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019《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十项规定》省煤炭局(05)62号05.5.23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鲁煤安管[2005]62号
关于印发《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十项规定》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深刻汲取兄弟省份和我省煤矿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瓦斯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订了《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十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加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十项规定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十项规定
一、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已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内,通防部门另设监控终端;中心站及通防部门必须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三、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明确某一部门统一管理,配齐满足需要的管理、技术、维护和监测等人员;上述人员(包括调度室值班人员)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实践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矿井必须制定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传达贯彻到有关人员;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进行处理;紧急情况下,值班人员有权下达指令,立即停电撤人。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生产。
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系统必须保证各地点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2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或传感器失效时,应按瓦斯超限处理,立即停电撤人;发生数据传输中断、失真等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七、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现场调校一次;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7天必须进行现场测试一次。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
八、瓦斯检查员、监测工必须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读数误差在0.1%范围内,必须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两者读数误差超过0.1%,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九、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检修、调试、标校、日报制度和瓦斯超限分析制度等。管理、维护和值班等人员必须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瓦斯超限、超限断电必须分析原因,建立完整的分析处理记录。各种技术资料、记录至少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十、新购、改造、升级安全监控系统前,必须考虑系统区域联网的兼容性、信息共享等,各矿业集团公司、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必须统一协调。
第二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臵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 1 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臵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臵,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 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 2 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臵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 3 位臵。开关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臵。声光报警器应设臵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设臵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 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臵,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 4 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臵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臵。
第二十二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 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臵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臵,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臵,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 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臵和防雷装臵。第三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第三十六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 9 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 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臵。
第四十五条 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 12 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臵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 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 13 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 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特制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三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负责系统运行情况调度和技术维护,并与物资供销公司共同协调厂家,保证售后服务。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矿长(副总)负责维护,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地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作为集团公司、矿调度室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人员配备标准如下:有1名分管科(区)长或工程师负责,至少配备2名大专及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井下每5个传感器配备1名维护人员,监控装臵维修人员配备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5人。集团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及各矿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装臵的装备设计,并列入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工具、仪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所需的维修费用要专门列支,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5万元,低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0万元。
第二章 设计和安装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臵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臵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臵、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一条 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第十二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维护员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臵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臵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臵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臵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臵。开关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臵。声光报警器应设臵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八条 新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揭煤前必须设臵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第三章 地面中心站
第十九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臵在矿调度室内,24 h有专职值班员值班,专职值班人员不得兼其它工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臵。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Ω。
第二十二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用作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联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
第二十五条 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除尘时应使用毛刷和吸尘器,严禁吹尘。清洁工作每班都要进行,并实行交接班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监测场所的定义,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如实进行。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 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臵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三十条 两根环网光纤应分别敷设在两条支护良好的主要巷道形成环路,若条件不具备,应分别吊挂在巷道的两帮。
第三十一条 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三十二条 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处必须使用防雷电装臵,每年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电装臵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米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六条 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七条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八条 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200毫米。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九条 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第五章 分站及电源箱
第四十条 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四十一条 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 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四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臵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
第四十三条 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各插头应插接牢靠,旋紧压帽,插接头处应定期检查,防止松动。
第四十四条 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应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第四十五条 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四十六条 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2 h必须更换电源。
第四十七条 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八条 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其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臵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五十条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
第六章 断电控制
第五十一条 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五十二条 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设备开关的电源侧,不允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五十三条 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控制无误。
第五十四条 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五十五条 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第五十七条 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五十八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第五十九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地面中心站应有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第七章 传感器的设臵
第六十条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第六十一条 甲烷传感器设臵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便于安装维护,不影响行人、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传感器吊挂在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回风隅角切顶线向外200m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工作面出口甲烷传感器吊挂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200~1000mm 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另一巷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掘进巷道中部,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以及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报警、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0.8%。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3、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局扇供风的沿空留巷、有瓦斯涌出修护巷道、拆除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具体位臵和数量、断电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六十二条 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设臵
1、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臵,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2、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臵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臵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臵上宜设臵压差传感器。
第六十三条 开关量传感器设臵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臵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备两台风机停电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适当调整传感器的灵敏度,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臵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六十四条 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烟雾、温度、风筒、馈电等各类传感器的设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第八章 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五条 检修机构
1、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专用电脑、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臵、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网络测试维修等仪器装备。
第六十六条 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h方能下井。
3、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6、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甲烷传感器要根据安装地点的湿度、粉尘浓度等具体条件确定上井检修周期,连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上井全面检修、校验。其它传感器及分站等装臵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六十七条 维护
1、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2、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3次(接班后、班中、交班前)对管辖范围内甲烷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装臵;瓦斯检查工要对传感器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中心站值班员。安全监控装臵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瓦斯检查工现场交接班内容。
3、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4、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保持清洁,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5、炮采炮掘工作面设臵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臵,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臵到正确位臵。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6、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缆、断电控制器等由所在采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8、传感器经过调校后检测误差仍超过时(0~1.00%CH4时,误差不超过±0.1% CH4;1.00~3.00% CH4时,误差不超过真值的10%;3.00~4.00%CH4时,误差不超过±0.3%CH4),必须立即更换。
9、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8h内修复,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加强瓦斯检查,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若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矿井不能处理时,应汇报通讯计算机处,由通讯计算机处负责解决。
10、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杜绝甲烷传感器进气部位堵塞;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九章 煤矿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终端覆盖到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机电矿长或分管机电负责人、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门通防工程师、通风工区,并与集团公司联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终端覆盖到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部长、分管通防副部长,安全、生产部通防科,集团公司调度室、通讯计算机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和连接的各网络终端,严禁接入互联网或用作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停机。严禁擅自使用光驱、软驱或USB接口及安装其它软件。
第六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与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联系,并做好故障登记。通讯计算机处每天要调度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和系统运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七十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存贮的资料,更好地指挥安全生产。第七十一条 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每周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和运行情况,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七十二条 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控重点日报表,并在报表中注明当班瓦斯超限原因。矿长、矿总工程师每天审签安全监控重点日报表。
第七十三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和通风值班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七十四条 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指挥中心站值班员采取手动断电功能,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第七十五条 各矿(井)监控中心每日必须对系统运行和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矿长(井长)和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审签,对于存在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严格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追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各矿井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上传实时监控数据,集团公司调度室对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填写运行日志。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矿井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必须通知该矿井核查,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各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分管通防部门每月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负责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审阅,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装臵”的报废及强检
第八十二条 安全监控装臵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报废:监控装臵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第八十三条 每年必须按规定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计量检定。
第八十四条 安全监控产品到货后,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八十五条 暂不使用的安全监控产品,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一章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第八十六条 安全监控装臵在安设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措施。
第八十七条 矿井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 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报表格式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第八十八条 矿井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臵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臵、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臵,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八十九条 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十二章 责 任
第九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事故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未取得安标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关联、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防雷电装臵不健全或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不稳定影响正常运行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的;
6、中心站无断电状态或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等功能的;
7、中心站未设臵故障闭锁的;
8、监控设备的报警、断电、复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9、甲烷传感器不能准确反映现场瓦斯浓度变化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的;出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2、不按规定审批报表的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3、不按规定调校监控设备、传感器或不按规定进行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
第四篇: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
(二)实时监控矿井煤炭产量;
(三)矿井煤炭产量数据的传输、汇总和联网查询;
(四)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五)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确定;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财政、质监、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标准、技术参数和管理细则。
第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八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
第九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
等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十九条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
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片区煤管所,县局各股室(中心、队),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制定的瓦斯集中治理的七项措施和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准确、可靠地提供安全监控数据,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巩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真正发挥好安全监控系统的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煤矿企业要加紧落实装备计划,明确装备期限,淘汰MA标志证书失效设备,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1-
于对已取得国家安标中心新的MA标志证书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厂商及其产品名单备案情况的通知》(云煤安发„2007‟3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文件要求,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大检查,对MA标志证书已失效的设备进行淘汰。我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楠江集团产品,各煤矿要认真对照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失效清单(附件一)和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获证清单(附件二),对MA标志证书已失效的设备必须在2011年4月底前全部予以淘汰,若未按期淘汰的,我局将按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
(二)确保瓦斯传感器调校期间系统正常运行,煤矿必须按照企业实际规模增加备用瓦斯传感器数量,在用与备用比为1:1,一组使用,一组调校。如煤矿企业备用瓦斯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期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必须停产调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核发和复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011年4月底前,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传感器配置标准(附件三),配齐配足数量并安装到位。
二、坚持定期调校制度,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07)的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新装备的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的系统,接入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大于15天,传感器调校期应为10天。因调校工作技术要求高、周期长、工作量大,所以各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每10天将传感器送到“威信县技术服务站”进行调校。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各项制度
煤矿企业要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对监控系统实施管理和维护。管理、维护人员必须熟悉监控系统的性能,掌握管理、维护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单独建立专用地面监控室,不得与其它任何办公室合署办公,不得堆放其它杂物,必须安装井下调度电话和对外联系电话,真正做到“五个一”:即一间标准化值班室,一套管
理班子,一套备用传感器,一套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一套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一)认真落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云MA发„2011‟37号)精神,正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企业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威信县技术服务站必须接受县局的监督与指导。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和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检修装备、备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传感器及其他监控仪器的调校、检修等台账;对不按期调校以及送校数量不够的煤矿,应及时向县局报告。
五、提高煤矿在线率、加大报警处理力度
(一)为实现各煤矿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上传数据,确保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驻矿安监员要每天早晚各检查一次煤矿监控室。一是检查煤矿监控室是否有值班人员值班;二是检查煤矿监控系统是否开机运行。
(二)有些煤矿由于监控室没有固定电话以及无人值班,出现报警情况时,县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不能及时下达指令并了解报警原因。因此,煤矿监控室必须配备4名监控人员和一个固定电话,由驻矿安监员督促落实。
(三)煤矿出现报警浓度超高情况时,一是驻矿安监员接到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指令后,要立即下井检查核实,并将情况上报监控中心。同时督促煤矿将报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监控中心。二是各片区煤管所接到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指令后,要立即到矿调查核实,并督促煤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管力度
各片区煤矿管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对监管或监察范围内的煤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
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县监控中心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查处。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将组织县、乡(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对于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行动迟缓、抵制、拒绝进行MA标志证书已失效设备进行淘汰的煤矿,将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扣证、责令停产等处理。若因安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予以关闭。希望各煤矿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期完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任务,同时要使用好、管理好监控系统,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提升我县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附:
一、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失效清单
二、楠江集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MA标志证书获证清单
三、煤矿井下传感器配置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