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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法官法》实施的整改方案(共五则)

法院关于《法官法》实施的整改方案(共五则)



第一篇:法院关于《法官法》实施的整改方案

关于《法官法》实施的整改方案

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现将我院整改方案报告如下:

一、大力加强《法官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我们要高度重视《法官法》学习工作,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利用专门时间,组织全体法官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法官法。我们根据人大和上级院的要求和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了《法官法学习方案》,对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要求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做到时间到位,内容确定到题,中心发言确定到人,具有较强的操性。采取科学的学习模式。在学习方式方法上,我们坚持四个结合,做到求新、求实、求深、求活。一是坚持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二是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以自学为主,达到求深的目的,要安排中心发言,对审判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辅导。三是坚持讨论与撰写心得体会文章相结合,以讨论为主,立争使理论学习做到求新、求活。我们跳出了“一人念,大家听”的老模式,采取交流式、研讨式、辅导式、解剖式等多种学习方式,组织学习交流和座谈讨论。建立了学习效果保障体系。对《法官法》学习进行考核,建立学习成绩档案,与干部晋职晋级挂钩。

我们高度重视《法官法》宣传工作,邀请了人大、政法委、政法院校、律师界、新闻界的同志以及部分法官代表,召开贯彻实施法官法座谈会。介绍修订后的法官法,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的意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上街宣传、召开座谈会、电视专访等形式,大力宣传新修改的法官法,将法官法中有关法官的任职条件、任职回避、惩诫条款摘录出来,制作成宣传读本,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我们要以建设一个学习型、团结型、开拓型的领导班子为目标,高标准、严要求,不断自我加压,分别从学习、团结、创新三方面狠抓了落实,把领导班子建设与整个法院队伍建设相结合,以班子成员的模范表率作用去影响、带动整个法官队伍,在全院形成了努力学习、团结严谨、拼搏进取、勤政廉洁的良好氛围,以此来促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一是加强班子成员的学习意识,努力建设一个“学习型”的领导班子。

我们要坚持从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业务和决策水平入手,认真抓了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力求做到“三个提高”,即:一是强化政治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围绕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公开承诺”自我教育活动、“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和“公正执法树形象”集中教育活动一系列活动,突出重点,加强学习,切实增强班子成员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坚定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抓好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即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发扬“钉子”精神,努力提高班子成员的业务水平。三是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要求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先进的领导艺术和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

在学习上,要认真抓好集中学习和平时自学两个环节。首先组织班子成员集中进行学习。并采取轮流讲课、听专家讲座、收听收看电视讲座、集中研讨等方式,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报告等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其次认真抓好班子成员的平时自学,要求每位班子成员年初要制定一份自学计划;每月要读一本政治理论或业务方面的书,交一份读书心得,在党组学习会上相互交流;每季度要写一篇调研文章。通过这些学习目标的制订,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二是加强班子成员的团结意识,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型”的领导班子。

只有班子团结,才能发挥班子的整体效能,才能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班子整体效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是否能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这方面,我们要注重抓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尤其是对重大决策和人事等问题,不搞一人说了算,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二是坚持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团结,一碗水端平,不搞亲亲疏疏;三是坚持做到班子成员之间经常谈心沟通思想,虚心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注意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四是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注意根据每个班子成员的特点,搞好分工,互相尊重和信任,充分发挥每个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分工不分家,放手不撒手;在我院的班子中树立了团结友爱、奋力拼搏、与时俱进的浩然正气,形成了一个思想正派、作风民主、工作和谐、战斗力强、富有凝聚力和号召力的领导核心,赢得了全院干警的信赖。

三是加强班子成员的创新意识,努力建设一个“改革型”的领导班子。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创新是进步的灵魂”。今后我们要求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严肃执法,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都可以大胆地尝试。并要在班子中实行了“约法三章”,即一是带头进行理论创新,要求全体班子成员要根据自身所分管的不同业务,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提出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等方面的新的理论,每年至少要有个新的举措和相应的理论观点;二是带头进行实践创新,要求全体班子成员,要一心扑在工作上,带头办理新型案件,每年每位班子成员至少要办理件新型案件,为干警的审判工作树立典范;三是带头进行管理创新,要求全体班子成员,要根据自己所分管业务的不同,勇于提新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切实实现干警队伍、审判工作等各方面管理的不断创新,要求每个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在管理方面要提出条新的建议。通过这些方法的实施,使我院的各项工作始终保持崭新的风貌,全体班子成员的思想也达到空前的活跃,充满创新意识。

为使《法官法》在我院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们在加强班子建设的基础上,要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一是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思想活动。教育和引导干警自觉学习十六大精神,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自觉用“三个代表”思想来武装干警头脑,为弘扬法律,树好执法形象,全心全意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正确地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的审判权,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鼓励干警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集中参加学习,积极参加专升本学历进修,还要为干警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使他们达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官法》的要求;

三是开展岗位练兵,切实增强法官工作的责任心。以全面落实《法官法》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开展评选优秀审判长、庭审观摩竞赛、优秀法律裁判文书和调研文章等多项活动,促使干警自我加压,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确保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四是要大力抓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号召法官爱岗敬业,向先进人物学习,努力钻研业务,公正审理和执行每一起案件,确保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真正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所讲的那样把公正与效率作为灵魂和生命这一要求落到实处。

三、全面推进法院体制改革

一是要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一是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为重心,强化庭审功能,坚持“四个公开,四个当庭”。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审判一律公开。实行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二是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建立以立案庭为审判程序指挥中心,以审判庭为审判工作的裁决中心,以强化执行和审判监督为重点的互相制约的审判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运行模式,对案件实行审限流程管理,互相监督,从根本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三是搞好裁判文书改革,规范合议庭评议案件工作,要求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时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辩论等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认真评议,增加裁判文书中对证据部分进行分析、认证、采信的论述说理部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使法院体制和运行机制成为公正与效率的有效载体,全面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要继续深化法官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精神,引进竞争激励机制,给每位法官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对中层干部岗位实行竞争上岗,真正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担任中层领导,建立“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使之充满活力,富有朝气,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各项要求,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大力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积极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真正放权给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需要,依法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让激化的矛盾平息下去,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是对法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促使法官认真钻研业务,全面掌握各类法律专业知识,使每一名法官都能成为从事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行家能手;

四是以继续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无违法违纪倒记时”活动,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和宣传,要通过正面典型的示范作用,反面典型的警戒作用,激励先进,促进团结,鞭策后进,弘正气,树形象,刹邪气;

五是坚持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对法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又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加大对办公自动化的投入,千方百计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使法官安心工作。

三是深化法院监察机制改革

一是落实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制度,设立专职人大联络员,自觉摆正接受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促进各项审判工作的发展;

二是建立一支党性强、作风硬、业务精的专职纪检监察队伍。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使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有条件、有能力对本院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事件随时查处,真正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

三是理顺关系,完善体制。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应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和同级纪委之间多联系,多沟通,建立定期向上级汇报制度。

三、加强对适用规章制度的规范工作,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纪检监察工作实施办法。通过严格规范纪检监察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标准范围、程序、惩办办法等,从而使纪检监察工作便于操作,确保纪检监察工作的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真正做到考核细化、查案深化、追究硬化,真抓实管。

四、加大法官管理和监督力度

一是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我们要在各项工作的管理上狠抓了制度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岗位责任制》、《队伍管理制度》、《审判管理制度》、《调研、宣传、信息、司法统计工作制度》、《信访接待和处理交办工作细则》、《行政后勤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要重点完善《流程管理规则》,对立案、排期开庭、送达、审理、执行、结案、归档、督查等各个环节都作出详细的规定,覆盖面广,操作性强,使我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科学化。把我院的各项工作均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从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约束管理中诸多不规范行为,使得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是紧密结合年度审判工作的中心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坚持召开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会,层层签订“责任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同时,建立与完善了阅批制度,因领导原因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或失之于软,造成后果的一律追究领导责任。

三是继续抓好《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从管人抓队伍建设做起,从案件质量评查入手,从加大监督力度为落脚点,定期对所审结的案件逐案进行评查,发现问题,对有关法官予以责任追究,绝不手软。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力争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四是为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充分行使监督职能,要实行“纪检监察走访日”制度。纪检监察室每月抽出一天时间,到各镇乡走访。走访对象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家属、民经行案件败诉方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走访,了解法院干警的审判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在办案过程中有无存在“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及“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听取案件当事人及亲属的反馈意见,是否真正做到有理说在法庭,让胜诉方赢得明明白白、败诉方输得心服口服,审理过程有无受到案外因素干扰;了解法院在适用中止执行时是否合法、规范,中止情形消失后是否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无受到侵害;收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经党组研究决定,制定了信访责任制,要很抓信访责任制的落实。要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案”,即坚持谁管的案件谁接待,谁办的案件的问题谁解决,办案人是第一责任人,所在庭室长是信访主要责任人,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评,并同办案人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挂钩。

二是建立信访案件登记立卷制度。立案庭对来人访要认真登记,转办案人或业务庭限期处理,业务庭要及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立案庭。院里成立督查办公室,负接对来信访交办、督办工作,同时也负责对院长或党组部署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庭要在限期内将来信访办理结果报督查办公室。立案庭、督查办公室,每月以书面形式通报来人访和来信访案件办理的情况,以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对不按期报送结果的要通报批评。

三是建立信访案件大会评析制度。院里决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院干警大会,对本季度来人访和来信访案件,逐件进行评析,分析上访有没有道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吸取那些教训。对确因审判、执行人员原因造成当事人上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是抓好信访源头。要把降低来信来访纳入部门考核范围。把来信来访情况纳入个人质量评估体系,作为考核法官审判、执行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篇: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文章标题: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两官法”)执法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从6月至8月,在全省开展了执法检查。这次检查遵照吴邦国委员长“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重要批示精神,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帮助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对这次执法检查,省委高度重视,省委常委车俊同志专门作出批示。为组织好这次执法检查,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白润璋同志任组长,内司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吸收有关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组成执法检查组,分为六个小组,赴全省11个设区市进行了检查。现在,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两官法”的基本情况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两官法”实施以来,我省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各级法院、检察院能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检察官的职责,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切实发挥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各级法院、检察院坚持把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开展“公正与效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不断增强司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为了提高队伍素质,一是依法配备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班子建设得到加强。为完成好各项审判、检察工作和推动其他各项工作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严格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坚持凡进必考、任前必训的原则,建立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检察官的审核制度。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人选绝大多数符合法定条件,得到人大常委会的任命。2003年以来,全省有628人被任命为法官,有766人被任命为检察官。三是全省法院、检察院普遍实行了中层领导任职竞争上岗和轮岗任职。四是建立了法官、检察官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法官、检察官晋升、降级、辞退、奖惩的依据,促进了法官、检察官认真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为了提高履职能力,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全省法院通过组织参加自考、电大等学历教育和远程网络专升本学历班,截止2005年底,法官本科以上学历已提高到65.1%,5309名法官达到法律本科学历,330名法官获得硕士、博士学位,3023名经过专项培训取得了合格证书,全省8662名法官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素质强检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了岗位教育培训。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举办专项业务和岗位练兵等形式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参训人员8万余人次。截止2005年底,全省检察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为63.62%。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各级法院、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定、完善和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和管理。对少数违法违纪人员,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姑息袒护,虚心接受监督。对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反映的法官、检察官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对待,切实加以纠正。

(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责得到较好履行。广大法官、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数量增长、审判工作领域扩展的情况下,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努力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经过不懈努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有所缓解。全省各级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全省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集中大接访活动,大大方便了群众申诉,集中清理了积案,有效地减少了我省进京上访的数量,为维护全省稳定和首都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司法改革得到推进。法院检察院在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有效促进了工作的开展。省

法院积极探索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配备法官助理工作,各级法院通过实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合议庭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法官的审判职责,为法官履行职务创造了有利环境和条件。省检察院在全国首次提出“检务公开”理念并付诸实施,此举被高检院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在全国加以推广。省检察院还积极探索检察官

逐级遴选制度,在上级院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时,选调下级院德才兼备的检察官任职,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司法环境和职业保障条件逐步改善。为保障“两官法”规定的权益的实现,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省委做出了以加强班子建设、建立法律人才库、保留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改善司法环境和加强对法院财政支持力度、保障“两庭”建设经费和法官工资及福利待遇为主要内容的“五条决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检察机关从财力、物力上给予了大力支持,检察机关的经费保障有了很大改善。办公办案经费有了较大增长。省委政法委还做出了《关于对因公牺牲、伤残和特困干警资助办法》,建立了专项基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全省绝大多数法官、检察官的工资、福利、津贴、医疗等能够得到保障。法官、检察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晋升、奖惩、退休制度等方面,能够做到认真、严肃按“两官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执行。

二、“两官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法官、检察官司法不公正,仍然是群众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部分法官、检察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还有待提高,司法能力不适应司法工作的要求,办案中还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一些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办案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些明显的错案不愿纠正。少数法官、检察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有发生。据统计,200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干警248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23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8人。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干警59人,其中受到党政纪处分的5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人。

(二)人员素质、办案力量与工作任务还不适应。一是法官、检察官队伍现有力量与当前所担负的任务要求,司法能力、执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司法装备与繁重的工作任务和新的犯罪特点还不相适应;二是有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三是办案人员编制少,年龄结构形不成梯次,学历专业不对口,职级对应不合理,人员进出口不顺畅。有的地方特别是基层还出现了年龄和任职资格断档等突出问题。基层法院有379个审判业务庭和359个人民法庭的法官不能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不得不向其他业务庭或退休人员中借用法官。全省检察官队伍,特别是基层检察官青黄不接、断档现象严重,检察官短缺与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全省检察机关人员进出反差大,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县级检察院2001至2005年减员2534人,而五年间按照规定程序录用的仅为894人,相差1640人。更为严重的是所减人员中有2337人为检察官,而进入的人员中检察官仅为96人。另外,各地实行的离岗与退居二线政策,与公务员法和“两官法”规定的退休政策相矛盾,一些有办案实践经验、年富力强的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导致办案力量严重不足。

(三)有些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经费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有的基层“两院”由于经费短缺,不得已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张家口、承德等地反映,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边远山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办案经费难以列入财政预算,即使列入也难以保证,法院办案收取的诉讼费、检察院办案收缴的赃款仍是一些地方核定法院、检察院开支经费的重要依据,收支两条线没能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司法公正。

(四)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和职业待遇有的未能落实。有关法官、检察官的等级编制、工资标准、审判津贴、检察津贴等职业保障的配套法规政策仍未出台,使“两官法”中有关激励机制的一些规定未能落实。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司法人员的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作用。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把对“两官法”的宣传贯彻与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结合起来,对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广大司法人员,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广大司法人员的思想,牢牢掌握司法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司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努力做到司法公正,人民满意。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法官、检察官执法规范公正、作风清正廉洁。各级法院、检察院要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加强对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的检查监督,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法院、检察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应进一步完善,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错案责任追究制已实行多年,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教育广大干警、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三)抓紧落实相关措施,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人才不足问题。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受理案件数量、地域管辖、人口等因素,科学确定“两院”法官、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搭配比例,合理利用司法人才和其他人才资源,逐步实现法院、检察院人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使有限的编制真正用在基层,用在办案一线。贫困地区法律人才资源匮乏,法官、检察官的选任要有政策倾斜。省法院、省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编制部门的协调,在政策范围内合理调剂使用,切实解决基层办案力量短缺的困难。上级法院、检察院要有计划地选调业务骨干到人才匮乏的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帮助培训基层和贫困地区的司法人员。要保证贫困地区法官、检察官的待遇。要协调好司法资格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合理衔接,使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能顺利进入法院、检察院。建议省有关部门出台不适宜做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调出的政策和相应机制,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引进急需人才,吸纳优秀人才,培养后备人才,使基层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尽快地最大限度地得以缓解。

(四)切实解决法院、检察院的经费问题,保障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法院、检察院要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同时,也必须保证法院、检察院办案必需的经费。建议省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根据地区差异(包括当地经济水平、交通状况、业务总量等因素),分类制定出基层法院、检察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保证法院、检察院工作和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基本需要。各级法院、检察院收取的诉讼费、收缴的赃款要全额上缴国库,坚决杜绝以收取诉讼费和收缴赃款的数额确定和追加预算,绝不允许收支挂钩、以收定支。对地方财政有困难的欠发达地区,省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

(五)尽快制定“两官法”的配套规定,保证法律确立的制度全面实施。建议有关部门从建设法治国家、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的大局出发,作好公务员法与“两官法”衔接问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负有重大责任。贯彻落实“两官法”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施“两官法”,需要法院、检察院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党委的领导,离不开人大、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为了保障法院、检察院更好地履行职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我们还应做出更多的努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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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文章标题: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情况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两官法”)执法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从6月至8月,在全省开展了执法检查。这次检查遵照吴邦国委员长“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重要批示精神,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帮助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对这次执法检查,省委高度重视,省委常委车俊同志专门作出批示。为组织好这次执法检查,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白润璋同志任组长,内司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吸收有关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组成执法检查组,分为六个小组,赴全省11个设区市进行了检查。现在,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两官法”的基本情况

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两官法”实施以来,我省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各级法院、检察院能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检察官的职责,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切实发挥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各级法院、检察院坚持把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开展“公正与效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不断增强司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

为了提高队伍素质,一是依法配备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班子建设得到加强。为完成好各项审判、检察工作和推动其他各项工作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严格准入和资格审查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坚持凡进必考、任前必训的原则,建立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检察官的审核制度。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人选绝大多数符合法定条件,得到人大常委会的任命。2003年以来,全省有628人被任命为法官,有766人被任命为检察官。三是全省法院、检察院普遍实行了中层领导任职竞争上岗和轮岗任职。四是建立了法官、检察官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法官、检察官晋升、降级、辞退、奖惩的依据,促进了法官、检察官认真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为了提高履职能力,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全省法院通过组织参加自考、电大等学历教育和远程网络专升本学历班,截止2005年底,法官本科以上学历已提高到65.1%,5309名法官达到法律本科学历,330名法官获得硕士、博士学位,3023名经过专项培训取得了合格证书,全省8662名法官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素质强检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了岗位教育培训。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举办专项业务和岗位练兵等形式的各类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参训人员8万余人次。截止2005年底,全省检察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为63.62%。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各级法院、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定、完善和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和管理。对少数违法违纪人员,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姑息袒护,虚心接受监督。对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反映的法官、检察官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对待,切实加以纠正。

(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责得到较好履行。广大法官、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全省各级法院在案件数量增长、审判工作领域扩展的情况下,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努力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经过不懈努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有所缓解。全省各级检察院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全省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集中大接访活动,大大方便了群众申诉,集中清理了积案,有效地减少了我省进京上访的数量,为维护全省稳定和首都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司法改革得到推进。法院检察院在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有效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第四篇:2001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 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 核

第九章 培 训

第十章 奖 励

第十一章 惩 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章 任免

第十一条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八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九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四十二条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四条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法官依法审判案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项修改为:“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三、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五、第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删去第九项。

六、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将第七项修改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项修改为:“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关于“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修改为:“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三、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十四、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五篇:法院办公室作风纪律整改方案

认真整改提高为大局服务的水平

——办公室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整改方案

根据院党组的安排,8月5日,办公室组织全体成员进行查摆问题,每个人都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交了书面的剖析材料。

经过剖析,我室人员认识到作风纪律教育活动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整改方案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继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信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坚决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个人私欲不膨胀,思想道德不滑坡,从思想深处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抓好对业务的学习,与时俱进,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真正不断提高自己。学习中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解决好当前司法为民,践行“三个代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洁自律。加强反腐倡廉学习,充分认识这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情。要从小事做起,不该想的不想;管住自己的嘴,不应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来不拿,要防微杜渐,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自觉地接受社会各 1

界的监督,;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做干警的表率。

三、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服务大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服务大局为重,主动为人民司法,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为领导服务,为各业务庭服务,为当事人服务,以我们的真诚和热情,共同做好后勤工作,为审判工作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有效促进全院的发展。

四、勇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要改变观念,打破常规,运用现代化的方案和创新的理念办公,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有效地将创新意识转化为工作实效,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立足岗位,竭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我们将做到: 认真及时处理各类文件的传递、阅文、办理。

不断提高会议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扎实开展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加强安全及车辆管理。

保证全院网络正常运转,努力实现办公室自动化。

努力做好各项后勤服务,保证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全室人员将刻苦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做到公正、廉洁、自律,继续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开拓进取,积极主动献身法院工作大局,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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