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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样例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样例5]



第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

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六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节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本所或者本所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四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所指“确定提名”,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 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六条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三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培训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本所或者本所授权的单位组织,采取集中面授、网络培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及案例分析、独立董事财务知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等主题。

本所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四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所指“确定提名”,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201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资料目录

2017年上交所独立董事培训资料目录

为了便于您搜索相关资料更好的学习,建立此目录供参考。

1.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9.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

2013-06-13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公字〔2013〕21号

日期:2013-06-13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09〕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

(一)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情况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人选酝酿产生过程、选任程序等有助于股东判断该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董事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采用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制订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本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七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应遵守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条 董事应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遵守上市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寻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泄漏上市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其任职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四章 董事的勤勉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股东最佳利益出发,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审慎判断和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是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将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利益,发现上市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监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上市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休会期间,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五章 考评与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至少每一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

第四十二条 董事以及相关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以及相关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四十四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责:

(一)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

(二)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

(三)董事已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执行本指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所指“中小股东”系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公司控股股东、1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前述第1项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3.上述第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上述第1、2项人员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一、判断题: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提案权的相关规定。

3、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交易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4、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6、董事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8、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9、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10、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11、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二、单项选择题:

1、董事应至少()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

A、(每季度)B、(每半)

C、(每一)D、(每届任职期间)

2、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A、(一名)B、(超过两名以上)

C、(两名)

3、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A、(董事会)B、(股东大会)

C、(独立董事)D、(监事会)

4、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A、(一年)B、(两年)

C、(三年)D、(三年以上)

5、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A、(一日内)B、(两日内)

C、(五日内)D、(三个工作日内)

6、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的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A、(五天)B、(十五天)

C、(十天)D、(二十天)

三、多项选择题:

1、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

A、忠实义务

B、报告义务

C、勤勉义务

D、盈利义务

2、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

()、、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A、盈利模式

B、业务经营

C、财务管理

D、人力资源

3、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A、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B、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C、未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D、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4、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

A、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

B、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

C、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D、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

E、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5、董事应遵守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上市公司()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A、实际控制人

B、股东

C、员工

D、本人

E、其他第三方

6、董事应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A、近亲属姓名;

B、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C、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

D、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F、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

7、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交易所申报其()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A、近亲属情况;

B、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

C、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D、本人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的债券、权证、股票期权;

8、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

A、提议程序

B、决策权限

C、表决程序

D、回避事宜

9、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

A、损益和风险;

B、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C、可行性和合法性;

D、交易项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E、该等事项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

10、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A、关联交易;

B、对外担保;

C、并购重组;

D、重大投融资活动;

E、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

11、董事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规定,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根据上市规则酌情予以下述惩戒:

()

A、通报批评;

B、公开谴责;

C、行政警告并罚款;

D、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12、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免责:

()

A、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

B、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

C、董事已及时向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D、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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