老公要离婚只能净身出门 http://s.yingle.com/y/hy/1058859.html

 离婚时,对于私房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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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中如何认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http://s.yingle.com/y/hy/1058857.html

 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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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一次马上解决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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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名存实亡房产分割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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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刚刚生育,能否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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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提出离婚会不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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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重婚 http://s.yingle.com/y/hy/1058851.html

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http://s.yingle.com/y/hy/1058850.html

 重婚罪的证据 http://s.yingle.com/y/hy/1058849.html

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二:证据合法收集 http://s.yingle.com/y/hy/1058848.html

 三种手段处置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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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的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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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婚姻行为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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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 http://s.yingle.com/y/hy/1058844.html

 离婚中的证据原则 http://s.yingle.com/y/hy/1058843.html

 户口的约定处理 http://s.yingle.com/y/hy/1058842.html

 哪些人属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 http://s.yingle.com/y/hy/1058841.html

 美国纽约州离婚管辖权相关法律条文的翻译 http://s.yingle.com/y/hy/1058840.html

 离婚协议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http://s.yingle.com/y/hy/1058839.html

 一波三折的婚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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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_年离婚房产过户费用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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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计划生育行政责任制度

计划生育行政责任制度

一、为保证我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计生办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并实施乡人口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计生工作制度,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发放生育证,做好计生台帐和各种报表的填报,并进行分析、总结。

4、做好计生对象工作,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5、负责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培训,加强计生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指导乡计生服务所、计生协会、村专干开展工作。

6、做好乡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推选政务公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为:审核计生有关手续和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落实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提出计划生育行政建议。

三、公示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为:《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和发放程序。

四、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五、公开并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六、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重点案件应认真落实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或张榜公布。

第四篇:浅谈行政责任及责任监督

浅谈行政责任及责任监督

[摘 要]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有权力必有责任。然而在实际行政管理中,权力者却只考虑到自身的行政权力大小,没有或者忽视自身的行政责任。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种有效的责任监督体制。这种监督体制一旦形成,就可以作为一种检查机制和评价机制,督促权力行使者谨慎地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错误使用,最终提高权力运用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行政责任;监督的必要性;监督制约

行政责任制度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全责任监督体制,更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

1、行政责任

广义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必须遵循一定政治制度来维持的基本价值和政治义务,忠实于政治制度的各种规范,忠实服务于公民的愿望和要求,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对社会的、时代的主流价值观保持敏感和回应,努力实现公共目标,增进公共利益,创造公共价值,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推动社会的繁荣、发展和进步。在这个意义上,复杂的/政府责任不只是试图使-政府不出错.,更确切地说,政府责任所主要关注的应该是确保有效的行政行动。

负责就意味着负责任地行动。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行动,不仅要在复杂的矛盾冲突中维护这种利益,而且要积极地推动公共利益的发展。因此,广义的行政责任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不仅要正确地做事,即不做法律和道德所禁止做的事情,不做公民反对和声讨的事情,而且还意味着要做正确的事情,即做那些促使社会变得更加美好的事情。

狭义的责任主要指行政职责,即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及职权范围内的各种责任,如果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就必须接受法律制裁,承担否定性的行为责任,并补偿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就行政职能而言,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含意:一方面,行政职能意味着行政职权,即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具有公共治理的某种法定职权;另一方面,行政职能意味着行政职责,即履行职权也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应尽的义务,它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所必须要做的事情,如果不履行这种职权,没有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是不负责任的。

换言之,不作为和虽作为而不能实现行政目标和完成行政任务,都是行政没有尽责的表现。另外,狭义的行政责任通常是指因违反某种法律的或政治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这种后果往往与谴责、惩罚联系在一起。这是行政责任得以维系的最低限度之保证。如果说狭义的责任主要体现了政府责任的保障性方面,是行政责任的基本要求和行动底线。广义的责任更多地需要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积极主动地去谋求公共利益。广义责任可谓是责任的形而上层面,具有规范性和抽象性;狭义的责任则有具体性和客观性。由此观之,行政责任体现了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必须做”和“应当做”两个方面,既包括了事实要素,也蕴涵着价值要素。

2、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第一,行政责任的缺失导致了行政行为的轻率与不作为。

行政责任明确不清,增加了行政权力在运行中的自由裁量度,使得行政主体不考虑其行为的后果,这就使得行政不作为与行政行为轻率容易产生。由此导致了诸如政府的公信度下降、政府行政成本扩张等诸多社会问题。

第二,行政责任的缺失使得政府的能力与威信受到巨大的消损。

政府行使行政行为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在实现过程中由于缺乏责任意识,没有进行慎重考虑,也有可能因为上下级之间由于行政责任在组织中的层层递接导致了行政责任的不一致性,致使政府行政决策初衷的受损或夭折,达不到预设的目标。人民享受不到政府决策所带来的好处,对政府行政的能力和政府威信产生巨大质疑。致使政府下次实施行政行为时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和理解。

3、监督制约体制建立

第一,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立法监督,按宪法的规定完善有关的制度,理顺有关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大对行政责任的督促功能。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行政责任的督促、制约方面确实有许多优点,但由于它在目前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并没有形成与行政、司法协调统一的权力制衡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多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必须强化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功能,关键是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监督意识和监督地位。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主要表现为以法制权。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实行宪政。其次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其他形式的法规及规范。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通过监督宪法、法律、决议、命令的执行,改变或撤销违法和不适当的法律性文件、决定、命令和指示,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通过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决算;通过审议政府的议案,向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通过视察和检查人民政府的工作,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通过弹劾、罢免政府组成人员等形式实施对行政责任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在我国现阶段还主要体现在了解权上,处理权和制裁权则相对较弱,因此必须大力强化权力机关的处理权和制裁权,而且这些制度安排要体现系统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要不断增强专门监督机构应有的独立性,提高其地位和行使职权的能力。一是强化监督权,加强监督部门规范有力的制约能力,切实扭转监督权低于行政权,甚至低于主要领导者权力的传统格局,特别是要使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办事能力,实行司法独立。二是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要使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内部监督与行政外部监督、法制监督与舆论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网格,改进存在缺陷的、乏力的、以内部上下级监督和自纠自查的执行系统为主的监督体系。三是明确廉政监督和效能监督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监督的目的不仅仅是保证廉洁,而且要保证高效。四是对行政监督的具体操作规则制度化,并且要注重研究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行政效率评估标准以及实施细则。五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违法执法的现象要有制约手段,要加强对配 套法规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

第三,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制约作用。民主党派的监督制约作用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民主化的必要的权力监督形式。要建立民主党派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强化民主党派监督制约的实施权力,使民主党派的监督制约更具权威性。让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设立专门组织形式和专门办事机构实施监督权力,并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监督制约权力、形式、途径和程序。其二,更多地吸收民主党派的优秀代表人物参加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工作,发挥民主党派的异体监督制约作用。其三,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使民主党派监督制约进入更高层次。要加强民主党派的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质量;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开拓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手段;要把民主党派的个体监督活动和有组织的群体监督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制约的整体功能。

第四,逐步实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公民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监督和批评,特别应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我们要通过社会团体以组织的形式公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

遵纪守法的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通过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情况,提出要求,表示愿望,提出意见和对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及某些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检举和申诉等方式实施监督;通过传播快、覆盖面广、影响大的社会舆论进行监督。我们应该把社会监督建设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较平和的矛盾释放机制,同时又是一种行政规范机制。

第五、实行新闻立法,实现新闻独立,保障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情况、表达意见的权利,保障新闻机构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和评论权,特别是对反面事件的揭露、批评和表达社会惩治违法的要求等权利。

第六、允许民间应有自由办报刊和出版的权利,允许网络微博、博客等发出声音。允许人民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实行思想自由。正视这些来则民间的呼声,倾听广大人民的心声。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来监督政府。让行政管理更加高效、为民。

参考文献:

[1]谢斌 行政管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

[2]张创新 行政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 [ J].行政与法, 202_(10).[3]韩志明 行政责任:概念、性质及其视阈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_(19).作者:本人

202_.5.28

第五篇: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

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印刷厂。

孙某于1997年2月25日起被某印刷厂招用从事印刷工作。同年10月7日,因违章操作,孙某右手被绞入印刷机中,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孙某为保住右手,又两次至另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孙某受伤后,某印刷厂向某区劳动局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并以借条形式支付了孙某1997年10月至1998年5月生活费人民币1600元。某区劳动局亦于1998年2月5日作出关于《孙某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的批复。1998年10月16日,为获得工伤福利待遇,孙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印刷厂支付误工费人民币3万元,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万元,护理费750元及交通费333.1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孙某系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尚未作伤残鉴定,故其要求某印刷厂支付伤残补助金等,依据不足,遂裁决:某印刷厂应当向孙某支付工伤津贴人民币3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750元,交通费人民币333.10元;孙某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某印刷厂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称孙某系临时工,月薪只有800元。孙某受伤后,双方曾明确约定了就诊医院,孙某违反约定至其他医院就诊的护理费、交通费,厂方不应承担。厂方无须支付孙某主张的费用。

孙某则认为,其月薪为2500元。某专科医院是医治四肢伤残的专业医院。其为保全受伤的手,才至该院就诊。其系工伤,某印刷厂应

以月薪人民币2500元标准支付其1997年10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工伤津贴;支付其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750元;以日标准人民币20元支付其住院伙食补贴费人民币3600元;支付交通费人民币333.10元;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等。

在一审期间,某印刷厂向所在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孙某做工伤伤残鉴定。在进入专家面见鉴定阶段,孙某未按通知前往鉴定,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遂按孙某自动放弃鉴定处理。期间,一审法院另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孙某进行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结论为:孙某构成五级伤残,伤后可酌情给予休息至评残之日,伤后治疗用药未发现不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某印刷厂工作期间致残,其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某印刷厂应按规定支付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及工伤津贴。工伤津贴以孙某实际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伤残补助金,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孙某伤残程度作出鉴定结论后再行申诉,遂作出判决:某印刷厂应支付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90元,支付孙某护理费人民币750元,支付孙某交通费人民币331.3元,支付孙某1997年10月7日至1999年7月14日的工伤津贴人民币40675.16元。鉴定费人民币500元由某印刷厂负担。

某印刷厂及孙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某印刷厂上诉称,孙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纯系其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系蓄意违章。根据有关规定,其不应享受工伤待遇。该厂不能按有关工伤待遇标准支付孙某相应费用。

孙某则上诉称,工伤并非其蓄意违章所致。该工伤事故当时已经劳动局有关部门处理,该厂也已按工伤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定。对工伤双方并无异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伤残等级已有鉴定结论,一审对其伤残补助金的诉请未作处理不当。要求判令某印刷厂按每月2500元支付工伤津贴至伤残鉴定之日,以日标准人民币20元支付其住院伙食补贴费人民币3600元并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等。

在二审期间,孙某另提出未能前往鉴定,系对法医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了解,要求继续鉴定。经二审法院委托某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工伤六级。对此鉴定结论,双方均无异议。孙某并预付了该次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系在某印刷厂工作期间受伤,上海市某区劳动局对孙某重伤事故已作批复。在一审期间,某印刷厂也已向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孙某作工伤伤残鉴定。其现提出孙某系蓄意违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缺乏依据。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孙某的工伤等级已作出鉴定结论,某印刷厂应根据孙某的伤残程度,按有关规定支付孙某工伤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伤残等级及其负伤前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一审法院对该项工伤津贴的判决并无不当。孙某要求计算至本次工伤鉴定之日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工资问题,某印刷厂在一审时提供了该厂各月工资核定表及用途为工资的支票存根,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孙某月平均工资为1987.86元。孙某对此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对其要求按月工资2500元为标准计算工伤津贴及伤残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本市企业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放。前次工伤鉴定时某印刷厂已支付鉴定费用,系因孙某未前往鉴定致未能得出鉴定结论,故本次鉴定费用由孙某本人负担。据此判

决:某印刷厂支付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90元、护理费人民币750元、交通费人民币331.3元、工伤津贴人民币40675.16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46元。【评析】

有关工伤待遇的争议是以劳动者一方因工致残为前提。该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待遇的享受等各个方面。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部门的问题。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的社会保险项目,是国家对因工作负伤、致残、死亡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亦称职业伤害保险。在世界各国,其立法也较为普遍、发展较为完善。从历史上看,工伤责任经历了从劳动者个人责任发展到雇主过失责任直至现在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过错补偿三个阶段。工伤无过错补偿原则的确立源于现代化工业生产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大幅增加了生产的危险性,工业事故频繁。由于受伤工人举证较为困难,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国立法均将工伤事故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补偿责任。迄今,该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对职工工伤,我国早在1953年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部在1996年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负伤、致残、死亡的,才不应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中蓄意违章,应指个人对违章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为此劳动部亦曾发文,明确指出蓄意违章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工伤认定时,不能将一

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本案当事人孙某系在某印刷厂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时负伤。对此次事故,劳动部门虽然认定是违章所致,但厂方并未举证系孙某蓄意所为或孙某对此存在主观故意。且在诉讼前,厂方已将此事故作为工伤事故报有关部门,并已向有关鉴定部门申请对孙某作工伤伤残登记鉴定。该厂称孙某蓄意违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显然缺乏依据。

二、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应由那个部门作出。

对因工伤残、职业病和疾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上海市于1994年8月实施的《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及202_年5月正式制定的《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职机构。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工伤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由申请方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由数十位医疗专家,通过医疗检查结果、原始病史、及面见被鉴定人等严格程序,并根据鉴定标准集体讨论作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孙某

三、孙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孙某经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六级工伤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期内到指定医院治疗所需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享受标准为14个月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享受标准为25个月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规定,某印刷厂未支付孙某工伤医疗期内的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及护理费、交通费不当,应予支付。工伤津贴应按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性收入为标准,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孙某负伤前工作尚不足十二个月,故可以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标准计算。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孙某月平均工资为1987.86元,并以此为标准判决某印刷厂应支付孙某工伤津贴人民币40675.16元。鉴于双方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无异议,某印刷厂还应支付孙某标准为14个月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46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本市企业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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