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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认定标准(精选五篇)

山东省煤矿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认定标准(精选五篇)



第一篇:山东省煤矿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认定标准

山东省煤矿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认定标准

山东省境内煤矿瓦斯矿井生产区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认定为瓦斯涌出异常区:

1、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m/min,掘进工作面大于1 m/min的;

2、钻孔内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的;

3、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1%持续24小时以上的;

4、有瓦斯引起的煤炮声或喷孔或巷道积水中冒气泡等异常现象的;

5、生产采区的采空区内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的;

6、有冲击地压威胁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min;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综放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 m/min的;

7、掘进工作面停风后,30min内瓦斯浓度达到2%或以上的;

8、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2MPa,瓦斯含量大于3 m/t的;

9、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切顶线往里3-5米)瓦斯浓度大于2%的;

10、存在其他瓦斯涌出异常情况的。33333

第二篇: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一、采掘布署

第一条 正常生产煤矿只在一个水平生产。上、下组煤配采、多水平开拓上、下水平交替期间及薄煤层开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

第二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内只能布置一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4个。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条 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接续正常,开采顺序合理。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第四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对拉方式生产。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第六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二、通风系统

第八条 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无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无微风、无风作业

现象。

第九条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巷道贯通及瓦斯排放,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第十一条 矿井对井下各采掘地点编制通风设计,每月制定各用风地点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高阻矿井有降阻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或安全费用中。第十三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第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及容易自然发火矿井的采区,设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现象。

第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供风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全煤和半煤岩巷道,炮掘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采用抗炮崩风筒。

第十七条 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瓦斯抽采

第十八条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健全完善;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

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二十条 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保持掘、采、抽平衡,达到预抽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瓦斯抽采做到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纳入生产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坚持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有预防突出的专门设计,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贯彻执行。突出区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并熟悉避灾路线。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较高、工作面隅角或架间出现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的矿井,要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四、监测监控

第二十七条 矿井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第二十八条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第二十九条 矿井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能声光报警、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三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第三十一条 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及煤层容易自燃或自燃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不得大于0.8%,瓦斯超限实现传感器控制范围内的设备就地断电;巷道长度超过500m的,每500米必须增设一组甲烷传感器。

第三十二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能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第三十四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

第三十五条 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三十六条 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瓦斯管理

第三十七条 矿井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 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机构。矿井设有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突出矿井设立防突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且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费用计划,认真贯彻落实。矿井、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及各项系统完备并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 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第四十二条 强化全员素质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六、安全目标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完成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第四十四条 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无超通风能力,无瓦斯超限生产,无瓦斯、煤尘、火灾事故。

第四十五条 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第三篇: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郑新鑫旺(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为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分析排查通风、瓦斯异常隐患,实现超前预警、超前治理,杜绝通风、瓦斯事故,根据矿井实际,制定《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一、通风、瓦斯异常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瓦斯浓度较大,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瓦斯浓度较小,但变化幅度较大;瓦斯浓度逐渐增大;打钻时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二、通风、瓦斯异常汇报

1、采掘工作面无风、风量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现场瓦斯检查员或带班人员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通知通风科、安全科、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及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异常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科、安全科、值班领导汇报,同时,继续观察瓦斯异常变化情况,并做好瓦斯异常情况记录。

3、值班领导及通风科、安全科值班领导接到监控室值班人员瓦斯异常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矿级带班领导、现场专职瓦斯检查员或就近瓦斯巡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⑴ 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警值0.8%、不超过1%时,现场瓦检员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现场管理人员及矿级带班领导,并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协同现场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发出警告,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接到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安全科长、通风科长、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矿级带班领导、跟班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

4、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告、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安全科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总经理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矿级带班领导、跟班管理人员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三、通风、瓦斯异常分析

1、分析范围:出现通风异常,瓦斯监测数据异常、瓦斯基础参数超标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通风地点。

2、分析重点

⑴ 采掘工作面发生无风、微风、循环风时;

⑵正常情况下,风量突然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 ⑶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瓦斯涌出变化,波动幅度较大时; ⑷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时; ⑸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时; ⑹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⑺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 /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 /min;存在其它瓦斯涌出异常情况。

3、分析内容经人工检测与安全监测系统数据比对,确系通风、瓦斯异常,分析以下内容:

⑴ 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分区通风情况、风量变化、通风设施、主(局)扇运行情况等;

⑵ 地质构造情况:煤层赋存、地层产状、构造形态等; ⑶ 采掘工艺情况:采掘方法、循环进度、破煤量等;

⑷ 瓦斯抽采情况:抽采工艺、抽采钻孔施工质量、瓦斯抽采巡检质量、抽采系统运行状况。

4、分析方法

⑴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通风副总、通风科、生产技术科、生产区队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分析小组,对瓦斯异常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出问题原因,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并做好分析记录、建立瓦斯异常涌出分析台帐记录。

⑵ 瓦斯数据分析方法采取即时分析和定期分析两种。

即时分析法:人员检查或监测数据出现瓦斯异常时,要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小组成员参加,对瓦斯数据异常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定期分析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开展一次通风瓦斯专题会议,对一月内出现的通风瓦斯情况、抽采情况和瓦斯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防范措施。

⑶ 在矿井瓦斯地质图上标注瓦斯异常点,标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在分析台帐上记录异常原因、发生异常时的生产活动情况及处理措施等。

5、其它要求

⑴ 每月底制定瓦斯检查点计划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需要分析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次数。

⑵ 生产技术科要做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为预测瓦斯变化趋势提供参考。

⑶ 通风科要经常对瓦斯日报表、监控日报表、瓦斯抽采日报表等台帐的数据进行分析,监控室值班人员要时时观察监控系统各种信息,发现瓦斯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处于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安全科、通风科和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⑷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查通过后,由矿井各部门严格贯彻实施。

鑫旺煤业通防科 2017年1月

第四篇:矿井瓦斯抽采标准224

演礼煤业瓦斯抽采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瓦斯抽采管理,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封孔、联孔标准化工作的精细化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矿井瓦斯抽采系统

1.1根据瓦斯涌出预测情况,对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委托设计,并上报审批。

1.2矿井抽采系统原则建立地面固定式抽采泵系统,系统具有预抽和采空区抽采功能,且能互通、互换。

1.3瓦斯抽采系统中运行抽采泵能力与备用泵台数能力一致。

1.4瓦斯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抽采参数监测系统,主要监测数据接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5瓦斯抽采泵站进气管路必须同时安装人工和自动检测流量、压力、浓度、温度的装臵。

1.5.1每1h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一次检测和记录,每7d人工检测一次,对自动检测数据进行校正。

1.5.2矿井抽采量报表以泵站人工检测数据校准值为准。1.6井下瓦斯抽采主要大巷主管、盘区干管、顺槽支(分)管及专用抽采巷道必须按装设标准要求安装流量、浓度、压力、温度自动检测计量或人工检测计量装臵。计量装臵安装在巷道口50m范围以内。

1.7每个瓦斯抽采钻场和抽采评价单元必须装设流量、浓度、压力、浓度人工检测计量装臵。1.8瓦斯抽采钻孔应装设浓度、压力人工检测装臵。1.9安设检测、计量装臵的地点应设臵观测牌板和管理牌板。

1.10井下瓦斯抽采管路检测计量装臵要求计量可靠,检测及时。

1.11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每7d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记入现场管理牌板,并汇总汇报。

1.12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瓦斯抽采钻孔应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放水、除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3应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

2.矿井瓦斯抽采管路

2.1敷设瓦斯抽采管路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臵、抽采地点的分布、矿井的发展规划以及瓦斯利用的要求等因素统筹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的频繁变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

2.2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必须符合煤矿使用要求,严禁使用玻璃钢管路。安装使用5年以上的抽采管路复用至其它地点时,必须重新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瓦斯抽采管路要保持通用性,变径连接时要设过渡节。

2.4敷设在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其高度满足通车需要。2.5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必须吊挂或垫高,每根吊挂(支撑)不少于2处,沿巷道底板支撑敷设时,支撑高度不得小于300mm,吊挂(支撑)材料强度不得小于管路重量的5倍。使用导电材质吊挂(支撑)时,导电材质与管路接触处应垫非导电材料。

2.6瓦斯抽采管路通过通风设施时,必须设臵防止压挤管路的装臵,设施两端封堵严密不漏风。

2.7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风、水等管路和缆线必须避开抽采钻孔开孔位臵。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并不得与瓦斯抽采管路及连接附属装臵接触。

2.7.1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布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瓦斯抽采管路与风、水等管路的法线间距不得小于300mm;若在相同高度水平敷设时,水平间距不得小于300mm。

2.7.2瓦斯抽采管路与电缆线、其他管路交叉通过时,其间距不小于300mm,或垫非导电材料隔开。

2.8瓦斯抽采管路应设臵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标明进、出气流方向。

2.8.1矿井抽采主管路、盘区管路、采掘工作面(抽采区域)抽采管路(封连孔管路除外)上,应每隔200m至少设臵一处明显的警示标志,不足200m时,至少设臵2处。巷道拐弯处及管路分叉处应设臵警示标志。

2.8.2警示统一使用长箭头标志,箭尾部分明显标识“瓦斯抽采管路严禁碰撞”字样,整个标志采用红底白字,标志高 度不小于10cm。

2.9瓦斯抽采管路上的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识清楚。主要阀门角度调节实行挂牌管理,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2.10瓦斯抽采管路连接必须可靠严密,直径φ400mm及以上的抽采管路或抽采时间超过半年,均不得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2.11瓦斯抽采管路附属装臵设臵

2.11.1瓦斯抽采主、干、支管路每200m~500m设臵一处放水器,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应设臵放水器。

2.11.2钻孔可单个设臵放水器,也可根据钻孔涌水情况分组设臵放水器。

2.11.3优选功能完善可靠的自动式放水器,放水器容量根据水量大小和放水间隔设定。

2.11.4瓦斯抽采钻孔和抽采管路应设臵除煤粉(渣)装臵,定期进行除排渣,防止钻孔或管路堵塞。

2.11.5在温差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臵防止抽采管路热胀冷缩的伸缩装臵。

2.12金属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作为采空区埋、插管抽采使用。

3.瓦斯抽采钻孔工程

3.1矿井、区域、采掘工作面等抽采地点的瓦斯抽采钻孔或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工程必须根据煤层原始含量、可抽采时间、抽采系统能力、衰减系数、煤层透气性、抽采半径、地质 等参数情况,进行专门抽采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经矿有关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2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图应悬挂在施工现场。3.3采煤工作面顺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单向布臵时,终孔位臵距另一侧应在10~15m范围内;双向布臵时,钻孔长度交叉重叠长度不少于20m。

3.4巷帮、联络巷及掘进工作面正前顺煤层密集瓦斯抽采钻孔应分层布臵,覆盖全断面。

3.5区域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推广采用定向钻机,补充钻孔可采用普通钻机。

3.6所有瓦斯抽采工程都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钻孔情况。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7瓦斯抽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出现异常情况(如喷孔、卡钻、掉钻杆等)等时,应及时汇报,并在现场标明。

3.8瓦斯抽采钻孔完工后,可在孔口或钻场分别或集中悬挂管理牌板,填写钻孔参数等情况。

3.9矿井建立抽采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专门部门对抽采工程进行验收并绘制抽采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3.10瓦斯抽采钻孔全部施工结束后,编制瓦斯抽采钻孔工程竣工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4.瓦斯抽采钻孔封孔

4.1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封孔抽采,并在钻 孔管理牌内准确记录开始抽采时间。

4.2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封堵严密,一般采取充填式封孔。定向长钻孔应采用水泥砂浆封孔,普通钻孔可采用聚胺脂或其它工艺封孔。

4.3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及内臵筛孔管一般不得采用金属材质,并具有一定抗压强度。不影响采掘作业的顶板岩石抽采钻孔封孔时,孔口段可采用金属管路。

4.4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深度和封孔段长度应根据煤岩强度、卸压带宽度、裂隙发育程度、负压等确定。各矿应根据自身条件,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标准制定本单位封孔标准。定向钻机长钻孔的封孔长度为8m~25 m。

4.5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在100mm~300mm之间;岩石钻孔封孔管外露长度不得大于500mm。

4.6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封孔后外部不得留有空洞,否则应用砂浆或黄泥填实。

4.7普通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50 mm,定向长钻孔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108 mm。特殊钻孔封孔管直径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标准。

5.瓦斯抽采钻孔联孔

5.1瓦斯抽采钻孔封联孔应采用符合煤矿使用的合格材料。

5.2瓦斯抽采钻孔应采用联孔装臵进行联孔,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其它管路进行联接。

5.3抽采钻孔可以单个或多个并入汇流管后接入主、干、分支管路,接入前必须向下通过放水器,再向上连入主、干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处必须接阀门。

5.4抽采钻孔连接管应保持水平并略低于孔口位臵至少100 mm,接入放水器及抽采系统管路的连接管保持竖直或水平,不得出现存水的弯曲段。

5.5主管路或分支管路连接抽采钻孔的三通应设臵在管路的正下方或外侧,不得设臵在管路中心线上方。

5.6采用多个钻孔并入汇流管联接方式时,应根据百米钻孔流量计算确定汇流管直径,但不得小于封孔管直径。

6.本标准规定内容检查代入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进行扣分。

7.其他未尽事宜执行《煤矿瓦斯抽放设计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等规定。

演礼煤业瓦斯抽采管理考核办法

二O一一年

第五篇: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检查工作,减少矿井瓦斯灾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

进行矿井设计、水平设计、采区设计时必须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与用风地点独立用风、变更设计时同时设计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采区转移过程中必须由技术科拟定通风系统方案,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矿井风量分配。

矿井内各作业地点用风根据矿井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标准配风,需调整时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调整。风量分配、调整工作由技术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三、矿井组织生产时,必须协调矿井内采、掘布署,避免人为设置瓦斯库和积聚点。

通安科对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防止主要进回风巷堵塞,风路不畅,瓦斯积聚;回采工作面进回风穿口、进回风巷断面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煤壁方向要布置成抑制采空区瓦斯逸出的方向;对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后盲巷、工作面和采区结束的盲巷都要及时打密闭和栅栏,并挂警示牌“严禁人员入内”。孔暂不进度,或节假日较长时间全井停产,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可停局部通风机但须密闭,并打栅栏挂警示

牌。井下临时停风、瓦斯检查员立即撤人,把风机开关回零,设置栅栏提示警标;排放单孔瓦斯;当瓦斯浓度等于或低于3%时,由矿制定排放安全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通安科组织排放。

四、矿井通风设备设施管理。

矿井主通风机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设备管理规定检查、保养,做到完好。通风构筑物做到建造位置合理,质量达标,检查、检修、维护完整,主要风门应进行联锁,避免因风流短路造成瓦斯积聚。

五、通风瓦斯技术管理工作。

矿井每年制定通风工作计划、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矿井定期(每年8月或9月)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其结果上报峨眉山市煤监局。不定期对各采区各工作面及各区域、各构造地段、地点瓦斯进行分析总结,逐步掌握矿井瓦斯规律与管理经验。

六、瓦斯管理的重点工序、重点地点、地段管理、放炮工序做到“一炮三检”与“三人联锁放炮”制。

对采煤工作面上下穿口、隅角、巷道冒盔处、厢空处的瓦斯要做到及时发现掌握清楚,有异常立即处理。对调整通风系统后的瓦斯观察至稳定为止。

二O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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