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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

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



第一篇: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

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

我矿属于高瓦斯矿井,且通风系统较为复杂,监控系统起着很大的作用。为了使瓦斯超限报警后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发生特大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如下,所有涉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由声光报警接收到某一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报警后,必须首先用电话汇报通风科(或瓦斯队),其次汇报调度室,最后汇报县煤炭局监控中心。汇报内容必须详细说明报警地点、该地点瓦斯浓度。如果报警地点是掘进,则必须汇报局扇开停传感器显示情况。

第二条 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域瓦斯员和区域安全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通风状态及瓦斯浓度,且根据监控室汇报瓦斯的浓度采取相应措施:即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瓦斯员现场执行,并通知该区域瓦斯员和安全巡检员到达报警地点。

第三条 通风科作出上述相应措施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进一步明确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坚决执行落实该措施。

第四条 调度室接到监控室的汇报后必须通知通风科长、瓦斯队长到达办公室着手处理瓦斯超限的问题,同时通知安监员到达现场进行该地区的安全监督。

第五条 通风科(瓦斯队)根据瓦斯员汇报及监控曲线与该地区通风风量等,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是瓦斯员直接可以处理的,由该区域瓦斯员口头执行措施,立即着手处理;如果是难以处理的,由通风科立即下井依照方案进行处理。

第六条 瓦斯超限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处理问题的瓦斯员或通风科人员汇报监控室和通风科长或瓦斯队长,汇报内容包括该区域瓦斯浓度、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超限处理的措施。

第七条 监控值班人员在瓦斯超限期间,密切注视瓦斯浓度变化规律。瓦斯浓度下降至《安全规程》之下后,汇报通风科长和瓦斯队长。

第八条 通风科长和瓦斯队长接到监控室和井下处理人员汇报后,确定其瓦斯浓度不超限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下令恢复生产、开始正常作业。该区域瓦斯员、安全巡检员、安监员同时恢复正常检查。

第九条 由于传感器或分站故障致使瓦斯报警,采取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后,瓦斯员、安监员电话执行通风科口头措施,现场监督瓦斯浓度和不安全隐患,现场由安全巡检员处理,如果处理不了,必须于24小时内更换该区域监控设施。

第十条 不论何种瓦斯报警情况,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县煤炭局,汇报内容必须说明瓦斯超限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在瓦斯报警期间所有涉及单位,必须做好汇报和被汇报的各种记录和采取的措施,以备被查。

第二篇:煤矿瓦斯超限处理程序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程序

第一步: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第二步:汇报矿长、总工、安全矿长:5分钟内赶到调度室指挥。

第三步:查明原因向监控中心、安监站、公司调度汇报。第四步:根据现场实际的制定安全措施,调度员调度主扇房、瓦斯泵房、变电所各岗位人员到位接受命令。

第五步:按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确保混合风流瓦斯不超过1-1.5%。

第六步:根据监控显示T1 T2 T3调降至0.8%以下及通知现场瓦检员检查瓦斯后方可和电工一起恢复送电撤除警戒。第七步:处理完毕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八步:组织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篇:瓦斯超限处理措施

瓦斯超限处理措施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

⑴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由瓦检员汇报通风调度,值班长指定人员,按照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

⑵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之间,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内瓦斯浓度大于2%不超过3% 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排放时通风科长、通风区(队长)亲临现场,指挥排放,安全科长现场监督检查。

⑶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通风科必须制定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排放时矿总工程师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排放,安全处长现场监督检查。

⑷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的巷道内瓦斯、排放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内瓦斯、排放与已采区、老空区和火区相联通的巷道内的瓦斯时,由矿制定排放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排放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矿上协助;排放时矿总工程师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安全处长现场监督检查。

三、安全措施

1、瓦斯排放顺序为:按照由近及远得顺序进行排放

2、瓦斯超限情况下

(1)在工作面巷口排出的瓦斯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报警点调整到瓦斯浓度为1.5%。

(2)在工作面巷口切断风筒,利用错位法控制排风量逐节进行排放,确保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

(3)停电人由各队组当班机电工负责切断各自工作面的电器设备电源,警戒人由各队组当班小队长负责设置警戒,瓦斯排放由本区瓦检员进行排放。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机电科长必须指定专人在所属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设置警示牌,并派人看管。

(4)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当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进行排放。

(5)排放时,要求逐步增加另一端风筒出口风量至最大,增加风量时,必须保证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始终不大于1%,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待风量增加到最大时,经10分钟后方可延长下一节风筒向内排放,依此循环前进,直至工作面迎头。

(6)排放完后,经检查证实,独头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后方可恢复工作面正常通风。

(7)恢复正常通风后,队组机电维护工必须详细检查工作面的所有电气设备,待确认无失爆时,方可恢复送电。

第四篇:瓦斯超限报警撤人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撤人措施

为了加强瓦斯治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编制安全措施。

一、发生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范围时,当班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或班长要在第一时间向调度信息指挥中心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同时由调室信息指挥中心必须及时向值班矿长、跟班矿领导报告,进行处置。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限时,由跟班矿领导负责停止一切作业,撤离井下所有人员至地面。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人员至进风大巷。由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3、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及回风尾巷中瓦斯超限时,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人员至进风大巷。由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4、采掘工作面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m 3 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超限时,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停止作业,撤离人员至进风巷。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5、地面监控室发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时,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斯检查员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离人员至进风大巷。由井下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6、瓦斯排放严格按照《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执行。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全过程。

二、瓦斯超限报警的范围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 时。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

4、采煤工作面回风尾巷瓦斯浓度达到2.5%时。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 3 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

7、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8%时。

8、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8%时。

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5%时。

10、采区回风巷中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1.0%时。

11、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5%时。

12、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的甲烷传感器浓度达到≥0.5%时。

13、瓦斯排放过程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

三、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1、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由当班瓦斯员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后,同时采取措施(挂风障、充填消除积聚空间等方法)处理上隅角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当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2%时,自动切断工作 1 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3)当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自动切断工作面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撤出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应急小组负责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掘进工作面正常作业时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1)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时,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工作面人员,设置栅栏,并向调度室、通风科等有关部门汇报,由瓦检工负责核准瓦斯浓度(以监测探头和光学瓦检仪检查的最高值为准),符合就地排放瓦斯条件时,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或总工程师在矿调度室坐阵指挥,由当班瓦检工和跟班队长负责按措施就地排放,并做好排放记录,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由监控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2)当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挂禁牌,自动闭锁风机开关,等待救护队采取相关措施,等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由采区变电所恢复局部通风机电源当班瓦斯员启动局部通风机。

3、局部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1)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由当班瓦检工负责采用风障等导风 2 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2)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该区域20米及受其影响范围内一切作业活动,切断该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由当班瓦检工负责采用风障等导风方法排除瓦斯,直至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3)当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时,矿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处理正常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通风处、安监局组织人员分析,制定排放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4、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必须执行以下措施:(1)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4%时,由瓦检工或机电工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时(巷道内瓦斯浓度可在监测分站上查看),在采取回风流停电撤人等措施后,由瓦斯员或维护电工采取点送局部通风机开关按钮等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停风区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方可人工恢复局 3 部通风机的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5、当井下发生多处瓦斯超限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1)各地点瓦斯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调度室汇报。(2)监测中心及矿调度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及矿总工程师汇报,并通知相关科室人员及时到调度室,分析原因,通知受影响地区人员迅速撤离,同时提出具体停电范围、停电方法、人员撤退路线及进入灾区侦查方法并立即实施。

(3)决定是否从中央变电所或地面将井下电源全部切断。

第五篇: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根据国办发[2011]26号、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若干规定》和集团公司鑫安技发[2011]23号的文件精神,为提高山西柳林鑫飞贺昌煤业有限公司的瓦斯管理标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最大限度的降低瓦斯超限次数,规范本矿的瓦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超限分析追查

1、凡发生瓦斯浓度在2%以下,由本矿技术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通风科(队)主持分析追查。

2、凡发生瓦斯浓度在2%以上,由本矿矿长、技术副矿长、通风副矿长主持分析追查。

3、凡发生瓦斯浓度在3%以上,由本矿矿长、技术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配合集团公司技术副总、安全副总、安技部主持分析追查。

4、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必须汇报、登记、查询、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追查。

5、监控中心建立瓦斯浓度超限登记和记录台账。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认定

1、井下现场用便携式或光学瓦斯鉴定器,在规定地点测得瓦斯浓度超限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2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

2、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位置安设、设定报警浓度、传感器显示值超过报警值的(测试传感器的除外)。

3、传感器报警后突然中断传输或删除该测点,不能正常上传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认定为瓦斯超限进行处理。

⑴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不善造成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⑵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⑶监控值班人员脱岗的,填写报表弄虚作假的。

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达到0.5%。

⑸打瓦斯抽放钻孔期间,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超限的。

三、㈠瓦斯浓度超限原因分析的主要范围

1、掘进队组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

2、回采工作面各检查点的瓦斯超限。

3、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瓦斯频繁超限。

4、供电原因造成主扇停运、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通风设施损坏,造成瓦斯超限。

6、风筒脱节或损坏,破口缝补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

7、抽放系统原因造成瓦斯超限。

8、采掘工作面供风不足,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超限。

9、巷道变形严重堵塞通风系统,造成瓦斯超限。

10、有计划停风、停电或采取排放瓦斯等造成瓦斯超限。

11、监控系统受损或故障造成的瓦斯超限及有关监控系统检测的瓦斯超限。

12、当班巡检员经请示、汇报、调度留有记录属调试传感器范围,但时间较长的(一般超过一分钟)。

13、主水仓、采区水仓内和井底煤仓甲烷传感器检测瓦斯超限。

14、经高浓瓦斯4%冲击的甲烷传感器,不及时更换造成瓦斯超限。

15、尾巷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等造成瓦斯超限的。

16、抽放泵站内停泵后瓦斯超限。

㈡甲烷传感器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或系统软件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出现报警。

2、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

3、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出现报警。

4、检修瓦斯监控线路时,出现报警。

5、甲烷传感器进水或雾气大,出现报警。

6、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四、瓦斯超限汇报

1、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0.8%预警时,由监控值班人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做出安排,尽量在瓦斯超限前控制上升趋势。

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及以上时,监控值班人员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调度室,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井下当班巡检员查明现场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及时通知通风科队长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五、分析报送要求

1、必须对瓦斯超限分析结果每日汇总、每周小结、每月总结。

2、统计时必须说明:①瓦斯浓度超限地点、②最高瓦斯超限浓度、③次数和时间、④超限原因、⑤处理经过及采取措施、⑥预防措施。

3、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结果要上报集团公司、县煤炭局,日报最迟不能超过1个工作日,周报于周六下午4点前报集团公司,月报于月底报集团公司,报送必须有矿长、技术副矿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便函形式上报,一式三份,报县煤炭局监控中心、通风股、集团公司通风安技部。

六、分级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1、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超限时间一次达1min,不足1min按一分钟计算,处罚分管队长600元,巡检组长500元,瓦斯组长400元,巡检员200元。

2、凡发生2%以上的瓦斯超限,超限时间一次达1min,不足1min按一分钟计算,处罚分管队长1200元,巡检组长1000元,瓦斯组长800元,巡检员500元。

3、凡发生3%以上的瓦斯超限,超限时间一次达1min,不足1min按一分钟计算,处罚分管队长2000元,巡检组长1800元,瓦斯组长1500元,巡检员1000元。

4、未及时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标校,导致瓦斯超限,处罚标校员500元,巡检员300元,巡检组长200元。

5、监控值班人员随意改变监控数据,导致瓦斯超限,处罚分管队长800元,监控值班人员500元,监控组长300元。

6、由机电原因造成无计划停风停电,导致瓦斯超限,处罚机电科长1200元,机电带班长1000元

7、由人为原因,导致瓦斯超限,处罚当事人1000元,带班长800元。

8、不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造成甲烷传感器报警,导致瓦斯超限,处罚瓦斯员500元,分管队长800元。

9、风筒破损、脱节,破口缝补不及时,导致工作面瓦斯超限,处罚生产队长800元,风筒工500元,带班长300元。

10、当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无风、微风导致上隅角或其它检测点瓦斯超限浓度逐渐升高,没有及时向调度室和分管领导及时汇报,造成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罚处罚生产队长800元,安全员500元,带班长500元,瓦斯员300元。

11、采掘工作面瓦斯有上升趋势,瓦斯员通知通风队长、组长或当班带班长,但不采取措施处理,导致瓦斯超限,处罚通风队长、组长、带班长500元,跟班队长300元;瓦斯员不闻不问,不当一回事,导致瓦斯超限,处罚瓦斯员500元,瓦斯组长200元。

12、因机电部门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瓦斯抽放泵的停运,造成井下瓦斯超限,处罚机电科长500元,抽放泵站组长300元。

1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后部支护不及时或支护不良,造成风路堵塞,上隅角瓦斯超限,处罚生产队长500元,生产带班长300元。

14、掘进队组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处罚掘进队长500元,掘进带班长300元,安全员300元。

15、探水孔封闭不及时,造成瓦斯积聚、超限,处罚探水工300元,探水组长500元,地测科科长500元。

16、掘进工作面由于风筒加接不及时,作业过程中致使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供风,导致瓦斯超限,处罚当班掘进带班长800元,安全员800元,跟班队长600元,风筒工500元。

17、全矿井停风停电,地面变电站值班人员不能及时切换双电源供电,或值班人员脱岗没有及时向主风机房送电和井下中央变电所送电,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当班值班人员300元。

18、全矿井停风停电,通风机值班人员脱岗或不能及时开启主要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当班值班人员300元。

19、全矿井停风停电后,在主风机恢复通风后,井下中央变电室值班人员没有及时向采区变电室供电的,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当班值班人员300元。

20、在全矿井停风停电后,在中央变电室给采区变电室供电后,采区变电室值班人员没能及时向采掘工作面供电的,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当班值班人员300元。

21、全矿井停风停电后,当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局部通风机司机没有及时开启局部通风机,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处罚局部通风机司机300元,带班长300元,安全员300元。

(说明:瓦斯超限时间未达到1min和超过1min的按以上处罚办法执行。)

下列原因之一的则不进行罚款处理

1、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2、全矿电网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

3、有计划停风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4、测试甲烷传感器和测试风电闭锁。

七、相关要求

1、井下作业地点突然停电停风和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2、全矿井停风停电必须切断井下电源,并在各进回风井口,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观察瓦斯浓度和井口风流变化情况。

3、地面监控中心必须24小时值班,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员要不断游览监控系统的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和各类信息,一旦发生异常,及时报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要以电话、电脑联网处置方式汇报原因及处理措施,处理完毕结果要以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通风安技部。

4、各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电钳工、安全检查员、带班长、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作业地点交接班制度和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6、本处罚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根据情节临时做出处罚。

7、本处罚办法为试行办法,在试行过程中逐步修改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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