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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办法

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办法



第一篇: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办法

阜南县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讲解员汪东

各乡镇(区)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享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领取条件:

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因死亡只存活一个的;

3.独生子女死亡后,经批准再生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办理程序:

1、正常办理程序

(1)城乡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的办理程序: a、夫妻双方向所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居)委员会核实后,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村(居)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身份证、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节育措施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等材料,递交该乡镇(区)计生办审查。

c、乡镇(区)计生办对村(居)委员会报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d、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区)计生办提供的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办理程序

a、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属二级机构的须经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如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b、单位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的,将经审核后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并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c、县人口计生委对各单位申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补办和补领程序

(1)独生子女满16周岁,未曾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现在申请补办证的,按上述的正常办理程序补办,但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享受。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需要补领的,需提供申领原证审批表,原证号继续有效。不能提供原证审批表的,除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外,还要提供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管理办法:

1.县人口计生委要将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基本信息输入微机,建档立卡,规范管理。

2.各乡镇(区)计生办须在每月5日前,向县人口计生委报送一次城乡居民新增和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名单,由县人口计生委进行核实汇总。

3.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须在每月5日前,将申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名单,以女方单位为主报县人口计生委;女方是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的,由男方单位申报。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办法

(一)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筹措发放

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财政筹措,县人口计生委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保健费25元。

2.县人口计生委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后,向县财政局提供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由县财政局以“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户。

3.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一年发放四次,每季度发放一次。

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二孩的,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由乡镇(区)计生办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填写《阜南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退回保健费登记表》,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并将追缴已发放的保健费如数上缴县财政部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筹措发放;

1.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筹措发放50%

2.夫妻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业人员的,由在职一方单位全额筹措发放;

3.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由所在单位全额筹措发放;

4.夫妻一方病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或无单位的一方所在的乡镇(区)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改由县财政局全额筹措发放;

5.夫妻离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一方所在的乡镇(区)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改由县财政全额筹措发放;

6.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筹措发放;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原则上按月发放。

三、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要明确申报、审核、筹措、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在筹措发放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社会监督。县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不能及时足额领取保健费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要会同县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第二篇: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证明及复印件;

3、二寸夫妻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二、办事程序

1、到常住地所在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2、张榜公布十日,接受监督;

3、持有关材料到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即行办结

四、收费标准:无

第三篇:沈阳市铁西区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办法

沈阳市铁西区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办法

一、初审:(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新生儿独生子女落户后,持以下相关证件到夫妻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需要报销生育险的,必须到单位盖章。

1、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小孩页)

3、夫妻双方结婚证(第一、二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一孩生育登记单》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

二、审核: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审核盖章

三、审批:

到女方户籍所地区级审批大厅审批(发证)

铁西区审批大厅地址:兴华北街北一路新财富大厦二楼

第四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问题: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选项: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题

2二、问题:以下是办理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基本条件,请问您是否符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选项:(1)我符合办理条件→问题

3(2)我不符合办理条件→对不起,您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有疑问请咨询电话。

三、问题:请问您和您爱人的户籍地是以下哪种情况? 选项:(1)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籍→办理

1(2)男方为北京市户籍,女方为外地户籍→办理

2四、办理1:

(一)基本情况:

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受理机构:

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申办材料齐全、有效的,及时予以办理。

(二)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

[2005]17号)

(三)办理程序:

①夫妻双方到各自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从海淀区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hdjsw.bjhd.gov.cn/bszn/bsbg/201206/t20120601_425109.htm)

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存档单位)核查其婚育状况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核实盖章)。

③申请人将经双方单位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女方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④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合格后审批发证。

(四)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3、经夫妻双方单位审核盖章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五、办理

2(一)基本情况:

办理条件:

1、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市户口,且子女已经在本市落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受理机构:

男方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受理时限:

申办材料齐全、有效的,及时予以办理。

(二)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京人口发

[2005]17号)

(三)办理程序:

①夫妻双方到各自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

村、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从海淀区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hdjsw.bjhd.gov.cn/bszn/bsbg/201206/t20120601_425109.htm)

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存档单位)核查其婚育状况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核实盖章)。

③申请人将经双方单位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男方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

④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合格后审批发证。

(四)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

3、经夫妻双方单位审核盖章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第五篇: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证程序

(1)办理机关:街道办事处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2)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①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②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③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3)所需材料: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③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4)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③街道办事处核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申请人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补证程序:丢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补证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

(3)双方单位证明,证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和丢证原因;

(4)已办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补证申请进行审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补证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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