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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一篇: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写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中央在鄂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指导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写指导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

1.《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写指导纲要(试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第二篇: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九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条 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和省属企业包括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实施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州、直管市、林区)管理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下属的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除以上之外的其它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湖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审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扩权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实施机关,同时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非扩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实施机关、市级、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新建企业或新增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规划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表》。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安全控制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除第十二、十三项外的序列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增项目的,应当在新增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对正式受理的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工作由实施机关承担,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对不需要到现场审查且申请文件、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手续;对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实施机关不予许可。

第三十条 下列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一)实施机关直接受理的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

(二)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生产企业;

(四)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的;

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对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现场审查由实施机关、申请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现场审查内容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实施。

现场审查应当听取企业情况介绍、查阅原始资料、查看现场,集中讨论(核对)后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现场审查意见书》。

对审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整改。整改复查情况应当以文字和照片的形式上报实施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对企业提交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一)评价报告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规定。上报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工作人员签字栏必须是原件(一律用蓝色笔签);

(二)评价范围应当涵盖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品种及其生产装置和附属设备设施,评价报告中必须注明其产品、品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类别和编号;

(三)企业概况应当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能力和工艺、技术、装置、设施等现状及变化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三年来发生各类事故情况;三年来各级政府部门检查时指出的各类隐患整改情况等;

(四)评价单元应当按照产品的生产过程、储存区域(设施)、安全管理、外部环境、重大危险源或重要部位、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等分别划分,进行逐个评价分析;

(五)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采用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编制的“HAZOP报告和建议措施的追踪与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六)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评价分析,包括现场管理、作业现场票证执行情况、生产及巡检记录情况、电气设备和管线布置及着色、安全标识、安全警示牌的规范等;

(七)评价报告应当对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企业平面布置进行分析评价。对企业内部厂房、装置、设施之间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提出整改意见或防范措施。对企业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分析并作出明确结论。关于卫生防护距离,应当参考企业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作出评价结论;

(八)安全评价结论。第一种表述为: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某某企业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第二种表述为: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某某企业有某某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指出具体条款及其依据,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作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可接受程度的判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对已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对已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可不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实施机关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五)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期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企业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连续两个周期安全评价不得选择同一家评价机构。

第四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负法律责任。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除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抽查。发现提供虚假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实施机关依法查处;由此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暂扣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实施机关决定,实施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条 鼓励企业大力推广、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进行安全管理,其分析结果普及应用且HAZOP分析报告通过了实施机关组织专家认定的,可不作安全评价。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所列的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四)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六)隶属关系,是指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企业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生产企业的行政或财产归属性。

(七)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相关意见、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篇:江苏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

江苏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 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号)精神,巩固近年来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基本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规范化工园区管理,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推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治理任务

依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控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风险。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淘汰关闭工艺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基地。

三、组织领导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陈正邦,副主任赵利复,办公室成员凌培新、钱圣林、汪波、曹斌、苏斌、武奇、乔勇、孙友和、曾宪华、曹永荣、刘彦伟,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1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1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集中整治,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总结经验成果。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根据《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苏安办〔2016〕62号),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一处负责实施;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由监管二处负责协调指导;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三处负责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79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认真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全面摸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底数,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排查由监管一处负责实施;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由监管二处负责协调指导;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排查由监管三处负责实施;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由监管三处提出初步意见和需求,规划科技处负责指导协调开发,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突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和现实管理状况,排查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风险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意见。(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一处负责实施;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由监管二处负责协调指导;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三处负责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根据国家公布的高危化学品目录,排查制定高危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清单,加强高危化学品管理。排查制定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清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在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废弃处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管控由监管一处负责实施;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在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管控由监管三处负责实施,持续推进)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2017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完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工作,并形成专家会诊检查隐患清单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一处负责实施;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由监管二处负责协调指导;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三处负责实施;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由规划科技处牵头,监管三处配合实施,2017年12月底完成)

3﹒加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力度。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未经安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设施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等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问题的;列入2016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红表的;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三处负责督办,2017年完成50%,2018年底前完成)

4﹒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制定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定量评估工作要求,各化工园区开展区域安全风险定量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三处负责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5﹒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配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摸清全省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工作。(监管三处配合省经信委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完成)

6﹒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依法细化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加强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监管二处配合交通运输厅实施,监管三处配合相关工作,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7﹒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依照职责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验收销项工作,配合能源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监管三处配合省能源局实施,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报请政府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人事培训处会同省编办实施,监管三处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2﹒制定安监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安监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政策法规处、监管三处负责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部门联席会议运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监管三处负责实施,2017年6月底前完成)

4﹒强化危险化学品科研安全监管。制定企业危险化学品小试、中试、工业化试生产等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明确相关实验室、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车间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指导地方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防范事故发生。(监管三处负责相关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编制危险化学品地方标准建设规划。会同质监部门,根据我省危险化学品实际情况,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制定危险化学品地方安全标准建设规划。(监管三处提出初步意见,规划科技处会同省质监局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开展《沿江化工企业安全技术规范》《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冶金煤气防护站建设规范》等地方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规划科技处配合省质监局实施,监管一处、三处配合相关工作,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深化提升)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统筹规划编制。配合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督导地方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要求,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消防专项规划时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监管三处配合省发改委实施,持续推进)

2﹒规范产业布局。配合发展改革、经信等相关部门,督导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监管三处配合省发改委、经信委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3﹒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配合经信等部门,督导地方政府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要求,立即淘汰列入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的落后产能。(监管三处配合省经信委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4﹒加大减少落后化工产能力度。配合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依职责分工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减化”工作要求,实行“一企一策”,明确关停、转移、升级和重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当地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监管三处配合省经信委实施,持续推进)

5﹒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监管三处负责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6﹒严格安全准入。配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部门联合审批机制,指导有条件地区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监管三处配合省发改委、经信委实施,持续推进)

7﹒规范清理化工园区。配合经济与信息化等部门,督导地方政府和化工园区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科学引进化工建设项目,禁止安全风险大、工艺设施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的企业进入。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按照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等设置不同的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监控管理手段,2018年底前实现化工集中区或重点防控区域的封闭化管理。对化工集中区内危险化学品物流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倡利用物联网技术跟踪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压减和淘汰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映强烈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功能定位,园区内化工企业由当地政府限期关停搬转。(监管三处配合省经信委实施,2018年底前完成)

8﹒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强化建设单位提供的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材料审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管三处负责相关工作,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9﹒推进危险化学品集约化经营。提倡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集中储存,推进仓储、配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监管三处负责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监管一处、二处、三处和执法监督处负责实施,持续推进)

2﹒严格作业现场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作业过程管理,特殊作业严格履行作业审批制度,落实专门监护人员管控作业风险,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推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督促企业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严格承包商资格审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承包商考核评估,对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一处负责实施;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由监管二处负责协调指导;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由监管三处负责实施,持续推进)

3﹒全面推行重点防控措施。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且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监管三处负责实施,持续推进)

4﹒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监管三处、省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5﹒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快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监管三处牵头,规划科技处配合实施,持续推进)

6﹒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创建二级标准化,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创建一级标准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形成安全标准化升降级机制,提高标准化运行质量。(规划科技处牵头,监管一处、二处、三处配合实施,持续推进)

7﹒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加大事前执法力度,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执法监督处负责实施,监管一处、二处、三处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2019年深化提升)

8﹒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统计中心负责实施,监管一处、二处、三处配合,持续推进)

9﹒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执法监督处负责实施,监管一处、二处、三处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标准,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人事培训处负责协调省编办、人社厅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科技处负责制定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标准,监管一处、二处、三处配合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2﹒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规划科技处、监管三处负责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3﹒严格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规划科技处负责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4﹒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鼓励化工企业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化工企业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运用国际先进风险评价模型进行风险分析和辨识。(监管三处负责实施,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登记。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严格审查登记资料,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监管三处、省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2﹒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配合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推广运用危险化学品行业电子标签,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规划科技处、监管三处配合省经信委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3﹒建设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依托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省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规划科技处、监管三处牵头,省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1﹒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应急中心负责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配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大力支持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演练和装备、器材、物质配备,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财务处负责与省财政厅协调;规划科技处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统计中心负责应急演练和装备、器材、物资配备;政策法规处负责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持续推进)

3﹒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专业队伍,符合建队标准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加强处置事故的车辆和特种消防器材研究和配备,提高处置能力。加强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配备与园区企业相适应的应急处置设备器材,培养熟悉园区化工企业情况和应急处置要求的救援队伍,形成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区域力量统一调度体系。(应急中心负责实施,监管三处配合,持续推进)

4﹒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完善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实训)基地能力建设方案,加强沿江、沿海、苏中等区域性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强化水上应急力量建设,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实训,强化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应急中心负责实施,持续推进)

5﹒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督导企业开展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实操演练和模拟推演。(应急中心负责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办公室牵头,监管一处、二处、三处配合实施,持续推进)

2﹒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化工行业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化工安全网络教育,推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教育,加强化工企业安全总监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人事培训处、监管三处负责实施,持续推进)

3﹒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人事培训处、监管三处负责实施,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处室、单位业务工作,大力推动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全面开展。各相关处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综合治理工作。

(二)落实治理任务。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规定的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要求,细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关键点,明晰时间表、路线图、任务清单、保障措施,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攻坚克难,严格质量把关,确保每一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及时总结通报。各处室、单位要及时了解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省局将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研判,及时通报综合治理进展情况,宣传推广经验做法。

第四篇: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危化„2010‟6号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0‟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2010年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苏安监危化„2010‟1号)以及•2010年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危化品 安全监管 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16份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10‟2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2010年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二○一○年二月十日

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2010年全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实危化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构建危化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2010年全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目标是:不突破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现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减少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全力杜绝重特大事故。2010年全省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切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1、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企业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定期总结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形成企业与安监互动的良性工作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等情形的,由安监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和约谈两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2、继续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安监部门对企业两项制度实施情况的督查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和专家检查制度发挥实效。修订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制度,调整规范专家检查的形式、内容和要求。探索在同行业或一定区域内企业间设立安全生产理事组等方式,开展理事组内企业间的互查、互助、互联,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建立企业自律、自治的自主管理模式。以预防重特大事故和有重大影响事故为重点,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 位、重点时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排查治理行动。

3、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完成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和危险性较大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研究对自动控制系统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和规范管理的办法。继续开展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和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限期内要调整到位。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作业标准,加强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作业票证制度,减少危险作业环节事故的发生。

4、扎实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定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稳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和考评分离机制,落实咨询和考评工作责任制。结合我省危化品企业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我省重点化工专业门类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和考评标准,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化申报达标工作。

5、有针对性地提升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指导企业进一步修订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以及关键装置和重点区域的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建立事故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和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 育,在重点作业岗位,推行岗位安全操作卡、岗位事故应急卡等简易安全提示卡,确保职工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方法,掌握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方法。

二、进一步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1、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要求,指导各地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化治办的统一协调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新一轮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

2、继续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以中小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集中区外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尤其是安全距离、自动化控制水平等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化工生产企业,能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调整的,必须限期整改;有条件搬迁的,督促落实搬迁计划,尽快实施搬迁;无法整改的,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化工集中区外企业不得进行改变生产品种和扩大生产规模等的扩能改造,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须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各地安监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监管办法。

3、继续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各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设置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推行对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开展化工集中区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工作,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提请地方政府和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化工企业分布特点,逐步建立化工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组建化工专门应急小分队,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三、严格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规范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结合近年来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规范,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做到公正透明。进一步改进许可证申报、审查和发证程序,完善许可证发证审批运行系统,做好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等审查发证工作。

2、从严把好危化品生产经营准入关。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专项整治的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化工建设项目的准入规定,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安全审批,严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不遵守规定程序;进一步严格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条件,不符合领 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发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审批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各环节的衔接,规范安监部门安全审查的内容和条件。

3、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24号令,进一步规范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批先建项目、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从严查处。严格许可证管理,定期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领证企业名单,及时办理逾期未换领许可证企业以及实施关闭、转产企业的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1、规范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安监部门“一企一档”、监管工作基本台帐、许可证管理台帐等基础资料,完善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统计报表制度,开发全省统一的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数据统计上报系统,提高基础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日常监管工作。

2、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省际、市际间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学习和借鉴外省、市危化品安全监 管工作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继续加强苏、浙、沪三省(市)危化品道路运输联控机制建设,配合做好“环沪护城河”有关治理工作,为上海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3、提高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与效果。充分发挥危化品安全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在安全检查督查、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审查等方面,为企业、政府、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加强专家队伍管理,建立监督退出机制,提高专家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基层危化品安监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监管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创新工作方法,确保监管实效。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模拟考试题

(十)单位: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请选择一项或多项正确答案将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1)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3)主要负责人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1)不停止执行(2)停止执行(3)可以暂停执行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1)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2)本单位负责人(3)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负责。

(1)工程技术人员(2)委托单位(3)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5、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1)事故频发场所(2)重大事故隐患(3)重大危险源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从()之日起,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刑事判决(2)受处分(3)事故发生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起施行。

(1)10月1日(2)11月1日(3)12月1日

8、《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生产安全事故(2)火灾、交通事故(3)重大、特大事故

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生活设施(2)福利设施(3)安全设施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职工食堂(2)员工宿舍(3)职工俱乐部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

(1)工艺、设备(2)工具(3)原材料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1)安全宣传标语(2)安全宣教挂图(3)安全警示标志

1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应该按照()进行处理。

(1)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责令改正,并给予一定的罚款

(4)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到()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产整顿(4)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5、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属于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2)建议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

16、以下()属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2)焊工(3)电梯司机(4)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17、下面对剧毒品的描述中,()是错误的?

(1)不准露天堆放(2)必须双人收发(3)不能用玻璃瓶储存

1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可以使用()采暖。

(1)蒸汽(2)热水(3)机械

19、搬运剧毒化学品后,应该()。

(1)用流动的水洗手(2)吃东西补充体力(3)休息

20、强酸灼伤皮肤不能用()冲洗。

(1)热水(2)冷水(3)弱碱溶液

21、吸湿性强、遇水释放较多热量的化学品沾染皮肤后应立刻()。

(1)用清水清洗(2)用冷水清洗(3)用软纸、软布抹去

22、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做法是错误的。

(1)报警(2)进行交通管制(3)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援

23、()不能发生爆炸。

(1)亚麻粉尘(2)砂尘(3)面粉

24、如果有化学品进入眼睛,应立即()。

(1)滴氯霉素眼药水(2)用大量清水冲洗眼睛(3)用干净手帕擦拭

25、现场作业人员皮肤接触化学品伤害时应采取急救措施进行自救和互救。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1)剧毒品:立即脱去衣着,用推荐的清洗介质冲洗。就医。

(2)中等毒品:脱去衣着,用推荐的清洗介质冲洗。就医。

(3)有害品:脱去污染的衣着,按所推荐的介质冲洗皮肤。

(4)腐蚀品:按所推荐的介质冲洗。若有灼伤,就医。

26、下面哪些是职业中毒因素所致职业病:()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3)磷及其化合物中毒(4)炭疽

27、国家禁止用()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1)有毒化学品(2)剧毒化学品

(3)易燃化学品(4)易爆化学品

28、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

(1)化学品的生产、搬运、贮存、运输

(2)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

(3)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

(4)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29、电瓶车在厂区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km。

(1)10(2)15(3)2030、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1)企业成本(2)安措经费(3)建设项目概算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品,其包装应该采取措施。

2、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

3、皮肤被污染时,应该脱去污染的衣物,清洗要及时、彻底。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来调节温湿度。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7、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和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

9、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要制定详实的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由安排。

1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12、凡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

13、在发生重大化学事故,可能对厂区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企业在最高建筑物上应设立。疏散的方向、距离和集中地点,必须根据不同事故,做出具体规定,总的原则是疏散安全点处于当时的上风向。

14、压缩气体必须与氧化剂、易燃物品贮存。

15、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隔离贮存、、分离贮存三种。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和管理能力。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8、生产经营场所和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19、严禁烟火的标志是告诉人们。

20、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三、判断题:请在正确的后面()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30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在特殊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挪用、拆除、埋压、圈占消火栓,临时占用消防通道。()

4、只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5、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6、凡是设有仓库或生产车间的建筑内,不得设职工集体宿舍。()

7、一氧化碳的爆炸极限是12.5%~74.5%,也就是说,一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浓度小于12.5%时,遇明火时,这种混合物也不会爆炸。()

8、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内一律为禁火区。各禁火区应设禁火标志。()

9、工人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受不公正待遇。()

10、乙炔与氯或次氯酸盐等化合过程中,在日光照射下会发生燃烧和爆炸。()

11、在雷雨、暴风雨天气里应该抓紧时间进行罐(槽)的装卸工作。()

12.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13、对固态的酸、碱进行处理时,必须使用工具辅助操作,不得用手直接操作()。

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经审查批准。()

15、剧毒化学品除可少量用于生产灭鼠药以外,禁止用于生产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16、化学爆炸品的主要特点是:反应速度极快,放出大量的热,产生大量的气体,只有上述三者都同时具备的化学反应才能发生爆炸。()

17、各种爆炸品的化学组成和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发生爆炸的可能性,但如果没有必要的外界作用,爆炸也会发生。()

18、有毒品在水中的溶解度越大,其危险性越大。()

19、《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0、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

21、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放在安全地点,且定期处理。()

22、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灯具应是防爆型的。()

23、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2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中小企业,可选择任何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5、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时,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26、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8、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安装避雷设施。()

29、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经常核对剧毒化学品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30、某化工企业车间主任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该车间主任可能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问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防止违章动火的五大禁令是什么?

2、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五、案例题(每题10分,共10分)

某气体公司经销点驾驶员杨某和押运员李某,送乙炔瓶到用户仓库卸货。在李某采用开启瓶阀放气方法

检查气体压力时,正在仓库门口不足3米处磨光机作业产生的火星引燃放出的乙炔气,导致火焰迅速喷出10多米外。李某腰部以上及手背衣服着火燃烧,在急忙脱衣过程中,又伤及脸部和头发。经现场扑救灭火,乙炔瓶未受损,但李某身上多处被烧伤。

请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1、案例当事人李某有那些不正确的做法;

2、用户单位作业人员有那些不正确的做法;

3、事故发生后,李某对自身衣服着火的处理是否得当。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模拟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十)(080813)

http:// 2007-08-13来源: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答案

(十)一、选择题:

1、(3)

2、(1)

3、(2)

4、(2)

5、(3)

6、(2)

7、(2)

8、(1)

9、(3)

10、(2)

11、(1)

12、(3)

13、(1)(4)

14、(1)(2)

(4)

15、(1)(2)(3)(4)

16、(1)(2)(3)(4)

17、(3)

18、(2)

19、(1)20、(1)

21、(3)

22、(3)

23、(2)

24、(2)

25、(1)(2)(3)

(4)

26、(1)(2)(3)

27、(2)

28、(1)(2)(3)(4)

29、(3)30、(3)

二、填空题

1、避光

2、单独隔离限量

3、流动清水

4、通风设备

5、禁止

6、生产,经营,储存

7、储存方式,方法

8、核查登记,定期检查

9、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10、生产经营单位

11、封口严密

12、危险货物

13、紧急疏散,风向标

14、隔离

15、隔开贮存

16、安全生产知识

17、专门

18、员工宿舍

19、正进入危险地区20、行业标准

三、判断题√2 √3(×,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阻塞消防通道。)4(×,涉及危险化学品运作的各类企业都应该制定应急救援预案。)5 √6 √7 √8 √9 √10 √

11、(×,雷雨、暴风雨天气或者附近发生火灾不能进行罐(槽)的装卸工作)

12、(×,必须收集起来送到专门的单位集中处理)

13、√

14、(×,《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同样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15、(×,《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16、√

17、(×,各种爆炸品的化学组成和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发生爆炸可能性的内因,但如果没有必要的外界作用的外因,爆炸不会发生。)

18、√

19、(×,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0、(×,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到明火不一定会爆炸,因为混合物的燃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时,既不能发生爆炸也不能发生燃烧,但是若浓度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离开密闭的容器设备或空间,重新遇到空气仍有燃烧或爆炸的危险。)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0、√

四、问答题

答1:

(1)没有批准动火证,严禁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禁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禁动火;

(4)没有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严禁动火;

(5)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禁动火。

答2:

(1)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架与垛之间应当留有一定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生产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缸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五、案例题

答:

1、押运员李某违规检查乙炔瓶,擅自在用户单位仓库门口开启乙炔瓶阀放气,造成乙炔气外漏,导致现场存在易燃气源。

2、用户单位作业人员违规交叉作业,在工业气体仓库门口近距离进行磨光机作业,且无防护措施而产生火星,导致现场具备点火条件。

3、当事人李某对着火衣服处理不当,造成伤害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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