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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学习十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情况报告(精选)

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学习十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情况报告(精选)



第一篇: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学习十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情况报告(精选)

铜仁市万山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贯彻学习十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情况报告

区环境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

根据区纪委、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十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通报》的通知,万纪〔202_〕6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现将贯彻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营造环境建设氛围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道路发展环境,坚决查处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以“十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件”为戒,2月7日,我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十起损害发展环境典型案例》。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引以为戒,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把软环境当作硬任务,用硬措施治理软环境,努力营造开放开明的投资环境、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诚实守诺的信用环境、优化美化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加强环境建设意识,把学习贯彻落实到实处我局始终将环境建设年作为全局工作之首,在全局树立“人人都是发展环境”、“事事关乎交通形象”的意识。要求全

局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加强党性修养,转变工作作风,当好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恪尽职守、认真履责,廉洁从政的表率,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推动整个发展环境的优化。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第二篇: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电子版)202_年12月30日第三版专题

网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_-12/30/content_106513.htm?p=-1

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_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2_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2_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2_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2_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2_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2_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_年9月1日至202_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2_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边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典型意义】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常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处集体土地种植樱桃。202_年,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迁至曲忠全樱桃园毗邻处从事铝产品生产加工。202_年4月,曲忠全提起诉讼,请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废气,赔偿其损失501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曲忠全提交了烟台市牟平区公证处勘验笔录、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樱桃叶片氟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后经双方共同选定和取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对樱桃叶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检测,检测报告表明:距离富海公司厂区越近,樱桃叶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樱桃树叶氟含量检测报告、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烟台市牟平区气象局出具的202_年2月至202_年5月的气候情况等证据,拟证明其不存在排污行为,曲忠全樱桃园受到损害系气候原因所致。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赔偿曲忠全损失204万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富海公司赔偿曲忠全224万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曲忠全提交的公证勘验笔录和检测报告,与相关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曲忠全的樱桃园受到损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已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富海公司作为侵权人,其提交的樱桃树叶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中距离厂区越近浓度越低的结论有悖常识;厂区大气氟化物含量检测报告系202_年5月7日作出,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天气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确实存在天气恶劣等影响樱桃生产的原因,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对曲忠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材料。本案判决作出于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要求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衡平双方利益具有典型意义,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同时,本案判决运用科普资料、国家标准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作出事实认定,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提供了示范。

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沈海俊系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机械设计院)退休工程师,住该院宿舍。为增加院内暖气管道输送压力,机械设计院在沈海俊的住宅东墙外侧安装了增压泵。202_年,沈海俊认为增压泵影响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沈海俊撤回起诉,机械设计院将增压泵移至沈海俊住宅东墙外热交换站的东侧。202_年,沈海俊又以增压泵影响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声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械设计院停止侵害,拆除产生噪声的增压泵,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根据沈海俊的申请,法院委托蚌埠市环境监测站对增压泵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监测,增压泵作为被测主要声源,在正常连续工作时,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所有指标均未超过规定的限值。沈海俊关于增压泵在夜间必须是零噪声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海俊的诉讼请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客观上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经委托鉴定,在增压泵正常工作过程中,沈海俊居住卧室室内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机械设计院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各方利益,促进邻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质量。

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科威购买了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2_年2月,袁科威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显示袁科威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2_)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袁科威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嘉富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袁科威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嘉富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嘉富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科威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2_)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科威进行补偿;支付袁科威精神抚慰金1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2_)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_年10月5日,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梁兆南报告,梁兆南所承包的下走水库因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所属华润水泥厂所排入的污水污染致使大批鱼类死亡。该局与县环境监测大队、思阳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前往现场调查,调查报告显示,下走水库水质发黄混浊,水库周围靠近岸边的水面及其他水面出现死鱼;华润水泥厂的排水沟有水泥、煤炭等粉灰不断排入水库。上思县渔政管理站出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记载,华润水泥厂位于水库上游,有水沟直接排到水库。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会同思阳镇政府、六银村、龙怀村及华润公司等单位到现场勘察,发现库中鱼类基本死亡。梁兆南提起诉讼,主张华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梁兆南的鱼类损失为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润公司有污染源进入梁兆南的养殖水库,其水库中鱼类基本死亡。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联合调查组三次现场勘察、对周边群众进行询问后形成的,并无违法情形,调查报告得出下走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应予采信。华润公司存在污染侵权行为,其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赔偿下走水库鱼类死亡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华润公司赔偿梁兆南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成立联合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固定、保全证据,为受案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受案法院根据调查报告等,认定华润公司有污染行为,梁兆南承包的水库确有鱼类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水库鱼类死亡与华润公司排污有因果关系,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肯定了本案的做法。

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_年2月20日,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祥物流公司)所有的油罐运输车,在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所载变压器油泄漏。事故发生后,遂渝高速公司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撒沙处理油污路段。经铜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长约1公里、宽约10米的路面被泄漏的变压器油污染。泄漏的变压器油顺着高速公路边坡流入高速公路下方雨水沟,经涵洞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鱼塘水面有大面积油层漂浮。经铜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鱼塘挥发酚、石油类浓度均超标。经鉴定,周航损失鱼类经济价值为35万余元。周航提起诉讼,要求明祥物流公司、遂渝高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祥物流公司运输车辆在遂渝高速公司管理的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变压器油泄漏,导致周航承包的鱼塘中鱼类死亡,明祥物流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渝高速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其控制、管理路产的周边情况,在交通事故导致变压器油大量泄漏并可能导致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损害的扩大。遂渝高速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仅应急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并未对该路段周围油污进行清理,致使油污流入周航承包的鱼塘造成进一步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判令明祥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渝高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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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施工期间,距离施工现场约20至30米的吴国金养殖场出现蛋鸡大量死亡、生产软蛋和畸形蛋等情况。吴国金聘请三位动物医学和兽医方面的专家到养殖场进行探查,认为蛋鸡不是因为疫病死亡,而是在突然炮声或长期噪声影响下受到惊吓,卵子进入腹腔内形成腹膜炎所致。吴国金提起诉讼,请求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损失150万余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国金养殖场蛋鸡的损失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吴国金应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虽然吴国金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造成吴国金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借助养殖手册、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建立计算模型,计算出吴国金所受损失并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35万余元。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肯定了一审法院以养殖手册及专家意见确定本案实际损失的做法,终审判令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赔偿吴国金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作了有益尝试。

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石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自202_年起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灰沙环保砖厂,所建厂房位于李才能羊圈及屋舍西面隔壁。李才能认为海石公司生产经营排放的石灰粉尘、烧锅炉产生的蒸汽、废烟及设备噪声等造成了山羊和种植的菠萝蜜树叶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石公司停止侵害,停止石灰粉碎和烧锅炉生产作业,赔偿其菠萝蜜树叶及林下草地失去草料价值所致损失以及其身体健康损害、水井污染和孕羊流产等损失共计53000元。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导李才能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并免去其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承办法官及时赴现场查勘、拍摄固定海石公司污染行为的有关证据,向环境保护、国土主管部门调取海石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占地及排污等证据。考虑到损害鉴定费用高、周期长,而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为依法妥善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在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促成李才能、海石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石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才能损失53000元,并于签收调解书时当场支付赔偿款。调解书生效后,一审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监督海石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污染,防止后续环境损害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第三篇:交通运输局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促进个人素质全面提升

——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全面回顾、总结过去五年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进一步动员全党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后,我通过局动员大会系统学、机关每天集中学、县委党校张建刚老师辅导学和自学等多种形式全面理解了十八大精神的内涵和重要意义。下面,我结合本职工作实际,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的重要成果,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创造了更好的环境。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十八大的灵魂,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是十八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要准确把握十八大的基本精神,这是学习和贯彻的前提。

二、把学习十八大作为当前和今后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要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党的十八大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的报告,博大精深、意义深远,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必须花更多的时间,下更大的功夫。继续深入学习十八大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尤其要把握好报告的主题和灵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我们本职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要采取“紧扣主题、分层实施、联系实际、强化落实、加强监督”等手段提高学习效果,做到保质保量地完成学习任务。

三、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全面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党性修养、廉洁从政、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为我们新时期的交通运输队伍建设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我们要把十八大的精神实质和报告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通过精学、通学、深学、全面学、系统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提高知识层次,转变观念作风。同时要把学习十八大精神同个人本职工作相结合,不断学习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带着问题研究学,努力提高自身的个人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学习当作一种工作、追求和享受,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全面提高个人整体素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新时期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要求,才能使自己的写作水平不断提高,才能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

四、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增强交通运输服务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任何时候都要

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这一重要论述,鲜明回答了为谁谋利、替谁掌权这个重要的问题。交通运输与人民群众生活密不可分,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必须增强交通运输服务宗旨意识,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转变自己的工作作风,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认真查找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做好本职,为服务全县百姓出行生活需要添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认真按照“十个一”、“四结合”的要求,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十八大精神融入思想,化为实践,贯穿到我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尽职尽力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我县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第四篇:教育部通报十起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最终版)

教育部通报十起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

[ 作者:焦新 转贴自: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点击数:80 更新时间:

202_-3-4 ]

近日,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对202_年教育乱收费信访举报办理及

查处的10起典型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

1.重庆市多所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费和择校“退款手续费”问题。重庆市第十一中学、第二外国语学校(民办)等12所中小学及1所幼儿园违规收取173名学生家长的择校费20.05万元和择校“退款手续费”375867.4元。经调查核实,全部清退违规收费;对违规区县教委进行约谈批评;对违规收费的12所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重庆市第十一中学负有责任的副校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第二外国语学校(民办)董事会给予该校负有责任的副校

长行政警告处分。

2.宁夏海原县县城小学收取学前班赞助费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一小、三小、四小3所学校学前班于202_年教师节期间,通过要求家长购买“赞助票”的方式,分别违规收取赞助费5.95万元、13.63万元、11.32万元。经调查核实,海原县纪委给予3所学校校长行政警告处分,清退全部违规收费,并在全县教育系统对此事进行通报。

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小学违规收取赞助费问题。202_—202_,仰天湖小学共收到捐赠助学款139.43万元。经调查核实,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免去该校校长职务,将负有责任的总务老师调离财务岗位。区纪委对上述两人其他问题已立案调查,将结余资金上缴区国库。

4.四川省广元市广元中学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问题。广元中学向1608名202_届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共计144.72万元。经调查核实,广元市责令广元中学校长、工会主席作出深刻检讨,并予以诫勉谈话,已免去工会主席职务,将套取的18.5597万元上缴财政。

5.贵州省遵义县第六中学违规收取补课费等多项费用问题。贵州省遵义县第六中学自202_年秋季起利用星期六和202_年寒假对部分九年级学生补课51天,收取389人补课费19.45万元。自202_年起向七年级入学新生每人收取军训费、资料费100元,共约8万元。经调查核实,遵义县给予该校校长党内警告处分,对学校领导班子诫勉谈话,对该校违规收费行为全县通报批评,将剩余的12.8万元补课费全部清退给学生。

6.广西桂林市临桂县第一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问题。临桂县第一小学22名教师每周末到“神墨”培训机构和“朝阳文化”培训机构从事补课活动,参与培训的学生包括临桂县第一小学、第二小学共66人,每生每学期收费300元/科,培训机构按每生交费15%收取管理费,教师按学生人数、课时提取报酬,共计21.866万元。经调查核实,临桂县教育局取消参与违规补课的22名教师当年评优资格,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处分。

7.湖北省荆州市荆州中学“罚款特色班”问题。荆州中学高二(15)班班委会对不遵守校纪学生进行经济处罚。经调查核实,荆州市教育局责令学校取消罚款班规,作出反省和检查,将罚款如数退还学生;撤销班主任的职务,取消其评先、晋级资格,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对事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开展自

查自纠。

8.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4所学校违规收取考试费等费用问题。延安市甘泉县第一小学违规向学生收取期末考试费、月考试卷费、单元测试卷费共计3.12078万元,甘泉县第二小学违规向学生收取期末考试费、月考和期中试卷费、单元测试卷费、新课改导学案费共计4.258万元,甘泉县初级中学违规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补课费共计56.202_万元,甘泉县高级中学违规收取考试费、补课费共计36.3886万元。经调查核实,陕西省教育厅、延安市纪委、延安市教育局责令4所学校将违规收取的费用99.96818万元全部退还学生及家长,对延安市甘泉县违规乱收费问题,进行全省通报批评;给予甘泉县教育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甘泉县第一小学校长、甘泉县第二小学校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甘泉县初级中学校长行政警告处分。报请延安市纪委对甘泉县高级中学校长进行

处分。

9.海南省部分学校学生购买“校鞋”问题。海南省教育厅勤工办违规下发《海南省教育厅勤工俭学办公室关于推广穿用“爱格乐”牌学生鞋试点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海口市、定安县、临高县、屯昌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等5个地区9860名中小学生购买了“爱格乐”牌学生鞋,涉及中学7所、小学8所。经调查核实,海南省教育厅撤销了该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取消海南省临高县教育服装厂中小学校服生产中标企业资格,禁止其参加下一轮海南省中小学校服生产企业准入资格招投标,责成其为退货的学生无条件退款;对相关学校领导和

教师给予通报批评。

10.广东省湛江吴川市学生自购桌椅上课问题。广东湛江吴川市13所学校在经费拨付充足的情况下,存在学生自购桌椅上课问题,自买桌椅6076套。经调查核实,吴川市要求13所学校足额配齐桌椅,并通知学生家长带回购买桌椅;对川西中学、黄坡镇大院小学、振文镇中心小学3所学校校长作出先免职后调查的处理决定;吴川市纪委对振文镇中心小学副校长、黄坡中心小学校长、黄坡镇大院小学原校长、振文中心小学原校长党内警告处分。吴川市纪委正在责成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吴川市教育局、川西中学、黄坡镇、振文镇有关领导给予责

任追究。

第五篇:县交通运输局迅速传达学习贯彻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县交通运输局迅速传达学习贯彻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2月6日上午,县交通运输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指出,全县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工作思路、目标,既符合省、市有关精神,也符合我县发展实际,体现了“凝心聚力、加压鼓劲、负重奋进”的精神。我局全体干部职工要以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会上,局长李涛回顾总结了202_年交通运输行业取得的成绩。202_年,我县交通重点工程稳步推进、行业管理有序高效,受到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肯定。在目标考核中,我局荣获县级部门综合考核一等奖,同时还在多个单项考核中名列前茅。

会议强调,当前正是 “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关键时期,建设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交通事业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要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大力开展“项目攻坚年、作风转变年”活动,做到高位求进、加快发展,用交通的更好更快发展支撑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最后,李局长还就抓实抓细抓好202_年重点工作提出了意见。今年我局肩负的工作头绪多,担子重,全局干部职工一定要收心铆劲,凝心聚力,将全部的精力集中到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键点上来:一是对接省“十二五”交通综合规划,结合县情,做好项目规划,全力争引项目;二是细分任务、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制定项目推进日程表,实行“半月报告”制度,确保重点项目有序推进;三是按照“奖惩同步、保位夺奖”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抓好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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