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第一篇: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除不得有《公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有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并取得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②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即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2_)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1、中管干部(中共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一般为副部级以上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2、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3、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4、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5、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6、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现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相应程序。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

[202_]15号)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 ,须经党委(常

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包括: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

财税[202_]35号《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规定:

“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该暂行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及其所属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规定: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1、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2、近三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3、近一年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审计、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第七条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四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第三篇:1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2_)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1、中管干部(中共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一般为副部级以上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2、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3、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4、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5、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

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6、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现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相应程序。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

[202_]15号)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 ,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包括: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

财税[202_]35号《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规定:

“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立董事职务”。该暂行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及其所属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2_]139号)》规定: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1、近三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前

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2、近三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3、近一年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审计、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第七条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四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第四篇: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2_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D)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的特征

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1、资格上的独立性。

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独立董事的分类

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2_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2_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这种舶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独立董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1)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独立董事的引进,不仅在数量上改变了以往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劣势,而且由于独立董事的相对独立以及被赋予了特别职权,从而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可以对抗内部董事的力量,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这将改变过去那种“内部人事先决策,董事会事后通过”的“橡皮图章”现象,控股股东越权干预董事会经营决策的行为也会趋于减少。

(2)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独立董事有助于为公司带来新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能向董事会提供更加专业、科学的意见,使公司决策更为理性、谨慎,减少决策失误,对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绩效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维护雇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i提高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平等就业;增强公众公司的社会联系,提高公众公司的社会形象等。

主张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专家和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引入独立董事的必要性。

1.加强董事会作用,完善董事会功能,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内部原因的观点。这又包括以下三种主要意见:

(1)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会失灵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源于强化董事会独立功能的需要的意见。巴曙松指出,一方面,基于专业分工的发展,公司不可逆转地朝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方向演变,所有者的缺位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另一方面,资本多数表决制度使得中小股东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望而止步,公司成为大股东斗法和牟利的工具,在这种状况下董事会往往难以满足代表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力,这就形成了所谓的董事会失灵。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公司治理功能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真正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并且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董事会,取决于能否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完善的制衡机制。

(2)从“内部人控制”这一角度进行阐述的意见。孔翔指出,股权的高度分散使股东很难再像以前那样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两权分离与所有者监督的弱化容易导致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损害股东的利益。人们曾寄希望于外部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抑制“内部人”的自利行为,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欧美出现的一系列历史悠久的著名大公司倒闭以及公司损害股东和社会利益的事件表明,单纯依靠外部市场机制还不足以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就是一项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控制和平衡执行董事及经理人权力的有效措施。

(3)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一现实情况,因而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对大股东进行制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见。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不仅是指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经营者可能进行对公司所有者不利的行为;更多地反映出来的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由于信息与权力的不一致,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可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大股东可能进行一些对小股东不利的行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弥补因信息与权力不对称带来的缺陷。

2.为了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不足,进一步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才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观点。独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实行一元模式的国家,这是因为虽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施制约,但股东大会每年才召开一次,因此它对董事会的制约存在滞后性。韩志国指出,由于目前股东大会的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弱化的趋势,甚至在一些国家中出现了“无机能化”的趋势。同时目前没有能够探索出行使股权——这种新的财产权的有效机制并且对相关的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整,因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制约功能的弱化趋势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替代方式,特别是在没有设立监事会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无疑是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一个有效选择。3.立足于公司决策这一层面,指出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产生社会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因而产生了引入独立董事的需求的观点。越来越多的西方企业聘请外部专家担任董事,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社会中,企业决策所需要的知识越来越多,对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仅靠企业的内部人作决策,常常会因“脑子不够用”、“坐井观天”或思维惯性而导致决策失误。钟朋荣指出,企业决策,不仅需要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知识,还需要市场知识和金融知识,需要宏观经济和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在具有企业经营者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专职董事之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董事会,能带来在本企业内部难以得到的信息、思维和创意。

4.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分析,认为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股权结构,是引入独立董事的特定原因的观点。林凌、常诚指出,我国目前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公司董事会建设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根据实证分析,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可以说,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因此,有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公正作用、客观作用和专家作用,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促进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壮大的迫切需要。

二、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针对公司内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他可以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考察、评估、监督公司管理层,从而制约控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利用自身的控制地位作出对公司和普通中小投资者不利的行为。同时,积极的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他能够带来外部的知识、经验和关系,使董事会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促使知识的转移,并接触潜在的客户;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使外部各方更容易了解其决策流程,吸引优秀的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投资者;独立董事还可以在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上发挥重要作用。

具体来说,独立董事可以在上市公司中发挥以下四种主要作用:

(一)公正作用。

由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没有股份,不会像大股东那样为谋求自身利益而牺牲公司的利益,他们可能将公司的整体利益作为决策的惟一目标,因此他们能够公正地作出决断。钟朋荣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表现在:他们既不是经营者,与经营者没有任何利益牵连;也不是企业的用户、供应商或关系银行职员,与企业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纯粹的局外人。因此,独立董事比具有某种特殊利益的董事更具有公正性。”

罗培新、毛玲玲指出,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作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与公司间不能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作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权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二)客观作用。

设立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其因独立性而派生的客观性,独立董事的客观性使其在公司与执行董事存在利益冲突时能够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孔翔认为,公司与执行董事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的问题主要包括管理层的绩效评价、董事的任免、高级经理人员及董事的薪酬等敏感事务,在这些问题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使得他们的意见具有特别的价值。同时,由于独立董事没有陷入公司日常的繁杂事务,能够置身事外、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研究问题。他们能够帮助公司的管理层识别市场发出的预警信号,使管理层认识到公司可能面临的潜在危机和商业周期的影响,从而改变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错误观点和共识,避免他们对本行业今后的发展趋势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假设。

(三)专家作用。

有人认为,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公司运行得更好。

(四)制衡作用。

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将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起到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耿德兵指出,独立董事有助于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提供知识、客观性、判断和平衡,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监督和监控公司管理层。一个整体上或很大程度只由管理层控制的董事会,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信托义务,代理成本将很高。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因其特定的身份在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中发挥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具有老练的独立董事、具有强大的董事局声音的公司将立即在市场上获得辉煌。任命几个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并不能保证公司就可以渡过难关,也不能解决目前公司治理中的一切问题。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和独立董事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的先天缺陷,其作用的发挥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独立董事只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众多变量中的一个,还有许多其他影响因素,如所有权结构、公司责任的新概念、对公司治理性质的重新评价等。因此,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应客观评价、理性对待,并且仅当公司建立起一套有利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完善制度时,独立董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_年3月)

华股财经202_年03月31日 06:30:00微博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特制定《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 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 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2 行现场调查。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四)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五)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含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

1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3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两届。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非出现以下情形,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二)独立董事严重失职;(三)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的;4(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免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 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出现上述情况时,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由公司股东大会选出新的独立董事。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并应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 未被采纳或其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时,公司董事会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5(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

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披露并公告。如独立董事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公司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予以披露。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第二十五条 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请求,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 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均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7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要求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适时修订、补充,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_ 年3 月29 日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