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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简答题复习资料

刑诉简答题复习资料



第一篇:刑诉简答题复习资料

刑诉简答题复习资料

1、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无罪推定原则:(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核心)

(2)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例外,有被告人举证)

(3)疑问有利于被告人,即疑罪从无,疑罪从轻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1)其核心为沉默权。该权利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2)非强迫性。(该原则所禁止的不熟“自证其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人自证其罪。因

如如果被告人、证人自愿放弃这一特权,自愿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那么这种陈述是可以采纳为证据的。)

(3)需要制度保障。如,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律师帮助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言词证据,有限排除,仅排除三类言词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鉴定意见不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2)书证、物证,裁定排除。通过刑讯逼供而得到的实物证据一般情况下可采用,除非收集的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做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

(3)非法方法仅限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4、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

1、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5、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制指定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封存制度——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7、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

8、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9、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10、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

4、刑诉15条及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立—撤销立案 诉—不起诉 审—宣告无罪的判决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立—撤销立案 诉—不起诉 审—终止审判的裁定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审—终止审判的裁定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审—终止审判的裁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审—终止审判的裁定;宣告无罪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倒流—由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检察员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审查

5、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6、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人

(6)是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的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7)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7、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诉讼地位——(1)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2)就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权利——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开庭通知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拒绝辩护权;申请调取证据权;诉讼、控告权;其他权利。

8、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及诉讼权利

地位——辩护人

诉讼权利——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9、强制辩护的范围

(1)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

(2)盲、聋、哑人

(3)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间歇性精神病人

10、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及被取保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义务

适用范围

取保候审:可以: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五)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六)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七)移送起诉,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复议、复检的不可以: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 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六)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遵守义务

取保候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

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11、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向人民检察院反应,要求立案监督

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12、被害人、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只能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提出异议,并且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3、不起诉的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

适用条件:(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7)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酌定不起诉

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

(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地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四)附条件不起诉

指对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

14、自诉案件的特点

1、人民法院审判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规定公诉转向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2、自诉人可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3、自诉人可以撤诉(但法院需要审查自诉人是否自愿撤诉VS若是公诉案件撤诉,法院需审查被告人是否真的无罪)

4、自诉案件通常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5、可以提起反诉(但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得提起反诉)

6、具有可分性,可以选择部分侵害人起诉

15、简易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特点——

1、程序简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省去)

2、通知开庭的程序可使用简便方法(口头或书面普通程序:书面)

3、审判组织:独任庭和合议庭(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4、人民检察院必须出庭支持公诉

5、缩短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6、程序转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适用范围——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不适用——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共同犯罪中所有人均认罪且无异议才适用)

4、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6、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2012刑诉的完善措施

(1)证人不愿涉案、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

完善措施——《刑诉》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全程保密)

《刑诉》第109条第3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侦查阶段保密)

(2)证人补贴制度未建立

完善措施——《刑诉》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证人拒不出庭无相应惩罚制度

完善措施——《刑诉》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7、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辩护人,进亲属无独立的反诉权)

(2)反诉对象只能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3)反诉提起的时间只能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前(二审不得提起反诉)

(4)反诉所控告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与自述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

(5)反诉至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取不得提起反诉)

第二篇:刑诉 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

1、不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辩护的种类与辩护人的种类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的种类:(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分为:⑴法定不起诉a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b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

⑵酌定不起诉a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⑶证据不足不起诉。a程序条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证据不足时,不能径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必须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定程序条件b,实体条件证据不足案件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量度要求

(4)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优惠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5)和解后不起诉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 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b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过失案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4、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审判公开包括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

不公开审理制度: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5、二审程序的两个原则:⑴全面审查原则⑵上诉不加刑原则

6、如实供述;118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6、二审程序开庭与不开庭审判的条件: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采用开庭审理方式的二审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抗诉案件;(2)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4)贪污、受贿案件;(5)严重违反和涉及原审判人员违法乱纪的案件;(6)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当庭进行质证的案件。

: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的二审案件一般有: ⑴.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或量刑情节、具体宣告刑提出异议的;(2).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所采信的证据之间没有矛盾,上诉人只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次要事实提出上诉的;(3).二审法院或同级检察院经审查卷宗材料,已发现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所列违反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4).检察机关仅对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提出抗诉的;(5).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6).仅对一审程序方面提出异议的。

7、立案的条件:a有犯罪事实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

立案的法律效果或意义a其他立案程序的前提b侦查程序的前提c强制措施的前提

8、刑诉法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评价:⑴保障人民法院的定罪权⑵区别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⑶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⑷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

9、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之间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根据《刑诉法》18: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无侦查权*

10、审查起诉的步骤方式:1审阅案卷材料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4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补充证据或者进行补充侦查

11、非法证据: 5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2、一、逮捕的条件:《刑诉法》60条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般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特殊条件【(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8)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者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审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13、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有三种

(一)独任制(适用范围:①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②只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③独任制审判,只能由审判员进行,人民陪审员不能进行独任审判)

(二)合议制(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所有的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再审案件均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三)审判委员会(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第三篇:刑诉4道简答题完整答案整理版

一、试述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的基本内容、意义。

《刑诉》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基本内容:

①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是我国法定的唯一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

②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在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在备起诉到法院之前,都是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而不是罪犯。在被起诉到法院后,是处于被告人的地位,只有被人民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后,才成为罪犯。③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给予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在获得确定可靠的证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

2、意义:

贯彻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不同诉讼地位;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诉讼文明,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二、罗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并指出两者的差异。

1、取保候审

①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②适用条件:

I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II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III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IV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③保证方式:一种是保证人保证方式,一种是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一起适用保证以上两种。

2、监视居住

①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②适用范围:

I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II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III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IV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V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IV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3、两者的异同: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程度要比取保候审严厉,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要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监视居住则要求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被取保候审人通常可以自由会见他人,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通信。

三、试述不起诉的条件

1、概念:人检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侦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2、不起诉的条件

①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有一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173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

(1)《刑罚》第37条所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受过刑事处罚,可免除刑罚的。

(3)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社会危害性,应当酌情减轻刑事责任或免除刑罚。

(5)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比照刑法该罪条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6)中止犯罪,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共犯中其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7)胁从犯或被诱骗参加犯罪者,按其犯罪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8)有自首情节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罪行较重,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诉》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 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证据不足: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四、试述我们刑诉法如何规范逮捕的条件,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律规定了哪些补救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

《刑诉》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

这一规定表明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①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②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③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①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④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⑤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另外,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补救措施: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四篇:刑诉49

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方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法谚曰:“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又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人,不存于否认之人”。而后者又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但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用了“举证责任”而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方式,这并非无意为之,而是有意之举。立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一方面,使用“举证责任”的表述方式是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一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用“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面审查证据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色。

二、中国的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下为新法)第49条明确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学界一般不持异议,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极大地完善了我国的审判程序,例如要求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特别程序。结合第49条的基本精神,我们应对“公诉案件”做扩大化解释。

第一,在简易程序中,由于新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承担的不仅仅是法律监督职能,而是扮演支持公诉和监督诉讼的双重角色,新法第49条当然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新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该条与第49条的立法精神一致,在实体性事项审理程序和程序性事项审理程序中,都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讯问笔录、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以及体检记录等证明手段。第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特别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特别程序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与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相比,各个特别程序在适用主体、审理对象和审理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但这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新法第49条当然适用于特别程序。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根据新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体现了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慎重性,既然人民法院要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院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并派员出庭。再如在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根据新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还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同样也应派员出庭并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虽然在公诉案件中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但立法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同时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责任,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要求。

(二)人民法院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

“补充性的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刑事审判过程中,在检察机关提供证据使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所负有的收集并运用证据查证确认案件事实的责任。该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定性。在刑事诉讼中,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不能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而应对有疑问的证据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时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承担,人民检察院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如果经调查核实后,仍不能排除疑问,人民法院则应作出无罪判决,此时是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败诉的后果。这里的法律依据包括新法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第二,补充性。基于控审分离原则,人民检察院要对公诉的案件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其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使然,只有在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承担“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有疑问”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等证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就需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实践合理性。人民法院“补充性的证明责任”在1996年《刑

事诉讼法》中就已确定,这被认为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优势和特点,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因此,人民法院承担的“补充性的证明责任”源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新法第53条确立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充分反映了三机关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这都要求我们不能简单移植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立法必须回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三)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理论研究中,对于被告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新法的制定过程从不同角度佐证了这一观点。

第一,在公诉案件普通程序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早在2011年8月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8条中曾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并附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初设立的但书条款是作了一个兜底规定,目的是防止遗漏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但在修法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这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有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之嫌,随后的二审稿即删除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方式。

第二,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2011年8月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和2011年12月颁布的二次审议稿中,都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同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表述方式来自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控诉方而不是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例,被告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第6条中“线索或者证据”并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必须负担的证明责任,而仅是提出线索和证据以启动程序,具体包括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讯问笔录、同监人的证明等刑讯逼供留下的痕迹或者可以显示刑讯逼供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等情节的线索或者证据。考虑到保留“提供证据”的表述方式偏离了立法的原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误导实务工作人员,故新法第56条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三,新法第40条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责任。新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该条不能理解为辩方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当代国际通例中辩方向控方的开示义务,由于我国采用案卷移送而非证据开示制,故强调辩方的告知义务。及时告知上述三种情形中被告人无罪材料,可以使无罪的被告人尽早免除被追诉的不利境地,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第五篇:刑诉流程图

刑事诉讼流程图如下:

立 案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举报信(doc)、控告书(doc))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书doc)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 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逮捕证doc、拘留证doc)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4、搜查证(doc)、5、扣押物证、书证(doc)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结。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doc)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服务协议doc)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申请书doc、保证书)。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授权委托书doc、刑事委托协议doc)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服不起诉申诉书doc),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 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自诉状模板doc)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状doc)。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三、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被诉人授权委托书doc、法律服务协议doc);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授权委托书doc、委托代理协议doc)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 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授权委托书doc、法律服务协议doc),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doc);(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回避申请书doc)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答辩状doc、代理词doc),询

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 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

上诉状(doc),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doc)。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申请书doc)。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 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doc),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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