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的思考
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的思考
作者:熊英俊 发布时间:2010-04-19 15:55:28
文章来源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网:
http://bh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
21[要点提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不以行政确权作为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作出裁判。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07)白民初字第392号(2008年6月4日)
发回重审: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09)白民初字第15号(2009年4月3日)二审: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终字第283号(2009年7月8日)
[案情]
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由原天池村、松坪村合并,玉门八组先后由纸坊组、天池五组、松坪四组合并。原中坡组处于后山,本案争议的荒山及中坡田前身的河道位于纸坊组境内。六十年代末,原构扒公社天池大队组织开挖山洞改河道修建的中坡田划归中坡组即玉门八组管理使用。土地承包到户后的八十年代期间,政府组织经中坡相邻荒山修建公路,倾倒泥土碎石在公路下至中坡田之间堆积成荒坡。2005年,白河县水利局进行水土治理,在该荒坡、田边交接处修建石岸。1981年8月,周某承包经营“上洞口”荒山1亩,土地承包到户登记卡载明四址:上至大梁,下至口坡田边,左至朱姓坟园边,右至小洞口干沟。1991年5月15日和1999年1月1日,白河县构扒镇人民政府为周某换发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荒山面积和四址与1981年承包到户登记卡一致。
玉门八组将中坡田记入黄某土地承包书,载明四址含有相邻“上洞口”荒山,以570元/年出租,1999年由黄某租种,2001年7月由黄某某租种。2003年,周大妇从黄某某处租种部分中坡田,同时在相邻的公路下坡地上耕种。2005年,周某租种期满交回中坡田。2006年秋季,玉门八组部分村民以周某仍在耕种的公路下坡地属玉门八组所有为由,毁坏该地的豌豆。同时,玉门八组将中坡田和公路下坡地转肖作富租种至2007年底。发生本案争议后,玉门村委会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处理意见,确认“上洞口”耕地(上至河挡,下至纸坊
界畔,左至王宏久门前岩根,右齐梁子)归玉门八组集体所有。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玉门村委会处理意见无效;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和黄某停止侵害。
[审判]
白河县人民法院原一审和发回重审均认为,周某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能够证明其对争议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玉门八组辩解认为争议地块归其所有,但无有效的土地所有权证据证实。如果主张该地属于玉门八组所有,应当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另行行政确认。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记载的洞子口田,虽含有该争议地块,注明“归玉门八组集体所有,由黄某看管”,但不是有效的土地所有权权利凭证。周某执笔书写的黄某某土地租赁合同不能否定周某的承包合同的效力,也不能视为周某放弃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玉门村委会没有职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处理意见不发生行政确权的效力。玉门八组强行收回争议地块租种,玉门村委会越权确认争议土地归玉门八组所有,侵犯了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停止侵害。如果经行政确权该地块归玉门八组所有,玉门八组可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权利,不影响对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一款二项、八项之规定,判决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停止对周某享有的“上洞口”荒山(四址上至大梁,下至中坡田边,左至朱姓坟园,右至上洞口干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玉门八组不服原一审、发回重审判决,以该地块应当属于玉门八组所有,周某是玉门九组村民不能耕种该荒山,请求将该荒山退回。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拥有有效的“上洞口”荒山承包经营权证书,即享有合法的经营权。任何集体或个人妨碍其经营,均构成侵权。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应停止对周某享有该荒山承包经营权的侵害。玉门八组上诉认为该荒山属于八组所有理由,因土地所有权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受案范围,且玉门九组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审理该案首先应当确定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土地使用权与玉门八组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冲突,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行政机关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应当依据双方证据认定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就本案而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周某针对自己主张选择的法律关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之诉,审理的关键是要确认周某是否享有该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证据证明周某无该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并未就选择的基础法律关系,即确认之诉主张权利,依法不能驳回起诉。
2、本案玉门八组也未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其享有土地所有权,依不告不理原则,本案无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之诉,亦不能以争议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驳回起诉。
3、综观我国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对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并未列入行政处理前置之列。如果存在争议,依照我国土地承包使用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四)其他不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同一地块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按照在先原则进行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内容和立法精神,本案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不能以驳回起诉处理。
4、如果玉门八组认为该地块属于该组所有,也应当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途径主张权利,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也不得以私权方式武力解决。假如周某无权使用该地,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以私权方式解决,本院亦可确认其行为违法。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只能依法主张权利,或私权协商解决,或依法请求有权机关用公权进行救济,不得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否则,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仍属法院主管,不能驳回起诉。
5、本案裁判关键是审查原告对该地块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通过证据材料进行辨别,即判断原告提供证据是否客观合法关联,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也是通过审查抗辩证据材料,辨别被告是否享有对抗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存在。裁判过程只涉及对已经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进行处理,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并没有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是在法院职能范围内居中行使司法权的表现,该案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其次,本案要确认周某是否享有该争议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玉门八组是否享有该地土地所有权。通过审理确认周某享有争议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玉门八组不享有所有权。具体理由如下:
1、周某提供了1981年承包到户登记卡,是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最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在1991年和1999年两次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中,又对该地块面积、四址进行了确认。玉门村委会、玉门八组、黄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周某自1981年以前就未对该争议地块进行过承包或自1981年承包到户后来依法有所变化。周某既未依法将该地交回发包方,也未发生依法不再享有该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而且作为该地块的所有者也没有依法将该地收回。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先原则,周某享有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黄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该地归玉门八组集体所有,由黄某看管,不属于土地所有权凭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作为黄某的土地承包
合同的发包方,也无权确认该地块的所有权归属。玉门村委会越权确认争议地块属于玉门八组所有,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处理意见不具有法定效力。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玉门八组享有该地土地所有权。
3、确定土地所有权属于行政权职能,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如果玉门八组认为该地块归其所有,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确认。如果该地块经行政确认归玉门八组所有,玉门八组仍可以所有人资格依法主张权利,不影响本案对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综合上述理由,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0一0 年四月十三日
第二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2010-11-3 15:00:52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学等十八人(以下称反诉原告)的委托,指派孔钜、邱万亚律师担任其与任正全(以下称反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收集了相关证据,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审理,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我们针对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订立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称《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的出让价格与价值过于悬殊,致使反诉原告的经济利益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合同在订立时即显示公平,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应以反诉原告之诉请予以撤销。2010年8月29日,反诉被告与其两位要好的朋友,来到反诉原告所在的山村,挨家挨户的与每一位反诉原告签订《转让合同》,这是反诉被告已制作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将其分到的全部山林出让给反诉被告,但是有关的出让期限、出让价格和违约金的承担等事项均已固定,例如:合同第三条规定:“出让价按甲方实有人口人均一万元计算(人均林地面积不少于四十亩),合计万元。”上诉事实是根据反诉被告的证人李学东(在职警察)的证人证言:“8月29日那天去的反诉原告所在的山村,下午三四点左右开始挨家挨户的与每一位反诉原告谈买卖山林的事,并且当场就签订了合同。”得知,此合同的所有内容反诉被告已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固定好了,合同亦没有了任何的商讨余地,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反诉原告只有签字认可。
根据该合同中所确定的出让价格按反诉原告方实有人口人均一万元计算,即使按照人均林地面积最少四十亩来算,每一亩林地的出让价格最高也只有二百五十元。
但是,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两份禄丰县彩云镇松石村委会白草龙组村民罗元福、李玉荣分别与楚雄林海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注:2009年11月16日签订)和禄丰县彩云镇松石村委会白草龙组林地转让资金分配领取表,计算得知。在反诉原告所在地的周边,同是一个地区,同是转让林地,禄丰县彩云镇松石村委会白草龙组的村民转让自有林地,平均每一亩林地的出让价格为四百元,与反诉被告支付给反诉原告的每一亩最高二百五十元相比高出60%,显然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确定的林地出让价格是明显低于周边的市场价的。
反诉原告共计十七户(反诉被告已在庭审时撤销了对反诉原告倪学才的起诉)、七十一口人,人均出让林地最低四十亩,反诉原告最少要出让给反诉被告二千八百四十亩林地,按照一亩与周边市场的最低差价一百五十元来计算,反诉原告最少要损失四十二万六千元,四十二万六千元对于这十七户山民来讲这是一笔巨大的天文数字。
即使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禄丰福山林业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协商确定的人均一万四千元的出让价格相比较,也要比反诉被告的出让价格高出40%。可知,反诉原告如果舍弃与禄丰福山林业有限公司的合同,而履行与反诉被告的合同,则反诉原告最少也要损失近三十万元的经济利益。
所以,综合上述事实分析,代理人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之规定,合同显失公平的情节认定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是否受胁迫、欺诈等非自愿意思表示的情节,只要是符合了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这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显示公平的合同,结合本案事实,反诉被告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他所带去与反诉原告签订合同的陪同人员是国家的在职公务员—警察,而十七位反诉原告绝大多数是没有上过一天学的文盲,少数几个上过学的反诉原告最高学历是小学毕业,反诉被告提供给反诉原告的《转让合同》又是没有任何商谈余地的格式合同,显然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反诉被告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同时还利用了反诉原告一方的没有经验”。反诉被告所出的林地出让价格同周边的市场价格相比较低了40%-60%,如果反诉原告履行与反诉被告的合同,则最少要损失30万-40万的经济利益,这又符合了第二个条件“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所以,认定《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而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则是一份在订立时就显示公平的合同,是反诉被告以较少代价获得较大利益,致使反诉原告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双方利益极不均衡的合同,明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反诉原告之诉请予以撤销。
第三:合同具备可撤销要件后,被告人也提起了反诉,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因此《转让合同》被撤销的效果:合同自始即无效,反诉原告亦不需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
二、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是让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权利行使是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反诉被告主张其合同有效,且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与反诉原告履行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反诉原告尚未违约,即无需支付违约金,在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反诉被告先与反诉原告签订一份显示公平的合同,若反诉原告履行合同,则反诉被告可谋取到巨大的利益差价,若反诉原告不履行合同,则反诉被告可得二十余万元的巨额违约金(注:反诉被告并未支付给反诉原告一分钱,未有任何的实际损失,《转让合同》中约定的高达30%的巨额违约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论反诉原告是否履
行合同都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本已十分贫苦的反诉原告来讲,都是灭顶之灾,可见这些份《转让合同》没有体现出任何的公平、正义的精神。
国家林权政策改革的最根本精神是“兴林富民”,是要还林与民,还权与民,最重要的是要还利与民,让山民在改革的过程中真真正正的得到实惠,允许林权的流转是希望利用那些有实力的公司和企业发挥它们自身的资源优势,充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带领山民在林地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帮助山民得到更好的经济利益,而不是允许一些个人利用国家的政策从中牟利,严重侵害山民的利益。所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党执政为民的政策,充分维护广大山民的利益,撤销《转让合同》为感!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代理人: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书
甲方:五星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赵永雷
甲乙双方自愿将坐落在巴音陶亥镇一棵树村乌陶公路西100米处村集体75亩土地包给乙方使用。
二、转让期从2011年9月19日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乙方与五星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办理承包的相关事宜。
三、经双方协商,乙方一次性给五星村村委会承包费元(¥元)并且乙方与村民小组直接建立相应的土地经营承包关系。
四、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
2、乙方依法享有转让土地、使用收益等,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
3、本转让土地被征用、占用时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地上补偿,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处理解决,地面、地表财产归乙方所有。
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5、乙方必须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疏通各部门关系(养殖大棚)。16、承包期满后,在国家政策允许下,甲方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承包给乙方,若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他人,则甲方必须补偿乙方在该土地上投入的资金,经评估赔偿后方可收回土地经营权。
7、在受让土地上,且有生产经营权,有权享受承包期内,国家和地方所给的政策。
8、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土地(荒地、碱地)进行有效改造。
五、承包土地纠纷办法:承包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村镇两级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区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的,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A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B不按时缴纳土地承包费的。
七、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生效。如果是土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承包合同应以原发包单位同意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发包方):巴音陶亥镇五星村村委会
乙方(受让方)签章:
村民签字:
2011年9月19日
第四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范文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面积
亩的土地(良田)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三年(自20_年1月4日至20_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被称为开启新一轮农村改革“闸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目前在各地次第展开,多个省份相继推出土地确权时间表。
改革“冷暖”,基层最知。土地确权在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与农村和谐举足轻重。然而,一些地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超过预期。如何设计农村土地确权的最佳方案,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记者在基层进行了深入调查。
变化的基层实践,不变的土地确权
“现在很多农民手中都有两个承包经营权证,1998年的绿皮证和2007年的红皮证。现在这两个证上的面积、位置已经对不上了,而农民的实际经营状况又与这两个证都对不上。”江西省铜鼓县三都镇三都村党总支书记王春山对半月谈记者说,1998年二轮承包后,2004年国务院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重新下发承包经营权证和确权登记表。
谈起土地确权之难,铜鼓县农业局局长金霄颇感无奈:“由于生老病死、婚姻嫁娶等原因,农村家庭人口有所变化,村里又根据这一变化对土地进行了动态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这是不允许的,但实际不少地方都是这么操作的。”
2013年,我国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土地方位)不清等问题”。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为各地近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然而,不少地方仍难以形成统一、完善的工作推进计划。
多地基层干部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有关政策,农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不允许调整,但实际上很多地方都约定以村小组为单位三五年调整一次,这就导致土地实际承包经营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动,与1998年二轮承包确权和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
王春山说,1998年后,三都村11个村民小组中有10个调整过土地;2007年重新下发承包经营权证后,有7个小组仍对土地做了调整,“现在增加了土地的农民肯定不愿按以前的面积确权。”
金霄表示,根据调查,1998年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状况没有发生改变的大约只有30%,“现在国家进行新一轮确权登记,是以二轮承包时的状况为准还是以当前的实际情况为准,分歧很大”。
“很多省份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这与历史上的相关工作不够细致、彻底有关系,同时也表明确权工作的迫切性与复杂性。”江苏省一位农经干部说。
如何设定最优路线图?
“多出来的面积”怎么办?
由于自然变迁、土地征用、自行开垦耕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等,农村土地状况变化比较普遍,各户人口数变动更大。是按现有人口及土地占有状况确认土地权利,还是打破土地占有现状,重新分配土地再确认权利?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等专家认为,通过归纳学界的普遍观点和调查农民的意愿,不难得出的共识是,按现有人口以及土地占有状况确认土地权利,即维护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原有农业承包土地永久使用权。农户享有原始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转让、赠与、抵押、继承)等各类物权权利,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实践中,部分基层干部反映,当法律规定与村规民约相碰撞,有可能会带来新的纠纷隐患。新一轮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短期内农村承包土地将很难调整,其与农村人口变动之间的矛盾将日益凸显。
铜鼓县大塅镇镇长王闰春说:“这一次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求写明四至,这样以后就没有办法再做调整了。一户人家如果人口增加了,那人均耕地自然就会减少,反之如果人口减少了,人均耕地就会增加,这样明显就不公平了。”
“多出来的面积”怎么办?新一轮确权登记后,农村承包土地面积可能会超过现有统计面积,国家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该不该相应增加?
“当前的农业补贴是根据1998年二轮承包时的面积来定的,当时由于要交农业税,各地在测量时放得都比较松,而现在国家新一轮确权登记要求通过专业队伍来测量,其结果和原来的统计肯定会有出入,现在2亩的田有可能会测出3亩甚至4亩,而多出来的面积就需要增加农业补贴。”铜鼓县三都镇纪委书记张国庆说。
记者了解到,从国内首批农村土地确权的试点情况看,对于这一问题地方处理可谓“五花八门”。如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区实测后每户多出0.5到0.7亩地,经村民同意,多出来的地分给目前紧迫需要地的人家;黑龙江方正县则是采用在经营权证上登记二轮面积,多出来的面积由原农户代耕,扩边、拱地头、开荒等新增地交村里决定;山西省新绛县多出来的都算作机动地„„
此外,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也值得关注。不少基层干部担心,新一轮确权登记后将会异化农民对土地的物权意识,土地的抵押、流转有可能成为变相的买卖。三都镇党委书记刘莉表示,现在农民都知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他们只有承包经营权,但通过这一轮确权发证,很多农民会误认为以后土地是其个人资产,可以任意抵押、流转。“有的农民把土地流转几十年,租金一次性付清,这实际上就成了变相的买卖。”
稳步调、防隐患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关系到今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其工作量大且涉及的矛盾纠纷多,但目前一些地区尤其是试点地区时间要求很紧,有的甚至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工作,压力大而且容易遗留隐患。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土地确权工作还需要有经费保障和针对性专业培训。记者在部分地区调查也发现,当前,不少基层干部对新一轮确权登记工作认识不足,但又迫于确权登记时间表的压力,只能盲目推进确权。
金霄等人建议,培训内容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还需包括具体工作中的登记规则、档案管理、地籍测量技术及业务操作规程等。此外,应在符合条件的地方,在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探索“确权确股不确地”等多种形式的确权登记方式。(记者陈建华郭强陈刚)
基层探索“确权确股不确地”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记者了解到,当前不少地方已在探索“确权确股不确地”。然而,哪些地方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有力有序推进这一工作?
“确权确股不确地”初露头角
“1998年土地续包确权发证时,实际上就已经难以明确四至了。我们2009年又出台了加快土地流转的政策意见,当时状况是种田人数少、大部分人在企业上班和自己创业,种田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人,甚至出现过农民种不动、不愿种而抛荒的情况。”江苏昆山市委农工办副主任戴月英说,对于当地来说,保障农民权益,只能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
作为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试点单位,昆山市先后在淀山湖镇、千灯镇开展试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发放股权证。
“土地入股以后,老百姓收入有保障,收益比自己种地要多得多,同时减轻了无劳动力农户的后顾之忧,满足了部分农民搞二产、三产的愿望。”江苏昆山市淀山湖镇红星村的村会计顾明根说,个别农户原来自己种植花木产值较高不愿入股的,一般还由他们自己种。
记者了解到,在江苏省,首先明确了扩大确权登记试点、确权尽可能确地、确股确权的按程序报批等方向,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试点地区就“确权确股不确地”进行了尝试。目前,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推进农地确权工作,在江苏、上海、广东、山东等东部省份多有探索。
“确权确股不确地”适用范围待界定
“最大的一个问题,是‘确权确股不确地’的适用范围,比如苏南一些地方这么做了,苏中苏北可不可以做,中西部地区可不可以做?”江苏省一位农经干部认为,“确权确股不确地”适应了一些地方的实际,但应把握适用范围,不能变成一些可以确地的地方不确地的理由。
采访中,部分业内专家和基层干部认为,从当前国家要求和基层情况来看,“确权确股不确地”只能在少数地方进行,并需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地貌发生改变,原有的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整体流转并都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较弱。
他们认为,以下三种情形可以通过“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是政府长期占用的绿化用地。这部分土地已经被政府长期统一使用,无法再退还给农户,可以通过“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落实农民的股权。二是经济发达地区,当地政府出台补助政策,鼓励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由集体整理后统一对外发包,原有的地块四至都已发生变化,只有通过“确股不确地”的方式确权,并继续给农户相应补贴。三是个别地方的少数村,以村为单位组建农地股份合作社,通过“确权确股不确地”明确农户的股份。
尊重农民意愿,确保程序公正
谈起土地确权的几种方式,昆山张浦镇花园村一位周姓农民表示:“老百姓关心的是能不能拿到钱,权益得不得到保障,并不太在意是哪种形式。”
“我们在确股的过程当中都是由农户签字的,应该说都是比较满意的。”昆山市千灯镇前进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社长徐建国说,只有尊重农民意愿,精心组织实施,才能让确权确股工作实现保障农民权益、激发基层活力的作用。
首先,开展调查摸底、科学制订方案。戴月英介绍,当地将“确权确股不确地”作为首选,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发动,让广大农户明白好处和意义,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摸清土地承包管理的现状,当地还专门设计了《农村土地承包归户变动情况表》,内容涵盖1998年农户土地承包人口、承包面积、流转面积;承包土地变动的原因和面积;将未确权土地确权到户后核增的土地面积;以2008年为基点,农户承包人口、承包面积和入股面积等。
其次,把好签字确认、程序公正关。据介绍,当地每户农户自愿在《农村土地承包归户变动情况表》、入股协议和股权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每个重大事项全部坚持民主协商,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对农户的土地承包和股权确认情况,均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及时进行数据录入。
第三,明确权益分配、单独记账核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以后,在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按当年土地发包经营收入加财政补助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进行二次按股分配返还。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单独记账核算,明确村集体不得平调、挪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资金、资产。
昆山市委农工办负责人认为,通过确权确股,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的实现形式,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空间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化,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三个“必须”值得注意:必须保持现在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必须依法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必须与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相结合。
如何更好地尊重农民意愿,当前“确权确股不确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亟待细化的问题。多地基层干部反映,在全国范围内缺乏较为统一的实现形式和操作规范;需要“打好补丁”,如针对剩余尚未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未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继续鼓励其成立或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对于坚持自己耕种的个别农户,可以考虑采取先入股再“优先获得经营权”的方式;对于可以确地的农户,可以先确地、以后条件具备了再确股,因此需要相应的配套政策。(记者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