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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与对策

犯罪预防与对策



第一篇:犯罪预防与对策

犯罪预防与对策

1、我国现行打防并举犯罪对策解析。

我国现行打防并举犯罪对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打,即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防,即防范,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措施和主动措施。打防并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指导原则,它指出和揭示了打和防、指标与治本的辩证关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掌握的重点。

现阶段打防并举的重点应是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

预防为主,重在治本,是实行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以惩罚为主,其作用毕竟是侧重于治标,而不是治本。可以说,我国已经把严惩犯罪作为整治社会治安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但是,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却仍然持续大幅度上升,治安问题日渐增多,从这一角度来看,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的提出,也是对我国整治社会治安工作进行历史反思所得出的一个必然结论。中央提出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这六个方面的工作,具体地体现了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基本原则,强调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严惩犯罪,积极治标。刑罚惩戒也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手段。正是由于这种辅助的事后的预防与积极的事前预防相互配合,才能使得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更为完善和切实可行。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就要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认真研究和分析产生危害社会治安诸现象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具体的现实的直接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

2、犯罪的情景预防策略评析。

情景的犯罪预防,就是对于某些高发生率的犯罪,直接通过管理、设计、调整的方式持久有机的改变环境,从而尽可能的使行为人认识到犯罪行为难度增加,被捕的可能性增大,收益减少,以此来减少犯罪。它是20 世纪70 年代以后一些西方国家所倡导和实践的犯罪预防理念,情景预防理论包括四个组成部分:(1)一个建立在惯常行为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基础之上的预防理论;(2)一项立足于行为研究范式基础之上的标准方法论;(3)一套目标加固和犯罪机会减少的技巧;(4)一组评价预防效果包括研究犯罪转移的方法。具体措施包括目标的强化、防卫空间的设计、社区犯罪预防策略以及疏导和转移犯罪人远离被害人的策略等。

情景预防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情景预防的成功有赖于在实践中对情景预防理论的具体运用和落实。情景预防并不是针对某一类犯罪简单的通过改变环境来预防犯罪, 所以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 情景预防的具体方法是彼此不同、各有侧重, 具体的预防手段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但“万变不离其宗”,情景预防的核心是通过提高犯罪行为的难度, 增加行为人被捕的机率, 减少犯罪的收益来预防犯罪, 因此理论的应用存在带有规律性的做法, 所以在实践中应掌握这一理论的精髓, 灵活运用, 而不必强求统一。总之, 情景预防是从外部通过改变影响犯罪人产生动机的情景因素来抑制动机的产生和行为的外化。犯罪既然是行为人人格对情景的反应, 因此这种仅消除利于犯罪的情景, 而未从本质上作用于行为人人格形成的作法, 难言彻底, 可以说只是从形式上而不是从本质上预防犯罪, 治标而非治本。它对于某些犯罪, 如醉酒者实施的犯罪, 人格障碍者实施的犯罪, 有组织的黑社会犯罪, 以及激情犯罪, 由于行为人对实施犯罪时的情景因素是否对自己有利、行为与收益是否合理往往甚少考虑或即使遇有障碍, 也会创造条件实施的犯罪收效甚微,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其它预防手段发挥作用。预防犯罪乃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 运用多种手段,采用多种措施, 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减少犯罪的举措体系, 犯罪预防体系包括司法预防、社会预防和情景预防,所以在强调情景预防的同时, 不能因此就否定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重要功能, 而要使三者在各自的空间充分发挥其作用, 有机配合, 共同预防犯罪。

3、我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利弊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学与犯罪学理论, 所谓少年司法制度就是根据未成年人(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 以预防未成年人再违法、犯罪为目的, 以不同于成年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1985 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中提出对青少年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后, 社会各界开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给予高度重视。

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基本可以成为“社会·司法”模式,其特点是社区广泛参与帮助教育违反犯罪少年工作,将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减到最小限度。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的优点主要有:第一、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在吸收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我国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的。第二、比较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第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贯彻从轻、减轻原则。第四、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少年犯,有条件实行缓刑的尽可能宣告缓刑,使他们不脱离社会正常生活,在其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接受考察和帮助。第五、被判处有期徒刑需要执行的青少年送往专设的“少年管教所”。现在我国的少年刑事案件基本上形成了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格局。少年审判工作贯彻“寓教于审, 惩教结合”的原则, 对教育矫治少年犯, 预防少年犯重新犯罪起到了显著作用。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从开始至今的20 多年间,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这不等于说我国已有了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但这两部涉及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 无具体的措施, 可操作性弱,从总体上看,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甚少, 呈现对未成年人司法保障乏力的局面。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缺乏完备的立法体系。从少年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主要以刑事司法为内容,有关非刑事性质少年司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基本是空白。第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制度。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少年权益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道德、号召性条款多, 缺乏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第三、刑事单一化、审判单一化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矛盾,没有形成独立于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律体系。我国大多数地区没有形成与少年审判相配套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辩护等制度,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优势无法形成和体现。

4、社区犯罪预防的定位及其功能。

社区是一个具有多重功能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居民主要的工作、学习、生活空间,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滋生不安定因素,加之社区中的人、财、物比较集中,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因而社区成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发生地。立足社区开展社会工作,可以完善社区服务,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而社区犯罪的减少,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也正是开展犯罪预防的目的所在。因此,可以将社区看作融治本和治标措施于一体的犯罪防控机制建设的落脚点和出发点:首先,犯罪总是发生在一定的社区中,直接的犯罪防范措施必须在社区建设中体现;其次,预防、打击犯罪,必须走群众路线,而群众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中,因此犯罪防控必须融入社区建设;最后,对犯罪人的改造如缓刑、假释、管制等都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与监督,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和再社会化必须依靠社区。

社区在预防犯罪方面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开展社区社会工作,能够有效消除犯罪诱发因素

具体的生活环境是直接影响犯罪发生的社会因素。由于社区是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归宿,居住在社区内“社会人”的生存需求、政治需求、社会需求甚至精神需求都依赖通过社区得以实现。开展社区社会工作,逐步拓展社区服务内涵,可以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生活和精神需求,不断增强成员的社会归属感和社区凝聚力,为人们创造安全、优美、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开展社区社会工作,能够有效减少各种犯罪隐患

犯罪是社会生活中消极现象的一种集中反映,也是社会关系失调和社会结构失衡的一种表现。社区作为社会成员重要的活动场所,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群体的集聚地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地,任何细小的不稳定因素碰撞,都可能演变为外化的犯罪行为。如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和再社会化必须依靠社区,从某种程度上讲,再犯罪率的高低,既取决于监狱的改造效果,更取决于犯罪人出狱以后的再社会化工作开展的好坏。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架设政府与社区成员的沟通桥梁,能够畅通倾听呼声、听取意见、为社区成员及时排忧解难的通道,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调节和控制,进而消除犯罪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三)开展社区社会工作,能够有效净化犯罪产生的土壤

道德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等是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社区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经济功能、社会化功能、社会控制功能、社会参与功能、社会互助功能等基本功能,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发展社区社会工作,以社区这个基本的、微观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为基点,能够有针对性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把犯罪治理的根本措施与犯罪防范与打击的直接控制措施结合起来,推动人们逐渐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形成互助互信的良好风尚,从而寻求一种有效的、操作性强的犯罪防控机制,减少诱发犯罪的个体因素。

第二篇: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农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然而,近年来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呈现多发、高发、频发趋势,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案件的查办情况,笔者现对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行为多涉及经济问题。目前,村“两委”干部职务犯罪多涉及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罪名,涉案人员大多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通过滥用手中职权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用各种名目截留、侵占集体财产,或将公款挪用于经商、炒股、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而村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是由于涉案人员法律知识不足、工作方法简单等引起,具有偶发性,占案件总数量比例并不高。

(二)涉案金额较小但影响恶劣。虽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小官大贪”的情况,涉案数额巨大,但仍属较个别现象。总体来看,村干部职务犯罪大多是从贪小利开始,往往犯罪次数多却涉案总数额较小,然而由于其属于最为典型的“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会直接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甚至形成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的社会舆论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犯罪手段具有较强隐蔽性。随着村级财务管理的不断规范,村干部企图谋取非法利益已无法轻易得逞,因此虚开发票、虚挂往来帐、收入不入账或多收少入账等手段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常用手段,他们希望通过此类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的方法逃避法律惩处,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这些获利方式仅从账目表面难以发现问题,特别是当相关人员“统一口径”时,更给犯罪线索发现、案件查办带来了不利因素。

二、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法治意识淡薄。整体上看,村干部文化水平较低,对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监管制度缺乏系统学习,对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后果认识不清,许多涉案人员甚至以为只要把贪污的钱退回去就不用负法律责任。正是由于其法治意识的淡薄,致使个别村干部毫无自我约束意识,一味放纵自身行为,物质欲望过度膨胀,在金钱和利益面前抗腐化能力极差。

(二)监督管理乏力。相关监督部门职能发挥不是十分理想,乡镇对农村监管制度尤其是财政制度仍然不是十分完善,在许多方面只有框架规定,没有详细标准,从一定程度影响了监管的落实。乡镇一级对村级财务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仍然存在“村里的钱不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可”的思想,助长了不正之风。

(三)村务公开不透明。村务公开包括政务公开及财务公开两部分,按照规定村“两委”必须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监督。然而,大部分发案村的政务、财务公开并不及时甚至从不公开,村民知情权、监督权根本无从谈起,客观上也令个别村干部胆大妄为、肆无忌惮。

三、预防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村干部廉政教育,提高抗腐拒变能力。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和廉政知识教育的培训力度,特别是要提高初任村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廉政制度的自觉性、主动性,有效提高其抵御各类诱惑的能力。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农村法律知识宣传力度,利用标语、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法提高广大村干部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提高广大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主动性,并运用手机、互联网等先进传输平台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二)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有关财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人员配备的同时,严格入账、审账程序,减少财务管理漏洞。同时,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惠农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惠农资金专款专用,对每笔涉农资金都认真执行建档制度,定期研究惠农政策落实情况,通报惠农项目实施进度,做到每笔资金事前预算、事中跟踪、事后审计监督,有效防范各类违反财务规定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形成切实有效制约。村委会应建立民主监督机制,推行公开制度,切实执行“政务公开栏”,增强透明度,进一步健全村理财小组机构职能,明确职责,确保理财小组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村委会应扎实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定期对村政务、财务工作进行公开,自觉主动接受村民及村民代表的监督,并认真贯彻执行“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精神,不断加大查处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有效防止和减少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三篇:浅析犯罪预防

【内容提要】法律的 经济分析在西方近年来取得的迅速的发展,成为法律哲学和新制 度经济学 的重要分支,经济学分析方法已经被应 用于分析各个 部门法以及 重大的社会问题。犯罪问题是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对于如何预 防犯罪,经济学的贡献在于将犯罪理解为理性的活动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注重防范犯 罪的 司法活动的效率,提供了新的约束犯罪的思路。从而开辟了 不同于社会学和 犯罪学研究的新的预防 犯罪研究的范式。

【关键词】犯罪 预防犯罪 经济分析

一、引言

20世纪后25年,法 学理论的最重大发展也许是经济学被不断广泛的应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1:第三版序言],以前,法律经济学只是局限用于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分析,应用经济学对法律进行的分析,也限于经济法领 域,如反垄断法和金融市场管制,现在,随着经济学开始对非市场行为的分析,经济学分析方法已经逐渐渗透于法律的各个领域,其中,对犯罪行为的经济分析发展极 为迅速,犯罪的经济分析可以溯源至边沁,在相隔二百多年后,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第一次系统的、规范的对犯罪作了经济分析,将犯罪行为与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等同起 来,认为“犯罪”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也存在成本与收益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因此犯罪可以从财富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经济学的概念、判断和结论对犯罪的产生原因、运行过程、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并进而寻求实现有效率的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策略。在贝克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 和法学家开始对犯罪学和经济学进行交叉研究,犯罪经济分析的方法和理论成果逐渐成熟.。犯罪经济学的理论侧重于解释特定的刑法规则或政策存在的经济意义,预测特定的刑事政策将会产生何种后果,以及运用经济学分析工具提出相应的刑事政策意见,其中,犯罪经济学对于如何预防犯罪贡献了一些不同于其它学科的分析方法以及提出了基于效率的预防犯罪的政策意见。

二、犯罪经济学对预防犯罪的分析

1、司法成本的运用

如同任何稀缺性资源,旨在预防犯罪的司法活动(在此采用广义的司法概念,包括警察、法院、监狱、检察机关的相关活动)是需要成本的,政府对于针对犯罪行为的司法活动的投入是有限度的,每一年,政府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用于预防犯罪,因此产生两个需要运用经济分析分析的问题,下文将分别论述。其一,投入越多的成本是否越能够制止犯罪行为。并且投入多少政府预算到预防犯罪中才能产生最大化的收益。对于前一个问题,需要经济学的定量分析方法,并依赖于统计学和社会学抽样调查方法,在此,引用美国学者的研究结论,[2:150]芝加哥大学的学者斯蒂芬·莱维特在其一系列论文中探讨了一个社区中警察数量和监禁人数对于犯罪率的影响,结果发现警察对暴力犯罪,比如谋杀、抢劫等有最强的威慑效果,实际上,他估计暴力犯罪对警察的弹性大约是1.0,即一个城市的警力增加10%,有望使该城市的暴力犯罪下降10%,至于财产犯罪,比如入室盗窃、偷车,拥有更多的警察影响要小一些,弹性估计是0.3,意味警力增加10%,将促使财产犯罪降低3%。这样的研究结论

无疑表明政府对于司法活动的资源投入越多就越能使犯罪数量降低。但是,政府投入成本是有限度的,投入多少成本用于预防犯罪才是最有效率的?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当投入的边际成本等于获得的边际收益时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政府最后投入的一单位预防犯罪成本应该等于收益。举例来说,当投入10000元预防犯罪能产生因为犯罪未发生而获得的收益15000元,当继续投入下一个10000元时,产生的收益为12000元,继续投入下一个10000元,收益为10000元,此时如果再投入10000元成本的话,产生的收益将少于10000元。虽然继续投入成本仍旧将减少犯罪,但是由于收益少于成本,财富使用最大化的标准将要求政府不再继续投入,与其将这些成本用于司法活动,不如将其用于其它方面更能阻止犯罪,能产生超过成本的收益,效率更高。(请记住,经济分析的目标就是财富使用的最大化)毕竟司法活动远不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方法。教育、反贫困措施都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将在下文有所涉及。其二,投入的成本如何在不同的防范犯罪的司法机关进行分配。起到预防犯罪作用的机关很多,警察、法院、检察、监狱等机关都有预防犯罪的职能,那么,应该给每个机关分配多少司法成本才能达到最优配置呢?微观经济学中的等边际效应可以解决这个问题。[3:69]简单的表述就是效用的最大化的基本条件是每一单位成本在每一方面的支出产生的收益相同。具体而言,某一给定规模的法律实施预算范围之内,政府必须决定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理想的组合是劳动力或资本投入的任一方面每增加一元,将会提供增加相同数量的法律实施效应。如果在警察部门每增加一元,就产生出比用于法院同样一元更大的阻止犯罪效应,那么警察就会赢得投资。显然投入不能以如此少的数额进行衡量,但不可分割性问题或生产中的起伏,并不改变这一基本论点。

2、犯罪成本的制约

一定惩罚的方式和严重程度可以起到防止犯罪的效果,早在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的《立法理论》中就阐述了这一原理,边沁认为刑罚产生的痛苦要大于犯罪人犯罪所获得的快乐。否则对理性的犯罪人而言,将会产生犯罪的激励。现代经济学对于如何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的分析在边沁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由于犯罪罪名方式繁多,犯罪经济学的分析只是针对一般类型的犯罪进行)应用的分析工具是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的分析模型。理性的犯罪人会考虑犯罪的成本和收益,当收益小于成本是,他将放弃犯罪,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他将选择犯罪,犯罪产生两种收益,财产收益和精神收益,[4:128]犯罪的成本来自于两个方面包括惩罚产生的成本和犯罪活动的机会成本。为预防犯罪,惩罚产生的成本必须大于犯罪收益,对于犯罪产生的财产收益,必须给予剥夺且可以附加相应的罚金。针对精神收益,刑罚将会产生一种精神成本,主要是耻辱成本。从这一点来看,刑罚具有不可或缺性。同时惩罚的严厉程度要考虑两方面的情况,首先,惩罚几率越低的犯罪,惩罚应当越严重,因为犯罪人考虑的预期惩罚的成本是惩罚严厉程度乘以风险机率即惩罚机率。其次,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必须处以不同的惩罚,举例来说,如果普通抢劫也将面临死刑的话,这无异于鼓励犯罪人杀害被抢劫者,因为犯罪人此时从事其它的犯罪活动将不负担任何成本,[5:10]并且杀害被害人可以有效降低被惩罚的机率。

犯罪的机会成本主要用于分析财产犯罪,是指从事犯罪活动而必然损失的收益,犯罪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时间和投入和其它资本可以用于正当的职业来获得收入,这就是机会成本。为了预防犯罪,必须增大犯罪人的机会成本,很明显,令人绝望的贫困增多了盗窃、抢劫等的犯罪。对他们而言机会成本几乎可以忽略,反贫困的措施比如增加义务教育的投入使人们更容易的获得正当职业的收入,实行再分配的政策都可以有效降低犯罪。(我国一直提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在此方面深具经济理性)

3、内生制度的重视

前述两点的经济分析都是基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理论,主要是一种边际分析方法,而关于内生制度的分析来源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主要是经验研究方法。制度分为外在制度和内生制度,外在制度是国家法律,内生制度包括惯例、伦理、习俗和私人规则。[6:126-127]制度可以有效约束犯罪,通常人们习惯于依赖国家法律预防犯罪,确实,刑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有效减少了犯罪,但是,绝不能忽视内生制度的作用,惯例、伦理、习俗、私人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控制犯罪作用甚至超过国家法律,回想一下,古代中国乡土社会中仅依赖惯例、伦理、习俗、私人规则就形成了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基于此点,一方面要重视和挖掘惯例、伦理、习俗、私人规则的作用来解决纠纷,防止犯罪。另一方面,外在制度对于稳定的内生制度应该具有兼容性,即国家法律应该不违背稳定的惯例、伦理、习俗和私人规则。否则,外在制度不仅不能有效预防犯罪,反而对于犯罪有生成作用,内生制度的稳定性甚至可以迫使国家制度最终做出退让。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例子,美国政府1920年-1933年发布的禁酒令由于违背了习俗,造成了犯罪剧增,以至联邦政府不堪重负,结果不得不在宪法中以第十三修正案取代第八修正案,取消了禁酒。

三、结语

犯罪经济学基于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和对资源稀缺性的认识,应用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和理论模型,对如何预防犯罪做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传统上属于社会学和犯罪学研究的领域以经济学独特的研究方法为我们树立了交叉学科研究的典范。虽然经济学分析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如基于功利主义立场,但源于西方的犯罪经济学仍旧有其巨大价值值得我们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借鉴和利用。

【作者介绍】华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2]米勒等著公共问题经济学》[M].楼尊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_年.[3]萨谬尔森《微观经济学》[M].萧琛主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2_年.[4]夏普等著.《社会问题经济学》[M].郭庆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5]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M].杨欣欣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2_年.[6]齐默尔曼.《经济学前沿问题》[M].孙静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2_年.《沉默的证人》是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介绍犯罪心理学的电视剧。

犯罪心理学电影有

<七宗罪>

<开膛手杰克>犯罪心理学,too.还有希区柯克的电影,像<爱德华大夫>

<雨人>达斯廷霍夫曼主演的.<拿着剪刀奔跑>

<飞越疯人院>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重要目的。然而,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该采取何种较为恰当的措施来预防犯罪呢?

荀子的性恶论阐述,人有着“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和“不知足”的恶欲,人性总是倾向于趋利避害,故其主张利用后天的人为作用,例如用教育、道德和礼法(即法律)等来抑制人性的放纵。而以下大致也是不分先后次序的从这几方面展开浅显论述。

想要预防犯罪,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这样普遍的民众都能轻易看懂和理解;应该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让民众们从感官上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这样才不会让民众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畏惧,否则会更容易滋生犯罪。这是从立法层面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想要预防犯罪,应该让光明伴随自由。知识传播地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一个胆大妄为的骗子往往是一个平凡的人,愚昧的人民对他顶礼膜拜,明达的智者则对他嗤之以鼻。知识有助于鉴别事物,并促进各抒己见,使很多情感互相对照,相互改造。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蓬勃的力量将不可动摇。就如,当你看到自己交出去并丧失的那份自由将只是那种使他人受损害的有害自由时,你就会情不自禁地赞美立法者的仁慈与伟大。

想要预防犯罪,应该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而这往往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在中国,法律的执行机构的资金来源受到了行政者的束缚,这使得他们难以更为客观地办事。贝卡里亚的观点:“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因为在相互监督的成员中,是很难徇私舞弊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这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权力的分散易于遏制权力的滥用,否则就易于使某些司法官员有空可钻,从而导致人民习惯于畏惧司法官员,而非畏惧法律。但是执行机构的人越多,就意味着支出的成本越高,也就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可能间接造成程序上复杂,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者的诉讼

成本。所以,这是个体制上的弊端问题,需要从体制上去改善。

想要预防犯罪,应该奖励美德,这样才能促进道德行为的昌明。然而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即过于崇尚圣人道德,类似于“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貌似只有做出了一些惊天动地的壮举才能获美德殊荣。而往往获得者不是倾尽自己的一生去完成某个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发明或创造,就是为了拯救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生灵而献出生命、英勇就义,诸如此类,才会光荣地见诸媒体报端。人已不在,但精神长存,换来了屏幕前暂时的泪水、同情、钦佩、和震撼等,但过后谁又能保证这种情绪会持久地影响着旁观者,引导他们从此就与美德结缘?伟人头顶上的耀眼光环的确是一种诱惑,但是当你发觉自己还需要为柴米油盐发愁,还在为子女成长的投资深思,还在为父母的赡养费而担忧等等生活琐碎而分身乏术时,你还会做着那个为更广泛的群体奉献一些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惊天动地的壮举的梦吗?恐怕你也会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吧,当然这并非在倡导人人为己的错误思想,只是有些好事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力所能及的。从另一方面来看,就某种程度而言,普遍性的道德观念正逐渐沦丧。反观现实,不免存在着这样一种怪现象“做善事的人往往容易被人贴上一个怀疑的标签„这么好心帮我,是不是图谋不轨呢‟,又或是被认为是傻子,傻呆呆地舍己利人”。本应属于主流思想的美德就这样子逐渐被异化为“非主流思想”,不亚于远古时代的“异端邪说”,真是人类社会的一大悲剧!

想要预防犯罪,最可靠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教育。这个论题太广泛了,很难较好地控制。纵观中国历来的教育史,一个人,从进入小学时就开始进行着根深蒂固的政治观念的灌输,初中、高中无一例外,更甚的是连大学都还要继续着政治条框的侵蚀。对众多学子而言,这无疑是不得不痛苦的累赘,酷似乌龟的壳,怎么也甩不掉,当真正甩掉之时亦是死亡之期。而有关道德知识、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却是少之又少,有种“门前冷落的凄凉”。也难怪在地大物博的中国法律文盲会过半。法律意识的淡薄是最容易引发犯罪的,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某些犯罪者竟以不懂法来乞求执法者对其从宽处罚。“不知者无罪”这种侥幸心理促使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者走向了犯罪的深渊。故此,结尾借用贝卡里亚的观点:教育不在于课目的繁多而无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正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

第四篇:浅析青少年心理健康与犯罪预防

浅析青少年心理健康与犯罪预防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难题,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以心理学为视角,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进行探究,为青少年提供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正,从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不仅有助于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更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定义

在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根据犯罪学、社会学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文就将以此为视角,结合实例进行探究。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犯罪学原理中认为一个犯罪的构成主要从四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犯罪主观方面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犯罪主观方面中最重要的则是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而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所有心理活动和相关因素的总称。由此可见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动因和前提,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表现。青少年犯罪也不例外,并且青少年正处于向成年人的过渡时期,心智发展还不健全,其犯罪行为也比其他年龄段的犯罪主体受到更多心理因素的影响。结合警务工作中遇到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实例,总结起来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冲动逆反心理

青少年处于人生发展的快速时期,生理上身体快速发育,自由活动能力大大加强,与此同时自我意识也开始觉醒,情绪容易冲动对待问题比较偏执,渴望挣脱父母的束缚追求自我独立,寻求社会认同。但心理的成长发展要落后于生理上的发展,对自我把握不足,情绪掌控和自我调节能力较差,也没有明确自身的社会角色定位。这种生理和心理上的落差,使青少年产生心理上的危机和失衡,情绪大于理智,希望通过出格的行为和与父母老师“唱反调”的方式来摆脱父母家庭以及老师学校的牵制,从而达到证明和表现自己的目的,获得社会认同感。例如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202_年9月14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二中的高三学生雷某是因不满班主任孙某的严格管理产生积怨,而以孙某没收雷某手机为导火线,将在办公室备课的班主任割颈杀害的案件可以看出,本来没收学生手机本是一件很小的矛盾也是学校规范课堂秩序的一项常规管理措施,但由于雷某对班主任的管理方式缺乏理解并且年轻气盛易于冲动,逆反心理较强,最终酿成了这幕社会悲剧。所以冲动逆反心理是青少年犯罪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好奇模仿心理 俗话说“好奇心害死猫”,青少年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处于一个探索认知的阶段,对所有新鲜事物都充满好奇心,并且缺乏相应的是非辨别能力,如引导不当极易酿成违法犯罪行为。比如一些青少年由于对异性、毒品等未知事务充满好奇心,父母没有及时引导和矫正,加之平时交友不慎,从而沉迷色情、毒品以及网络游戏,为寻求刺激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父母的犯罪行为,同伴朋友的不良行为,媒体宣传的不良信息等,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都能成为青少年模仿的对象。特别是电脑的普及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些暴力、淫秽内容肆意传播,导致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且难以控制。所以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好奇心理的驱使,是对未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尝试的结果。

(三)从众满足心理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在获得最基本的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之后,就追求较高层次的社交需求和尊重需求,最终实现自我满足,青少年也不例外。如果青少年由于学习成绩不理想、纪律差或性格内向等原因,在班级中没有同伴或与同学关系不融洽,他们就有可能到校外或其他团体中寻求和满足这种内心需求,获得认同感和一种心理补偿。同时又由于青少年涉世不深,法制观念淡漠,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缺乏认识,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以及择友标准的不正确,极易结交损友而加入不良团伙,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我们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的根本目的是预防青少年犯罪,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但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而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因此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提出以下预防对策:

(一)重视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

在高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青少年面临着很大的升学和就业压力,而这些压力往往缺乏宣泄和疏导的渠道,久而久之便形成了青少年的不健康心理。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健康的心理往往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很多青少年在犯罪后都纷纷表示实施犯罪的心理动因大多是“忍不下那口气”,“凭什么我就不能那样”等偏执冲动的心理因素,所以父母家庭以及老师学校等要密切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变化,对青少年出现的不良心理及时予以关怀和疏导。同时派出所的社区民警也要与家长老师协调配合,做好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青少年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免费的心理咨询机构,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他的情绪自控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通过心理健康教育,促进青少年人格的全面完善,从而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二)净化青少年成长社会环境

青少年犯罪心理预是一个关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需要家庭、学校、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其中社会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与否。特别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推波助澜之下,使得暴力行为、淫秽内容、以及拜金主义、个人享乐主义和哥儿们义气等不良思想广泛传播,加速了青少年不健康心理的形成和恶化,导致青少年为了迎合这些不良风气不择手段,进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为了青少年能拥有健康的心理远离犯罪,应该加强各种网络资源的监管和不良思想的整治,净化青少年的社会环境。

(三)增强青少年知法守法意识

当今学校和家庭的教育重点仍然放在升学和就业上,青少年在学习和生活中了解到的法律知识十分有限。在社会生活中,青少年往往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自知,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不知者无罪”。为此,要加强法制教育,我们公安机关的社区民警可以定期去学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青少年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认识到实施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这样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和约束性才会在青少年的心理上产生威慑力,增强青少年知法守法的法制意识,最终在客观上起到抑制青少年犯罪的效果。

总之,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只有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青少年自身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强大合力,取得满意的效果。只有科学合理地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从多角度采取措施,才能真正有效控制青少年犯罪,使青少年朝着健康积极的人生目标前进。

第五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问题及对策分析

阚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尽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观地说,预防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方腐败势力还很猖獗。从近些年最高检与中纪委公布的查处的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案件的数字看,每年在30000件左右,还是居高不下;从查处的国家 工作人员级别看,被查出的县处级以上数字仍在3000件上下徘徊。总之,腐败形势仍是党和人民群众最忧心的问题,也是要坚决遏制的问题。作为承担惩防职务犯罪重任的人民检察机关,责任重大。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预防职务犯罪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复杂的历史任务。下面仅对预防职务犯罪存在问题、产生原因及防止对策,提出粗浅见解,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同事们共同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依据不足,预防工作无刚性规定撑腰

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得效果不佳力度不够的根本原因,关键还是在于国家尚未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以明确有关机关、部门以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权利、义务,从而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推动预防工作。目前,除了少数地方由人大通过相关预防条例并颁布实施外,国家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推进,故在一些地方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陷入艰难开展、收效甚微的困境,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常常使预防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地步,有时甚至成了检察机关一厢情愿、独家操作,致使某些领域至今还是预防工作的“死角”。

2、社会认识不到位,甚至部分群体呈麻木状态

职务犯罪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管理的诸多层面,这就要求社会各界、各层次要普遍提高对预防工作的认识。然而,当前的状况是:一是认为预防无用。认为实施打击,惩治了那么多职务犯罪份子(包括判处死刑)都不起作用,再提预防是多此一举,预防对绝大多数的人起不了震慑作用。二是认为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认为没有必要提前扎篱笆,等“羊”丢了再防也不迟,而且还具有针对性。三是呈麻木状态。认为当今职务犯罪已无药可医治,不必谈什么预防不预防,反正是隔墙跑石头,砸到谁是谁。由于这些不正确认识,导致职务犯罪预防形不成社会广泛共识,开展职务犯罪广度、力度和深度都大打折扣,效果也一样大打折扣。

3、预防措施无创新,沿袭老一套的作法成效不显

当前检察机关的预防措施仅限于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发送检察建议等几种形式,没有新的预防措施,原有的工作缺乏创新,存在着走过场现象,所以力度不够。有的工作也做了,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收获怎样,有没有成效,不得而知。比如所发的检察建议,人家采纳没采纳,如果不被采纳,也没有什么办法,这些问题没有很好地去解决。

4、制约机制不健全,相互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由于预防工作起步迟和“先天性不足”从而导致了预防工作的现行运行机制陈旧、新机制尚没成熟的局面。纵观目前,仅就检察院内部而言,在一些基层院就存在着各个科室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不力的问题,有“各管各自职能,很难兼顾预防”的现象。就公检法司各个机关的预防情况看,检察院对其他几个部门的预防力度仍欠佳,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些地区仍然严重,检察院内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是相互制约的机制还没有有效形成。一些公检法司的部门在相互配合上下功夫,这就导致一起案件很可能把各个部门的办案人都牵扯进来。另外,自上而下,对于职务预防的措施仍然沿袭“社会预防、单位预防和家庭预防”“老一套”。同时,基层院在职务犯罪预防上创新的力度远远不够,仍然在做“上法制课、帮助建章立制”的等轻车熟路的事情。由于机制上的无创新不成熟,预防成效显而易见。

二、问题的主要原因

1、“三个堕落”思想是职务犯罪的根源

一是享乐思想。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国家享乐至上的腐朽思想意识也涌入中国,并侵蚀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肌体,致使其抵御不了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生活的诱惑,实施各种职务犯罪。二是拜金思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在社会上广为流行,同时也使某些国家公务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金钱欲望,他们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不惜以权力做砝码,疯狂地实施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三是特权思想。封建特权思想、家长制、官僚主义、裙带关系等思想意识,就像冥顽不化的幽灵,深深地植根于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脑海之中,他们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法律是管着老百姓的“等信条为所欲为;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去侵占国家、集体财务;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有的则利用职权,为违法犯罪的亲朋好友开方便之门,甚至公开包庇,干预司法。

2、罪责感差是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首先,法制道德观念差导致的罪责感差是职务犯罪的关键所在。某些国家公务员对其职务的优越感和自豪感一旦反生病变,就会发展成滥用职权,有恃无恐,胡作非为;而被害人方面由于受职务犯罪主体掌握的权力的威胁,总是表现得克制、忍让,不敢轻易抵制和反抗,这就更助长了职务犯罪主体的“猖狂”;职务犯罪主体在无所顾忌、毫无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其罪责感荡然无存,也就很容易实施职务犯罪。其次,职务犯罪是一定的合法权力为其前提的,这常使职务犯罪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使行为人有恃无恐,一旦达到既可欺人又可自欺的程度,其心理上也就无罪责感可言,因而也就容易实施其职务犯罪。再次,从众心态对罪责感差也具有影响。社会各种不正之风的蔓延,必然影响国家公务人员心理,使某些人产生从众心理,进而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罪责感,甚至感到心安理得,因而也就容易实施职务犯罪。

3、侥幸心理作怪是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

一是其特殊身份对侥幸心理有影响。职务犯罪主体往往主观臆断,自恃身份特殊,自认为其行为有“合法“的外衣,其手段诡秘隐蔽,因而往往自欺欺人,以盲目的安全感代替其

内心的恐惧感,进而实施职务犯罪。二是关系网的保护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的主体都具备一定的权力,其活动能量和交往能力均较强,平时就注意营造关系网,请客送礼、贿上买下,一旦案发,受其腐蚀的领导干部往往设法为其通风报信、包庇开脱,甚至想司法机关施加威力,干预司法活动。三是打击不力的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往往受权力的庇护,有的甚至查不了、扳不倒;有的又因案情复杂,政策、法律界限不明,难以定性;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普遍偏轻,这些打击不力的现象,更助长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致使其一犯再犯,直到酿成大案、要案,最终事发。

4、私欲膨胀敛财是职务犯罪的导火索

一是私欲将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人的一切行为总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来源于需要,因此,犯罪心理起因于贪欲;某些国家公务员被物资、金钱迷住了心窍,为贪图享乐,个人私欲便恶性膨胀起来,贪欲地去追求个人需求,当自己有的合法收入满足不了日益膨胀贪欲时,就设法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财产,由此形成犯罪心理。二是贪欲与权力相结合,将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国家公务员均担负着一定的职务,拥有大小不等的权力,其职务虽然与犯罪并无本质上的联系,却为职务犯罪提供机会和便利条件,而对其犯罪心理形成,而且还以权力作为其阶梯,即贪欲一旦与权力相结合起来,便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应采取的几点对策

1、尽快制定法律,使预防职务犯罪有法可依

在部分省、市、自治区等地区已经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和地区预防职务犯罪的好做法、特别是成熟的法律法规拿来为我所用,尽快制定《反腐败法》或《预防职务犯罪法》等等,在法律中把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主体和客体的权利和义务、预防的方式方法等等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反腐败的利剑指向哪里就胜利在哪里。

2、建立全社会预防的系统工程,形成齐抓共管、共建的预防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既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就绝不能只靠检察机关或预防部门单独来完成,作为防腐斗争的前沿,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行为,形成反腐败的社会行为,而这一社会为又必须积极合作,相互配合,才能形成有效地预防系统,这一过程就是检察机关与预防部门对反腐败社会资源整合,通过指导动作,把这些资源协调起来,形成合作体系,实施全社会动员,唤起人们对预防工作的重视,从而使这项工作步入快车道,实现社会共管。

3、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使教育效果与付出成正比

一是结合起来各行业特点开展教育。我们还是应该尽可能地联系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实际,结合行业特点,从职务犯罪预防中建筑教育机制切入点,入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进行职务道德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行规和工作制度教育、工作纪律教育、执行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强化他们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守信意识等。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好职务犯罪预防的教育机制,为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打下基础。二是抓住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开展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既要注意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同时还要突出对重点机关、行业和部门的教育。还要对大中型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到国计

民生的重要领域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三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在对国家教育形式上的多样性、教育效果的目的性、教育次数的反复性和连续性。在教育形式上要丰富多彩、生动形象、感心动身;在教育效果上要目的明确,讲求实效,要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并严格执行。效果上要目的明确,讲求实效,要有相应的检验标准,并严格执行。

4、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督查机制,使社会监督法制化

一是开展内外结合监督。在搞好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的同时,应该加强与其他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联系,互相交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信息,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尤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倾听他们对职务犯罪工作指导意见。二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有必要加大新 闻监督,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和每个公民都有接受和配合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义务,社会各界都要提供方便条件,便于在媒体上对预防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检举、揭发。目前,在一些地方,群众对干部的职务犯罪的行为往往敢怒而不敢言,不敢告不愿告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增强群众举报的严肃性,制定更加完善的群众举报和监督的法规,使社会监督进一步法制化。

5、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考评机制,把奖惩的规定落到实处

要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与各行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联合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与考评小组,对各单位的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与考评。检查与考评的主要内容应该为:预防机制的建立健全;预防工作组织保障;预防建议、对策的质量;预防效果的评估等。在指导思想上要确立客观全面、实事求是、注重过程、检验效果的检查考评原则。在检查与考评方式上,检查考评每年至少一次,检查与考评为:内部自查、交叉检查、考核记分、最佳专题调研、最佳个案预防、最佳系统预防等专项考评。通过考评,促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好地开展,在全社会造成人人以贪贿、渎职侵权为耻,以清廉公正为荣,绝不允许职务犯罪“泛滥”的氛围,誓将职务犯罪这一侵蚀党、国家和民族健康肌体的“毒瘤”铲除。

6、创新预防的方式方法,使预防的效果让群众认可

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很多,但切忌搞花架子,走形式,要做到每搞一项活动都要一定的效果。自202_年起,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振魁同志一再强调各检察业务部门要创新要有新举措要有新成果以来,我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创新,有成效,其中:深入农村给村民教“招”,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举措;将160余行政村分成先进、中游、后进实施不同预防措施的办法,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率下降,社会各界群众反映一致叫好,形成经验后,县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市院、省院都给予充分肯定、推广交流,《黑龙江经济报》、《新华月报》《检察日报》、正义网、人民网等媒体给予刊载。此例说明,只要预防职务犯罪的方式方法有新意,实实在在地实施,是能够产生实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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