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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05]349号文大全

苏建价[2005]349号文大全



第一篇:苏建价[2005]349号文大全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5)34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有关厅局、各市造价处(定额站)、安监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内容详见附件一。我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基本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考评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第四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进行调整。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第五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

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费率标准在报价中计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七条 现场考评一般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约70%后,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理等单位组成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评方案和考评组织。

建筑工程考评标准可参照附件二,其他工程项目考评标准由各市相关部门制订,其考评标准应尽可能量化。

未经考评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 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核组重新组织现场考评。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综合评价分四级:好、较好、一般、差,评价意见抄送造价管理机构。

如发生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及设备事故的工程,则取消考评费和奖励费的计取。

第九条 为建立激励机制,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附件三)、施工合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等考核文件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

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的类别、现场考评打分及动态管理情况、文明工地评选结果,确定考评费率。测定工作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现场考评费率=现场考评平均分×综合评价修正比率×考评费率 / 100。综合评价好、较好、一般、差的修正率分别为100%、95%、90%、80%。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应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建筑安全监督等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 2006年1月1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定合同的工程(非招标)按本通知执行。

第二篇:苏建价〔2009〕10号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

苏建价〔2009〕10号

关于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的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动和本市具体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钢筋、商品混凝土差价按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由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下同)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2.沥青差价按摊铺施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3.除钢筋、商品混凝土及沥青以外的材料差价按合同开竣工期间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

4.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二、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如下意见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

1.未计取风险费用的,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计算办法同本文第一条。

2.计取风险费用的,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但在施工期间,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差价超出包干风险费用的50%时,则在扣除风险费用后,按本文第二条第1项办法处理。

三、政府公共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执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统一范本》(苏建价〔2008〕18号)。

四、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2.没有按时开工的;

3.没有按时竣工的;

4.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五、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1.不能及时签定合同的;

2.没有按时开工的;

3.没有按时竣工的。

六、材料差价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如果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材料差价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未约定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本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原苏建价〔2007〕20号文停止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

一日印发

打印:蒋震谊校对:袁克顺份数:300份

第三篇:苏建价(2005)349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5)34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有关厅局、各市造价处(定额站)、安监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

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

园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内容详见附件一。

我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基本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考评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

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

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第四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进行调整。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注: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费率标准在报价中计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七条 现场考评一般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约70%后,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理等单位组成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评方案和

考评组织。

建筑工程考评标准可参照附件二,其他工程项目考评标准由各市相关部门制订,其考评标准应尽可能量化。

未经考评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 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核组重新组织现场考评。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综合评价分四级:好、较好、一般、差,评价意见抄送造价管理机

构。

如发生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

质量、安全及设备事故的工程,则取消考评费和奖励费的计取。

第九条 为建立激励机制,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附件三)、施工合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等考核文件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

续。

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的类别、现场考评打分及动态管理情况、文明工地评选结

果,确定考评费率。测定工作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现场考评费率=现场考评平均分×综合评价修正比率×考评费率 / 100。综合评价好、较好、一般、差的修正率分别为100%、95%、90%、80%。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

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应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

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

计取费用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建筑安全监督等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

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 2006年1月1以后发出招标

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定合同的工程(非招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三请下载

第四篇:渝建发2006(177)号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在费用总价表的定额测定费前单列并收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两措施项目不再单独列入。工程办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列入相应计价表中。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规定附表所列标准计取填报;在填写“投标函”时,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还应单独填写专项费用金额;签订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符合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4]26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1.本表计费标准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土建、安装、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单独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为基础计算。构筑物、园林、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它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展开面积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4.执行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本文规定计取,原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改为“成品保护费”,其计费标准调整为按定额人工费的4.11%计取。

5.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6.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道路、桥梁工程的标准执行。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土建、装饰工程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第五篇: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理解

苏建价〔2008〕67号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理解

问: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这句话如何理解,恳请举个例子)

答:理解这段话首先必须明白哪些材料属于第一类材料,哪些材料属于第二类材料,67号文件说明得很清楚,那就是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

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例如:某工程总价为500万元,所用黄砂这一种材料费用总价为25万元,那么25÷500=5%,属于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范围,那这黄砂就属于第一类材料,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如果中标时黄砂信息指导价为7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黄砂加权平均单价为80元,那么根据80÷70=114.29%,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10%,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10%的部分即7元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风险限度10%以外的部分4.29%即3元由发包人承担。同理如果中标时黄砂信息指导价为8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黄砂加权平均单价为70元,那么根据70÷80=87.50%,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10%,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10%的部分即8元由承包人受益,超过风

险限度10%以外的部分2,5%即2元由发包人受益。

再例如:某工程总价为500万元,所用钢筋这一种材料费用总价为175万元,那么175÷500=35%,属于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范围,那这钢筋就属于第二类材料,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如果中标时钢筋信息指导价为420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钢筋加权平均单价为4500元,那么根据4500÷4200=107.14%,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5%,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5%的部分即210元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风险限度5%以外的部分2.143%即90元由发包人承担。同理如果中标时钢筋信息指导价为450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钢筋加权平均单价为4200元,那么根据4200÷4500=93.333%,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5%,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5%的部分即225元由

承包人受益,超过风险限度5%以外的部分1.667%即75元由发包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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