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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样例5]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样例5]



第一篇: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二、工作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防治及生态恢复。

三、责任体系

养殖场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 间按照各自的职责检查督促各养殖车间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达标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工作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树立合格排放标志。

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7.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产生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冲洗圈舍,一部分用于农田灌溉,达到零污染、零排放。

8.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发电,一部分供给锅炉。

9.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用于制造有机肥,供用户使用。

10.罗茨风机、增压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2.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五、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除名:

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的;

2.挪用治理污染费用、设备和物资的;

3.对监督检查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污染防治设施无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对污染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的;

7.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环保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主管环保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环境治理专项工作。环保专职管理人员必须达到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环保、生产及相关业务知识。

2.负责督导生产车间搞好清污分流,粪尿分流和干清粪工作,对违反环境治理要求操作的车间或个人有权提出或作出处理。

3.巡查厂内污水管网、处理设施、畜禽粪便运输、贮存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

4.负责对环保治理设施巡回检查。检查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负责搞好环保治理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延长其使用寿命。

5.负责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转操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6.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处理。

7.建立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存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报表、排污费缴纳单、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环保设施管理台账、各类环保批复等文件。

8.完成主管领导交付的与环保有关的工作任务。

污水处理站岗位职责:

1.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当地和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标准,杜绝违规操作。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和防疫制度。

3.熟悉站内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及原理,掌握各种处理设施设备操作方法和日常维护、保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离岗。

4.设备运行中若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立即停止故障机组,启用备用设备,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抢修设备。

5.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每天上下班提前十分钟交接班,认真填写好操作运行记录,不得漏记、乱记。

6.保持设施场地清洁,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篇: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和防疫管理,健全养殖场(基地)卫生和防疫管理长效机制,打造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宜居宜业的标准化养殖场(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要成立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要组建基地管委会,负责该基地水、电、路等基础建设规划和公共环境卫的管理工作。畜禽养殖场(基地)的卫生、防疫工作由本场(基地)承担,对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

各乡镇应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乡镇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切实做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基地管委会、养殖户的责任,做到日清(养殖场场(基地)内道路等重要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一遍)、周检(整体环境卫生工作每周检查一次)、月结(基地卫生工作每月总结一次)、季评(每季度开见一次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全面提升养殖场(基地)的卫生和文明程度。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基地)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基地)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基地)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定期对养殖栏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度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T 5339-2006)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基地)在引种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牲畜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应没有接触过其他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种畜禽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45 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确诊发生疫情时,养殖场(基地)应配合当地畜牧医管理部门,对畜禽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其他疫病时,应对畜禽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畜禽的尸体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进行。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基地)饲料使用按《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5032-2006)执行,兽药使用按《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6)执行。

第九条 畜禽养殖日常生活、生产垃圾要倾倒到指定地点,禁止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随意倾倒生活、生产和建筑垃圾。

第十条 畜禽养殖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要及时整理入库,严禁在场区的通道两侧和房前屋后乱堆、乱放。

第十一条 养殖场(基地)内电线等线路要布线整齐合理、各类牌匾和墙体广告、宣传标语要内容文明、图文规范、整洁美观,不得随意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破损陈旧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养殖户要自觉搞好畜禽养殖场(基地)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做到干净整洁。

第三篇: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记录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记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检查人及执法证号: 记录人:

被检查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现场负责人: 年龄: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与本案关系: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

我们是 环境保护(厅、局)环境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需要你配合调查,并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

一、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该养殖场位于(县、区、市)(乡、镇),场址建于(坝区□半山区□山区□湖库区□)。采用(圈养□散养□其他),环评及批复要求的常年存栏(猪□肉牛□奶牛□鸡□鸭□鹅□)(只、羽),卫生防护距离为 米;实际常年存栏(猪□肉牛□奶牛□鸡□鸭□鹅□)(头□只□羽□),卫生防护距离为 米。

二、选址合理性

项目是否建于禁养区内(是□否□),(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化科研区□医疗□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

项目是否建于环境敏感区内(是□否□),(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人居住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区□)。三、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成时间 ,是否做过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编制类型(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编制单位及时间,是否降低等级做环评(是□否□);环评审批单位,审批时间,审批文号 ,环评是否越级审批(是□否□);环评要求的养殖规模为 地点,养殖模式为,实际养殖规模为,地点,养殖模式为 , 养殖规模、地点、养殖模式是否与环评批复一致(是□否□)。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是□否□),验收时间,验收单位,审批文号。

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一)环评要求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是,实际建成的是,是否与环评要求一致(是□否□),环评中处理污水量是 立方米/天,实际处理量为 立方米/天,是否与环评要求一致(是□否□),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近期外排污水监测指标和数据是否超标(是□否□),超标因子为,超标监测值为 ;环评要求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是,实际建成的是,是否与环评要求一致(是□否□),废气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近期外排废气监测指标和数据是否超标(是□否□),超标因子为,超标监测值为 ;环评要求的降噪措施是,实际采取的降噪措施是,是否与环评要求一致(是□否□);环评要求建设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是,实际建成的是,是否与环评要求一致(是□否□),环评中固体废物处理量是 吨/年,实际处理量为 吨/年,是否与环评要求一致(是□否□),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畜禽废弃物还田的是否经无害化处理(是□否□)。

(二)养殖场场区是否采取清污分流措施(是□否□),是否采取干湿分离措施(是□否□)。排放口是否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是□否□)。

五、是否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

六、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是否采取除恶臭措施(是□否□)。

七、检查时发现的问题:

八、监察要求:

说明: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2001年3月2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千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08年10月10日)。

被检查对象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参加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检查笔录已复印交付被查单位和相关环保部门,以便对照整改落实。

第四篇: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整治及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场(小区)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制度

1.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人员进出生产区门、人员进出 养殖小区大门、饲料进库门以及生猪出场门等“四门”配备相应的消毒防疫设施,并严格按消毒防疫管理制度执行。

2.优化场区各单元布局。固化粪便贮存池以及化粪池、畜尸填埋场 所建于养殖场(小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3.利用雨水棚与污水暗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厂 区内外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并盖板实行暗沟布设,将污水以密封形式输送到处理设施。

4.通过漏缝地板实行干清粪工艺。将干粪及时、单独收集,运至贮 存池堆积发酵,实现日产日清。尿水及时冲洗从下水道流出,分别进行集中处理。

5.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距离地表水 500 米以外。

6.对畜禽粪尿及冲栏水经格栅渣处理,厌氧沼气发酵设施的设计处 理规模要大于实际用水量。

7.在场区与消纳土地之间建直径 9cm 以上的沼液输送管网,并配吸 粪车。

8.建固化粪便贮存池,贮存池底面为混凝土结构,进行防渗漏处理。贮存池设置顶盖防止降雨(水)进入。

9.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再利用。

病死猪、母猪妊娠胎采用安全填埋方式处理,并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混凝土结构安全填埋井。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覆盖一层厚度大于 10cm 的熟石灰,井填满后,再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10.防疫、化验等产生的危险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由专人收集集中,再 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11.用水实行计量管理,对生产区单设水表,记录每天用水量,做到 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控制污水产生量。

12.场区设置一个总排污口,污水经过沼气设备氧化发酵达到排放标 准后,由专人负责管理,通过唯一一根通向场区外的管道将沼液输送到租赁土地进行消纳。

13.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和消毒防疫制度,保证恶 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养猪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设立专用的畜禽医疗废弃物贮存场所、畜禽干粪贮存场 所和污水贮存池等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

二、采用干法清粪工艺,畜舍(猪舍)地板设置网床或漏缝实现粪、尿的分离,并及时单独清出畜禽粪便,实现日产日清,并将产生的畜禽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者处理场所。

三、废水和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并定期进行清理,消毒。

四、畜禽废弃物贮存场所实行专人管理,做好登记。畜禽废弃物贮 存场所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

五、养殖场设立专用的畜禽化尸坑,病死畜禽尸体均经消毒填埋入 化坑,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各废弃物按规定运至各堆放地点,在运输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防止洒漏,以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七、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度处理工艺:粪污固液分离,粪水---沼气发酵处理---沼液还田,沼气利用,猪粪高温发酵生产有机肥。

第五篇: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0]84号

1.适用范围

本指南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依据、术语和定义、监察程序、监察内容及视情处理等方面。有关专项监察可根据专项工作的要求适当选择监察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对于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位于环境敏感区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小型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环境监察。

2.监察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1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2.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2.1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2.14《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1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1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2.17《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2.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发〔2006〕151号)

2.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63号)

2.20地方有关法规、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禁养区

本指南所称禁养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3.2环境敏感区

本指南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规定的范围,具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3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

本指南所称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畜禽养殖场所。具体条件为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划定规模标准的地区,采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4.监察程序 4.1前期准备

收集有关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信息,包括养殖场经营者名称、所处地理位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等;拟检查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及日常监管信息,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材料,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等;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

统筹安排现场执法需要的调查取证装备、交通设备等。

学习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有关卫生防疫知识,依法履行防疫义务。4.2制定计划

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因地制宜,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重点。需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联合监察的,联系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4.3现场检查

现场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恪守执法工作范围,保守被执法单位技术与业务秘密。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并认真查阅:畜禽养殖单位的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等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信息资料;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三同时”验收报告及审批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资料、排污费缴纳单据、在线监测数据报表等环境管理基本资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规程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基本资料。

根据场区布局、养殖模式、重点产污节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检查路线,检查畜禽养殖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或废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状况;排污口去向和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和排放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取样监测。填写《畜禽养殖业环境监察单》(见附1)并做好现场记录。

4.4调查取证

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

调查时,应注意确认养殖场业主身份,区分经营性养殖和自主性养殖。现场难以区分确认的,可向乡镇及村居委会熟悉情况的人进行了解核实。

4.5视情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视情进行现场处理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法定职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6监督执行

对处理决定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或后督察,监督检查企业对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确保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4.7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查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字材料及音像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5.监察内容

5.1养殖场基本情况

确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名称、所处地理位置、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等。

5.2场址合理性监察 5.2.1禁养区判断

场址不能位于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5.2.2环境敏感区判断 判断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

5.2.3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卫生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

5.3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察 5.3.1环评制度执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养殖模式等应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如有变更,必须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5.3.2“三同时”制度执行

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5.3.3试生产管理

已进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并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5.3.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试生产时间3个月内,应当申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5.4 养殖区现场监察 5.4.1养殖模式及养殖规模

现场查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模式,确定现有养殖规模。

5.4.2养殖场的产污情况

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干湿分离等措施,确定主要污染物产生情况。5.5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5.5.1废水和废弃物贮存场所预防措施

废水和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

5.5.2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必须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检查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药品使用记录,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等台账记录。检查排污口和自动监控装置建设情况,排污口设置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运行正常。

5.5.3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落实情况

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必须得以落实并正常运营。

利用畜禽粪便、废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再生饲料等综合利用措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对还田的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5.5.4取样监测 根据需要,取样监测污水、恶臭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5.6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6.1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制定染防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台账制度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上墙。

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环保设施设计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运行,建立真实完整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并按照设施维护检修规程定期进行设施维护检修。

5.6.2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企业应当明确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人员,废水处理设施必须配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足够操作人员,设立能够监测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室,配备化验人员。

5.7基本环境管理制度监察 5.7.1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执行

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适用规模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7.2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5.7.3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5.8周边居民调查走访

了解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环境问题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对居民提出的意见进行判断筛选后反馈于监察报告的整改意见中,以进一步落实整改。

5.9环境监察记录

填写《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单》,按照监察内容制作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视情处理

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要现场责令改正,企业违法行为属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范围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6.2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根据《环境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处罚条款》(附 2),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具体形式有: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办理或补办手续;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6.3环保系统内部移交移送

由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建设项目,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将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6.4部门间或向政府移交移送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搬迁、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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