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协议书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协议书



第一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协议书

NO:1

1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协议书

为了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由(以下简称甲方)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以下简称乙方),就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奖励与优惠、管理与服务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要为乙方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落实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法律、法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相关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甲方及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在办事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给予拒绝及拖拉的,甲方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作出党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自愿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目前确实只有一个子女并合法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保证不再生育或收养。乙方要自觉按规定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自觉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出现非意愿妊娠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发现乙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提交虚假无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甲方将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乙方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关的奖励及优惠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或收养的,要及时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主动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折算为现金)。

4、乙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婚姻状况变化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持有。抚养子女一方在其生育状况发生变化之前,继续享受规定的奖励、优待和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在缴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物资(折算为现金)后,甲方才予办理再生育报批手续。

5、本协议书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负责人:(盖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根据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新增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可到户籍居委会申请独生子女奖励金:

第一类:A表(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 金)

1.1980年2月2日至202_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无单位且无子女(含未婚、含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202_年1月6日后仍健在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助(A表)。

2.退休时退休金中没有5%计生奖励,而按一定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的。按《市规定》及《补充意见》的要求以202_年标准(独生子女父母6642元)给予补齐。奖励由申请人填写A表递交单位,由单位补发奖励。

退休时退休金没有5%计生奖励,并没有享受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经退休单位确认,按《市规定》及《补充意见》的要求以202_年标准(独生子女父母6642元)给予。由申请人退休时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类:B表(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1.1980年2月2日至202_年8月31日期间,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本市城镇户籍退休职工中因政策调整,退休金/养老金不再体现原加发5%计生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享受过5%,没有享受过退休时一次性奖励的,推出社会后退休金由原来的单位发放改为通过社保发放的,从202_年7月起,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B表);

申请时请提供单位证明(退休审批表)、社保发放退休金的相关证明(退管手册、社保编号、工资条等)。

注:退休金财政统发或单位核发的,视作依然享受5%计生奖励,不能申请。(如公务员、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退休后未推出社会现在仍在单位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2.1980年2月2日至202_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无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市规定》执行,即从202_年1月1日起,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奖励金。(B表)

3.中央、省属驻穗单位符合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人员打印出来后,回单位加意见,然后带齐申请表上的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再到户籍居委会申请办理。

自202_年3月开始所有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因个人原因在达到年龄以后逾期申办的,奖励金从核准申请的次月开始计发(以网上申请时间为准),请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符合申请独生子女奖励的本街户籍申请人于202_年2月29日前到居委会申请办理。

第三篇: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二)202_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失独后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且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二、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自202_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202_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2_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202_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社区存档):

1、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离婚的和再婚的,据具体情况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地社区和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5)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系统”中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认通过的,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对有疑问的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进一步核实),由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上传至市卫生计生委。

4、报送。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 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四、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五、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一)户籍迁出所在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4 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确认,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四)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上报。

六、各单位相关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1、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2完善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

4、负责每季度(3、6、9、12月)1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

5、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6、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奖励金预算。

财政部门的职责:

1、核定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各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

3、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3、每年将上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4、协助对未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七、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6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深圳市征信系统。

八、其他规定

(一)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九、本办法自202_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模版)

附件5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

本人,年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本人婚育情况说明如下:

本人确实无法提供《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办法》规定的(缺失证件),现签署本承诺书。

本人承诺: 我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均合法取得、在《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中所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完整,没有隐瞒、欺骗。我愿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核查,如果存在虚假情况,取得的奖励金申领资格自动失效,退回所领的全部奖励金,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第五篇:独生子女及其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有关政策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有关政策

——广西北流市群众踊跃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在广西北流市得到广泛宣传,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家庭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表示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他们积极主动到市人口计生局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目前经该局审核、发放11000多本。

根据202_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202_年7月22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保健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

3、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4、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6、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7、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8、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9、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

下列途径支付:

(1)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2)夫妻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3)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4)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5)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6)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10、根据202_年8月22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2_]28号)第九条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2_元。

1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12、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13、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已领取的证书、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应当全部退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二、奖励、救助与扶助

1、奖励

第八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2_元。

2、救助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2_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3、扶助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 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二十条 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