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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税率

代开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税率



第一篇:代开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税率

代开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税率

(2013年12月)

一、增值税税率(应税销售额):3%;

二、个人所得税(发票金额)(地税代收):①商业:1%;

②交通运输业:1.5%;

③加工、修理、修配:2%;

④家具、印刷:1.5%;

⑤其他行业:1.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5%;

四、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五、甘肃省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六、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增值税额):1%;

七、印花税(发票金额):①租赁、仓储、保管合同:1‰;

②货运加工承揽合同:0.5‰;

③购销合同:0.3‰

例如:代开10000元加工、修理、修配发票,需缴纳:①增值税291.26元、②个人所得税100元、③城市维护建设税14.56元、④教育费附加8.74元、⑤甘肃省教育附加5.83元、⑥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2.91元、⑦印花税5元。合计428.30元.综合税率约为4.28%

第二篇:国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介绍信

介 绍 信

国家税局义乌市支局:

今介绍

,身份证号码为

,前来贵局办理

手续, 品名是

,金额是

元, 数量

个。请接洽!

xxx公司

年 月

第三篇:代开普通发票流程

代开普通发票流程

代开普通发票需具备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小规模纳税人; 2.个体经营者(单张发票不含税金额大于两万)3.个人。(企业和个体户必须开通银税联网的扣税协议)

一、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和个体户代开: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十万以上加收盖公章的副本及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网上申请表;3.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购货方开具的购货证明(如购货方为个人需提供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代开: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手印并签名);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手工填表,项目填写完整准确)。3.十万以上需购货证明或合同。

特殊情况:1.减免税开票:先到业务受理窗口备案,由税源管理科科长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开车牌发票:提供行使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按手印(如为公司所有需加盖公章)。

二、发票资料有误需改票,按以下两种情况备齐资料:(注意:当月可抵税重开,跨月须重新扣税开票)。

(一)当月发票作废重开处理,提供以下资料:

1、两联发票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报告(A4纸电脑打印,写清重开票原因,原发票号码、盖上公章);

3、代开发票网上申报单一份(正确的)。

4、新的购销合同或购货证明。

(二)跨月发票冲红处理(只能办理退税),提供以下资料:

1、两联发票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报告(A4纸电脑打印,写清重开票原因,原发票号码、盖上公章);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份(跟原错票资料一样)。

第四篇: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

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 -1-

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和行政许可,可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但没有领购发票的,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六)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还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为单位的还应提供载

有所购货物的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四条 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数额较大的也可到现场查验;对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可简化手续。

1、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自然人的,须填写本人姓名(签字)、地址、身份证号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号码。

2、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须填写本单位名称(盖章)、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经办人姓名(签字)及身份证号码。

3、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须填写本单位名称(盖章)、地址、经办人姓名(签字)及身份证号码。

(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计算机开具,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三)代开普通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审计制度,以加强监控。

(四)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经营额达不到省、市局确定的按次

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第五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程序

(一)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无误并经复核人员签字后交开票人予以代开。

(二)开票人开具普通发票时,对属于有税务登记证的,应在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对无税务登记证的,亦应填写销售方的名称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同时,必须填写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姓名的全称。

(三)对按税法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开具普通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一并交给申请者,发票上必须注明完税凭证的号码,完税凭证上也必须注明发票的号码。对涉及有地方税种征税项目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完税。对不同时征税的须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注明理由。

(四)开票人员应于每月终了五日内,按月将系统中存储的开具普通发票相关数据资料内容,按照开具普通发票的时间顺序,打印出纸质文件,作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登记台帐。同时各代开单位要按季对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情况进行统计列表,对开具的发票组数、金额、完税证组数、税额进行汇总。连同登记台帐一起妥善保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需领用普通发票时,按通用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和手续制度执行,建立健全代开普通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税务机关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资料,包括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发票存根联、《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登记台账》、《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情况统计表》等,应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定期装订成册进行档案管理。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及有关资料保存期为十年。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职责,做好岗前培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可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1、申请资料不全的;

2、申报与实物不符的;

3、验收实物明显是虚构的;

4、连续开具反映异常的;

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代为开具普通发票条件的。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普通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篇:关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避税风险的思考

关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避税风险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监管力度加大,以及企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办法的实施。各单位“白水条”入账现象大大减少,税务机关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量大增。但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一项存在执法风险的业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避税的风险。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临时发生的合法经营行为的纳税人;

临时发生的合法经营是指:一次性销售商品;不经常的偶然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农牧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城市居民销售的自用物品和废旧物品;其他临时性合法经营行为。

1.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申请代开发票的项目属于免税自产农产品的或属其它免税范围的,无论其金额大小,都应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购货(或劳务)书面证明。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派人实地核实。

(七)、个人销售小额货物或劳务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销售小额货物(或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只需提供其合法身份证件。小额的标准我区暂定为5000元(免税项目除外)。

三、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现状

(一)、特定的人经常性代开。有些人几乎每天都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好似成了代开专业户,其代开已经失去了临时取得收入的性质,并且,这些经常性代开的人本来属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户或正在经营着铺面但一直不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代开的项目属于经常性业务。代开发票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一次性的临时性经营项目,而是经常性业务。

(三)、代开金额较大。代开发票的金额比较大,有时一张发票的金额高达四五百万。

(四)开具货物数量、单价等不准确。单位出具购销货证明内容粗略,如“办公用品一批”等,真假难辨。

(五)、企业购货代开。有很多是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后,自己来税务局代开发票。

(六)、企业销货或提供服务而以个人名义代开。代开发票中也存在企业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不向购买方提供自己企业的发票,而是拿员工的资料来税务机关以个人的名义代开。

四、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的避税风险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避税风险主要是企业通过代开发票规避企业所得税和避免月营业额超过起征点从而避税,主要有六种情况;

(一)购买方通过虚构购买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支付普通发票3%的税率为代价,从而多列开支,规避25%的所得税。例如,企业虚构1000000元的购货业务,代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支付的代价为29126.22元,而在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出1000000元,可以规避企业所得税250000元。

(二)、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实际发生了销售收入而不向购买方提供自己的发票,通过提供个人的资料,以个人的名义代开发票,这样企业就隐匿了这一笔收入,企业的账目上没有这一笔收入,这一笔收入自然也就不计入企业所得,从而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控制销售额以个人名义申请代开。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税负偏高“不合算”,因此对那些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便以个人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通过分化销售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变换经济内容申请代开。一些从事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属于营业税范畴,应向地税申请代开,但由于地税不仅要征收营业税,而且还要附征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种,税率较高,因此就将经营内容改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等业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临商户频繁、大额申请代开。一些事实上已属正常生产经营的“临商户”一直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往往采取变换申请开票人姓名或开票主管税务机关等办法,以“合法”身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特点是每月超过3次频繁代开,且代开发票大额现象越来越多,由原来的每次几百元、几千元上升到几万元。以这种方式避免月营业额超过起征点,从而一直享受起征点以下免税的优惠。

(六)、个体户拆分大额项目申请代开。一些个体工商户为避免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太大而超过起征点或每月销售定额,就以他人名义申请代开临商发票,将一笔业务拆分成几笔分次开具,使自身规模稳定在较低水平上,从而达到不交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五、关于规范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建议

为了加强和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开,堵塞漏洞,规避企业利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避税的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征纳双方的风险意识。面对代开发票管理的复杂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充分认识到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严格履职、依法管理,及时查找隐患,降低和消除执法风险。同时,进一步加大税法、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合力。

(二)、完善税收征管信息体统的监控预警功能。完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设置代开次数和金额的双重限制和自动预警提示;强化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时转为一般纳税人审核管理。综合征管软件对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应预警,提醒管理员及时督促该小规模纳税人及时办理转认定手续,对已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增加审批环节,经审批同意后再代开发票,否则不能再代开发票,以防止已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严格资料审核,强化申请代开发票的资格审核管理。加强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人员的业务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综合素质。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信息,窗口代开人员要加强审核,并认真核对纳税人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税目与征收率是否准确一致。对于资料审核存在疑点的,要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经实地核查后再决定是否开具。定期对代开发票的情况进行数据比对分析,通过分类整理测算出经验数据,筛选出疑点发票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四)、加强监管和部门协作。首先加强税源调查和监管,尤其是对领票户的经常性调查和监管。其次加强经常性稽查次数和力度,各单位的稽查局不要等着完成的稽查任务,而更应发挥稽查局的本来应有的稽查作用,不能为了完成稽查任务才开展稽查活动,稽查局应当把代开数额大的发票,列入稽查的范围。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对那些申请代开免税的货物,要深入实际调查核实其免税证明所列内容,让免税的事项真实存在。如有偷税事实出现,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达到净化税收环境目的。再次对于企业单笔金额较大的代开,税源要实地调查,代开岗要单独备案并将此项代开的信息通知购销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和稽查备案。

(五)、在上述的基础上,积极向有购票条件的个体户和企业足额及时的供票并适当简化购票程序和手续;

(六)、深化第三方信息应用。首先,要充分利用社会化综合治税网络,深化第三方信息应用,建立工商、国地税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作共管,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征收管理出现“真空地带”。工商部门定期将营业执照办理、变更、注销的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清理漏征漏管户;同时,税务部门应针对频繁申请代开的无证经营者,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国地税之间定期交换代开发票的数据信息。其次,要建立代开发票信息比对分析机制,对申请人单次或某段时间内代开发票金额特别巨大的进行分析监控,对申请人代开货物的来源及经济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接受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异地企业可发函协查。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是存在税收管理风险的一项业务。近年来,随着代开发票量不断增加,税收风险点也日趋增多。因此,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风险管理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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