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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殖保健服务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生殖保健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篇:贵州省生殖保健服务证管理办法

贵州省生殖保健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提供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有效地指导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殖保健服务证是在我省依法登记结婚的已婚育龄夫妇按照《条例》规定生育一孩的凭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同时是已婚育龄夫妇在计划生育机构获得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服务的凭证。

第三条 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发证机关应将本证的发放程序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广泛宣传。禁止违反本办法错发或不发生殖保健服务证;禁止骗取、伪造、涂改、转让、非法制售生殖保健服务证。

第二章 办理发放

第四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第五条 已婚育龄夫妇在申请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

2、夫妇双方户口薄;

3、结婚证;

4、夫妇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该证明须有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机构签署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计划生育部门收到育龄夫妇申请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材料时,应查看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应当即告知应补齐的证明材料。对齐全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给予回复: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和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符合生育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发给相应的生殖保健服务证,在有条件的地方应送证上门。同时将该育龄夫妇名单交其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生殖保健服务证一律用钢笔填写,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在已婚育龄妇女照片上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人提供了本办法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对发证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或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复议。

第九条 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时,严禁发证机关向发放对象收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生殖保健服务证持证人有义务保管和使用该证。已怀孕的妇女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出示生殖保健服务证。临产时持本证、身份证住院分娩。婴儿出生后,持本证、户口薄、出生医学证明到指定机关申报婴儿户口。

第十一条 已婚育龄妇女可持本证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围产期保健服务,可免费咨询生殖保健知识,生育后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采取避孕措施。计划生育机构应为领取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的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收回,并不再重新发给生殖保健服务证:

(一)属于采用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的;

(二)生育后采用溺婴等手段导致婴幼儿死亡的;

(三)生育后遗弃、买卖婴幼儿的。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夫妇在凭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后的十五天内,应将该证交原发证机关或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注签,并在九十天内及时落实相应避孕措施。已生育后未注签并利用同一生殖保健服务证怀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怀孕、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遗失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对发证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统计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全省《生殖保健服务证》。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必须将生殖保健服务证乡镇存根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法管理生育秩序,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件效力。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是已婚育龄夫妻依法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凭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生殖保健服务证由乡镇计生办负责审批并加盖计生办及承办人印章,生育证由乡镇审核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第三条证件办理和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并由村专干协助填写《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经村(居)委会加盖印章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批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后,直接入户向育龄夫妇免费发放,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在村专干协助下填写再生育申请表(附男女双方所在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由村专干报乡镇计生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之日起1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

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办证运转,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之日起,必须在40日内由村专干直接入户将生育证或通知书送达申请者。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为其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另一方通报办证情况。

第四条证件补办。初次生育的夫妻没有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的,应当为其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之前,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对补办证的育龄夫妇应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符合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其批评教育后,应督促其在生育前补办生育证。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在按《条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应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生育证。

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遗失者,应及时声明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五条证件注销和重新核发。持有生育证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夫妻,在情形变更后6个月内仍未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持有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户籍发生变动(指户籍迁移至其它具、市、区)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生育证转办证明》,并到现户籍地县

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户籍发生变动时已妊娠的,原户籍地签发的生育证有效;未妊娠的,应到现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换发生育证。

持有生育证连续9个月不接受孕情检查或不反馈孕检结果的,所持有的生育证不得作为再生育的凭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证核实未生育的,原持有的生育证仍然有效。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其婴儿死亡或妊娠后自然流产的,本人举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证核实不属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者,初次生育的,生殖保键服务证仍然有效;再生育的,应重新核发生育证。

第六条监督与服务。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基层单位应及时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持有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需在流入地生育时,应同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

对于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持有生育证已妊娠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做好访视和孕期保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的服务状况考核,均以该原始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做好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登记和归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应上报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人员名单。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生育登记和上报工作。

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编号为11位,1~2位为市级代码,3~4位为县级代码,5~6位为乡级代码,7~8位为代码,9~11位为顺序号。

第七条管理纪律。生殖保健服务证免费发放,生育证工本费按每本8元的标准收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不得转借他人,严禁伪造、变卖和买卖。

严禁在办证过程中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严禁强行办理保险或提供有偿服务,严禁搭车收取其它费用,严禁工作人员拖延办理时间或利用办证之机谋取私利等,违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l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育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生殖保健服务证等

生殖保健服务证等“四证”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3-01-0

4生殖保健服务证(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和要求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有稳定工作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二、办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办证时限

乡镇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对本省户籍的,在10个工作日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户籍的,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生育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及时发证。

四、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政策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样式)

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生育证申请

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证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办证费用:工本费5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样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证对象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二、办证单位

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

3.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四、办证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发证。

五、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政策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样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和要求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如实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三、办证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发证。

四、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样式)

第四篇: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一)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再生育第一孩或已征收社会抚养

费后政策外生育的一孩。

(三)材料:一般情况只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合影照片

一张,母子保健手册。特殊情况的还要提供能证明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婚育史情况的材料。

(四)程序:

1、本人申请。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

居委会),向计生专干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2寸合影照片一张,村专干要当即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协助填写《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做好妊娠登记。

2、上报审批。本人或计生专干将《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

和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上报街道或社区服务大厅计生服务点办理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要立即办理,并将相关证件免费复印存档备案,原件退还当事人,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由工作人员将有关材料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但必须在20天内办结或给予不予以批准的答复,审批的服务证和其他证件、材料由村专干负责送证上门。

3、证件补办。初次生育的夫妻没有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的,可以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除前项所规定的户口簿、结婚证外,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补办生殖保健服务证之前,必须按《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五)收费标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免费

(六)办理方式和时限:受理或直接办理,即办或5个工作内办

结。

第五篇: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办理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并由村专干协助填写《申请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经村(居)委会加盖印章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批并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免费发放。

生育证办理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在村专干协助下填写再生育申请表(附男女双方所在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同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合影照片2寸),并由村专干报乡镇计生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生育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生育证工本费5元。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在小孩16周岁内,先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证申请表》,经夫妇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初步同意后,送乡镇计生办审核,由乡镇计生办或本人送县计生委审批,符合条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18周岁到49周岁的成年已婚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也可委托家人或村(居)委代办。在省内流动不需办理。

婚育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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