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玩具小作坊实践报告
玩具小作坊实践报告
学院:电气工程学院
班级:建电104
姓名:周其学号:1012062122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即使这样在中国制造业仍然是主导产业。现在,在农村里大大小小的小作坊到处可见,他们大多是生产玩具,服装等。这个寒假里,我对这样的小作坊的基本组成、经营模式、销售流程做了个调查,并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并以玩具小作坊为例阐述调查结果。
关键词:经济 制造业 农村 小作坊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应该重视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尤其在注重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更要以社会实践作为培养个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寒假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向课堂外的一种延伸,也是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同时实践也是大学生学习知识,锻炼才干的有效途径,更是大学生服务社区,回报社会的一种良好形式。所以,社会实践即够锻炼自己,也让自己的寒假生活过的很充实。
在我的家乡,有许多小型作坊,他们大多是生产玩具和服装的。这些厂的员工都是在家种田的妇女,她们都是一边工作一边种田。这也是这些厂的一个特点。在这个寒假里我来到了我小姑工作的玩具厂是一种典型的小作坊经营模式。在玩具厂参观学习地两天时间里,让我对玩具行业有了大概地了解。玩具产业作为制造业的其中一员,浓缩了制造业地普遍特点。以产品为中心来组织运作,而且更兼具了劳动密集型工业地生产运作方式,工人地劳动是价值地来源。
由于玩具制作简单,所以想这些小型玩具厂只有一件大厂房,所有的工作流程都在这里完成。厂房狭窄,设施简陋。员工工作条件差,没有空调,夏天室内温度高(在农村,农民的要求并不高,在她们看来只要有活做能挣钱就行
了。),员工的基本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这里的制作作坊都没有空调设施,都没有满足工人的基本保障。从另一个角度也反应出农村文化素质较低的现实,也反应了农民朴实勤劳的本质。她们只追求过着基本的生活,用她们自己的双手挣来的美好生活。
玩具厂分两个车间,加工车间和包装车间。玩具厂没有大型的机械,都是些小的工具。一般都是木工用的些工具,有刨子、电锯、锤子等。工作流程简单,一般要用的材料都会加工好的,没有过于复杂的流程。工人分配合理,加工都是有男工完成,包装都是有女工完成。虽然空间小、员工少,但工作流程清晰,分工合作,工作效率高。
具体地介绍一下生产流程,首先是接订单。然后玩具制造厂地设计人员会根据客户带来的玩具样版以及设计要求作简单的整合(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制造用料才最少),试制一个,根据试制过程中得出地方法结论,列出一张生产单子。接着就根据要求采购材料,材料五花八门,大至是各式各样的木板、配件等。然后厂方或按照配料一次性发货,一些配件都是加工好的。货到了之后,紧接着的就是不间断的加工包装出厂。在这期间合格地就进仓库,等待客户派人到厂进行最后验货。验货合格地,就可以签放行条,运输、交货。
所有工序中,制作样品是全厂最最核心、要求最高地部分,说白了其实就是工厂的利益所在。一个好的制作样品其实就是将利益最大化。厂家的投入少了,自然受益就会多了。该厂将很大精力放在了质量检验上,对质量要求很高,可见在其竞争策略中,产品质量居于首位。这样做是十分实在可行的。由于玩具市场的需求量很大,该厂的生产基本一年里是不间断的,也不必担心产品销售
问题,所以他有大量精力投放在质量检验上,只要在成本许可范围内,将质量做到最好,就不需要担心其他问题了。
工厂的生产作业为流水作业,采取小流水作业的原因主要是由玩具加工的特点决定地:玩具工序短,交货期短,品种多,结构复杂,不固定,厂小人少,不可能大批量,用大流水方式去完成,所以小流水比较适合。生产工人分为八个小组,每组按照工序的简单与复杂分为3到5人不等,每组分配有一个师傅。师傅主要负责工序的检验。
这种小作坊每年都会有一段生产真空期,因为在每年秋收时员工都会回家干活,所以工厂也会停止生产。员工的工资以按劳分配的原则,高低不等。逢到过节厂家都会有礼品分发,每年到年底也都有分红。
在短短的七天的实践中,尽管是疲惫受累但更多的是欣慰,因为我感觉到自己的成长。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厂里各个员工以及领导的好评,也通过走进基层了解更多现实问题,树立了正确的成才观,这次亲身体验让我有了更深刻感触,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
总之,这个寒假的社会实践是丰富而又有意义,一些心得和体会让人感到兴奋,但却决不仅仅用兴奋就能描述的,因为这是一种实实在在收获, 是对“有经验者优先”的感悟„„
第二篇:小作坊情况调查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的调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对于食品生产企业人员素质的提升、生产加工行为的规范以及产品质量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得到长足提升的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却依然徘徊在监管的边缘。
202_年,我局组织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状做了一次较为彻底的调查,现将情况汇总如下:
一、我市小作坊现状
(一)分布情况 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多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玉米面等);
2.食用油(芝麻油、花生油等);
3.豆制品(豆腐、豆片、豆丝等);
4.淀粉制品(粉条、粉丝、虾片等);
5.肉制品(酱卤肉、烧鸡、灌肠等);
6.蔬菜制品(酱腌菜等);
7.炒货食品(炒花生、瓜子等);
8.蛋制品(咸鸭蛋等)。
目前,全市纳入监管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共计93家,多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主要原因其一是从业者本身就居住在这里,其二是这里的房屋使用成本以及人工成本较低,另外,从业人员较容易招聘。
(二)小作坊现状
1.证件不全。部分小作坊存在无证照生产或者从业人员无健康证问题,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隐患。
2.生产环境简陋。加工车间基本比较狭小,生产设备陈旧简陋,有的是简单的自制工具,普通的火炉,非食品用的塑料盛器,周边环境都比较脏、乱、差,不符合卫生条件,生产场地和日常生活场地在一起。
3.原料采购和存储不规范。从使用的原料来看,大部分小作坊原辅料采购把关不严,有些来源于其他小作坊,质量无保证。使用于食品的着色、防腐、调味等原料,基本上来源于农贸市场,无购进记录,使用的剂量也无法保证符合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存储环节缺乏必要的防鼠、防潮等防护措施。
4.管理基本凭经验。自身管理能力不强,几乎没有内部
管理制度,没有制定严谨操作性强的工艺文件,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基本上凭经验进行,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从执行标准情况来看,大部分从业人员不知标准为何物,几乎没有检验工序,产品合格与否多以经验评判。食品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较为突出。比如,存在废料回收使用问题,存在产品做差了也舍不得扔掉的问题,易产生质量隐患。从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来看,大部分产品没有定型包装和商品标签,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质量有关的资料不全。
5.销售区域多固定。从销售的情况来,产品销售区域以城镇和城乡结合部为主,销售渠道大部分是自产自销,少部分是有卖家上门取货再转卖。无销售记录可查。
6.从业人员素质较差。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或下岗人员,文化程度低,产品质量卫生意识差,流动性大,有的没有健康体检就上岗,因此“不懂、不会、不能写、不做”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各项档案记录难以完备;而且小作坊基本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食品安全观念较为淡薄。另外,从收入情况来看,大部分收入情况比较低,基本上就是可以维持生计而已,有的是因孩子进城上学,为照顾孩子在城里开个小作坊,能够维持生存就行,孩子念完书,也就不做了,所以小作坊的变动比较大,此外,在谋求暴利驱使下,个别企业还有故意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可能。
产品安全令人扰心。随着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的规范和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小作坊在食品供应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弱化,但是目前其仍将是促进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另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其生产技术和设备也不断提高和改进,其生产能力和质量也不断提高。因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
二、小作坊监管工作 之前,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采取登记加承诺的制度,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造册,并与小作坊业主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202_年8月,我省制定了《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采取备案登记制度。由小作坊业主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对小作坊的申请资料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登记。
三、存在问题
(一)关于源头管控问题
小作坊“小”的特点增加了其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因此
对于小作坊数量的掌握仅凭一家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难以做到。为了全面掌握小作坊的数量和真实现状,建议政府协调,乡镇一级主管,由村街负责调查并与小作坊从业者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再由乡镇一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分别建立档案,这样能够有效减少监管空白。
(二)关于小作坊在规模上的界定问题
按照小作坊的定义,小作坊“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其中从业人员“较少”是什么概念?和生产加工规模“较小”如何从量上去界定,什么条件符合小作坊条件需要做备案登记,什么条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证条件?
(三)在产品销售范围上的界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范围如何界定?是界定行政区域还是界定流通领域?从监管实际出发,我们认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在销售渠道上应限制在自己销售或者在小作坊内销售,且不得进入商超并不得通过广告宣传。
(四)与食品摊贩的界定 经过调查并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凡是具有流通摊位或店面可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食品加工者都界定在食品摊贩或者小餐饮范围之内;对于有着固定加工场所,住所不在市场或者流通街面不能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列在小作坊范围内。
第三篇:小作坊总结
关于加强辖区内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小摊贩集中整治的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强我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单位准备集中开展为期8个月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上半年的具体做法小结如下:
一、部署安排
经镇食安委研究部署,制定了《关于加强辖区内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抓紧抓好,突出成效。市场监督管理局头灶分局作为牵头单位分组队辖区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进行排查,目标是通过专项整治,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开展
此项工作分三阶段进行,一是调查摸底阶段,执法人员分三个组对全镇所有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进行排查,登记具体信息。二是宣传整改阶段,执法人员向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小摊贩的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督促他们办理相关证照,提高安全意识,改善经营环境。三是集中整治阶段,对于不办理相关证照,经营环境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将提高行政手段予以取缔,并对相关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四篇:食品小作坊
食品小作坊,又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目前仍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食品小作坊是农产品深加工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同时,这些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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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营规模较小,缺乏检验设施,环境卫生条件较差,质量不稳定等多种因素,多给人留下“散、乱、差”的印象。也不断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假冒伪劣”的代名词。因此,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成为当前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食品加工小作坊小知识
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各地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各不相同,202_年国家质检局定义为: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义为: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2、设立条件: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藏、运输、防腐、防尘和防污染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设备或设施;
(三)生产设备表面清洁、无积垢,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卫生要求;
(四)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规范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
(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并保存2年以上;
(三)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一年;
(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随附带标签,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五)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六)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应当到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七)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4、禁止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动物的头、蹄、内脏生产加工的食品;
(七)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5、登记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其开办者应当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6、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前店后坊(厂)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分工: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日常监管
在今后的监管过程中,质监部门将结合实际,加强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全面排查。
一是督促食品小作坊建立健全原辅料进货查验登记制度 二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杜绝使用劣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违法行为,发现问题跟踪整改到位。
三是帮助小作坊改善条件、更新设备、改进工艺流程、加强人员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备案规定的要求。
四是对有实力的食品小作坊,引导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向食品企业转变。
做好这件事情,不仅对作坊主们有利,也方便了消费者。
严格准入 严厉监管
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全面启动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区委、区政府将加强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到今年承诺整改的“十个突出问题”,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大力开展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彰显了区委区政府努力打造全国食品最安全的城市,让老百姓满意的信心和决心。近日,区质监局召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行动动员大会”,为期10个月的整治行动正式拉开序幕。
区质监局对食品小作坊
整治工作的七项承诺
为加强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深入解决食品小作坊存在的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发现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现承诺如下:
一、强化小作坊基础管理。利用街道、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和网格化管理资源,对全市小作坊开展全面排查,进一步核实小作坊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小作坊质量档案,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小作坊基础数据库。8月底完成。
二、落实有照小作坊执法检查、食品添加剂公示、质量安全承诺等监管措施,加强小作坊日常巡查,巡查率100%。督促小作坊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小作坊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添加剂公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投诉电话等厂内公示率达100%。6月底完成。
三、开展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全年开展小作坊质量风险监测900批次,强化持续监控;定期向市食安委上报风险监测信息。
四、重点打击小作坊卫生条件恶劣、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市民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对信息网络和各类投诉平台反映的小作坊违法生产行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查处率达100%。
五、开展无照小作坊专项整治,多部门联动,加大对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无照小作坊取缔机制,对“黑作坊”坚决予以查处。
六、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所开办小作坊的帮扶力度,全市分区域选取110家小作坊进行“提档升级”,改善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
七、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12365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运行,与工商、食药等部门协同配合,完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联动机制,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率100%,回复率100%。
市政府专题部署强力推进全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
近日,邵为民副市长主持召开了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会议。各区政府、有关责任部门相关领导,各区质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并征求了对全市食品小作坊整治工作方案的意见,并对今年小作坊整治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邵为民副市长指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市食品安全总体安全形势是好的,没有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是,食品小作坊质
量安全问题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已成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整治。邵为民副市长强调:要通过对小作坊帮扶提档升级和专项整治,坚决消灭小作坊无照经营现象,有照小作坊必须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会议明确了小作坊整治的部门责任分工,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对整治工作要高度重视,紧密协作,狠抓落实。对弱势群体开办的小作坊生产条件改造、人员教育培训、健康体检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篇:小作坊实施细则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适合的称量工具;(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
(三)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四)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第九条 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拟设立小作坊的,开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名称后,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小作坊开办者取得《小作坊许可证》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设定样式和证书固定格式内容。证书编号规则为:两个大写英文字母加上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个大写英文字母为各个县(区)名称拼音首字母,前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年份,后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发证序列号。
第十一条 小作坊申请办理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2份:
(一)申请书;
(二)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小作坊名称预核准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乡镇、街办确认的生产场所用途合法使用证明;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日内,完成对小作坊的现场核查。核查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一般由2人组成,核查组应当于核查前3日通知小作坊。现场核查应按照本细则、《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和《小作坊不合格项改进表》,要求小作坊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不合格项的改进情况由核查组负责验证。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对核查报告、核查记录等文书及核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完成现场核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查组应当将小作坊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表》、《现场核查报告》、《不合格项改进表》及整改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复核,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经现场审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小作坊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件等原始材料各一式一份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2年。在对小作坊核发生产许可证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小作坊的申请材料、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及许可证复印
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小作坊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变化情况应当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
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所在县(区)区域内销售,但不得在本区域超市内销售。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有包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许可证号、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销售区域,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对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组织生产的要坚决取缔,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格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书申请表
2、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书变更申请表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受理决定书
4、小作坊准许生产决定书
5、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
6、小作坊准许生产检验抽样单
7、小作坊不予准许食品生产决定书
8、**省小作坊规定条件核查表
9、小作坊规定条件现场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