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云南上户口和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先上户口才能办独生子女光荣证:
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放环证明(能不开就不开)、血型化验单、预防接种证都拿上,到社区申请再到派出所办。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八)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常住户口所在地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方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只有一个子女,但配偶死亡或者离婚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条件,属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条件的;
(四)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有单方申请发证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享受退休待遇 的,应当在退休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人员一般应当在年满60周岁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出具下列
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三)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查。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 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记载的项目包括:本人和配偶及独生子女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并加贴本人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及其独生子女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执行。在本省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外的持证人及其独生子女,现居住地在本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二条 过去已按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继续有效,可以凭《独生 子女证》继续依法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证》的持证人要求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婚姻、生育、收养状况发生变化,其子女数超过一个 的,应当在30日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原发证机关。对已退回或者应当退回未按时退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或者发现之日起20日内将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自注销次月起原持证人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前款规定适用于《独生子女证》的持证人。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补领。原发证机关在查证确认属实后,应当为持证人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五条 对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领取、换领、补领、注销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骗领的或者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云南省人民 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入托、入园、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四)农村独生子女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定期免费的健康检查;
(五)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以及划分宅基地、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前款第(三)、(五)项规定的待遇不变。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从批准之月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程序
原办《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无法查找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尚在育龄期内的,也可按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处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办证对象:18-49周岁成年流出育龄妇女;
办证应提供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登记照;已婚育龄妇女还需提供本人结婚证。
《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3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办证对象: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
办证应提供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发证。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市、省、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农村独生女考生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登记表》——填写《登记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
门对申报材料与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公安部门对其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公示,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审查公示报送市招生办公室——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公示,加分投档。
避孕药具服务工作流程
1、发放:上门采集信息——了解群众避孕需求——指导群众选用适宜药具——发放避孕药具——做好发放记录。
2、随访:首次使用药具对象(使用药具10天左右)——上门随访——询问使用情况、副反应情况——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长期使用药具对象(一月一次)——上门或电话随访——询问、查看药具品种、数量及质量——补充药具——及时指导处理副反应——做好随访记录。
3、避孕药具免费自取箱维护:定期巡视(每周2次)——补充药具——清理污渍——出现损坏通知维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有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相关的信息: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条件答:。①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③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二、《再生一胎生育证》办理条件: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发放程序答:夫妻应当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和有关待遇。
三、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应当提供哪些证件答: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夫妻二寸照片,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提供的材料不全者,应当补齐材料,方可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制证机关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由山东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交付各地使用。
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证机关答:《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证机关是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在哪方长期居住,由哪方户籍所在地在其生育后30日内补发。
七、在第三地居住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
八、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30天内补发。
九、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如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由生育地补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十、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且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天内。
十一、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如何补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答:不再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十二、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又死亡的该怎么办答:要重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三篇:如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方法苏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在本市申领《光荣证》:
(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单方在本市申领《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孩子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进行补领。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向孩子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只有一方符合本规定的领证条件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孩子户籍地(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丧偶或者离婚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向孩子户籍地(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户籍证明或子女身份证明;
(五)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村(居)或单位出具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
(六)依法收养的,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第七条凡符合条件,补领《光荣证》的,由各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光荣证》时,应在申请表《光荣证》上注明,且编号要重新起编,如:补00001。
第八条对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我市或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公民,已领取原《独生子女证》的应收回后重新审核发证。经审核后仍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光荣证》。
第九条《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原发证机关经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光荣证》。
第十条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
(四)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自始无效。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光荣证》。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并同时通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向当事人发出注销通知书。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_年8月15日起施行。之前领取且仍然有效的《独生子女证》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问题: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选项: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题
2二、问题:以下是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基本条件,请问您是否符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选项:(1)我符合办理条件→问题
3(2)我不符合办理条件→对不起,您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有疑问请咨询电话。
三、问题:请问您和您爱人的户籍地是以下哪种情况? 选项:(1)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籍→办理
1(2)男方为北京市户籍,女方为外地户籍→办理
2四、办理1:
(一)基本情况:
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受理机构:
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申办材料齐全、有效的,及时予以办理。
(二)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
[202_]17号)
(三)办理程序:
①夫妻双方到各自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从海淀区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hdjsw.bjhd.gov.cn/bszn/bsbg/201206/t20120601_425109.htm)
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存档单位)核查其婚育状况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核实盖章)。
③申请人将经双方单位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女方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④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合格后审批发证。
(四)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3、经夫妻双方单位审核盖章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五、办理
2(一)基本情况:
办理条件:
1、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市户口,且子女已经在本市落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受理机构:
男方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申办材料齐全、有效的,及时予以办理。
(二)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
[202_]17号)
(三)办理程序:
①夫妻双方到各自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
村、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从海淀区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hdjsw.bjhd.gov.cn/bszn/bsbg/201206/t20120601_425109.htm)
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存档单位)核查其婚育状况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核实盖章)。
③申请人将经双方单位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男方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④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合格后审批发证。
(四)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3、经夫妻双方单位审核盖章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五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_-07-14]
【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电话
【办理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的;
3、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婚姻证书、独生子女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等。
【办理程序】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办结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