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独立学院综合检查正文 鲁教高字11-20号
鲁教高字〔202_〕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独立学院综合检查的通知
各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引导独立学院改善条件、规范管理、深化改革、培育特色,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我省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独立学院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12所独立学院。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检查人才培养工作中教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质量、质量监控等方面情况。
(二)贯彻落实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情况。
三、检查依据
教学工作检查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有关要求进行;有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其他方面以《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为依据。
四、检查方式
独立学院综合检查分为学校自查和专家现场检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自文件下发之日开始到202_年2月为学校自查阶段。各独立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
(二)专家现场检查阶段。202_年3月,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到各独立学院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深度访谈、听取说课、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厅机关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参加各专家组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独立学院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办学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教训,查找在办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今后工作规划。要积极做好迎接专家现场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独立学院要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审计验资、资产过户、建设达标、签订协议、完善制度等方面进行总结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对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重点是教师聘用情况,— 2 —
包括高校教师资格和参加岗前培训等情况。各独立学院要写出本校师资队伍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队伍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202_字以内),并填报《独立学院师资队伍情况调查表》等3个调查表。
(四)进校检查时,各独立学院要向专家组提交近三年的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各独立学院应于202_年2月底之前将自查报告以学校文件形式分别报送我厅高教处、发展规划处和人事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liubj@sdedu.gov.cn、zhaofw@sdedu.gov.cn、sdgxrc@163.com。
高教处联系人:刘宝君,联系电话:0531-81916526;
发展规划处联系人:赵凤文,联系电话:0531-81916671; 人事处联系人:蒋文莉,联系电话:0531-81916656。
附件: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
2.独立学院师资队伍情况调查表
3.独立学院专任教师学历(学位)情况调查表
4.独立学院专任教师年龄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独立学院综合检查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202_年12 月26日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校对:刘宝君共印25份
第二篇:院教字20号
院教字〔202_〕20号
河北传媒学院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202_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和师资管理系统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业务档案及师资系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是正确评估教师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及教师评聘职称、晋升工资的凭证,是形成教师竞争激励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衡量一所高校教育质量好坏和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教务处作为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杜绝不符合办法的各种行为发生。
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教务处开展此项工作,保证收集上交的各项师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 第五条 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全校教师业务档案的统筹规划,制定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并接受学校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教师人事档案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的教师业务档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的主要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法规、方针政策及保密规定,规划全校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2.制定并完善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全校教师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并集中统一管理。
3.负责全校教师业务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鉴定、分类、保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档案材料的归档与上交。
4.充分利用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师资管理模块,开展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第三章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
第八条 建立教师业务档案的对象包括:专任教师; 兼课教师;外聘教师(含外教);客座教授。
第九条 教师业务档案所收录的内容包括:个人简历(附表1);《专任/外聘教师聘任登记表》(附表2)/《教职工兼课申请表》(附表3)/《聘请客座教授呈报表》(附表4)、《教师教学业绩信息登记表》(附表5);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高校教师资格证及其他能体现资格、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各类涉及到该教师的通报等。暂时还未取得的证件,应在取得后及时上交师资管理部门。
第十条 教师业务档案的立卷编号办法:
档案编号采取首字母加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首字母分别为:专职教师Z;兼课教师J;外聘教师W;客座教授K。六位阿拉伯数字为教职工的教务系统工号。第十一条 教师业务档案的归档流程:
1.专任教师:通过人事处组织的试讲并被学校录用后,所在院系组织填写《专任教师聘任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各类证件的复印件,人事处、教务处、所在院系各留存一份备案。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为专任教师建立业务档案并将个人信息录入师资管理系统。
2.兼课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兼课,若有专业急需相关教师,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课时量排课。拟兼课教职工需填写《教职工兼课申请表》一式三份(可 复印)逐级审批,连同建立业务档案所需各类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交至人事处、教务处及所在院系留存。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为兼课人员建立教学业务档案并将个人信息录入师资管理系统。
3.外聘教师:各院(系)、部需提前会同教务处、督导办公室组织拟聘教师进行试讲,确定录用后组织填写《外聘教师聘任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试讲听课表和各类证件的复印件提交人事处、教务处及所在院系留存。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为外聘教师建立业务档案并将个人信息录入师资管理系统,人事处负责为外聘教师核定课时费发放工资。
4.客座教授:各院(系)部、机关处室聘请客座教授,需填写《聘请客座教授呈报表》一式四份(可复印)并提交至教务处、人事处、产学研合作处、院办各一份留存备案。教务处师资管理科负责为客座教授建立业务档案并将个人信息录入师资管理系统。每学期末,产学研合作处统计客座教授讲座情况连同相关讲座材料一并抄送至教务处师资管理科入档留存。
5.《教师教学业绩信息登记表》:每学期末放假前两周内,各院系按照教务处通知组织所有任课教师填报此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教务处入档留存。
6.对于通过各类进修培训取得的证书和各类获奖证 书,各单位按照教务处通知统计上交入档留存。
第四章 教学师资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应充分利用师资管理系统建立教师资料库,由教务处负责根据教师业务档案对教师资料库进行日常维护与完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师资管理系统的完善工作,人事处负责每月末将本月全校教职员工的人事关系变动情况(包括新进、离职、调岗等)制表并抄送至教务处师资管理科,以便及时更新教师资料库。
第五章 教师业务档案及师资系统信息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所有教师业务档案是职称评定、晋升级别的量化评比依据。各单位、各任课教师应保证上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弄虚作假。对无证明材料的信息不予收取和录入。各单位教师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起监督与审查的责任,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对逾期未上交所需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教师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师 业务 档案 管理
河北传媒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_年10月24日印发
第三篇:鲁教基字〔202_〕19号
鲁教基字〔202_〕1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
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2_〕19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
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管理,深化教研方式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各级教研机构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教研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加强督导,形成规范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教研机构、教研员贯彻落实《规范》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贯彻落实《规范》情况作为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各级教研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规范教研员工作行为,指导、检查、监督下级教研机构贯彻《规范》情况。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三、强化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教研机构和教研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
(试行)
为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研究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深化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基础教育工作要求,遵循教学研究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教研创新。遵循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青少年儿童身心成长规律,改革课程内容和教育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三)坚持教研工作的科学发展,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不断完善教研工作制度,优化教研方式,形成开放、灵活、富有实效的教研机制。
(四)坚持教研工作重心下移,面向学校,加强教育教学引领和指导,组织和指导教师把握课程要求和教育教学规律,切实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二、机构和人员
(五)教学研究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承担本辖区教育教学研究与业务管理等职能的直属事业机构,接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教研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教研机构要根据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门类和课程要求以及当地实际配齐教研员。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研员配置制度,保持一定数量的兼职教研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优秀教师可到教研室担任一定年限的兼职教研员。建立教研员流动工作制度,教研员在岗工作满五年,要到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实践半年至一年。
(六)各级教研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教研方向,严格教研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建立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要求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引领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要在加强教学研究、教材研究、教学视导、考试研究的同时,切实重视教育研究、课程研究、教学管理和质量研究。不得组织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统考、统练,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科竞赛活动,不得违规编写和推销各种教辅材料,不得以升学率和考试分数给学校、学生和教师排名。
(七)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行政班子和教研队伍建设。推进教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强化领导班子的适应力、凝聚力、创新力。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教研员的专业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专兼结合的教研队伍。
(八)建立教研员任职资格制度。教研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研究、组织能力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新进教研员要从在当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教师中选聘。
(九)教研员要热爱教研事业,遵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研工作规章制度。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具有终身学习的习惯与专业发展意识;具有较高的研究素养与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上示范课的能力;具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努力成为广大教师的良师益友和课程与教学改革的引领者。
(十)教研员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育教学研究的内在规律,认真履行教学管理、教学指导、上示范课、听评课、案例分析、调查研究、区域交流、网络教研、经验总结推广等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研活动。
(十一)教研员不得违反规定组织学科统考、学生补课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不得统计、公布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推销、摊派教辅资料等。
三、基本职能
(十二)教育教学研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以问题解决为目的,研究教育理论、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及课程资源开发等,参与并指导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
(十三)课程教学管理。依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评价、教材教辅开发与使用、考试评价、教学研究等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规范各种考试、竞赛活动。
(十四)课程资源开发建设。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编写和修订国家课程标准教材、地方教材,开展教材对比研究,指导学校选用教学用书,指导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研究开发各类教育教学资源。
(十五)实验与经验推广。组织指导课程整体实验、教材实验和教法实验。及时培育和发现典型,促进教育教研成果的应用,推动教育教学理论成果的转化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的推广。
(十六)教学指导与教学服务。督促和指导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落实教学计划,改进教学管理;参与教师培训,指导教师提高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通过专题研究、信息交流、资源开发、教材培训研讨、网络教研等多种途径,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
四、基本制度
(十七)教研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学科教研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岗位职责,规范教研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实行学科教研责任制和项目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教研机构的基本职能。
(十八)教学调研制度。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教研员深入学校、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关注教育教学整体性改革,了解掌握教育教学改革动向和发展趋势,形成教研员调研制度和学科研究成果报告制度,强化对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对学校的咨询职能。
(十九)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建立各级教研机构跟进式教学指导制度,各学科教研员要发挥骨干教师、教学示范学校和联系校的作用,组织骨干教师基于教育教学中的普遍问题,定期开展网上教师研修、交流活动。
(二十)教研员联系学校制度。教研员都要固定联系城镇和农村各一所学校,坚持深入学校,深入课堂,通过兼课、听课、评课、研讨交流等方式,指导学校课程设置、实施,积极参与学校的研训活动,加强对联系学校的课程、教学指导及教师的专业引领,帮助学校分析教育教学现状,提高联系学校课程整体实施能力。(二十一)教育教学评估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省级规范化学校和教学示范学校验收的重要标准,监督和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
(二十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测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机制,定期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做好教育教学的科学诊断与引领,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监测公报。
(二十三)教学示范与助教制度。通过专题报告、示范观摩、经验交流、跟进指导以及培养骨干和树立典型等方式,做好教学引领工作;通过建立城乡联谊、送课助教、结对帮扶、联片教研、讲师团等为手段的薄弱学校帮扶机制,推动教研、教改均衡发展。
(二十四)骨干教师培养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骨干教师培养为重点,强化教师专业发展,建立教学示范学校、教学能手、优质课、教学成果评选与管理制度,形成骨干教师和名师培养与使用的有效机制。
(二十五)教研员考核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教研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教研员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和质性评价。加强对教研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以及绩效分配等挂钩。
五、领导与管理
(二十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教研工作的重要作用,将教研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教研工作领导责任制,引入学校和教师参与的教研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教研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在加强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好示范性教研机构的创建和教研员的评优、创优活动。
(二十七)重视和加强教研机构建设。省、市、县(市、区)均设置教研机构,加强乡镇教研组织和中心校的教研职能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学科教研组在教学研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完善教研网络。
(二十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善教研机构的工作条件,确保其经常性经费、教研网络建设经费、教研员考察学习与业务进修经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研成果奖励经费等专项业务经费的投入,为教研工作提供保障。(二十九)加强对教研工作的评估督导。建立包括教研经费、人员配备、条件保障、工作职能、工作成效等在内的教研机构建设定期评估与督导机制,将教研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评单位、学校和教师工作业绩,衡量一个地区、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篇:独立学院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cn
独立学院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探讨 作者:董 普 韩雨南
来源:《财会通讯》202_年第10期
第五篇:三亚学院院教字(202_)8号学士学位授予
三亚院教字„202_‟8号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关于202_级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精神以及《海南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海大办[202_]55号)、《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2_]9号)、《海南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暂行规定》([202_]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202_级本科各专业毕业生由海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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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院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具体计算办法为: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要求:
1.非英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
(1)非英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小于425分。
(2)非英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换算后的成绩不小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
N:换算总分
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
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
(3)非英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校内学位英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2.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小于355分。
(2)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355分者,可按上述公式换算,其与学位挂钩的换算总分不小于355分。
(3)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
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校内学位英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3.外语专业
(1)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专业外语考试成绩英语不低于60分、日语不低于66分,俄语不低于120分。
(2)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英语低于60分,日语低于66分,俄语低于120分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校内学位外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条 虽不符合第二条中第二、三、四款条件的规定,毕业之前(受处分的同学限定在处分之后),表现突出,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经我院及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六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八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他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
四、我院及海南大学学位委员会认可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分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本分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送教务处学籍科汇总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确定最终上报海南大学名单;
三、海南大学对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我院202_级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条 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再补授。
第六条 学位证书只发放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内;“省部级以上表彰”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司局和厅级或省政府所属机关颁发的相关奖励或荣誉证书。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高校 学士学位 授予 办法
202_年4月21日(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