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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医学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篇:广东省预防医学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Preventive Medicine Food Safety Professional Committee)

第二条 性质:本团体是我省食品生产企业以及这个行业的科技、经济、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社会团体,是我省食品工业的行业组织。它的性质是依法自愿组建,非盈利性,是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围绕新时期下行业管理新精神、新模式当好政府参谋,发挥行政管理机关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作,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推动我省食品工业科技进步和食品安全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条 接受省经贸委、民政厅、省科协协会的领导及业务指导,是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属下专业分会。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室地点设置在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1.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要求,组织企业贯彻执行,结合当前国际上食品发展方针趋势进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行业调查、综合分析提出行业发展方向的建议和意见。

2.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定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价格协议,促进企业平等参与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3.参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技术咨询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和企业,协助督促整改,并提出建议和采取相关措施。

4.按照行业特点,加强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为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5.组织行业内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协作,促进我省食品行业横向经济联系,组织国内外同行开展学术交流、展览活动、人才交流、加强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使企业经营理念与世界经济发展接轨同步。

6.接受政府委托和授权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协助省行政主管组织食品工业科技规划论证、交流科技成果及管理经验、培训人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

7.组织本行业有实践经验的食品安全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为企业开展诊断、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化、质量管理等技术培训。

8.承担省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全方位服务于企业、政府和行业,做好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关食品安全及企业申办业务咨询调研项目的前期论证。

9.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0.参于协助行业生产、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协助参于资质审查。

11.参于相关产品市场建设。

12.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分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所有制性质凡有加入本团体意愿,拥护本团体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意愿,拥护本团体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专业分会,作为单位会员。

2.单位会员:(1)已取得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持有工商行政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及产品检测报告的生产企业:(2)有关这个行业的科研、设计、教育、食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相关配套厂。

3.个人会员:凡从事工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分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履行入会手续。

2.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要求分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以解决企业生产、技术、经营、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问题,有权要求分会协调有关难题。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有参加革命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协助专业委员会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任务。

2.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各项活动,积极真实向分会反映情况,为专业对口委员会提供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等有关资料及建议。协助专业委员会做好行业统计工作:

3.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履行会员职责,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4.严格遵守《行约行规》,会员 间不互相攻击,自觉维护行业利益和平等竞争,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加会员证。

2凡会员一年不缴会员费提出警告:连续二年不交会费或不积极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4.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主要功能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1.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履行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2.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3.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及秘书苦干人组成。理事会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并处理日常工作及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和工作协调。

4.在换届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产生新一届主要领导 候选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5.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干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十六条 本团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及技术培训咨询服务部、专家顾问组。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单位或个人捐赠。

4.政府部门资助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副会长::20000元 常务理事:10000元 理事:5000元一般会员:1000元

第二十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学习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动议。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社团上级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后经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九—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预防医学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接受广东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科协及省预防医学会领导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预防医学会章程

扬州市江都区预防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江都区预防医学会。

第二条江都区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区预防医学工作者自愿组织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我区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区预防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预防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促进我区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全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本会坚持党的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配合各个时期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科普宣传等多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我区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技术水平。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都区卫计委、区科协和区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义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论证;

(二)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会员及预防医学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三)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科普刊物、专业性学术资料。

(四)为制定全区卫生防病、预防保健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五)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的评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举办不同类型学习班,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和医务工作者增强预防医学观念,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七)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提高全市人民

第三篇:济南市预防医学会章程[小编推荐]

关于《济南市预防医学会章程》(讨论稿)

征求意见的函

各会员单位:

济南市预防医学会拟于6月上旬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现将修改后的《济南市预防医学会章程》(讨论稿)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并将修改意见于5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疾控处。电子邮箱:jk@jnws.gov.cn,传真:86106624。

济南市预防医学会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济南预防医学会章程(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济南预防医学会 英文译名为Jinan Municipal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为:JNPMA。

第二条 济南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预防医学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济南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全市预防医学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为三个文明建设和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在学术活动中,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和优良的医学道德。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济南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科协、市民政局的业务领导与监督管理;本会的挂靠单位是济南市卫生局和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会接受中华预防医学会和山东省预防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1区6号,邮编:25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围绕国家科研和卫生工作中心任务,积极开展预防医学学术活动。

1、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2、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编辑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专业性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书籍及科技信息资料等;

4、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预防保健意识;

5、面向社会,走上市场,推广预防医学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6、接受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委托,为卫生防病、预防保健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和咨询;承办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估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技术标准的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卫生相关产品的评价、鉴定、组织展览等;

7、发现和推荐科技优秀人才,培养激励中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8、积极引导会员全心全意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健康服务,为防病保健多做贡献;

9、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和预防医学工作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0、加强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与联络;

11、承办市卫生局、市科协、市民政局、中华预防医学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分派的临时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发给本会会员证。

一、个人会员分:会员、资深(终身)会员、名誉会员。

1、会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预防医学工作三年以上,热爱公共卫生事业,支持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者可申请为会员。

2、资深会员(终身):在会员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从事预防保健工作30年以上;获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及相当上述职称10年以上者。

3、名誉会员:对预防医学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积极组织与我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赞助的外籍著名预防医学专家。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预防保健、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本人提交申请书,经市级预防医学会审核,报本会批准,在本会登记注册并报中华预防医学会备案,发给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终身):由本人申请或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 事会批准,发资深会员证。

三、名誉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会长颁发名誉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国内区域性会议和选派参加国内外考察;

6、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在同等水平的情况下,优先在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上发表作品;

7、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评选和其他奖评活动;

8、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9、参加本会开展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等活动;

10、按期交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终身):

除自愿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外,可应邀参加本会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活动。

三、名誉会员:

1、优先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国外专家来本会讲学;

4、按期交纳会费。

四、团体会员:

1、优惠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优先取得学会转让的科技成果,并给予技术咨询与指导;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有关的培训班;

5、可请求学会给予鉴定、评价卫生相关产品;

6、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

7、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8、参加和资助学会开展的有关学术与科普活动;

9、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自动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凡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权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做出突出成绩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优秀会员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批专业委员会和创办专业期刊;

九、指导地方预防医学会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预防医学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

理事的产生由各市级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并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最高不能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由会长写委托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学会专职干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常务理事会认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学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卸任的理事、常务理事,应给予表彰。

卸任的上届会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科协拨款,挂靠单位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创办本会所属企业、事业和科技咨询、科技展览等的收入;

六、学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济南预防医学会资产管理小组,筹集资金,支持学会开展预防医学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和学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的管 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秘书长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学会的财务和资产,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

本会财务由挂靠单位财务部门代为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其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享受挂靠单位相关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15日之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是,由常务理事(或理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意,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市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市科协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使用中华预防医学会统一设计、制作的会员证、会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济南预防医学会理事会。济南市预防医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06年6月28日在济南宾馆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市卫生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市卫生监督所、市CDC、市结防所、市皮防所等全市局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院校、科研单位、驻济部队、各大企业医院及10个县(市)区预防医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卫生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专兼职学会工作者等各类代表,共计150余人。山东预防医学会于国防副会长,市卫生局马继任副局长,市卫生局郭美萍巡视员,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士雪教授,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魏晓生副局长,市科协李中赋副主席,第二届预防医学会刘忠将会长,吴立生副会长出席会议。会议由第三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欧阳贵庭主持。

第二届理事会会长刘忠将在会上作了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介绍了学会自1996年换届以来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审议通过了《济南市预防医学会章程》和《济南市预防医学会会费管理规定》。大会还收到了全国及省内10余个兄弟地市预防医学会发来的贺信。

新当选会长马继任同志对学会今后的工作及发展提出了思路。表示学会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的大局,发挥学术团体优势,为进一步繁荣全市的学术氛围,促进预防医学人才培养,为全市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建设“和谐济南、文明济南” 做出新的贡献。

山东预防医学会于国防副会长、市科协李中赋副主席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魏晓生副局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对大会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学会的发展提出了新希望,希望学会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有一个新意识、新状态、新气象。李中赋副主席指出,学会要提高一个认识,即提高对学会地位作用的认识;发挥两个作用,即发挥学会的组织作用和会员个主体作用;抓好三项工作,即抓好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人才培养工作;实现四个促进,既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第四篇: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聊城市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聊城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直接冠以“聊城”字样,正式名称为“聊城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二章 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及省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指导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计划等都要经过全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主委研究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三章 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门学科,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能独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审编学术论文及培训资料。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至少3人附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医学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必要性、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以及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市医学会。

第八条 受理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后,须经本会审核同意,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本会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发起人。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在本会领导下,由本会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全市委员的建议名单。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如发起人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委员会。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确认其医学会会员资格后,经本会审议,确定委员人选。

第十条 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总数以10-3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若干人。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5人、秘书1-2人。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主任委员不超过2届,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改选,由本会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一、由本届主委、副主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

二、我会将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送有关单位及辖市(区)医学会,经民主程序协商、酝酿、推荐出委员人选,报我会进行委员资格审查。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调整。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根据现任主任委员推荐,经学会办公室考察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亦可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骨干)的本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誉者担任。

第十六条 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第十七条 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4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

第十八条 新任的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本会确认并颁发聘书。本会正式行文将委员会名单通知各辖市(区)医学会及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待换届时增补。

第二十条 凡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下届委员会推荐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学会宗旨,切实制定学术活动计划,积极组织学术活动。本会年终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2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本会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聊城市医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撤消该专业委员会。

第五篇:海南省医学会心血管病专业委员会

海南省医学会心血管病专业委员会

学术年会

日 程 安 排

10:30―22:00

报到

1月11日(星期五)下午

会场1:心血管专科医师培训

主持人:李天发、马立宁、林 云、郭照军

14:00―14:20

如何当好一名优秀的心血管科医生

14:20―14:40

肺动脉高压的诊疗进展

14:40―15:00

起搏器植入术后的处理及随访

15:00―15:20

降压药物联合应用方案的评价与选择

15:20―15:30

主持人:姚

震、陈

武、许

云、李巍景

15:30―15:50

冠状循环的特点与胸痛的诊断思路

15:50―16:10

血脂异常的优化治疗与进展

16:10―16:30

老年高血压诊疗的2011专家共识

16:30―16:50

慢性稳定性冠心病的治疗:PCI还是药物 1

欧洲厅

震 陈关良 陈漠水 李少波 欧洲厅 王天松 马建林 吴

忠 许顶立

1月11日(星期五)下午

会场2:海南省心血管急危重症救治体系建设研讨会

美洲厅

大会主席:吴

主持人:陆士娟、李

斌、林道德、王小雄

14:00―14:30

完善AMI急诊救治体系--建设胸痛中心

斌 14:30―15:00 院内心血管救治网络的建设

张永庆 15:00―15:25

CICU的进展

圣 15:25―15:40

新医改政策下心血管临床信息化

曾国华

发展及技术支撑

15:40―15:50

主持人:李少波、吴 忠、刘先霞、王

美洲厅 15:50―16:20 如何组织构建远程心电

蒋祖勋 16:20―16:50

心电网络管理的临床应用

鸣 16:50―17:05 心电网络化与区域化发展

刘冀兴

17:30—18:30

主持人:云

露 秘书长

影院厅

海南省医学会第七届心血管病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18:30

欢迎晚宴

欧洲厅

1月12日(星期六)上午

主会场 亚洲厅

8:30―9:00

开幕式

主持人: 陆士娟 海口市医院领导、心血管专业委员会主委、海南省卫生厅领导致辞

主持人:姚

震、苏哲坦、陈漠水、云美玲

9:00―9:30 高血压防治的最终目标—最大限度

减少心脑血管事件

9:30—10:00

高血压诊疗进展

孙宁玲 10:00—10:30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现状

蒋世良 10:30—10:40

主会场

主持人:徐

勇、陈广平、林

玲、林晓明

10:40—11:10

医疗事故给我们的启示

杨天伦

11:10―11:40

糖尿病并心血管病降糖药药物选择

董吁钢 11:40—12:00

海南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现状

卫星会: 信立泰、施贵宝

欧洲厅

12:30―13:10

泰嘉在PCI和ACS术中的多剂量运用

杨天伦

13:10―13:50

ACEI地位再评价

董吁钢

1月12日(星期六)下午

会场1:冠心病论坛 欧洲厅

主持人:陆士娟、李天发、王锦达、周祥群

14:00―14:30

如何看待国际国内指南对新型抗血小板

陈纪言

药物的优先推荐

14:30―14:50

房颤病人PCI抗凝治疗的现状及进展

陆士娟

14:50―15:10

PCI术后的药物治疗

虹 15:10―15:30

老年冠心病PCI治疗策略

波 15:30―15:50

2012年海南省冠心病质控总结

斌 15:50―16:00

主持人:李

斌、王天松、王 圣、邢 波

16:00―16:20

病例报告

(一)海南省人民医院 16:20―16:30

病例报告

(二)海口市人民医院 16:30―16:40

病例报告

(三)海南医学院附院 16:40―16:50

病例报告

(四)三亚市人民医院

卫星会:西门子、GE公司

欧洲厅

17:00―17:15

西门子创新科技在心血管介入的应用

张治国

17:15―17:30

数字一体化导管室新技术新进展

徐凯峰

1月12日(星期六)下午

会场2:青年医师和基层医师论坛 美洲厅

主持人:韦海珠、陈关良、何淑芬、杨大英

14:00―14:30

高血压诊治的一些热点问题

勇 14:30―14:50

如何做一个“3P”和“3K”的心血管大夫 杨天伦 14:50―15:10 主动脉夹层的诊疗

韦海珠 15:10―15:30

高血压急症的概念更新及治疗

孔月琼

15:30―15:50 肥胖对心血管疾病的影响

玲 15:50―16:00

主持人:马建林、武彩娥、钟江华、吴敏

16:00―16:20 脂病与心血管疾病

震 16:20―16:40 顽固性高血压的非药物治疗进展

钟江华 16:40―17:00 最新急性心肌梗死定义和STEMI指南更新 刘先霞 17:00―17:20 宽QRS心动过速的鉴别诊断及处理要点

1月13日(星期日)上午

主会场:慢性心力衰竭规范化治疗全国巡讲(海口站)亚洲厅

大会主席:张

主持人:吴

明、张敬文、杨 锋

8:30―9:00

心力衰竭心脏新猝死的一级预防

澍 9:00―9:30

CRT治疗心力衰竭的适应症进展

9:30—10:00

慢性心力衰竭的药物治疗

10:00—10:10

主持人:陈漠水、林 劲、时向明

10:10—10:40

CRT治疗心力衰竭的机制

10:40―11:10

CRT植入技术与技巧

11:10―11:40

慢性心力衰竭合并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

11:40-12:10

会议总结与闭幕式

主持人: 韦海珠

董吁钢 王景峰

沈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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