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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河矿业集团(大全5篇)

山东宏河矿业集团(大全5篇)



第一篇:山东宏河矿业集团

山东宏河矿业集团

恒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简介

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恒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是由山东宏河矿业集团与邹城市恒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玻璃纤维专业生产厂家,是一家正在崛起的现代化企业。

恒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坐落在孔孟之乡、礼仪之邦,人杰地灵、风景秀丽的国家级文化旅游名城——山东邹城,北距济南170公里,南距徐州140公里,京沪铁路,京福高速,日东高速、104国道、京杭大运河均经过此地。

公司占地100余亩,现有资产1.5亿元,建有160台坩埚工艺拉丝炉生产线一条,14机料道拉丝生产线一条,10级球窑生产线一条。主导产品为各种规格的中无碱玻璃纤维纱、粗纱、中碱5号玻璃球等产品。产品主要用于玻璃纤维工业用布、绝缘电子工业压板、锅炉布、橡胶行业用帘子布等深加工制造。年产玻璃纤维细纱、粗纱10000余吨,中碱玻璃球10000余吨,年创销售收入8000万元,年创利税202_万元,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产销两旺,产品供不应求,主要销往华东五省一市。

公司现有员工100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0余人,各类技术操作熟练技工800余人。

公司后勤保障设施齐全,内部设有职工公寓楼、职工餐厅、超市,食宿极为方便。

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正运和恒鑫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忠亮携全体员工,向一贯支持和关心公司发展的新老客户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欢迎来公司莅临指导、洽谈业务。

联系电话:0537—5305265传真:0537—5300903邮编:273500 地址:山东省邹城市经济开发区宏泰路999号。

第二篇:山东宏河圣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山东宏河圣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介

山东宏河圣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孔孟之乡”山东省邹城市工业园区,公司占地面积1000亩,总投资10.5亿元,是山东省202_年重点项目;一期新建年产60000吨食用精制甘薯淀粉及其延伸产品;年产20000吨活性干酵母、15000吨酵母抽提物、30000吨假丝酵母、5000吨甘露寡糖(酵母免疫多糖)、3000吨调味料及其他酵母延伸产品生产线;

公司立足甘薯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公司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项目理念,发展淀粉及制品、酵母、酵母抽提物及渠道配套产品;以食品制造技术、生物发酵技术为依托,形成甘薯淀粉及制品、高活性馒头面包酵母、食品及培养基酵母抽提物、假丝酵母、酵母生物饲料、生物有机肥等多业务领域发展的独具特色的生物技术公司;

公司充分利用邹东山区的甘薯资源,采用全封闭、全管道、全自动化生产精制淀粉;而生产淀粉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经全封闭管道输送到下工段进行综合利用;其中,废渣用于生产发酵用糖,淀粉渣制糖工艺,使得酵母的生产成本具有巨大优势;废水通过浓缩净化达标排放,浓缩物用于生产有机肥或饲料;废气实施密闭净化处理,实现无味排放,整个产业链一气呵成,真正做到了减排增效,实现了清洁生产和资源的节约,彻底颠覆传统淀粉生产的高污染观念,保证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吃干榨尽零排放、节能减排增效益”的环保理念。

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采用大量先进技术(如膜过滤、MVR、磁悬浮、热回收技术、低温连续真空干燥等新技术),引进大量国外先进设备,以确保公司在技术和设备领先优势,提升产品质量,降低产品单位能耗,实现节能减排目的,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公司科研技术实力雄厚,已建成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由中国工程院院士范云六担任高级技术顾问。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科研队伍,同时与一大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保持紧密合作。公司自主研发的多酶法联合催化和转化甘薯生物质(甘薯渣和废细胞液)制备葡萄糖整体技术为国内外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酵母抽提物项目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已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公司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量合格确认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KOSHER(犹太教食品规格)认证、HALAL(伊斯兰教食品规格)认证及QS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秉承“品质、创新、亲和”的经营理念和“快速、协同、专业、精细”的工作作风,以诚信文本,做中国可信赖的淀粉及生物制品公司。提供符合客户期望的、持续稳定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要求,帮助客户发展,是山东宏河圣齐的工作核心;跟踪全球最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以一流的技术、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与客户一起共谋发展,共创企业价值,是山东宏河圣齐工作的责任。

第三篇:山东××矿业集团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山东××矿业集团

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山东××矿业集团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为首”理念,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一、二次集中行动,深入开展了第一季度“一通三防专项项整治活动”、第二季度“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和六月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强化人本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素质,以员工素质保安全;突出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防治水等安全重点,狠抓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了“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和“双基”建设工作,以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保安全;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实现依法保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促进了集团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上半年,集团公司消灭了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共安全生产原煤××××××吨(截止202_年6月27日),实现了安全生产双丰收。

1-6月份公司及三矿共迎接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4次,共提出问题和隐患26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检查1次,共提出问题和隐患12条;泰安市煤炭管理局检查9次,共提出问题和隐患50 1

条;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检查一次(未出具检查笔录);×××煤炭工业管理局管理局检查29次,共提出问题和隐患365条;安监办共陪同检查44次,组织检查49次,查出问题140条。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检查查出问题7条未整改完成外,其余问题已经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完毕。

山半年集团各矿共受到主管部门检查罚款3

次,共计罚款7万元,其中××煤矿罚款2次,共计罚款5万元,××煤矿受到罚款一次,罚款2万元。××煤矿受到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停产整顿处罚一次。

1-5月份三矿共计划生产原煤生产原煤×××

××吨,实际生产原煤×××××吨,完成计划产量的××××。计划掘进进尺××××米,实际完成掘进进尺××××,完成计划进尺的××××。

按照集团公司《202_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

见》的部署要求,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为活动主线,实现集团安全工作季季有主题的规划,以开展系列专项整治活动为载体,把不同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融入各项活动中,不断强化安全管理。

(1)深入开展一季度“一通三防专项整治” 活

动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一次集中行动,胜利实现安全生产开门红。

通过活动的开展,各煤矿进一步健全了“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完善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认真排查和治理了

各类“一通三防”隐患,提高了矿井防灾、抗灾能力,为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深入开展二季度“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活

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二次集中行动,结合 “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的开展,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胜利实现上半年安全生产。

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专业化管理,提高机电运

输管理水平,夯实矿井机电运输安全运行基础,杜绝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结合集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二次集中行动实际情况,自202_年 4月20日至6月30日开展机电提升运输专项整治活动。

通过六月份 “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技能比武”、“ 安全签名”、“安全征文”、“演讲比赛”、“现场处置预案演练周”、“学标准、学规程、提素质、促安全”等活动,不断提高了员工安全素质,规范员工行为,打造特色金阳集团安全文化,夯实安全基础。在一季度安全大好形势的基础上,保证二季度安全生产稳定发展,实现了全矿安全生产双过半。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今年以来,集团公司各煤矿在安全工作上,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文件精神的时贯彻学习的力

度不够。

2、矿井安全生产绩效逐级考核不能严格按照集团公司

要求在矿井内部推行,考核过程中有不严不细的现象。

3、“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规范,个别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小。

4、“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很严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管理不严不细,造成发生了2起轻伤事故,分别是××煤矿采煤二区4月23日中班放炮事故,××煤矿采煤二区5月2日中班顶板事故,两名同志受轻伤。

5、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建设工作,与其他先进单位

相比,差距还很大,仍需下大力气向深层次发展。

以上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克服。

下半年安全工作继续围绕集团公司《202_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总体安排开展工作,总体规划如下:

(一)奋斗目标。

坚决杜绝重伤以上人身责任事故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三矿保持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价A级矿井和省级“双基”建设先进矿井。

(二)具体安全工作安排。

按照我矿安全工作“季季有主题”规划,三季度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第三次集中行动。主要是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建设、“标准化调度室”、“矿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全面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迎接好泰安市煤炭局7月上旬公司组织的检查验收。四季度开展“奋战四季度,实现安全年”活动,全

力打好四季度安全攻坚战,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继续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建设、“标准化调度室”、“矿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工作,迎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

具体开展好七项工作:

1、继续抓好矿井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防止骄傲自满和松懈麻痹的现象,以零起点的精神,把过去的作为镜子、作为动力,抓好今后每一天、每一时和每一分钟的安全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双基”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双基”工作。进一步完网络体系和运行机制,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健全管理、考核制度。进一步理顺和落实“双基”工作责任,把安全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有机结合,不断夯实矿井安全基础,全面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流矿井。

3、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第一责任和员工的教育培训,做到员工安全教育不断线,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4、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一个办法”全面落实各级安全责任,认真实施安全规划和措施,使安全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争创“本质安全型煤矿”。

5、强化“”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防止

工作流于形式,二是避免工作不负责任和失职,确保事故隐患及时得到发现和处理,保证安全生产。

6、继续坚持安全检查不断线。把党政工团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相结合。坚持“小题大做”抓安全,凡不符合作业规程的,坚决予以制止,凡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坚决停产、挂牌督办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7、强化安监队伍建设,努力建设精干、高效、求真务

实、清正廉洁的安监队伍。坚持安监员在现场就事论事抓问题的工作方法,进一步强化精细化管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为实现全矿安全奋斗目标把牢第一关、站好第一岗。

第四篇:矿业集团

关于对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公司

鸡西分公司所属11家地面厂矿环境违法行为

限期整改的通知

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公司鸡西分公司:

按照省环保厅、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环保局于202_年3月起对我市穆棱河流域涉水企业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所属大部分厂矿均存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建立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用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就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详见附表)

(一)“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1家煤矿新建的矿井水治理设施均已执行“环评”登记及审批手续,但均未建设突发性应急事故缓冲池,导致矿井水涌出量超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时矿井水直接外排。

东山煤矿等8家煤矿的矿井水治理设施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理系统,导致矿井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直接或间接外排。

盛和煤矿九井、正阳煤矿等8家煤矿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山煤矿洗煤厂、平岗煤矿洗煤厂等4家洗煤厂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1家煤矿新建的矿井水处理设施等新建污染治理设施

项目,均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正阳煤矿等9家煤矿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11家煤矿、6家洗煤厂均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盛和煤矿九井、张辰煤矿、正阳煤矿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

盛和煤矿立井、十一井等9家煤矿已建成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能力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但均存在矿井水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用现象,以避开用电高峰时段的方式集中排放矿井水,导致矿井水瞬时排放量超出矿井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无法实现全部矿井水处理后达标外排。

城山煤矿、双河煤矿矿井水污染物排放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GB20426-202_),监测报告附后。

(四)限期治理完成情况

盛和煤矿立井、十一井已按照我局下达的限期治理要求完成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但未在202_年10月31日前完成环保验收;盛和煤矿九井我局已于202_年1月9日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应于202_年10月31日前完成限期治理工作。

(五)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

滴道盛和煤矿等7家煤矿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按照《污染源自控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六)排污口规范化现场检查情况

11家煤矿均未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污水排放口。杏花煤矿、张辰煤矿存在矿井水、生产生活污水、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汇经一条管线混合外排情况。

11家煤矿、6家洗煤厂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措施,原煤、煤泥露天堆存,装卸、存储过程中所产生二次扬尘极为严重。较为突出的有正阳煤矿、东海煤矿、梨树煤矿。各煤矿建立的原煤仓存储容积为2500-4000吨不等,均无法满足日原煤产量需求,约2/3的原煤露天散放在储煤仓或站台周围。

(七)存在的其他问题

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煤矿和洗煤厂,均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对进、出水质进行化验,无法判定菌群存活率是否能够达到污水治理要求。

6家洗煤厂煤泥存储场地未建设煤泥溢流水围堰或溢流水收集措施,导致煤泥溢流水直接外排至周边沟渠最终汇入

穆棱河,而且城山矿洗煤厂、平岗矿洗煤厂、杏花洗煤厂等各别洗煤厂存在洗煤废水外排现象。

二、整改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各煤矿、洗煤厂应办理排污许可证。

2.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相关规定,完成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及供热锅炉的配套项目建设及环保验收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矿井水治理设施应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运行,不得擅自闲臵或停用,故障停用前需向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停用;应建立矿井水突发性事故应急缓冲池,对超过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时或矿井水处理设施故障停用时的矿井水进行临时存储,实现矿井水的达标排放;应建立矿井水污泥处理设施,实现矿井水处理后剩余污泥综合利用。

4.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测厂内菌群成活率是否达到污水治理要求,每日分时段对污水治理设施的进、出水质进行比对化验,保证各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运输、装卸、存储易产生粉尘物质的单位,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抑尘措施。因此各煤矿、洗煤厂应加大储煤仓容量并建设防风抑尘措施控制厂内粉尘的二次扬散。

6.各洗煤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建设专用的煤泥存储设施,实现煤泥的密闭存储及煤泥溢流水的回收,封闭洗煤废水外排口或溢流沟渠,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各煤矿、洗煤厂应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停用时或因不可抗拒力导致水污染防治设施失效时启动应急预案。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控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各煤矿应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的,将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0.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各煤矿的污水排放口应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臵,按照《污

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臵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应设臵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臵或其他计量装臵。

废气排放口中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排气筒应设臵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臵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口位臵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臵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臵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请你公司针对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于4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至市环保局,经市环保局审核批准后按时限进行整改。市环保局将对你公所属厂矿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对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按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篇:阜新矿业集团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友煤矿 “5·26” 较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202_年5月26日23时09分,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艾友煤矿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上段和入风联络巷下段72.5米范围内发生一起较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6.1万元。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及阜新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5月27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辽宁省政府相关规定,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监察分局会同阜新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阜矿集团等部门成立阜矿集团艾友煤矿“5·26”较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同时聘请5名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

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井下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阜矿集团概况

阜矿集团前身为阜新矿务局,始建于1949年1月,202_年6月改制为阜矿集团,省属国有企业,其中本埠生产煤矿5处,核定生产能力960万吨/年。

(二)阜矿集团艾友煤矿概况

艾友煤矿隶属于阜矿集团,位于阜新市清河门区,1992年建井,1997年投产,202_年核定生产能力220万吨/年。

矿井采用立井开拓方式,共有三条井筒,通风方式为混合式(一入两回),通风方法为抽出式,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37.7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7.35立方米/

吨,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为自燃。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式,回采工艺为综采放顶煤,掘进工艺为综掘和炮掘。1601综放工作面平均纯煤厚度6米,全层厚度5.7~11米,平均8.4米,煤层倾角10°,对应地面标高+125.3米,井下标高-530.5米,开采垂深为655.8米。

矿井现处于残采阶段,在回采期间曾多次发生“煤炮”现象,目前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采工作面,3个掘进工作面。202_年原煤计划180万吨/年,1至4月份累计生产原煤59.78万吨。

(三)阜矿集团艾友煤矿证照情况

1.采矿许可证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证号:C***0064556,有效期至202_年9月1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编号:MK安许证字〔20130203〕,有效期至202_年12月11日。

3.营业执照由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分)***,有效期至202_年9月1日。

4.矿长宋宇兵的安全资格证由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颁发,证书编号:第***437号,有效期至202_年12月31日。

阜矿集团艾友煤矿证照齐全有效。

(四)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为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上段和入风联络巷下段72.5米范围内。

1601综放工作面位于102采区北部,主要回采102采区三条上山保护煤柱,该保护煤柱区除西部为边界断层外其余周边已全部回采完毕。该工作面自202_年8月21日开采,截至202_年5月26日,回风顺槽、入风顺槽分别距设计停采线8米和13.2米,现正做撤除准备。

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受采动影响,巷道变形,已对92米巷道进行了维修,巷道宽5.5米,中高3.2米,现正在对两帮补打加强锚索。

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联络巷为拱形断面,巷道宽4.7米,中高2.5米。在入风联络巷下段施工拆装硐室,硐室长33米,宽6.5米,高5.5米,采用锚索+金属网+钢筋梯联合支护,现已施工20米。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26日四点班,掘进三队出勤10人,安排3人在入风巷上段对巷帮补打加强锚索,4人在入风巷中段对巷帮补打加强锚索,2人负责运料,1人负责看带式输送机。大修二队当班出勤11人,5人在入风联络巷施工拆装硐室,2人负责出货、运料,1人负责看刮板输送机,3人在入风联络巷上段负责巷道文明生产。

23时22分,掘进三队副队长刘海龙和大修二队队长杜清先后向矿调度汇报,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上段和入风联络巷下段拆装硐室响“煤炮”埋人了,巷道严重变形,设备位移。

(二)事故抢救经过

矿调度接到事故汇报后,随即向矿领导及集团公司报告。阜矿集团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成立了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井下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互救,3名受伤人员及其他14人安全升井,并将3名受伤人员送往阜矿集团总医院医治。阜矿集团救护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在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上段巷道内发现1名遇难人员,在入风联络巷下段巷道内发现3名遇难人员。截止到5月27日5时59分,4名遇难人员全部运出事故地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601综放工作面临近采终,煤柱区域应力集中,在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时,诱发冲击地压,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阜矿集团及艾友煤矿对残采区冲击地压灾害认识不足。艾友煤矿1601综放工作面布置在102采区北部,主要回采102采区三条上山保护煤柱,处于应力集中区,未按冲击地压煤层管理。

2.技术管理不到位。没有认真分析矿井残采阶段102采区煤

柱处于应力集中区,对矿井发生冲击地压的可能性估计不足,井下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后没有引起重视,未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巷修作业规程和拆装硐室开帮、挑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没有考虑诱发冲击地压事故的可能。

3.安全管理不到位。1601综放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矿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分析研究,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作业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没有采取措施。

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煤矿安全规程》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工作不严不细;安全培训不全面、不系统,职工自主保安、群体保安意识不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阜矿集团艾友煤矿“5·26” 较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为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鲁国军,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大修二队副

队长。负责全队生产管理工作,事故当班跟班。冲击地压知识匮乏,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作业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没有采取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二)杜清,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大修二队队长。全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冲击地压知识匮乏,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作业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没有采取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三)王树新,阜矿集团艾友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生产技术科全面工作。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后没有引起重视,未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巷修作业规程和拆装硐室开帮、挑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没有考虑诱发冲击地压事故的可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撤职处

分。

(四)李俊杰,阜矿集团艾友煤矿设计科科长。负责设计科全面工作。井下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后没有引起重视,未提出按冲击地压煤层管理建议,未编制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五)李海良,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全矿巷修技术管理工作。巷修作业规程和拆装硐室开帮、挑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没有考虑诱发冲击地压事故的可能;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及时分析研究,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陆振军,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副总工程师。分管全矿生产准备管理工作。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

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七)孙少辉,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安全监察局驻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责安全监察处全面工作。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八)张信才,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管理工作。1601综放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及时分析研究,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九)赵国志,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和巷修管理工作。井下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后没有引起重视,巷修作业规程和拆装硐室开帮、挑顶安

全技术措施审批时,没有考虑诱发冲击地压事故的可能,没有组织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对《煤矿安全规程》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冯国元,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党委书记。全矿安全思想教育第一责任者。对本矿干部和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自主保安、群体保安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党委书记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一)宋宇兵,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矿长。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1601综放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安排分析研究。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刘智,阜矿集团通风处处长。负责“一通三防”、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工作。对阜矿集团艾友煤矿残采区冲击地压灾害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潘利明,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防治冲击地压技术管理工作。对阜矿集团艾友煤矿残采区冲击地压灾害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_〕99号)规定,建议对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停产整顿、罚款50万元。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阜矿集团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红线意识;认真贯彻学习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加强对冲击地压矿井的管理。阜矿集团要建立健全防治冲击地压组织机构,编制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冲击地压矿井的监督检查;鉴于艾友煤矿发生冲击地压事故,该矿必须按照冲击地压矿井进行管理,同时停掘事故区域的1603接续工作面回风顺槽、入风顺槽。

(三)加强技术管理。阜矿集团针对所属冲击地压矿井特

点,进一步加大技术攻关力度,积极与科研机构合作,加强对冲击地压基础数据的监测收集和分析研究,确定符合实际的预测预报指标体系;合理安排开采布局和采掘顺序,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要充分考虑冲击地压危险因素的影响;艾友煤矿要制定1601综放工作面撤除期间的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该工作面安全撤除。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基层区队领导跟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发现冲击地压预兆,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及时汇报。

(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阜矿集团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以“防治冲击地压”为重点内容的安全培训,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增强自主保安、群体保安意识。

(六)鉴于艾友煤矿资源枯竭的实际情况,阜矿集团要抓紧研究制定该矿退出方案,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制定退出期间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友煤矿

“5·26” 较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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