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保险业如何塑造形象
着力实处 以服务赢声誉
塑造我国保险行业的形象,需要从多个方面去塑造。通过笔者多年来对保险行业理赔工作的了解,总结出保险行业的“理赔难”难的难点所在,并认为理赔服务是塑造保险行业良好形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其实,“理赔难”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自身做理赔难,二是参保客户心中获得理赔金的过程难。要塑造保险行业理赔服务形象,首先是需要解决客户的“理赔难”问题,而客户的理赔难,主要难于以下四点:
一、理赔申请资料繁琐;
二、了解理赔透明度难;
三、赔付不及时;
四、领款手续复杂。
我们再把这些情况放大到整个保险行业来看,各公司的理赔流程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包括各种证明材料、理赔手续以及理赔时效),也正因为这些差异,让客户更难理解,更加感觉到理赔的“难”,让客户觉得,不管买那家公司的保险,对于理赔来说都难。更重要的是,我们行业内各保险公司各自为阵,没有统一、标准、规范的理赔服务,没有一致的形象宣传。
多年来,国内很多保险公司也在致力于想办法解决这个难题,让客户理赔不难,打造各自的服务形象,以优质的理赔服务去赢得更多的保险市场。几年前,中国人寿推出的“医保通”系统,就是为解决理赔难、提升理赔服务形象而研发的。在应用的几年时间里,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理赔难的情况,同时也提升了公司形象。人保健康推出的“湛江模式”,也实现了客户出院即赔的理赔方式。泰康人寿推出的“健保通”系统,同样为了解决客户理赔难的问题而研发与推广。中英人寿使用的“商保通”系统、新华人寿近期推出的“移动理赔服务平台”等等。保险公司所做的这些工作,都在为方便客户理赔,降低客户理赔难度,提升理赔服务形象而做出的努力。但仅凭几家保险公司的努力去解决整个行业理赔难的问题,塑造整个保险行业的理赔形象,显然是不够的。
要塑造整个保险行业的理赔服务形象,需要统一、标准、规范的理赔服务体系。很庆幸的是,我们了解到四川省政府结合新医改政策,推出的“商业保险服务平台”是一套解决整个保险行业理赔难的服务体系。他以IT信息技术为基础支撑,配合行业化的整体理赔规范,纳入多家保险公司为一体共同解决参保客户“理赔难”的问题。具调查了解,商业保险服务平台与医院充分合作,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客户出院及赔的实时理赔服务,客户能完全体会到保险理赔的方便与快捷。对客户来说这样的理赔服务手续简单,理赔过程透明,赔付时间短,签字就可完成理赔,真正的省时、省心、省力。对于行业来说,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能通过该平台实现统一、标准、规范的理赔服务。相比下,这样的行业整体理赔服务体系与个体化的理赔服务改善,有着更多的优势。他整合了保险行业的力量,真正塑造整个保险行业的理赔服务形象。在做好服务的同时,通过媒体加大对服务的宣传力度,用事实向社会赢得保险行业声誉。
第二篇: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由从前的不知为何物发展到今天的深入人心,全社会对于保险的认识不断加深。保险行业已经渗入到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例如乘坐交通工具,几乎都会强制或者自愿购买保险。我们日常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常常购买了各种的意外保险,例如几乎普及了的医疗保险和时下很热门的养老保险。我们每一个人都与保险行业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目前全国共有117家保险公司,其中60家人寿保险公司,52家财产保险公司、5家养老保险公司。保险行业是我国目前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国外的保险行业经历了300多年的发展和健全,到达目前的比较成熟的状态。我国的保险行业从改革开放开始起步,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日益完善,处于朝阳产业。但是和国外发达国际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目前而言,我国保险还远远没有饱和.,没有保险的人群依然很多,就算是投保人数最多的上海,人均保单也才0.7份.,这个数字远远低于美国的人均3份和日本的人均7份,保险行业的未来前景,依然光明,同时由于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较快的老龄化趋势与较高的储蓄率;以及经济持续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政策法规大力支持;风险保障意识得到根本性加强;终身福利系统的瓦解;投资环境大大改善。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
尽管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整体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保险业总体上存在着发展粗放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粗放发展主要体现为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和低效率;而且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主要依靠增设机构和加大投入谋求外延式扩张,集约经营和内涵式增长的能力不强。使得我国的保险行业在与国外的保险行业竞争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国内的保险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不连续性问题,主要是由于销售人员的流动性很大,通过时存在着前期在激励方案的鼓励下,最大限额的放大销售量,后期却不信守在销售时对对客户的承诺,使得人们对于保险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着一定的怀疑。保险产品在续期换人接手时不注重对客户关系的交接,由此经常会出现由于客户不满意而出现的退保现象。所以要改变这种现状,我国保险行业在发展结构方面,应当逐渐完善区域结构、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做到区域、市场、产品结构之间的平衡与合理,同时需要增强保险行业处理传统业务与新业务,保障型产品与投资型产品,短期性业务与长期性业务,同时不断地增加对市场的深入的了解,挖掘市场潜力,积极的采取国际化的战略,采取按照国际惯例的方式,将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基准定为盈利能力、偿付能力与人才素质 ,以及完善的市场与管理组织结构与机制,是中国保险行业立足于世界。
第三篇:中国保险业现状
中国保险业现状分析
[导读]:中国保险业现状如何?有哪些值得欣喜的地方?又有哪些令人担忧的问题?2011年7月16日,中国保监主席吴定富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整体上而言运行平稳有序,但仍存在着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投诉信件多等问题,亟待监管者着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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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同比增长72.3%,整体而言平稳有序
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2011年1-6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056.6亿元,同比增长13%。其中,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2359.6亿元,同比增长16.9%;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5697亿元,同比增长11.4%。保险公司赔付支出1959亿元,同比增长33%。截至6月末,保险公司总资产5.7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1%。
风险防范取得明显成效。行业整体偿付能力水平明显提升,财务状况总体保持稳健。新华人寿增资140亿元,偿付能力多年不达标问题得到解决。华安产险发行8亿元次级债,偿付能力重新达标。截至一季度末,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降至5家,不达标公司资产总量占比由2010年底的7%降至0.7%。保险案件风险防范取得积极进展,全行业新发生刑事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同比下降40%和51%。
业务结构出现积极变化。从产品看,财产险业务中,在车险业务增速明显放缓的情况下,非车险继续保持均衡较快发展态势,增速比车险业务高11个百分点,占财产险业务比重提高1.8个百分点。人身险业务中,受结构调整政策导向和新会计准则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万能险和投连险业务占比由去年同期的10.7%下降至0.8%。新单10年期期交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8.7%,增速高出人身险业务7.3个百分点。从渠道看,主要人身险公司普遍出现了个险渠道发展速度快于银保渠道、对保费增量贡献大于银保渠道的现象。个人代理业务占比43%,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相互代理等新型渠道发展较快,在形成一定保费规模的同时,业务质量稳步提升。从区域看,中西部地区保险业务发展明显加快。1-6月,中部八省市实现保险保费收入1965.7亿元,占全国比重24.4%,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西部十二省市实现保险保费收入1495亿元,占全国比重18.6%,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
经营效益持续向好发展。1-6月,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489.8亿元,同比增长72.3%。财产险承保盈利状况持续改善,34家财产险公司实现承保盈利,14个大类险种中实现承保盈利的达到12个。人身险业务的效益保持平稳增长,人身险公司利润总额345.1亿元,同比增长15.7%。
资金运用总体安全稳健。截至6月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5.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6%。保险机构适应外部形势的变化,适度调减基金投资,增加银行存款和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配置趋于稳健。截至6月末,银行存款占比33.5%,债券占比45.8%,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比13.2%。1-6月,实现资金运用收益1031.1亿元,平均收益率2.1%,保险资金运用总体上实现了安全性和稳健性的要求。
涉案金额5151.8万元,问题致命且不容忽视
快速发展期的同时,保险业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期、全面爆发,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使保险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今年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经济金融面临的环境依然复杂,通胀压力居高不下。2011年以来央行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三次上调基准利率。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调整给保险业经营带来了较大挑战。一是寿险业务增长面临压力。受加息影响,部分寿险产品收益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吸引力下降,预计2011年寿险市场整体规模增长有限。同时,部分传统固定收益率产品以及新型产品面临一定退保风险。今年1-5月,寿险公司退保金按照老口径计算达734.8亿元,同比增长72.4%。二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波动加剧。资本市场低迷和加息导致公司投资收益下降,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三是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加大。由于通胀压力增大及流动性紧缩力度加强,债市收益率低位徘徊,资本市场持续震荡,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增加。同时,在当前形势下,保险公司普遍压缩投资总额,加大长期资产配置,个别公司资产流动性偏低的问题开始显现。
业务模式转型的压力增大。在外部成本上升和政策制约等多重因素作用下,资源约束对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正在形成,保险市场转型压力进一步凸显。一是劳动力结构变化和富余劳动力减少给现有个人营销体制带来挑战。以“拉人头”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式组织发展模式,与我国日益年轻化、知识化消费群体的保险保障需求不匹配矛盾日益突出。提高素质、稳定队伍、创新模式成为下一步营销体制改革的重点。二是银保渠道面临进一步规范与转型。银行保险业务监管力度的加强,加上信贷紧缩、加息等因素,银保业务增速放缓,预计短期内业务规模可能进一步下滑。三是产险市场高度依赖车险的业务结构面临调整压力。随着汽车销量增速下滑,车险业务增速放缓,需要不断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市场不规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经过近年来的集中治理,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违法违规行为仍不断发生。一是一些违规行为屡查屡犯。从上半年检查情况看,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通过虚假费用、虚挂中介进行变相贴费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虚假赔案、虚假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团险业务拼凑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部分地区甚至有所反弹,在监管高压态势下违法违规手段更加隐蔽,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仍然比较艰巨。二是新型渠道暴露出管理漏洞和操作风险。个别公司在发展网络销售的同时,网络运营管理没有完全跟上,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公司的电话营销涉嫌侵犯公民隐私,严重损害行业形象。三是案件风险治理形势严峻。今年上半年共发生案件104件,涉案金额5151.8万元。虽然总体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今年以来呈逐月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客户保险资金,社会影响恶劣。一些违规经营行为涉嫌犯罪,风险不容忽视。
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值得关注。今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收入比重达91.6%,寿险市场“一险独大”的问题日益突出,值得我们高度关注。一是长期期缴、保障功能强、能够满足消费者真实保障需求的产品发展不足,客户可选择的保险产品形态有限,弱化了保险产品在整个金融产品体系中的竞争力。二是分红险具有保底收益和特殊分红的特性,资金运用收益的高低,对分红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由于分红险占比过高,分红险单一险种的业务波动会造成整个寿险市场的大幅波动。三是过度集中于分红险,在加息条件下需要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来覆盖成本,客观上会增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压力。特别是在目前日趋复杂的投资环境下,过高的投资回报要求可能会放大风险。
中小保险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亟需增强。目前,中小保险公司亏损的问题比较突出。从上半年预计利润情况看,共有61家公司出现亏损,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保险公司。从偿付能力充足率来看,处于100%-150%区间的主要为中小保险公司,并且数量由年初的11家上升至14家。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有效的盈利模式,业务结构单一,盈利能力不强。特别是在当前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融资成本进一步上升,中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补充压力较大,可能会出现增资困难。当前,保险市场上中小公司占大多数,而且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还会有新的公司不断进入。中小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直接关系到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小公司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酿成行业风险。对此,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从政策和制度上加强引导,推动中小公司走差异化和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著名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预测 ——人寿保险业将会超越信息服务业,成为未来十年热门行业之一。全国保费收入可观,每年都保持飞速发展;据中国保监会相关数据统计: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1999-2008年中国保费收入增长情况
2005-2009年中国寿险营销员保费收入增长情况(注:2009H1代表09年第一季度)保险业是中国发展最快的行业
保费规模快速增长
保险从业人员的快速增长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07年保险从业人员已达204万,其中新进入人员达42万,增长幅度达25%,大量社会主流人群进入保险行业。08年一季度呈加速趋势。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 07年底全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比06年增长24.7%倍。2008年全国各地区实现保费收入9784.1亿,比07年增长39.1%。
政府强力支持与推动
社会变迁:
外生变量不可阻挡的提升保险需求
家庭小型化增加单个家庭风险,提升家庭保险需求。家庭小型化是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社会 特征之一。逐渐缩小的户均人口,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第一,由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人口增长放缓。第二,近年来,中国城市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的 变化,三代同堂的家庭逐渐减少,更多的是一对父母带一个孩子分离出新的家庭,这样,家庭绝对数量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
现阶段,我国保险需求更多的还是靠城市家庭推动的。家庭小型化使得个体家庭遭遇风险的因素加大,扩大了家庭的保险需求。
经济变迁:
制度革新中延续保险需求爆发
增长低保险深度预示保险需求爆发增长将近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产业划分角度看,保险 业属于第三产业金融业的子行业,保险业的发展有很大的特殊性,与国民财富存在着很大的关联性,可以说,保险业是财富效应带动下的产业。
人均收入 比较高的国家同时保险消费也比较高,随着收入的增加,保险集中度也同时上升——保险的增长快于潜在经济的增长,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0000美元以 后,人均GDP的增加将引起保险深度一个爆发式的增长。当人均国民收入在2000美元到10000美元的时候,平均保费增长是国民收入增长的一到两倍。
从数字看中国保险业现状
中国保险业现状如何?有哪些值得欣喜的地方?又有哪些令人担忧的问题?2011年7月16日,中国保监主席吴定富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整体上而言运行平稳有序,但仍存在着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投诉信件多等问题,亟待监管者着力解决。
利润同比增长72.3%,整体而言平稳有序
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2011年1-6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056.6亿元,同比增长13%。其中,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2359.6亿元,同比增长16.9%;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5697亿元,同比增长11.4%。保险公司赔付支出1959亿元,同比增长33%。截至6月末,保险公司总资产5.7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1%。
风险防范取得明显成效。行业整体偿付能力水平明显提升,财务状况总体保持稳健。新华人寿增资140亿元,偿付能力多年不达标问题得到解决。华安产险发行8亿元次级债,偿付能力重新达标。截至一季度末,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降至5家,不达标公司资产总量占比由2010年底的7%降至0.7%。保险案件风险防范取得积极进展,全行业新发生刑事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同比下降40%和51%。
业务结构出现积极变化。从产品看,财产险业务中,在车险业务增速明显放缓的情况下,非车险继续保持均衡较快发展态势,增速比车险业务高11个百分点,占财产险业务比重提高1.8个百分点。人身险业务中,受结构调整政策导向和新会计准则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万能险和投连险业务占比由去年同期的10.7%下降至0.8%。新单10年期期交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8.7%,增速高出人身险业务7.3个百分点。从渠道看,主要人身险公司普遍出现了个险渠道发展速度快于银保渠道、对保费增量贡献大于银保渠道的现象。个人代理业务占比43%,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相互代理等新型渠道发展较快,在形成一定保费规模的同时,业务质量稳步提升。从区域看,中西部地区保险业务发展明显加快。1-6月,中部八省市实现保险保费收入1965.7亿元,占全国比重24.4%,同比上升0.8个百分点;西部十二省市实现保险保费收入1495亿元,占全国比重18.6%,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
经营效益持续向好发展。1-6月,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489.8亿元,同比增长72.3%。财产险承保盈利状况持续改善,34家财产险公司实现承保盈利,14个大类险种中实现承保盈利的达到12个。人身险业务的效益保持平稳增长,人身险公司利润总额345.1亿元,同比增长15.7%。
资金运用总体安全稳健。截至6月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5.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2.6%。保险机构适应外部形势的变化,适度调减基金投资,增加银行存款和长期股权投资,资产配置趋于稳健。截至6月末,银行存款占比33.5%,债券占比45.8%,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比13.2%。1-6月,实现资金运用收益1031.1亿元,平均收益率2.1%,保险资金运用总体上实现了安全性和稳健性的要求。涉案金额5151.8万元,问题致命且不容忽视
快速发展期的同时,保险业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期、全面爆发,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使保险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今年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运行,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与此同时,经济金融面临的环境依然复杂,通胀压力居高不下。2011年以来央行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三次上调基准利率。复杂的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调整给保险业经营带来了较大挑战。一是寿险业务增长面临压力。受加息影响,部分寿险产品收益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吸引力下降,预计2011年寿险市场整体规模增长有限。同时,部分传统固定收益率产品以及新型产品面临一定退保风险。今年1-5月,寿险公司退保金按照老口径计算达734.8亿元,同比增长72.4%。二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波动加剧。资本市场低迷和加息导致公司投资收益下降,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三是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加大。由于通胀压力增大及流动性紧缩力度加强,债市收益率低位徘徊,资本市场持续震荡,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增加。同时,在当前形势下,保险公司普遍压缩投资总额,加大长期资产配置,个别公司资产流动性偏低的问题开始显现。
业务模式转型的压力增大。在外部成本上升和政策制约等多重因素作用下,资源约束对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正在形成,保险市场转型压力进一步凸显。一是劳动力结构变化和富余劳动力减少给现有个人营销体制带来挑战。以“拉人头”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式组织发展模式,与我国日益年轻化、知识化消费群体的保险保障需求不匹配矛盾日益突出。提高素质、稳定队伍、创新模式成为下一步营销体制改革的重点。二是银保渠道面临进一步规范与转型。银行保险业务监管力度的加强,加上信贷紧缩、加息等因素,银保业务增速放缓,预计短期内业务规模可能进一步下滑。三是产险市场高度依赖车险的业务结构面临调整压力。随着汽车销量增速下滑,车险业务增速放缓,需要不断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市场不规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经过近年来的集中治理,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违法违规行为仍不断发生。一是一些违规行为屡查屡犯。从上半年检查情况看,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通过虚假费用、虚挂中介进行变相贴费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虚假赔案、虚假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团险业务拼凑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部分地区甚至有所反弹,在监管高压态势下违法违规手段更加隐蔽,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仍然比较艰巨。二是新型渠道暴露出管理漏洞和操作风险。个别公司在发展网络销售的同时,网络运营管理没有完全跟上,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公司的电话营销涉嫌侵犯公民隐私,严重损害行业形象。三是案件风险治理形势严峻。今年上半年共发生案件104件,涉案金额5151.8万元。虽然总体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今年以来呈逐月上升趋势,主要集中在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客户保险资金,社会影响恶劣。一些违规经营行为涉嫌犯罪,风险不容忽视。
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值得关注。今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收入比重达91.6%,寿险市场“一险独大”的问题日益突出,值得我们高度关注。一是长期期缴、保障功能强、能够满足消费者真实保障需求的产品发展不足,客户可选择的保险产品形态有限,弱化了保险产品在整个金融产品体系中的竞争力。二是分红险具有保底收益和特殊分红的特性,资金运用收益的高低,对分红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由于分红险占比过高,分红险单一险种的业务波动会造成整个寿险市场的大幅波动。三是过度集中于分红险,在加息条件下需要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率来覆盖成本,客观上会增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压力。特别是在目前日趋复杂的投资环境下,过高的投资回报要求可能会放大风险。
中小保险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亟需增强。目前,中小保险公司亏损的问题比较突出。从上半年预计利润情况看,共有61家公司出现亏损,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保险公司。从偿付能力充足率来看,处于100%-150%区间的主要为中小保险公司,并且数量由年初的11家上升至14家。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有效的盈利模式,业务结构单一,盈利能力不强。特别是在当前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融资成本进一步上升,中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补充压力较大,可能会出现增资困难。当前,保险市场上中小公司占大多数,而且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还会有新的公司不断进入。中小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直接关系到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小公司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酿成行业风险。对此,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从政策和制度上加强引导,推动中小公司走差异化和专业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篇: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中国人身保险业大事记
1.【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同年,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3【1988年3月21日】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深圳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地方性的保险企业。
4【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美国国际集团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经批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199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信托在上海合资设立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资保险公司。
5【1992年11月】友邦保险培训的第一代寿险代理人上街展业,这一代理人制度,引发了营销理念的剧烈变革,寿险代理人制度迅速为国内寿险业采用。61994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功吸纳美国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两大世界财团参股,成为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入股的保险公司。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199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全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9 1999年10月25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首家在上海推出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型保险给我国寿险市场带来深刻变化。与此类险种相类似的分红保险和万能型寿险相继推出。【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11【2000年6月29日】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这是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保险企业。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险集团”)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有控股金融保险集团,其前身是1931年在上海诞生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民安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成立,成立大会上通过了《中国保险行业公约》。
13【2004年11月18日】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2006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这份被称为保险业“国十条”的文件,是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首份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有关保险业总体规划的专门文件。
【2008年9月1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正式施行,首次引入资本充足率指标,出现“分类后的统一监管”。(偿一代)16 【2012年4月】保监会正式开通全国第一条保险消费者维权电话12378。2013年7月8日,全国首个保险公众日启动,保监会将每年7月8日确定为“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每年确定不同的宣传主题。17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3月,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大病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太保财险、大众保险成为首批入驻自贸区的企业。2014年9月,上海人寿获批筹建,未来拟结合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环境试点拓展外币保单等业务,探索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创新优势。
【2014年8月】国务院以“顶层设计”形式明确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要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要达到3500元/人,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新国十条)2015年3月23日保监会召开“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动员部署暨培训会,我国保险行业正式进入“偿二代”试运行过渡期。“偿二代”将改善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更加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发展。
第五篇:中国保险业阴暗面
★
一、保险市场暗流汹涌
1.高额回扣
2.地下保险
3.强制保险
4.捆绑推销
5.风险保单
★
二、恶果
1.理赔纠纷将越来越多
2.成为商业贿赂和“洗钱”工具
3.诚信危机逐步放大
★
三、对策 1.激浊扬清,寻找治标治本的切入点
2.堵塞监管盲区
3.推进保险业的国际化
保险业的公众信誉不够优良;公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条款存在“陷阱”;支付潜藏风险;等等,这些保险市场上为人所诟病的现象,至今未见根本改观。“花样翻新”的暗流,依然使保险市场难以达到“澄清”的境界。
高额回扣
“回扣”已成为保险业攀上行政权力部门的核心武器,有的“回扣”高得离谱。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楼作相说,机动车险在整个财产险中所占的比例,全省要达到六成以上,而很多汽车经销商就自然成为各 大保险公司争抢的“香饽饽”,回扣比例已达30%以上。如果一家经销商卖掉1000辆车,每辆车收取5000元保费,经销商一共可以拿到150万元的回扣。如此高额的回扣,难怪经销商在售车的同时,要购车者“必须”办妥一切手续。
按照财政部1999年《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手续费一般为5%,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8%.然而,当几家保险公司同时盯上一块“肥膘”时,就竞相向投保人尤其是集体投保人支付高额手续费,且一家比一家高。在浙江,这一比例最高达到80%.80%的回扣从何处走账?杭州一位保险公司老总透露,靠财务“变通”处理。他说,负责经办本单位参保的大致可划分为三类人:一是对保险费率的高低不在乎,多给回扣就行。有的甚至要求:“费率多加一个百分点,把这多增加的一个百分点完全给我。”有的还要求用现金支付,不入账,回扣直接变成单位小团体的“小金库”或者进入个人腰包。二是保费价格一定要降低,但是降低价格后仍然要给手续费。去年保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抽查人保杭州分公司记账凭证发现,后者违规向投保单位支付13笔手续费,金额达到了10万多元。三是不要回扣,保费价格降低一点,降低到合适就行,这类人多是私企老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掩人耳目,保险公司还在发票上做手脚,像单张发票按国家标准开具,而暗中则另开发票或者开具多张发票;还有的干脆巧立名目,打着“赞助费”、“会务费”等幌子。
据嘉兴市工商局有关人士透露,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嘉兴分公司在委托嘉兴市建管处安监站代办建筑人身意外险时,超过法定标准支 付手续费。该分公司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先后以代理费8%、生产安全奖励费15%、年终评比奖5%、安全监督奖8%、日常办公费用4%等多种名义进行支付,共收入保费364.75万元,从中巧立名目支付给安监站各种好处费达101.39万元(不包括8%的代理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嘉兴市秀城区分公司从2000年7月至去年7月一年间,在委托嘉兴市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代办建筑人身意外险时,先后以代理费5%、奖励费15%,生产安全奖20%等多种名义进行支付,共收入保费33.7万余元,从中巧立名目支付该区建设与交通局各种好处费5.3万余元(不包括5%的代理费)。目前这两起案件正由嘉兴市工商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保监办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主任张忠继给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去年浙江省财产险的综合赔付率是44.46%,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每收100元保险费,就要赔付44.46元。而这些钱是否全部赔付给被保险人了呢?肯定没有!中间有被某些行业和部门“吞吃”的部分。据知情者透露,依靠收取保险代理费,仅浙江省某职能部门一年就有上百万元的收入,而这些灰色收入在保险公司做账的时候,假借的是“赔付款”等名义。
地下保险
近年来,香港和澳门等地一些境外保险公司未经批准违规进入福建的晋江、石狮和广东的汕头、中山、深圳等多个城市,争抢当地人寿保险业务,致使非法拉保现象活跃,而且成绩“骄人”,非法抢单数额巨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同内地合法的保险公司相比,港澳保险机构 在内地抢单,选择的客户群主要集中于沿海高收入的私人业主等富裕人群。广东汕头市一位姓吴的企业老板2000年经人介绍,在香港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大额保单,年交保费28万元人民币,之后其妻又专程到香港,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交保费16万元人民币的保单。石狮市鸳鸯池布料市场是私营企业主云集的地方,聚集着550多家布匹经销商,2001年香港盈科保险的业务员请市场管理处帮助,挨家挨户地签单,私营企业主基本都参加投保,据估计,保费可达数千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晋江市支公司副经理邱尚辉估计,晋江、石狮两地每年至少有上亿元人民币的保费“流”到境外保险公司。
记者了解到,积极为境外保险公司从事拉保业务的业务员,大多是晋江、石狮籍的香港、澳门等地移民,他们在香港保险机构任业务员,回境内游说亲戚朋友投保,亲友再套亲友的亲友,一个个套下去,一单单地扩散,类似传销。石狮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蔡先生介绍说,公司一名员工的亲戚是香港盈科保险业务员,“因为是同事的亲戚介绍的,投保也没有考虑风险。保期为10年,一年交4万港币的保费。公司里还有其他人也投保了。”
在广东中山、汕头、珠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除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偷偷推销其人寿保险外,前些年还出现一些未获准入的境外保险机构以各种隐蔽手段,乘国内保险市场监管力量薄弱之机,潜入这些地方非法开展保险中介活动,在当地招募业务员展业。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底,一家澳门的保险公司违规在中山市设立网点,招聘40多名营销员经营寿险业务,后被查处。
强制保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抢人”、“抢险”,一些保险公司倚仗行政部门的“权柄”,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形式,为强制保险大开方便之门。
湖州市长超镇农民沈明强,为生育第二胎,交给镇计划生育站1000元保证金,后来他不想再生,但保证金却变为一张10年期的保险单。记者了解到,湖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与人寿保险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业务,自1998年起两家便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计生系统每年必须完成保险任务300万元。
学生险中强制的痕迹尤为明显。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先“买通”教委,由学校在学生学杂费中直接收取保险费。诸暨市一家保险公司一年仅在学生中收取的强制保险费就达700余万元。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寿险分公司总经理谢永林说:“我们在杭州营业已7年,至今也无法打入学校这个市场,80%以上的市场份额都被个别公司占据。只是在教委管不了或者难管的极少数大专院校和民办学校,我们才能讨一口饭吃。”
其他行业也未能“免俗”。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李唯磊科长告诉记者,根据他们查获的案件分析,嵊州市某保险公司全年1170万元的保费收入中,约有2/3来自于依靠车管所、卫生局等行政部门实施的强制保险;宁波市某保险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保险每年保费达上千万元。
而且,一些行业凭借格式合同使强制推销保险合法化。台州市客运中心从前年底开始,与人寿保险公司台州市支公司签约,通过售票 窗口,在销售车票的同时强制搭售给旅客保险,同时出具这家保险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并将保险费与车票费一起强制收取。据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副处长朱小都介绍,去年工商管理部门查处时,这处客运中心已经收取保费12万余元。朱小都说,利用格式合同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的强制保险还包括:旅游风景区售票点直接出售含有保险费的门票;公路、水运等运输部门直接出售含有保险费的车、船票等。
捆绑推销
一些占据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与保险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捆绑”推销保险。
据李唯磊介绍,从去年开始,浙江工商管理部门对垄断行业重点整治,截至目前全省已查获各类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22起,还有不少案件尚未结案。例如,某保险公司与铁路运输企业“携手”,由后者指定货主购买保险;保险公司通过电信部门,在向长途电话用户收取电话费时,一次性收取保险费;嵊州市建设银行在为贷款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强行规定贷款户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否则不予贷款,等等。
风险保单
在广州做生意的黄老板说,1999年他经好友介绍在澳门友邦保险公司投保,年缴保费6万多元人民币。前年因出险想获得理赔,被告知因签署地在广州,保单无效。黄老板所请的法律顾问也明确告诉他,此保单确属无效。黄老板因此损失了10多万元人民币。广州的张女士1998年在香港投保国卫保险,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从媒体得知香 港保险公司未经批准在内地展业属非法行为。为证实自己的保单是否有效,张女士1999年3月赴香港向保险公司求证,其保单被确认有效,但香港法律授助处有关人员告诉她:一旦发生索赔,内地的有关证明不一定被香港有关方面认可,如果不被认可,投保户需自费聘请香港的律师重新确认。
即使是有效保单,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道德风险也使投保人理赔困难。原福建省晋江市恒达服装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女士,1999年6月28日向美国友邦保险(百慕大)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办理了长期性人寿保险,当年8月20日陈女士因意外坠楼死亡。受益人申请索偿,但友邦公司以“陈女士于申请投保时,并没有申请她当时任职之公司已出现严重之债务问题及并非处于正常生产运作中”为由,认为陈女士投保时隐瞒了有关重要资料,此保单无效,不能对索赔申请作出赔偿。陈女士的亲属说,当初陈女士投保时,友邦业务员只是历数其保险如何比内地的保险划算,而没有要求陈女士提供在职公司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等详细资料,友邦公司在核保时也没有要求投保者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而且,一些境外保险公司善于“包装”,保单设计“巧妙”,把保障实际利益“虚化”,把保险责任“模糊化”。记者查看陈女士的保单时看到,保单资料页“利益及保费表”显示,陈女士的保费为5274美元,“金额或利益”为20万美元。但“金额或利益”条目旁加注了一个不很引人注目的“*”。该页的最下方对“*”解释为:“*表示此利益的最高限额,而实际赔偿额将根据有关保险计划条款厘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晋江支公司副经理邱尚辉说,这说明陈女士实际很难获得20万 美元的利益,而业务员在寻保时很少向投保人解释有关保障计划条款的内容及由此带来的利益风险。
由于非法进入内地展业的境外保险机构在内地没有注册登记,没有设立业务基地,这些机构向投保人承诺的种种保单售后服务很可能是空话。有的境外保险机构的业务员甚至在投保人签单交钱后,就改变联系电话,投保人连业务员也联系不到了。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公司总经理杨大祖认为,内地人投保香港或澳门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内地签单,存在两大恶果:一是香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在香港注册的保险公司只能在香港签发保险单,如果签署地写为“内地”,保险单属无效,一旦发生出险理赔纠纷,难以寻求法律解决。二是如果签署地写为“香港”或“澳门”,不仅此单无效,还将涉嫌骗保,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任何无法出具签单时在港或在澳证件的行为都属诈骗行为。投保人即使是在香港或澳门签单,保单虽然有效,但要依照港、澳方面认可;可一发生法律纠纷,需投保人自费聘请熟悉港、澳法律的当地律师对保单重新确认,投保人或受益人需提供有关支持理赔的证明,是否能如愿获得业务员承诺的高额回报也不得而知。记者手头的一份资料显示,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规定该局“只受理于香港签发、并由香港居民以个人身份作私人用途投保之保单;只受理索偿金额低于60万港元之个案”。这说明内地人投保香港的保险机构,如在内地签单,连投诉的机会都没有。
难咽的保险“苦果”
保险业不正当竞争已经酿成苦果。业内人士提出,如果不尽快遏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将产生严重的诚信危机;一旦形成退保风潮,不仅将威胁到行业的生存,还将危及社会稳定。
理赔纠纷将越来越多
由于境外一些保险机构非法展业,所涉及的保险金额又十分巨大,而在出险理赔时,索赔取证难免存在法律障碍,将会引发越来越多的理赔纠纷。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智勇认为,内地人在港澳地区投保境外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于涉外保险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解释中规定,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因此内地人在港澳地区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境外保险公司所在地港澳地区的法律。由于内地和港澳地区法律的差异,也由于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履行期限比较长,长期定居在境内的投保人索赔取证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十分严重。
另一个法律障碍是,内地人投保境外保险机构,需要定期支付大量的外汇或支付人民币给中间人换汇以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因此涉及我国外汇管理的法律问题。境内非法支付外币保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一旦在境外签订人身保险合同,需要定期大量付汇时,就很容易采用违反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方式逃汇或套汇。有些境外保险机构承诺投保人支付人民币投保,实际上是让投保人将人民币统一汇到某一固定账户,实行“变相换汇”。这些做法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冲击。
陈智勇说,由于法律障碍的存在,内地人非法“境外保”很难实现合法保险,这方面的纠纷将越来越多。一旦投保人拿不到钱,将可能引发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商业贿赂和“洗钱”工具
按照财政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手续费超过8%即定性为商业贿赂。可记者在浙江采访发现,几乎没有一家保险公司遵守这一比例。
例如,浙江绍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新婚户领取准生证时,强制推销母子平安保险,据初步调查,1999年以来已经收取保险费高达103万元,得到县人寿保险公司返还的手续费9.7万元,费率近30%.县计生委因所收的手续费进入单位小金库,现已被县纪委查处。杭州一家保险公司的老总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手续费8%,市场谁认你8%?只要市场价格我能够承受,你保监会管这个干吗?”据他透露,学生险一般手续费在30%左右。
保险公司搞贿赂也有苦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副总经理潘某透露,一些单位采用各种手段相要挟,比如他参保了,就要求你“报销这报销那”,甚至还指定你必须去某家大酒店请吃饭,不愿意,他就退保撤单。杭州一家保险公司老总说,现在是“胆大的吃胆小的;跟政府关系好的吃跟政府关系不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吃市场化程度高的。”
比商业贿赂更为严重的是,保险业甚至沦为少数人的“洗钱”工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工资总额的4%可以作为职工的养老金,可以在税前列支,免税。一些单位就动起了这方面的歪脑筋。比如,商业补充保险,企业掏一部分,个人掏一部分,存入的时候以单位的名义;取钱的时候,保险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保费以少数人的名义开具,这样不仅可以避税,而且“长险短做”,迅速装进私人腰包里去。“长险短做,实际上就是洗钱”。保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主任张忠继告诉记者,去年他们检查发现,太平洋保险公司温州支公司团险业务中,有20笔保单均为当天投保次日退保,保费共计1880万元。“这样做,企业和保险公司、个人均欢喜,吃亏的是国家!”
逐步放大的诚信危机
由于保险业在高速发展中缺乏制约和规范,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离奇古怪,客户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呈现上升势头,保险市场早已存在的公众信任危机有放大趋势。
有关人士介绍说,部分保险公司为争揽业务,盲目竞争,违规退费、降费甚至弄虚作假,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比较淡漠,管理水平不高。另外,由于保险营销人员快速增长,相当多的人素质不高,为了公司甚至个人利益,诋毁同业,误导宣传,损害投保人利益。这势必损害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削弱保险业的发展后劲。
不正当竞争使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感到心寒,个别地方同业诋毁甚至达到离奇的程度。据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寿险分公司总经理谢永林介绍,他们某个保险品种出了问题,有的同行就会印刷上万份材料广为散发,幸灾乐祸。
社会上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感也在逐渐加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最近一次调查表明,39.2%的投保者表示在购买保险时遇到过损害 权益的行为,其中强调高回报率、误导消费者大额投保占19.4%,列第一位。理赔不及时、收款手续不全等,也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激浊扬清之策
治标治本的切入点
由于中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培育初期,成熟度不高,加上一些地方的权力部门不恰当的介入,不仅使这一市场的竞争白热化,而且充斥着很多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要“澄清”保险市场,首要的是消除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而保险公司的正当竞争,靠的应该是其本身的实力、营销网络及优质服务。
中资保险公司应加快开发适销对路的新型服务工具。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徐子福认为,过去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有官商作风,依靠行政力量干预和靠红头文件开展业务,保险品种少,服务工具旧,技术创新慢。加入世贸组织后,如果产品、技术、服务不更新,一些多年经营不善或亏损严重的保险公司可能会破产或解散。
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是保险业摆脱浅层次竞争的良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楼作相说,香港有200多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基本上搞管理,而业务则主要靠保险中介去做。内地保险业靠机构延伸,通过营业服务部——支公司——分公司,层层抓保单;扩充网点,拼命将网点做大,低层次竞争。
应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楼作相认为,过细的规定实无必要,这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应该进行市场化操作。他说,现在两种体制在同时发挥作用,一方面工商局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在查不正当竞争,如果不查,市场秩序就更乱;另一方面市场又不认这个8%的费率,各种 手段都在市场上大显身手。
堵塞监管盲区
据了解,为维护境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1999年曾发出公告,严禁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此公告规定,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一律不得在中国境内招聘业务人员或委托代理人、经纪人经营保险或直接承保业务;境外保险公司在华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业务范围不符的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永远取消其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资格。
但记者采访发现,近年采境外保险机构非法进入沿海地区吸保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有关资料显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于自然人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没有明确规定,加上香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在香港注册的保险公司只能在香港签发保险单,香港的许多寿险公司采取变通和半地下的方式争取内地投保人。在向前去香港或澳门旅游的内地游客公开招揽业务的同时,通过地下渠道为内地居民办理进入深圳沙头角的通行证,凭该通行证的副本以及在保险单中注明沙头角中英街香港一侧出单的形式逃避法律监管,使内地投保人毋须亲往香港或沙头角就可以购买香港寿险公司的保险单。
接受采访的多家国内保险公司负责人均称,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非法吸保,对境内保险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冲击,但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国保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对地下保险市场的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这些境外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设置机 构,业务员通过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签订“地下保单”,行为极隐蔽,而且投保人属自愿投保,给查处带来困难。
而目前保险监管滞后,保险业主管机关的管理现状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如福建保险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已形成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等多家保险公司并存格局,一些外资公司也已进入福州开始筹建保险机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仅有20多人,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还兼具“工、青、团、妇”职能。因而,保监机构基本处于“小马拖大车”的状态。保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主任张忠继说,他们办事处16个人,要管23家省级保险分公司、80多家市级保险分公司、300多家保险子公司,怎么忙得过来?
国内保险业亟待实现国际化
中国保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有关人员在与记者座谈时谈到,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总体规模较小。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保险公司只有苦练内功,在规模经营、产品创新和改善服务方面向国际标准看齐,才有出路。
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过窄,主要限于储蓄和购买国库券等,加上银行利率的不稳定,导致保险公司规模实力较小,偿付能力差,保险能力差。境外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对保险资金实施多元化经营,形成较强的偿付能力。在放松投资管制方面,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更强调安全性,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同时在尽快修订《保险法》的同时,及时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定》,以保证保险投资规定的有效实施。
制定贴近市场的条款,主要是指赔付和免赔条款。境外保险机构在免赔条款方面,只规定少数几种情况属免赔,而国内保险公司设立了多种条款,就像在找理由不想赔;另外,内地寿险产品的平均预定利率比较低,且比境外寿险产品要低得多。投保预期收益低,对投保人吸引力小。
大力推进寿险产品创新,改变保险供给滞后局面。国内寿险产品老,种类少,不适合市场需求。在险种开发上,既要借鉴境外保险机构的经验,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开发一些与国际接轨、又适于普通老百姓的多样化的险种。可以尝试针对不同收入人群,开发一些其乐于投保的新险种,如针对富裕人群的险种、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险种等。
大力引进和培训保险专业人才。缺乏人才是制约国内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同时,随着外资保险业进入中国,其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办公条件、教育培训机会和先进灵活的管理体制已造成国内保险业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和营销体系发生局部动荡,而外资保险业着眼于大力吸纳中国本土业内人才甚至锁定大学在读生,令竞争更趋激烈。
没谱的保险:合同是废纸一张
前几天又接到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开篇还是老套路:“买不买保险无所谓,就希望给您介绍一下保险知识。”笔者说,目前还不考虑买保险,原因是我不知道买的是什么东西。
其实,作为一个财经记者,对于保险的重要性恐怕比谁都更清楚,然而也正是见过一些保险方面的纠纷,让笔者对保险公司的“保险”程度产生怀疑。
合同是废纸一张
网上曾流传一个帖子,某功成名就的大款留给儿子20条忠告,其中一条的大概意思是“不要相信合同上的条款会对交易对手有什么约束。”笔者对此曾颇不以为然,谁知现实社会就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故事。
6月23日,北京某日报报道,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给女儿买了一份保险,并缴了6年保费。去年开始获返利时,却被告知年获利从合同规定的6855元变成了2550元。于是,王女士将这家保险公司告上西城法院。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了在保监会备案的费率表,称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都要按照备案的费率表计算,照此计算,王女士投保6年应得的返利就是变更后的数额。保险公司也承认当年的保费计算有误,但表示由于当时的操作人员都已离职,计算错误的原因无法确定,据分析可能是录入错误或者系统错误。
看到这条新闻,笔者真是惊诧莫名,原来白纸黑字的合同竟然也可以推翻重来!保险公司的辩解似乎很有道理,合同上的数字确实比费率表计算结果要高。然而,笔者不禁要问,有几个买保险的有能力将保险费率表的数字计算清楚?
因此笔者建议,如果你不能达到初级精算师的水平,能够把保险公司的生命表、费率表计算得清清楚楚,就不要买保险。不过据说,现在国内保险精算师奇缺,真正达到国际要求的不超过20人,而且 都是年薪百万。看来买保险也并非全无好处,说不定一不留神还能变成“金领”!
谁给保险公司“保险”
还有一个例子,何女士2002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顺意两全保险,附加险为金体安康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等,每年缴费3万元左右。2006年去医院检查不孕症的刘女士被发现患有卵巢囊肿,当她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根据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根据被保险人所提供的索赔申请及相关医疗资料显示,此次实施治疗的为不孕不育的专科医院。因此不能核准其索赔要求。”
看到这里,笔者倍感困惑。既然何女士已经“疑似不孕”,“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的拒赔理由显然就不能成立。另外,治疗不孕症和发现肿瘤有什么冲突?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在妇产医院发现的肝癌也算“妇科病”?
其实,类似的拒赔案例还有很多,如被滥用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中往往隐藏着免除自身责任的陷阱。投保人最后会发现,自己每年花费成千上万元的保费,换来的是毫无保障的空头承诺。
更要命的是,对于那些突然罹患重病的投保人而言,不仅不能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用于治疗,反而要花费精力去打官司。人生惨事,莫过于此!
【作者:张景宇】北京现代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