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理赔工作人员问责管理办法
保险险理赔工作人员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理赔管理者、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理赔管理者、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对内对外服务意识的提升,全面落实“客户第一、要事第一、速度第一”的服务宗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管理办法是我司理赔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为强化理赔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保证理赔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对理赔各级管理者、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以至于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理赔管理者、员工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邦财险客服事业部理赔各级管理者、员工。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及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实行问责:
(一)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
(三)因管理、监督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对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影响的。
第六条 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实行问责的处理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劝退、解除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举报人、证明人实施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第八条 理赔管理者、员工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属于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三章问责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按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轻微类型进行问责处理:
(一)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
(二)同一事件处理造成客户有效投诉2次(含)以上的。问责形式:通报批评、警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般类型进行问责处理:
(一)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至3万元的;
(二)造成客户信访至保监局、行业协会、消协或市级政府;
(三)造成当地媒体曝光;
(四)轻微性质行为一年内累计达到2次(含)以上的,按照一般性质行为问责。
问责形式:严重警告、降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类型进行问责处理:
(一)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含)元以上的;
(二)造成客户信访至保监会或省级以上政府;
(三)造成当地主流媒体曝光;
(四)一般性质行为一年内累计达到2次(含)以上的,按照严重性质行为问责。
问责形式:劝退、解除合同。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实行问责,依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总部有权对总部、分公司、中支公司、支公司(营销部)问责;
(二)分公司有权对分公司、中支公司、支公司(营销部)问责;
(三)中支公司有权对中支公司、支公司(营销部)问责。第十五条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二、三级机构,发生需要问责的事件,本级机构理赔负责人按照程序实施调查后,向本级机构执委会提出问责建议,得到审批后,报总公司理赔执委会审议;
(二)理赔总部发生需要问责的事件,各部门负责人按照程序实施调查后,提出问责建议,报总公司理赔执委会审议;
(三)总公司理赔执委会根据上报的问责建议做出具体的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做出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理赔执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二、三级机构、总公司理赔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理赔执委会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理赔执委会可以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理赔执委会对理赔管理者、员工做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过理赔执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的有
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问责执行结果通过OA进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最后下达的问责书之日起15日内,向理赔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理赔执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理赔管理者、员工申诉期间,不中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二级机构、三级机构、总公司理赔各部门辖内问责事项发生后,本级问责权利人应该及时调查,提出问责建议。对于应该履行问责权利而不主动实施问责的相关理赔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其上级机构(或部门)可以直接实施调查、问责,并追究应该第一时间履行问责权利的相关理赔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确定标准,依据对被问责人员的定性处理结果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理赔工作人员的问责不影响理赔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中对被问责人员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运营分公司安全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一)安全问责处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行安全问责制度,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给合的原则。根据事故(事件)的情节、性质和责任,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理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责论罚。
(三)责任事故(事件)发生一件处理一件,一事一罚。
(四)在实施安全问责的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认为不符合本办法或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诉。
三、安全问责
(一)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在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二)安全问责分事故责任部门问责和事故责任人问责,实行并罚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纪律处理和考核的同时对事故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三)事故责任人问责
1.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对因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作业纪律造成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及管理者给予相应处理,若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责任事件苗头为员工责任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中断2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500元,车间(室)主任、主管副主任考核1000元,由安委会决定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其他副主任考核600元。
(2)责任一般事件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中断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线)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1000元。
运营分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章违纪现象时,可以下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任部门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每份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生产奖1分;
四、问责实施程序
(一)发生事件苗头,由部门安全负责人牵头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并有争议的事件苗头,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般事件及险性事件,由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牵头调查处理,并依照事故性质及责任,按本办法提出问责建议,报分公司安全委员会审批。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安委会牵头对分公司内部的处理,并配合总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发生治安、消防、交通事故,由分公司安委会牵头比照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
1.火灾事故定性、定责以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为准,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比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相应等级进行处理。
(2)设施部、车辆部、调度部、通号部、票务部按照部门连续安全生产
期间未发生责任险性B以上事件(故)的安全生产天数累计计算。
安全管理办法V1.1
1、安全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在安全责任履行上,落实“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原则。
3、强化专业负责,促进精细化管理。各专业管理部门和人员,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系统本专业安全工作落实专业管理责任。
4、强化岗位职责履行。按照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各级管理者到员工,严格落实安全问责,本着“有责必负、失责必究”的原则,强化对安全问题的考核,把安全管理的压力等强传递到每个员工身上。
5、运营分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地铁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是运营分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决策机构。
6、运营分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由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组成。
7、执行层为运营分公司各班组(车站)。各班组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班组长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执行层职责为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并贯彻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逐级上报; 建立和健全本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做好消防器材的检查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9、岗位安全职责:车间主任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副职按照分工不同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在部门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车间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体系在本车间内的全面落实、体系运作良好,持续改进;负责组织召开本车间的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负责组织本车间的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本车间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组织本车间的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本车间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组织本车间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对关键人员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剖析、帮教,不断提高车间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分析各种安全事故,并做好安全事故的总结归纳,强化员工安全意识;负责本车间安全演练计划的落实,组织人员参加分公司的应急演练。
10、车间专职安全员职责:
(1)向本车间下属各班组宣传运营分公司、部门、车间发布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代表本车间分管安全的主任进行日常安全组织与管理工作,对分管安全的主任负责。
(3)负责具体组织车间日常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本车间所有员工对运营分公司、部、车间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督促班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并抽查整改情况。
(4)在职责权限内,负责组织车间内的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分析,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审批;配合上级组织的安全事故或事件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5)负责本车间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和开展各类安全活动,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6)做好本车间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监控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
(7)负责本车间的应急演练工作,不断提高车间的应急保障能力。
(8)按时参加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召开车间(室)安全工作例会等相关工作。
(9)定期按配置标准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10)负责建立车间安全管理的相关台帐及本车间的安全统计工作。11、班组长(站长)安全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本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主任负责。
(2)负责建立和落实班组内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指导员工安全作业,并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3)负责组织本班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4)参与车间安全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问题的整改。(5)执行车间制订的安全生产计划。
(6)负责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进行总结,对生产人员进行考评。(7)配合上级组织的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如实反映情况。12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对班组长负责,协助班组长做好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班组长不在岗时,行使班组长职责。
(2)代表班组长组织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执行车间制订的安全生产计划。(3)负责检查本班组员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按计划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安全考试。(5)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问题的整改。(6)负责组织班组员工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7)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台帐。
(8)负责本班组消防器材、消防器具的检查和管理。(9)配合上级组织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13、员工安全基本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运营分公司各种安全规章、作业标准、操作手册,切实做到自己不违章、身边无违章,服从管理。(2)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对材料、工器具及废弃物等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做好文明生产。
(3)班前检查、班中随时检查设备、工器具、电气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情况果断处理,并及时按相关程序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严格按照要求参加各种安全培训、学习、考试,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有权和有责任监督其他员工对国家、公司、运营分公司、各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6)发生事故后应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影响继续扩大,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上级组织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7)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
14、新员工要接受分公司、部(或车间、室、分部、中心)、岗位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分配到岗位工作。新员工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其中分公司级培训不少于4学时,部门(车间)级培训不少于8学时,班组(车站)级培训不少于12学时。
15、三级安全教育(岗位教育)由车站、班组负责人对新员工或调岗员工到了
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一、二、三级安全教育全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位操作。
16、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关的特种作业资格,才能上岗操作,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复审。
17、复工指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原岗位较长时间,又重新上岗操作、调工指调换工种,调工指调换工种;“五新”即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18、脱离原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须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如脱离原岗位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须重新接受岗位(车站、班组)安全教育。
19、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方法为,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20、全体员工必须坚持安全学习,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和全员安全考试。
21、分公司的安全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三种方式。
22、班组必须每天坚持安全检查,根据工作内容和生产场所实际,落实作业前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监护、作业后安全清理。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前,对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和风、水、电等进行自查,确保作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3、车间每月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对所属设备、设施维修作业、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进行安全检查。
24、各部门、车间要对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25、安全保卫部对各种规章制度及“两纪一化”执行情况的抽查。
26、专项检查包括四种方式:“安全月”、“消防月”等专项活动检查,防暑防汛、防寒过冬等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安全检查,特种设备、消
防设备、危险品检查、施工安全检查、特殊工种持证情况检查等安全检查。
27、综合性安全检查是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检查,主要是对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系统、全面检查,如对生产部门季度安全抽评、安全评估。
28、安全问责 :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有效地保障安全生产。
29、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原则在各级管理层追究领导责任、监督责任、指导责任、管理责任、主体责任、专业管理责任等;对责任者按照事故直接、间接原因分别追究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
30、各部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车间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1、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区域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划分。
32、各部要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部位的管理。各重点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设专人负责,确保消防工作的落实。
33、各车间、班组要设专人兼职管理消防器材。对消防器材、设施设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移动消防器材。
34、各部门、车间、班组对消防设施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进行检查,确保状态良好,检查工作和责任要落实到个人。
35、分公司消防安全和消防器材的综合管理由安全保卫部负责
36、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承压、载人和吊运设备或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八个种类。运营分公司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扶)梯、起重机、自动升降平台及场(厂)内机动车辆。
37、技术部是分公司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维护维修的技术管理工作。
38、安全保卫部是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安全合格证及定期检验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分析处理,牵头整改安全隐患等相关工作;参与新购特种设备验收、接管。
39、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设备使用前的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故障申报;配合维修部门编制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接受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设备检查;建立相关特种设备及人员台帐。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全面负责。40、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41、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及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运营分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
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关于加强2013年安全生产的决定
一、指导思想
2013年是确保“平安运营”的“安全提高年”,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及“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基本原则,以行车安全为核心,坚持“抓小防大、关口前移”和“精细化管理”的安全管理思路,努力实现“由重在结果控制向重在过程控制转变、由重在追究员工责任向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并重转变”,确保地铁运营全年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
二、总体目标
运营分公司2013年安全工作目标为“两消灭、两实现”。即:两消灭:消灭一般及以上责任安全事故,努力消灭险性C责任事件;消灭从业人员责任伤亡事故,努力消灭重伤、轻伤责任事故。两实现:确保实现运营分公司实现“9.15”安全运营两周年和第三个安全年。
三、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1.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好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教育,把安全意识根植于全体员工的思想深处,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各级管理人员要清楚掌握本部门安全关键和控制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广泛发动全体员工参与安全风险源的辩识和控制。
2、“安全管理精细化”包含的5项内容。
1.规章制度精细化;2.过程控制精细化;3.作业控制精细化;4.安全监督检查精细化;5.安全考核精细化。
(三)简述运营十大安全关键和涉及供电车间的五大安全关键。1.人身安全: 2.消防安全: 3.施工安全:
4.行车组织安全: 5.车辆安全: 6.信号安全: 7.线路安全: 8.供变电安全: 9.特种设备安全: 10.安防保卫工作。
(四)强化抢险救援能力,把住最后防线
1.加强对抢险器材的检查维护。每月对抢险器材进行至少一次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由抢险器材所有部门对器材进行一次专业维护和试验,以保证抢险器材作用良好。
1.“三权”的概念:
接管行车指挥权、属地管理权、设备使用权。
第三篇: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推进“敬业、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建设,加强落实执行力。根据《关于实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监察支队和特培中心科级及其以下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工作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
(一)在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本局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规定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不作为、慢作为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损害机关形象、损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
(五)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六)对依法审批的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在法定审批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加以限制的;
(九)在行政审批和执法检查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十)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培训的;
(十一)未按服务承诺的时限办理许可项目的;(十二)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推诿、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及时办理的;
(十三)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媒体曝光且确实存在问题的;
(十四)工作出现失误,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失职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 工作问责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扣发工作性津贴;
4、通报批评;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7、引咎辞职;
8、责令辞职。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工作性津贴、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对直接领导实行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实行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对直接领导实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工作性津贴的方式问责;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
辞职、责令辞职的方式问责;对直接领导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上述情形中,局领导应承担问责责任的,提请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未履行问责职责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处室负责人受到问责的,取消处室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纪检监察室在局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问责。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或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局党组或纪检监察室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局党组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 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 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地区、XX县相关规定,以及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造成损失的;
(五)不能认真办理效能投诉,对上级转办、交办的效能投诉件不按要求办理的;
(六)擅自脱岗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推诿扯皮,协作配合不力,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
第七条 在服务民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或对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未能按期完成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损害群众权益的;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助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的;
(五)违反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管理规定的,回迁房和保障性住房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网络通讯和医疗卫生等服务中,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在信访稳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
(二)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赴自治区、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三)对影响稳定的事件苗头,思想麻痹,处理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信访工作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五)发生信访群体性事件时,责任领导或包案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处臵,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
(七)其他违反信访维稳规定的。
第九条 在廉洁从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用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的;
(二)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用公款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的;
(五)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乱摊派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或职工招聘等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
第十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日常例行性检查中未能发现和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臵,或者现场处臵不力的;
(四)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没有进行风险评估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
(五)应制定应急预案而没有制定,或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后果的;
(六)擅自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应对不力、工作失职的。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德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 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
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实行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进行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四)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承担责任,并且认真整改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所列情形应当问责的,但情节轻微,已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办法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可不再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单位当各类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问责实施机关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问责线索来源:
(一)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纪检、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或建议;
(三)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要考核、评议、测评、考察、督查的结果;
(四)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材料;
(五)群众反映和举报;
(六)其他信息渠道的反映。第二十一条 问责程序启动。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一)对县直各部门、单位、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领导的问责调查,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启动;
(二)对党委、政府下属部门、单位及其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县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
(三)对乡、镇(场)党委、乡、镇(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县委、政府相关负责领导批准启动;
(四)对村队、社区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当地组织部门领导批准启动。
第二十二条 问责调查实施。
(一)对辖市区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领导的问责调查,由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市级机关部门下属单位及其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所在部门负责;
(三)对辖市区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辖市区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四)对镇(街道)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多部门、跨地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问责线索,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启动调查程序,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
对责任人问责的,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对单位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政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分管该部门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报县委、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办理。问责决定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予以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二十八条 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错误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对个人进行问责的,《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单位实施问责的,《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三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受理申诉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问责案件,问责程序可以从简从快。
第三十三条 问责案件资料应当按照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的有关规定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有权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问责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本报讯 10月16日,市委印发了《潍坊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深入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强化机关人员的法纪意识和工作效能,切实做到遵纪守法与干事创业相统一,推动全市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挂职、聘用和借用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存在打折扣、变调、走样等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影响改革成效的;
(三)对重点项目推进和重要事项落实跟进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影响建设进度和工作进程的;
(四)谎报工作成绩,掩盖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对下级请示、报告事项办理不及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说明、请示、移送不及时或者擅自越权办理,对综合性工作不主动牵头或不积极配合,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认真落实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到位的;
(三)不认真履行审查、监管职责,违规审批或失察失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六)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和整治不力,致使事件发生的;
(二)瞒报、迟报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等重要事件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或应对不力、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恶化的;
(四)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不认真落实安全防范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五)对媒体曝光的涉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事件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群体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防范不力、处置不当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以及变相提供或接受违规公款接待的;
(二)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或者豪华装修,以及违规占用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以及违规举办或参加节会庆典活动的;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电子礼品卡的;
(五)违规配备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或私车公养的;
(六)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七)参与公款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
(八)进行公款旅游的;
(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认真落实包村联户等联系群众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和确定的为民所办实事落实不到位的;
(三)在落实惠民政策中以权谋私、虚报冒领、私分滥发、优亲厚友的;
(四)有与民争利、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五)不积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造成群众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或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态度生硬、方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环境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执法不严,致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服务群众保障民生工作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损害企业合法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简政放权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摊派和考核评比的;
(三)强制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或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测和培训咨询等有偿服务的;
(四)利用职权收受或索要企业礼品、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电子礼品卡等,或接受企业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对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不受理、不制止、不查处甚至纵容、包庇的;
(六)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离岗,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下棋、玩游戏、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三)因公(私)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四)工作日午间饮酒的;
(五)工作中搞不团结,搬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遵守会场纪律,开会迟到、早退等影响会场秩序的;
(七)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影响工作效能的;
(九)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一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道歉;(五)停职检查;(六)调离岗位;(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十)辞退或解聘。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确定: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方式问责。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被问责人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已调离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原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追踪问责。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向有管理权的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问责程序参照《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相关问责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