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务现金、票据及重要物品使用、保管规定
财务现金、票据及重要物品使用、保管规定 为加强财务、现金、票据及重要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此规定,各部门可参照执行。
一、具体规定和措施
l、财务部门及其他使用存放现金的部门必须签定“现金安全管理保证书”,并要求存放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财务部门要建立账目保护措施,防止账目被盗、被改、丢失,杜绝乱堆乱放,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保护好原有的账目。
3、财务计算机记账,按统一规定制定严密措施,加强检查和监督,建立保密手段和制度,防止出现问题和意外。
4、财务部门要确定负责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定期检查报警系统,使报警装置保持良好状态。
5、财务部门外出取送款时必须通知安保部,由安保部押送钱款,以保证安全。
6、财务部门及其他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存放部门要有“三铁一器”(铁护栏、铁制防盗门、铁皮保险柜、防盗报警器)设施。
7、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提前通知、泄露发放奖金的事宜。
8、参与取送款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取送的时间、行车路线、地点及金额。
9、取送款途中机动车辆发生故障,及时与安保部取得联系,并做好现金、支票的保护措施。
10、司机在外出取款时,须对机动车辆的车质认真检查,以确保无误。
11、取送款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严禁外出办私事、严禁非取送款人员搭乘。
12、票据、印鉴、有价值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遵循现金管理规定。
二、要求
l、各级领导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支持、工作上落实。
2、安保部负责对参与取送款工作人员、司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工作。
3、各部门要按照此规定制定相应的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篇:202_--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12.13
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 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现金、票据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我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1、本公司现金、票据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公司财务室,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的办法对现金、票据实行管理。
2、现金、票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并按此《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
3、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必须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
4、取送巨款必须用专车、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取送数额特大的款项,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
5、存放现金、票据必须用合格的保险柜,财务室门窗必须牢固、安全。并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
6、财务室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由于特殊需要,必须过夜存放的,应专柜存放,专人看守。
7、财务部门必须制定落实内部安全工作责任制。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在使用、保管、储存时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8、本《规定》从202_年01月起施行。
***********有限公司
202_年01月
第三篇:现金使用管理规定
现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根据____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各部门同各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达到支票起点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属下列范围的可支付现金。
2.1
职工工资、津贴。
2.2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2.3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2.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2.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6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___元)。
财务部门现金的存放必须使用保险柜,并做到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时锁好。存放保险柜的房间无人时,需将保险柜的密码调乱报警器开关打开。当保管钥匙的人员有特殊情况请假时,需事先向领导请示,请假获准后,钥匙要由部门领导责成专人代管。
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每发生一笔现金收(支)都有要及时在“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时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
购买物品在___元以下的需借用现金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现金)”经总经理审批并签章后由出纳员付款,所借现金必须当日归还,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归还的,财务部门凭“借款单”及时转帐,不得以白条抵库。
因公外出,包括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将本部门经理导审批意见及签章的借款凭证交总经理审批,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去外埠采购人员要先编制采购计划,否则出纳人员不予付款。外埠出差归宁的人员,必须在返宁后的三日内报帐。
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必须核对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做到每日现金、帐相符。对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送交款,提取现金必须保证安全。每次到银行交大额现金款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使用报警安全包,有保卫人员同行,以确保安全。
有关现金管理的其他几项规定:
9.1
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
9.2
不准以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
9.3
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9.4
不准私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9.5
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
9.6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9.7
财务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准超过一万元(待定)。因特殊情况超限,应有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篇:印章保管使用规定
印章保管使用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印章管理,减少因印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损失,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所有印章的刻制、使用和保管等均应遵循本规定。第3条 印章的种类
1.正式印章,是指公司印章。
2.专用印章,是指公司财务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3.人名用章,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印鉴章。
第2章
印章的刻制
第4条 印章刻制依据
1.公司印章由公司行政部根据有关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发。
2.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函往来,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内部网上部门信箱为准。若部门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刻制印章,应另行申请,限定使用范围,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3.印章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第5条 印章的规格和材质
1.公司印章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2.公司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外),外直径为毫米,圆形,带五角星,塑质。
4.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的规格、材质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3章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6条 印章使用范围 1.公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1)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3)用于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和对外介绍等。(4)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5)颁发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6)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和材料等。
第7条 印章使用申请
1.使用公司名章时应当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申请单”,详细写明申请事项,征得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给印章管理人。
第8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9条 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用印依据及“用印申请单”上应有代理人印章。
第10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总经理批准,并由申请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
第11条 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4章印章的停用
第12条 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交由行政部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13条 因印章内容变更或机构终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停用日内,由保管人写出印章停用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行政部。
第14条 印章散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者应及时向公司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在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15条 除特别需要外,由行政部经理将废止印章保存年。
第5章
印章的保管 第16条 公司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第17条 启用正式印章前,有关部门应将印章保管人员的名单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在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当日内通知公司主管部门。
第18条 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时须更换印章保管人。单位领导应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19条 印章颁发单位和使用单位均须把已启用的各类印章印模,以及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20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印章保管人员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
2.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3.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的; 4.非法使用印章的。
第6章附则
第21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最终解释。
第22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证照保管使用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证照的管理,确保证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公司所有的证照管理工作均须参照本规定执行。第3条
证照管理部门
行政部办公室是公司证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以及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4条
证照的使用
1.使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时,必须填写“用证、照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行政部相关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借用。
2.借用证照的原件时必须保证证照的安全与完整,使用完毕后要及时送还。
3.使用、借用复印件时,无需留存的须将复印件归还行政部。
4.各类证照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印、外借,更不许擅自使用公司的证照进行担保。
第5条
证照的保管
1.证照保管人需提醒主管领导安排相关人员及时验证。不及时验证者,造成的各类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2.证照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类证照,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还应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3.证照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岗位时,应填制“证件移交清册”,移交人和接交人在与证件清单核对数目后在“证件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6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7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总则
1.1 为了加强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内部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2 发票(含收据)的管理
2.1 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收据、资金往来发票。2.2 公司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
2.2.1 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2.3 发票的领购
2.3.1 公司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购买发票。2.3.2 公司异地经营时,应凭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3.3 发票经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2.4发票的保管
2.4.1 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
2.4.2 发票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
2.4.3 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
2.4.4 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保管;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主管和企业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2.4.5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2.5 发票的使用 2.5.1 发票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应设置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的购领、发放、使用、回收和注销情况。收取的发票及开出的发票应登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货物或应税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相关信息。邮寄出的发票,应及时与对方联系,收取对方回执,并登记在册。2.5.2 发票由指定的人员依据业务部门的销售通知单、收款通知单或实际业务情况据实开具,严禁开具无业务内容的发票。
2.5.3 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
2.5.4 发票开具错误,应将全部联次作废,并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销货发票因故退回,应将所有联次全部收回,按联次粘贴于一处,并加盖“作废”章,否则不得另行开具。
2.5.5 发票一般蓝字开具,发生销货退回或给予折扣需红字填开时,应取得购货单位提供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扣证明单》,或退回原开具发票后,方能开具红字发票冲抵。
2.5.6 需由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开发票的,财务部门应设计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的发出时间、领用单位、领用人、发票号码,领用人员必须签字;收回发票 时,应对已用发票存根和未用发票的号码进行登记,收回人员必须签字。发票领用人需按月向财务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应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5.7 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发票,禁止转借使用。
2.5.8 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的管理要求,确保各种发票的正确开具。
2.6 发票丢失的处理 2.6.1 丢失“空白发票”
2.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2.6.2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6.2.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6.2.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6.3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2.6.3.1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2.6.3.2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2.6.3.3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3 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
3.1 银行结算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3.2 财务部门为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需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开具、保管。3.3 银行结算票据的领购。
3.3.1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在公司成立后,确定基本开户行,并根据业务需要领购银行结算票据。
3.3.2 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领购、使用登记簿,对领购、使用的每一笔都应该予以登记票据号码、经办人、用途、金额、兑付情况等。3.4 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
3.4.1 出纳人员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
3.4.2 银行结算票据须保存在财务保险柜内,定期核对保管使用情况。3.5 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
3.5.1 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应采用银行结算票据进行结算,特殊情况应报请财务主管人员批准。
3.5.2 提取备用金使用现金支票办理。
3.5.3 同城业务应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结算。3.5.4 异地业务应使用银行汇票或者汇兑结算。3.5.5 开具要求。
3.5.5.1 开具票据应按规定填写,必须详细填写确定的金额、单位名称(全称)、出票日期、签章齐全,禁止开具远期票据、空头票据和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票据,禁止开具无明确收款人、无金额、无日期的票据。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3.5.5.2 对于开具的银行票据,财务主管或授权人负责对票据金额和收票单位名称进行复核;开具银行票据结算,应取得明确的签收凭据。
3.5.5.3 对于因故造成的废票应及时核销整理,加该“作废”印章,详细登记,并附于正确票据后面做为响应会计凭证的附件保存。3.6 汇票的管理
3.6.1 出票。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 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3.6.2 背书。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得背书(或接受背书):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3.6.3 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 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3.6.4 保证。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3.6.5 付款。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
3.6.6 登记。对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票据号、出具日期、出票人、到期日、票面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等情况。邮寄出的汇票,应及时与对方联系,收取对方签收回执,并登记在册。3.7 票据的丢失处理
3.7.1 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4 其他财务票据的管理
其他财务票据,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以外的票据、财政监制的收据以外的票据等,参照上述2、3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