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作提醒制度
工作提醒
一、材料报送
1、每月固定工作 2009.3.30
整理工作要点25号前报国庆市长秘书罗杰
城管政务信息25号前报城管局办公室
不稳因素25号前报市委政法委(在党政网上报电子文档)矛盾纠纷排查25号前报市联办2202601 王进陶2202078
环境信访月报25号前报省环保局信访办陈泽文,传真:028-86158410
报维稳报告下月10号前目督办一科(党政网报电子文档,加报纸质文件),通过党政网报张琼,并每次打电话2202529手机***通知她本人。在个人交换区报,密码123。
2、季度报
每季度报省局环境信访季报,每季度下月10号前报省环保局信访办陈泽文,传真:028-86158410,邮箱见网上,要求用软件格式报。
每季度填报领导综治维稳考核表。
3、省环保局要求
5月10前报近三年重复信访、群体性上访和环境信访积案等环境矛盾纠纷情况。
12月,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自查。
5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开展领导干部接访、干部下访、矛盾排查化解和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总结报省环保局办公室。
二、信息报送
1、向市委报
通过党政网报sfw-shbj密码:22046642、向市政府报
通过业务资源网xx-shbj密码:22046643、向省环保局报
省环保局政务信息收文邮箱 -schjbhxx@126.com
-ant.1979@163.com
省局信访办陈泽文-chenzewen1964@163.com4、5、
第二篇:警示提醒制度
前位置:首 页>>廉洁自律
警示提醒制度
2009年07月20日 来源: 作者:
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党政纪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警示提醒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是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细化和延伸,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第三条 警示提醒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依靠群众,注重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警示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
第五条 警示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渠道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等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询问,个人答复,双向交流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
第六条 警示提醒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有大操大办苗头,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八条 警示提醒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县属各部门科级干部进行警示提醒。一般人员的警示提醒,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党组(党委)纪委进行。
第九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
(一)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
(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或者由警示对象在要求的时间内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作出说明或检查。
(三)警示提醒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四)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了解群众反映属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第十条 警示提醒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定期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旬邑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廉政预警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预防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第三条 警示提醒制度实施主体警示提醒制度由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四条 警示提醒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应实施警示提醒:(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二)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第五条 警示提醒实施方法和程序(一)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1、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2、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3、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经过认真甄别,由局分管领导确定警示提醒对象,并组织实施。(三)实施警示提醒
1、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采取发提醒书、询问函、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须2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
3、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局机关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免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黄龙县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篇: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云台小学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
1、日常谈话制度是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3、日常谈话由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校领导实施。
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学校和上级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学校领导岗位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学校支部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1、信访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根据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2、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负责信访工作的副校长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4、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2、诫勉谈话由支部书记、校长负责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上级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五篇: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