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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决定1号文 2

安全生产工作决定1号文 2



第一篇:安全生产工作决定1号文 2

关于做好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公司各部门、区队:

为切实搞好我矿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XX公司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本矿的实际情况,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公司的工作总体目标,以瓦斯防治和水害治理为重点,以铁制度硬执行为保证,狠抓全员素质提升,强力推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全年实现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二)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杜绝瓦斯超限。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2013年,通过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爆破等各专业管理制度、记录报表、设备设施,作业现场的不断建全和完善,力争达到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三、主要工作

为实现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工作方法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学习“六个注重”安全管理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深入贯彻学习集团公司 “注重安全、注重发展、注重团结、注重党建、注重民生、注重清廉”六个注重及董事长工作指令,牢固树立“铁腕抓安全”、“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党性和良心抓安全”,把职工当家人抓安全的理念。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忠诚履职,尽职尽责,时刻把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 1

一位。

2、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强化“红线”意识、规范化意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意识。把安全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上往下抓安全,从下往上追责任。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要做到宁肯不出煤,绝不留隐患,要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追究制度。2013年要重点做好12采区下部的瓦斯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复采区的防治水工作。

3、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十八种制度。补充隐患信息采集及闭环管理制度、隐患跟踪整改落实制度、隐患排查、登记、处理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质量标准化年度规划及奖励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三违”处罚条例。

4、制订和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继续推行隐患排查制度和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值班制度

1、坚持由安全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每周三上午下井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对查出的各类问题、上级部门检查问题、干部带班下井检查问题、“三评价一评定”问题,立即按照“五定”及闭环管理原则,及时跟踪落实解决到位。每周三下午由总经理主持,组织副总经理、科长、区队长以及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区队管理人员参加。召开安全办公会,主要通报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和本周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研究分析当前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2013年凡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区队长就地免职。

2、继续坚持矿级领导全程满点带班下井制度,把安全工作“中心在井下,重点在现场,关键在落实”的观念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和

现场跟踪解决各类问题。平地值班领导不得离矿,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随时与井下保持联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机电运输管理力度。

1、加大-30m水平以下瓦斯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工作面预测预报时,防突科必须由专人全程参加,并有当班带班领导监督签字。坚决做到预测数据准确无误,坚决杜绝假钻孔、假进尺、假数据现象。工作面排放瓦斯,通风科必须派专人全程参加,确保排放瓦斯不超限。当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水灾、突出、冒顶等征兆时立即撤人,并迅速向调度室汇报。

2、加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调查,进一步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采取“防、堵、疏、排、截”措施,全面应用顺变电磁、直流电法等水害防治技术。严格执行探放制度,探水拔钻杆时,必须有带班领导,安全员在场并签字,杜绝井下水害事故。

(四)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

1、强化过程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着力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质量达标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纳入风险抵押考核范围。

2、把瓦斯防治和水害治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着力点,将其纳入考核。凡完不成瓦斯防治考核目标或不能按规程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扣除或下降其安全风险抵押金质量标准化部分。

(五)强化技术管理,推动技术进步

1、加大采掘工作面支护改革力度,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

使用U型钢支护、端头支护步移支架及钢索加固等支护新技术,矿井掘进巷道和维修巷道全部使用钢性支护,断面达到要求。

2、对16采区突出危险区实行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技术,预抽煤层瓦斯时间不少于3个月,回采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进一步落实安全投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以每吨煤70元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瓦斯防治、水害治理、支护改革、安全装备设施升级改造等需要。着力推进井下“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紧急避险系统要在6月底安装到位,进一步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七)强化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提升职工综合素质

1、利用“井口会”、“职工安全活动日”,对入井职工贯彻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到专业培训机构对“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2013年对全员入井职工安全培训530人,“五职矿长”双证复训10人(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训21人,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20人,保证全部合格,全部持证上岗。

2、以橱窗、板报、条幅的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郑新公司规定、要求。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文明生产,推广文明用语,将各岗位、各工种守则口述、岗位描述、应知应会、工艺流程统一制作成卡片发到每个职工手中。以提高职工的素质,规范职工的行为。我矿计划在六月份进行一次采、掘、修技术比武,七月份举行一次安全知识竞赛。通过比武和竞赛提高职工安全知识和技术操作水平,以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八)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抓好煤(矽)尘职业危害防范治理,从地面及井下各转载点及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防尘喷雾设施。巷道沿途每50m设一阀门,每天有专人对巷道进行冲刷降尘。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根据现场情况,分别采取高压和静压注水措施,使煤体湿润,防止煤尘产生,给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每位入井职工每周发放防尘用品,防止矿工职业病的发生。

(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1、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能力的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我矿计划在三月份进行一次防突演练,六月份进行一次水害演练,七月份进行一次火灾演练,以提高职工的应急能力。

2、各部门、区队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井下生产作业,确保2013年矿井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二○一三年一月二日

第二篇:2011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号文 2011年安全生产决定

****办„2011‟1号

****

关于做好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矿属各单位:

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安全发展的关键之年,为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集团关于做好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1‟1号)及《****集团关于做好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1‟1号)文件精神,现对2011年****的安全工作做如下决定: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包保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推进“012345”安全管理模式,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努力开创****安全工作新局面。

工作目标:

1.矿井不发生工亡及一级非伤亡事故。2.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保持一级。

为实现上述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固化零理念,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力推行准军事化管理

矿、科、区队各级干部要更加深刻地领会安全零理念的内涵,按照国发23号文件和国家总局33号令的要求,牢记使命,恪尽职守,以对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固化“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强化过程控制和管理,做到“安全工作零起点、执行制度零距离、系统运行零隐患、设备状态零缺陷、生产组织零违章、操作过程零失误、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置、安全生产零事故”,进一步将理念向管理环节、生产要素和行为规范等方面渗透,形成以核心理念为引领,以专业子理念为支撑的安全理念体系。通过持续落实两个“规范”和作业现场危险预知,推动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员工抓好安全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要广泛深入开展准军事化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执行力,进而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矿井的综合管理水平。

二、落实安全工作“一号工程”

矿、科、区队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时刻绷紧安全弦,高度警惕盲目乐观思想和厌战情绪,及时查处思想松、纪律松和管理松的“三松”现象,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把安全工作当成政治上的一号工程、组织上的一号工程和管理上的一号工程,做到敬畏矿工生命、敬畏安全责任、敬畏安全法规、敬畏安全规律。各区队一把手要亲自抓,做到安全工作第一时间部署,安全问题第一时间解决,安全投入特事特办。要认真分析本系统本单位在2011年安全工作中的特点和重点,针对薄弱和关键环节,特别是防治水和顶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部署和考核落实。

三、抓实“双基”,夯实安全发展根基 1.进一步完善“双基”考核标准及考核机制

各单位要以“双基”建设考核为平台,以安全业绩做为调整职工收入的杠杆,充分调动各级干部和全体员工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各区队和科室要根据本单位实际,修改完善“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狠抓区队、班组“双基”建设,落实班组长的现场安全考核权和经济分配权,真正发挥班组长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分配体系创新推进班组建设。凡发现“双基”考核存在应付或弄虚作假现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执行力建设 认真落实科室、区队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矿、科、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深化“抓系统、系统抓”的安全工作模式,严格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值班、带班和安全包保制度,使安全责任更明确、履职更到位。

严格执行“五职”矿长及书记主值班制度和副总工程师及以-34 动科学技术创新,重点研究解决矿井防治水等方面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实现安全管理技术层面的突破。

加大安全投入,财务部门保证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使用。坚持“多上设备少上人”原则,大力推广采掘实现机械化,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员工作业环境。

2.构建以素质提升为导向的员工培训体系

由培训中心负责建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格局,以实操中的问题为教案,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注重培训的实际、实用和实效性,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培训效果。要抓好区队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培训,重点培养管理、科技和高技能人才,推进我矿全员安全素质提升。

培训中心要立足安全生产实际,积极推进实操基地建设,尽快建立员工在线学习考试系统,实现随机抽考、晋级达标,确保广大员工“真学、真会、真懂”本岗位安全知识,着力提高全员安全技术素质。

进一步完善全员培训考核工资制度。培训中心要继续落实矿井月考和抽考措施。所有培训考核结果,要纳入培训考核档案,并与员工的安全培训工资挂钩。

3.构建以强化管理为导向的安全评价体系

健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综合治理为中心的防治水效果评价体系。

扎实开展水害治理效果评价。地测部门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水害因素分析、预测预报、隐患排查和水害治理等工作,建立钻孔密度、角度、深度和注浆压力、注浆量等基础指标数据库,并与相邻地点进行对比评价,达不到最佳防治效果的,不准生产。

全面开展安全投入效果评价。由企管科牵头按照“注重实用、突出实效”的原则,从项目计划、设计、实施过程和投用效果进行全过程评价,并形成安全投入责任可追溯制度。

深入开展培训效果评价。培训中心牵头组织,要采取基础知识考试、基本技能考核、工作现场抽查等多种形式,通过测评员工理论水平、技能熟练程度、是否存在“三违”及事故情况,评价教师教学方法、教材内容和培训方式,促进安全培训质量提高。

4.构建以防灾抗灾为导向的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科牵头要按照“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要按照“内容全面、责任明确、实操性强”的要求,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并通过应急演练,健全应急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中,我矿还缺井下避难硐室还没有按国家标准建成,争取2011年底前建成。

六、实行“五自”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为激发矿井、系统、区队、班组、员工五个层面的安全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内生动力,按照因企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原则,积极构建以“矿井自主、系统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理、员工自律”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矿井自主。由安质科牵头组织要依靠我矿自身管理资源,-78 管理。定期组织机电运输专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四)加强关键环节技术管理。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防瓦斯、防火、防尘、初采初放、巷道贯通、排放瓦斯、探放水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定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严格会审后执行,并严格落实措施,确保关键环节安全生产。

(五)生产科要加强各采掘头的顶板管理,凡是顶板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八、推进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强大合力建设

党群工团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安全工作目标和整体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地开展以“抓安全为了谁,不抓安全害了谁,抓好安全利于谁”为主题的系列安全意识教育活动,通过安全征文,演讲比赛,座谈讨论和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全方位筑牢安全防线,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2011年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作 决定 **** 2011年1月1日印发 校对:****(共印50份)

第三篇:关于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1号文)

关于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矿、处、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

为做好集团公司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全目标

(一)杜绝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井下着火事故;杜绝较大生产性责任事故。

(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9以下。

(三)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不超过3起。千人重伤(损失工作日≥105天)率控制在1.0以下(各单位重伤控制指标见附件4),地面单位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四)瓦斯抽采量5.2亿立方米,瓦斯抽采率66%,抽采钻孔量551万米,开采保护层面积527万平方米。杜绝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3%以下瓦斯超限事故不超过10次。

(五)集团公司达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

二、深入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强化水、火、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管理,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六)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以防突为核心,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经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实现抽采达标。高度重视石门(井筒)揭煤、顶底板穿层钻孔、顺层钻孔、应力集中区的瓦斯抽采效果和Y型通风瓦斯管理,推动瓦斯治理在治得住的基础上,向治得快、治得省提升。

(七)切实防止瓦斯超限事故及打钻喷孔。从地质保障、设计源头、监测监控、现场管理、供电管理、顶板管理、提高钻孔施工质量、提高瓦斯预抽效果、强化现场安全防护等方面,防止瓦斯超限事故发生,严防打钻喷孔导致伤亡事故。

(八)认真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落实集团公司防治水规划和规定,严格执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高度重视老空水、底板岩溶水、地面小井水和立井井筒水患防范,严防各类水害事故。

(九)杜绝自然发火事故。巩固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项会战成果,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防火预测预报,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高度重视小煤柱、高冒点、采空区、抽采钻孔、分层开采及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过断层期间的防火安全管理。

(十)坚决控制各类顶板事故发生。强化矿压监测监控管理,严格落实敲帮问顶,重点做好作业地点过地质异常带、初采、收作、安拆、开窝、贯通等特殊时期的顶板管理和坚硬顶板强制放顶安全管理,防止各类顶板事故发生。

(十一)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管理。认真总结和推广机电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差距和不足,深化整治内容,继续做好供电、提升、斜井运输、突出危险区域的设备管理等工作,扎实推进机电运输管理上台阶。

(十二)高度重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井下高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地面集中降温系统或井下移动降温系统。高温作业地点发生人员中暑的,要按照人身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立和完善防尘供水系统,加强对生产流程中粉尘浓度的监测与评价。接尘作业人员在产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矿按“三违”查处。

(十三)加快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简化、优化、整合工作。相关矿井要按照系统简化设计方案和工程计划,加强调度,保证资金,保证施工队伍,保证工期,实现简化系统,减少管理总量,提高系统安全可靠性,提高效率和效益。加强巷修工作,高阻矿井必须制定巷修计划,确保风机负压符合规定。

(十四)加强和规范设计管理。矿井设计要充分体现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要求,从设计源头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规程措施编制质量的管理,坚持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传签现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对相关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质量负责。

(十五)坚持地质先行,提高地质勘探的预见性和准确性。认真落实《淮南矿区地质保障规划》和地质测量“一矿一策”,充分发挥“三级”地质保障作用。

(十六)认真落实《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加强监控设施维护与管理,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安设符合要求、运行正常、闭锁可靠、处置及时、上传连续、数据准确,实现安全监控系统零误报。

(十七)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行政正职对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负直接责任。矿井月度重大隐患排查报告按规定编制,由单位行政正职审签后,及时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日常排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必须严肃问责。

(十八)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和矿两级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单位动态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以安全监察文书或函告等形式告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作业场所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集团公司和矿两级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险情时,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应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九)强化矿井安全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控制。管好用好用足吨煤50元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综合治理、防治水、防灭火、防尘和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程建设。按规划加快建设煤矿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井下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井下人员定位和通讯联络系统。

(二十)不断推进以瓦斯综合治理为主的安全高效开采技术创新工作,重点是瓦斯综合治理、深部地压治理、地温治理、精细勘探、防治水、防灭火及防尘等。高度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二十一)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工作。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淮南队基地建设进度,提高矿区应急救护处置能力。加强辅助救护队伍建设,更新升级装备。制定并严格落实应急演练预案,并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矿、矿建项目部必须与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

三、持之以恒地开展安全“三基”和反“三违”工作,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控制和减少轻重伤、重大非死亡和零星死亡事故

(二十二)集团公司上下要牢固树立“工伤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理念,按照“坚持、务实、深化”原则,深入推进安全“三基”和反“三违”工作。各基层单位是安全“三基”和反“三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管,采取分专业、分专题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基层单位之间互相学习交流,共同提高。

(二十三)抓基层,进一步提高科区长(班队长)管理能力。着重提高班队长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按章管理的自觉性。强化班队长任职资格管理,规范班队长使用、管理、考核、淘汰和置换工作。提高班队长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建立班队长待遇与安全生产周期挂钩考核的分配机制,提高班队长自主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十四)抓基础,进一步推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动态达标。深入开展品牌工程和采区的创建活动,推进采区系统达标。抓好质量标准化班评估、材料定置量化、五大员动态监管,注重实效性,避免形式主义。提高动态检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广井下亮化工程。

(二十五)抓基本功,进一步提高职工操作技能。充分发挥基层三、四级煤矿培训机构的作用,巩固培训中心整顿成果,整合集团公司培训资源,完善集团公司培训体制,不断创新和改进安全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试行岗位描述工作,突出工种操作规范、操作要领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等。

(二十六)进一步加大反“三违”工作力度。提高反“三违”质量,重点查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各单位必须明确界定一般“三违”的范围,针对不同性质的“三违”制定不同的处罚标准。集团公司和矿要定期对各类“三违”行为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严肃查处反“三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十七)加强工伤事故管理。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新发工伤事故管理的规定》,规范新发工伤报告、救治、伤情判定、统计、分析。严禁隐瞒工伤事故。管理人员隐瞒重伤、重大非死亡和死亡事故,一经查实,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进一步落实严细实工作作风,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定执行到位

(二十八)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自主管理能力,提高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统筹处理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提高执行力、落实力,形成工作合力,保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严管到位、管理问责到位。

(二十九)集团公司两级机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监管能力。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善于查找安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跟踪督查整改到位。两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安全管理能力考察评价,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十)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领导人员下井带班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必须有副总以上领导人员在井下带班。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下井质量。

(三十一)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需要上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由集团公司调度室按照规定要求报告。

瓦斯超限事故(打钻喷孔瓦斯超限3%及以上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除外)、重大非死亡事故、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轻、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监察处组织调查,重伤事故查处结果(重伤事故暂不能明确的,待重伤事故鉴定结果明确后1周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轻伤、打钻喷孔瓦斯超限3%及以上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事故查处,各单位要在1号文中予以明确。

事故调查要查清设计、规程、措施有无违背技术原则,查清有无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行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是否负有连带责任。

(三十二)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在岗职工待岗1年;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三十三)建立安全警示谈话制度。对发生死亡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及瓦斯超限事故(打钻喷孔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超限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除外)的单位,集团公司对其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安监处长进行安全警示谈话。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多发、安全生产被动的单位,集团公司责成其行政正职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视频会上作检查。

(三十四)严格执行“一矿一制”。凡在矿井施工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所在矿(矿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规定。各矿(矿建项目部)要依据本单位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专业化施工队伍“三违”行为及轻、重伤事故进行查处,并函告专业化公司。专业化公司必须认真落实函告意见,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到位。专业化施工队伍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重大非死

亡、重伤事故、瓦斯超限事故,同等追究矿(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施工单位的行政、经济责任,安全指标双重统计。劳务派遣工和工程承包单位在矿(矿建项目部)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矿(矿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安全指标统计在矿(矿建项目部)。工程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追究其经济及相关责任。(三十五)严禁违章指挥。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十六)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予以清退。矿长(经理、处长)是查处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的终端责任者,未按规定查处的,按集团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七)鼓励职工全面参与安全监督活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纪举报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要严肃查处。

五、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惩

(三十八)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事故,给予行政正职(矿长、经理、处长,下同)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九)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四十)发生井下着火事故,造成人员受到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的;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事故的;发生冒顶或透水事故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的。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降职处分。

(四十一)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记过处分。

(四十二)发生瓦斯超限浓度3%以下事故(打钻喷孔除外),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

发生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的事故或因打钻喷孔造成瓦斯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

(四十三)因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或审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十四)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科(区)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内发生重伤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

上述单位地面生产车间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十五)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责任追究(以矿为例,其它单位比照执行)。

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记过处分。

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2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降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上述单位地面生产车间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追究安全责任。

(四十六)电力公司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公司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电建项目部的相关责任追究比照电厂执行。

(四十七)选煤分公司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选煤分公司对直管基层厂、外委承包运营厂负有安全监管责任。选煤分公司必须对外委承包运营厂委派专职人员,并成立监管机构。

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属于科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厂长(监管办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属于副处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属于科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属于副处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单位班(队)长,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

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公司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四十八)集团公司其他地面单位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公司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四十九)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内实现安全生产给予经济奖励。

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内实现安全生产的,经集团公司研究,给于单位一次性经济奖励。给予单位党政正职每人奖励10万元,副职每人奖励8万元,副总每人奖励6万元;给予救护大队党政正职每人奖励3万元,副职每人奖励2万元,副总每人奖励1万元。

(五十)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实行经济处罚。

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内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5万元;分管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井下安全生产技术行政副职每人罚2万元,副总每人罚1.5万元;其他副职每人罚4万元,副总每人罚3万元。

(五十一)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内发生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每人罚0.5万元,分管副总每人罚0.4万元;每发生1起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或瓦斯超限事故,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每人罚1万元,分管副总每人罚0.8万元。

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内重伤每超出控制指标1人,单位党政正职各罚1万元。

(五十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十三)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奖惩根据本人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连续考核。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降职、撤职人员的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负责督查。各单位副总以上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各自工作分工,并以单位文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备案,副总以上人员调整工作分工,必须及时上报备案。

六、附则

(五十四)淮沪煤电公司所属丁集煤矿、淮浙煤电公司所属顾北煤矿分公司在安全、生产、技术委托集团公司管理期间,执行本决定。西部煤矿管理公司、淮矿地产公司执行本决定。各单位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十五)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2.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3.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4.各单位重伤控制指标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附件1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

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

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四)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五)第十五条中“其他较严重‘三违’”,系指:集团公司界定的84条较严重“三违”。

(十六)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二级单位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集团公司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

(十七)第十七条中“安全培训”,系指: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主岗位取证培(复)训。

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中的文盲学员参加考试采取统一试卷,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老师监考,一位老师提问,被考学员口述,另一位老师执笔(操作),监考老师及学员共同在试卷(签名单)上签名认可。

集团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人多证。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执行本条款。

(十八)第十八条中“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系指: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十九)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二十)第二十条中“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3%)超限。

附件2

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系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重大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突出危险区域误揭突出煤层。

(二)瓦斯异常涌出(瓦斯从煤、岩体内突然向采掘作业空间或巷道大量涌出的现象。不包括打钻喷孔)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

(三)井下发生着火事故。

(四)瓦斯、炮烟熏人,放炮崩人。

(五)因管理责任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系统信号中断超过10分钟。

(六)因管理责任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

(七)立井井筒提升设备过卷进入楔型罐道。

(八)立井井筒提升设备或平衡绳断绳坠落,立井罐(桶)提人时卡罐2小时以上的。

(九)斜巷放大滑。斜巷因断绳、脱销造成跑车的;带绳运行车辆以非控制速度下行距离超过20米的。

(十)井下冒顶堵人、埋人。

(十一)井下误透老巷(硐)突发溃水5立方米以上;水灾造成矿井采区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

(十二)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非死亡事故。

附件3

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用部分

(一)酒后入井。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烧焊火种除外)。

(三)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

(四)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五)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

(六)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

(七)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

(八)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

(九)盗窃或人为损坏 “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

(十)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二、“一通三防”部分

(十一)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

(十二)擅自停、开局扇。

(十三)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

(十四)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

(十五)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十六)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

(十七)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定义。

(十八)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

(十九)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二十)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二十一)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

(二十二)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二十三)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

(二十四)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

(二十五)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

(二十六)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二十七)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

(二十八)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二十九)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三十)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十一)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三十二)擅闯放炮警戒。

(三十三)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三十四)在旧眼、残眼中打眼。

三、机电运输部分

(三十五)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销。(三十六)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

(三十七)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三十八)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

(三十九)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

(四十)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四十一)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四十二)电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

(四十三)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

(四十四)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

(四十五)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

(四十六)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

(四十七)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四十八)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四十九)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

(五十)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无措施使用带式输送机打运物件。触摸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转动部位。

(五十一)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五十二)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五十三)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五十四)起吊作业时,起吊重物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过。

(五十五)在井筒范围内或高空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

四、采掘部分

(五十六)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

(五十七)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连续三根初撑力低于规程要求。

(五十八)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

(五十九)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

(六十)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乘坐运行刮板输送机。

(六十一)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

(六十二)掘进工作面迎脸需挂网临时支护,作业时未挂网。(六十三)岩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六十四)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

(六十五)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六十六)综掘机回转台前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回转台前方。

(六十七)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

(六十八)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耙装机耙矸时,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

(六十九)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

(七十)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七十一)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

(七十二)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七十三)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七十四)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七十五)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7级测量导线点。(七十六)地质调查造假。

(七十七)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

(七十八)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七十九)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

(八十)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八十一)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

(八十二)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八十三)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放炮。

(八十四)钻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岩溶陷落带(柱)影响区的井筒,不执行人工定期检查、观察制度,发现出水异常后不及时汇报。

第四篇:关于加强2012安全生产的决定

关于加强2012年安全生产的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2012年公司运输安全持续稳定,特做如下决定。

一、工作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神华集团公司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以“本安体系提升年”为主线,坚持“齐抓共管、落实责任、严明标准、风险预控”的工作方针,突出抓好基本建设安全、职工人身安全、行车设备安全,为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保驾护航。

二、安全目标

1、管理目标:深入推进本安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充分发挥本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安全绩效考核、安全综合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五大”安全管理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夯实安全基础,公司所属主要生产单位本安体系一、二级达标率达到100%。

2、安全指标:实现“四消灭、一控制、一减少”,即:消灭责任一般D类以上事故,消灭责任作业人员重伤和工程建设、联运单位作业人员死亡事故,消灭责任火灾爆炸事故,1 消灭责任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强力控制“挤、冲、脱”调车惯性事故;努力减少路外伤亡事故件数,确保实现安全年。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本质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风险预控能力。

1、切实提高基层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质量,举办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工班长、生产骨干,使基层职工能够了解和掌握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理论知识和程序方法。在以往风险评估基础上,按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要求,开展安全危险源再辨识、再评估活动,真正查找出各单位、各个作业场所和生产工序、各类设备设施、各种恶劣环境下需要重点控制和预防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针对性地完善、修订控制标准和管理措施,充实到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数据库中。各单位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公司基建施工、技术改造、规章修订、职教培训等计划,制订安全风险控制目标和任务计划,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本单位安全例会,定期分析讨论,完善工作措施、保证目标完成。

2、建立危险源日常检查数据库,将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检查情况录入数据库中,实现危险源管控情况统计查询、风险预警等功能。

3、根据集团公司《铁路企业本安体系考核评分标准》2 和《铁路企业本安体系考核评级办法》,公司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本安体系内部审查和考核验收,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年底前开展一次体系管理评审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到专业达标、岗位达标。

(二)充分发挥本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4、做好本安系统安装前的系统测试、操作培训和试运行等工作,科技信息部配合研发单位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制订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管理办法,保证系统于元月10日前正式上网运行。5、3月底前,按照分工,完成本安信息系统各类原始数据、文件记录等基础资料的录入工作,同时相应取消手工填记的台账。6、4月份,对本安信息系统应用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召开一次系统应用研讨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落实改进。

(三)继续完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机制。

7、围绕本安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干部带班和现场安全检查量化指标等制度要求,公司和各二级单位生产业务、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部门内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兑现办法,加强干部安全履职的动态评价考核,做3 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执行力。

8、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风险抵押实施办法》等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恶性故障、隐患险情等严重安全问题时,除对责任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外,从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安全责任结果方面,严格对管理人员进行评价问责和处理考核。

9、技术管理部门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和以往暴露出的问题,从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唯一性、实用性方面,重新梳理现行各类技术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办法,6月底前完成规章的修建补废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保安、业务保安的作用。

10、细化完善安全风险抵押实施办法,明确抵押兑现条件和审核把关责任,继续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11、继续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以实现阶段性安全目标保证公司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四)持续加大现场安全管控力度,不断创新安全检查方法。12、4月份前,由安质部专业监察牵头,结合辨识出的危险源项目,组织各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编制各专业(工种)安全检查表,确定检查项目,规范检查程序。各级管理人员要不断研究改进检查方法,积极推广应用声像监控设备,加4 强记录装置的检索分析,实现对关键岗位、关键作业的实时监控;要全面覆盖检查范围,一方面在检查内容上,应涵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设备运行、安全设施、推标贯标、劳动保护、台帐记录、持证上岗等内容,另一方面,在检查区域上,应覆盖到包括偏远区域和岗位的全部管辖范围;要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不能仅安排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检查,还要兼顾节假日和夜间,以采取突击检查、动态检查为主;要切实保证结论准确,所提问题要有依据,事实清楚,准确到位,经得起质疑;要认真完成量化指标,各单位要做好干部现场检查统计工作,对无特殊原因完不成规定的检查工作量、发现问题数量指标的人员予以通报、考核。

13、注重对设备故障、安全联控信息、设备报警信息的调查分析和跟踪处理工作。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关键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季节性“三防”工作、人身安全、施工安全等专项检查和春、秋季综合安全检查。对于发现影响安全的关键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整改、集中解决。

(五)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整治和督办工作,切实提高隐患整改质量。

1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3月底前,安质部牵头组织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认真梳理、复核近两年来各次安全评估、安全会诊、自检自查发现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没有整改完成或整改不彻底的隐患和问题,逐5 项制定临时防范措施,并纳入公司隐患问题整改信息系统,继续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年底前,完成敖包沟站危化品运输资质办证工作。

15、加强对隐患整治工作的督办、考核力度,对隐患整治不重视、整改不彻底、教训不吸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对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对责任单位纳入本安体系考核。

(六)切实提高设备检测维修质量,落实设备保安。

16、树立“检重于修”的工作观念,追求精确诊断、精确检修。在静态检测方面,要采用先进的检测装备和技术,对路基、轨道、桥隧、牵引供电、通信、信号等设备设施进行精检细修;在动态检测方面,充分利用车载检测装置、轨检车、网检车、探伤车等装备,对主要行车设备进行全覆盖检查,准确掌握设备安全技术状态,为实施“状态修”提供依据。

17、规范和完善设备检修周期、检修范围、检修标准、工艺管理及验收把关制度,加强工装设备和零配件质量管控,健全检修质量管理考核机制,严格责任制和检修制,切实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18、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强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工作,做到件件调查分析,件件定性定责,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的主体部门,安全质量6 部负责审核把关。通过调查分析,切实查找出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制订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改进检修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在“质量效益型”考核标准中,增加对行车设备故障总件数和平均延时的考核内容。

19、牢固树立“设备是基础,天窗是效益”观念,设置固定的施工维修天窗,满足设备检修需要,保证检修人员人身安全。实行春、秋季“集中修”和日常“综合天窗修”相结合的办法,集中修前,设备管理单位要动员全部检修力量,必要时采取临时外雇检修队伍的办法,周密制订检修计划,按照设备规定的检修周期,高标准、高质量地将设备平推检修一遍;在综合天窗修期间,以处理设备缺陷为主,各检修单位要提前汇总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确定检修项目和工作量,合理安排检修力量,提高天窗利用效率。各设备管理单位要制订天窗修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天窗利用率和设备维修质量跟表检查考核工作;行车组织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车流调查,严格执行天窗开设计划,切实提高天窗兑现率,为检修工作提供安全便利条件。

20、做好集团公司批复的安全项目跟踪、督办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2012年要重点跟踪落实:K164+150 和K28+076平交道口改立交、关碾房K36+790立交桥改造、安装150km(单侧)线路网围栏、采空塌陷区综合治理、桥梁病害整治、十六个车站的通信机房和十一个车站的信号机房7 安装综合防雷系统、三个车站89组道岔安装融雪装置、电气化区段信号设备电缆钢带接地和电缆屏蔽接地改造、五座牵引变电所12台主变加装在线监测系统、机车车顶加装绝缘强化装置和车顶门监测报警装置“十大安保”工程。

(七)全力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确保实现“不出一事,不伤一人”的安全目标。

21、新准公司、塔韩项目部和其它工程主办部门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首先要加强对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图纸、施组设计、施工方案的研究论证、复核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防止重大失误,减少事故风险和经济损失;其次是加强招标前的安全资质和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保证施工队伍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技术装备、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第三是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整章建制、安全培训、危险源辨识、风险管控、推标贯标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推行标准化管理,全过程控制;第四是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验交,新建、改建工程或新设备开通使用前,严格执行《新建、改建行车设备开通使用控制程序》规定,所有条件均具备后,方可开通使用。

22、施工组织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保证措施的审定。坚持“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科学铺排施工计划,充分利用综合天窗,合理确定施工等级,对Ⅰ级施工和影响范围广、干扰行车大的Ⅱ级施工,要组织施8 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编制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和安全关键控制表。行车组织部门要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机务运转要提前编制、传达运行揭示和施工行车安全明示图,切实保证施工期间的行车安全。

2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施工安全协议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安全组织不严密、安全措施不完善、开工手续不齐全的施工协议坚决不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

24、设备管理单位应选拔技术业务精,安全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施工安全监督员,任职前应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做好设备交底工作,对各项施工特别是隐蔽性工程进行全程随工检查、现场指导,随时记录和反馈发现的问题,做好施工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重点环节的安全卡控。各单位要加强对联合运输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联合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一季度,与所辖的联合运输单位重新签订技术管理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完善细化管理考核条款,落实“五个统一”。

(八)重点做好路外安全管理工作,扭转路外伤亡事件多发的不利局面。

25、加快铁路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步伐,2012年完成150公里(单侧)防护网建设工作,2013年完成剩余约509 公里(单侧、含煤制烯烃线)防护网建设,实现既有正线和站场全封闭;对公铁并行地段防护墙、桥涵限界架、公铁立交防抛网进行全面检查,查遗补漏;对已建铁路安全保护设施进行完善和改造,使其符合标准要求;新建铁路安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

26、工务段应规范和加强铁路安全保护设施技术管理和检查维修工作,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制订技术管理和巡查养护标准,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27、包神公安分局成立护路巡逻队,按照定点、定岗、定责的原则,加强线路、站场巡视巡查工作,及时清理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的闲杂人员,严厉打击破坏铁路安全保护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

28、车站应将站内安全防护设施纳入设备月度联合检查项目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站区相关单位整治;督促专用线产权单位加快线路封闭、道口管理工作,消除专用线调车相撞事故隐患。

29、机务段对鸣笛标安设地点、数量进行调查,并提出迁移、增设计划,由工务段负责实施;电务段负责在列车机车LKJ中增加机车鸣笛记录。

30、工程技术部和安全质量部按照《公司路外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路外安全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九)深入开展安全综合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齐抓共管的合力作用。

31、坚持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各段去年编制的《事故案例选编》基础上,安全质量部组织各段收集补充车辆撞轧、电气化触电、机具伤害、高空坠落等人身伤害典型事故案例。上半年,公司组织一次以事故案例和《事规》讲解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各段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事故案例宣讲活动;站队、工区每周组织职工剖析一个事故案例,牢记血的教训,绷紧安全之弦,做到警钟长鸣。

32、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和对规对标工作。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跟踪收集国家、行业新颁布的安健环法律法规,并将法定要求及时转化到企业相关制度和标准中,对规对标,严格执行。公司组织一次安健环法律法规普及培训活动,各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33、突出抓好安全自控型班组动态达标。按照班组长队伍过硬、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班组自控能力显著增强的目标,深入开展安全自控型班组建设。各单位要将培育安全意识能力、规范安全技术管理、实施风险预控、开展推标贯标等本安体系核心要求,落实到工队班组,创建以安全工作零起点、执行制度零距离、系统运行零隐患、设备状态零缺陷、生产组织零违章、操作过程零失误、隐患排查零盲区、11 隐患整治零搁置、安全生产零事故等“九个零”为目标的安全自控型班组。健全班组长培训、选拔、激励机制,真正把素质高、品德好、能力强的职工选拔到班组长岗位上来,并在收入、提干、评先等方面倾向班组长,全面提高班组安全自控和综合管理能力。

34、高度重视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司救援演练培训基地,根据制定的各类事故、各种设备故障、不同险情条件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设备故障排查处理方法,大力开展应急处置实作和模拟演练活动,通过不断地训练和演习,有效检验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抢修流程是否正确、抢修工具是否齐全、人员分工是否合理,有效提高抢修队伍的实战能力,有效促进应急保障资源的管理使用。

35、切实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是以防爆、防破坏为重点,公安分局和现场作业人员要共同配合,加强巡视巡防,及时发现清理站场和线路上的闲杂人员,有效净化运输环境,严格落实危险品查堵措施,对旅客行车、随身物品做到“件件过机、一件不漏”,加强车站出入通道管理;二是各生产检修单位要加强油脂、乙炔、氧气等自用危化品管理,保证危化品储藏室、操作间通风良好,危化品安全操作说明书(MSDS)和防护用品齐全;三是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公安分局要组织各单位健全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工作检查12 和火灾扑救模拟演练活动,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36、继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工程技术部按规定委托资质单位对COD、污水、噪声、煤尘浓度等进行监测,对各单位所辖重点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达标排放;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沿线生物防护、环境绿化、煤尘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劳动卫生与消防等设施“三同时”制度。

37、继续加强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人力资源部按照《神华集团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下半年,联系劳动卫生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依据检测结果,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岗位暴露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职业病检查结果,研究和修订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检查、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8、持续推进后勤保障体系建设。千方百计改善职工生产条件和生活质量,最大限度消除职工后顾之忧,凝聚职工群众保证安全生产的智慧和力量。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广大职工为确保安全献计献策。大力引导广大党员、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主战场上,攻坚克难,建功立业,充分发挥突击队和生力军作用,切实提13 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此决定。

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元月五日

第五篇:国土资源部2011(155)号文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

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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