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生态补偿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海南”的决策,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把东南部山区的××乡列入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建设范畴的决定,首批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出台了《××县关于××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了解××乡贯彻落实生态补偿情况,7月12、13日,县政协组织民宗委和部分委员到××乡及有关单位开展调研,采取召
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走访农户等形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乡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东南部山区,境内崇山峻岭,沟壑纵横,土地面积345平方公里,辖4个村委会,13个自然村,总人口3174人,2006年人均总收入1050元,是省级贫困乡镇之一。××乡与我省四大林区之一的××岭林区接壤,共有天然林12.91万亩。××拥有全省独有的热带石灰岩原始雨林,野生维管束植物1409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海南孔雀雉在内的多种珍贵野生动物,珍稀的陆生贝类资源。
长期以来,××乡由于交通不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群众的环保意识较淡薄,当地村民砍山烧山种植山兰、上山捕猎等行为,对森林保护和生态平衡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乡群众在艰苦的条件下,一方面要努力发展生产,一方面要担负起保护原始生态系统的社会责任。保护和开发的矛盾困扰着××乡。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2007年,××县委、县政府新一届班子上任伊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审时度势,把××乡列入重点天然公益林生态保护区,实施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07年3月起,全乡享受生态补偿的农业人口2968人,户数615户,每人每月补偿33元,全乡每月发放生态补偿资金97944元,全年共计1175328元。主要做法是:
(一)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对象和标准。县政府抽调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乡农业人口情况展开调查摸底,确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对认定为重点公益林区,禁止商业性采伐、垦山耕种而造成林区农民利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参照农村低保标准,确定补偿对象2968人,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33元。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为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关于××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标准和管理机构,将××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每月按时拨付,××乡财政所负责把生态补偿金发放到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户。××乡相应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生态保护领导小组,由上到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包点干部包到村,村干部包到户。做到乡、村干部个个任务在手,人人责任在身,确保天然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生态补偿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县林业局会同××乡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以张贴标语、发传单、悬挂横幅、早晚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教育,共张贴标语500多条,发宣传单2000多张,悬挂横幅8条,出动宣传车25车次,广播220次,召开村民会议20次,上法制课10次。通过声势浩大地宣传生态保护法规和生态补偿政策,让群众了解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意义,对生态补偿政策有所了解,提高群众的环保责任意识,扭转了××乡垦山耕植的局面。
(四)跟踪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县财政局、林业局按照《××县关于××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补偿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每月检查1次,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林业局招了66名专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加强监控管理力度。乡政府、村委会、自然村、农户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分片看守,形成严密的森林资源监控管理网络,确保管护范围内的林木不被破坏。
(五)强化培训,从严执法。对乡、村各级干部和管护员进行培训,学好法,懂用法,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生态保护的执法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今年,乡政府把有抵触情绪的10多名群众集中起来办班学习,加强教育;对环保意识淡薄、非法砍伐的2名群众,从严处罚,实行“三停一追回”(即停止发放退耕还林款、停止发放生态补偿金、停止发放低保、追回先前发放的生态补偿金)。如果情节严重者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以法治林、违法必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发放生态补偿金,群众尝到生态补偿的甜头,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烧山砍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扭转了森林保护工作局面,从而保护了当地森林资源。××乡××村委会村民韩××一家4口人,主要靠退耕还林款和种水稻维生,他说:“我们祖祖辈辈都住在大山里,没有柴火就上山砍,想种果树就上山
开荒,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前不久政府派人下来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叫我们不要随便上山砍树了,说要给我们生态补偿金。有了补偿金,我们以后不会再上山乱砍树了。”××村村民张××也说,他原来还想上山开一小块地种山兰,有了补偿金,他决定不再上山开地,安心管好自家10亩橡胶。
三、存在问题
我县生态补偿工作刚刚起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经调查了解,归纳如下:
1、宣传教育力度不足,群众观念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实施时间太仓促,宣传工作尚未做细做实,短时间内对群众进行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个别人还存在一些情绪。靠山吃山、刀耕火种的旧观念转变需要一个过渡,砍山烧山的隐患依然存在。个别村干部素质不高,领会政策不透,甚至发生明知故犯、以身试法、毁林开垦的现象,影响恶劣,增加了生态保护的难度。
2、管护工作缺乏可靠的法律政策保障。生态补偿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管理的发展速度,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确认,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和补偿的规范不到位,使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具体补偿工作缺乏依据。乡政府在实施生态保护过程中,要从严执法,违法必究,却没有可靠的法律政策依据。如村民上山乱砍伐搞开发和生产,实施“三停一追回”处罚,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将会导致不和谐的现象发生。生态林管护工作中的法律行为缺失,乡政府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依据,严格执法有一定难度。
3、奖罚机制不健全,管护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管护工作中,奖和罚是相辅相成的一对法宝。只有罚,没有奖励,无法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参与生态林的管护工作。
4、实施生态补偿工作还有空带。原××乡××村居住深山老林中,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易地扶贫,前几年搬迁到××镇居住,易名为××村。该村搬迁至今没有完全解决生产用地问题,村民在王下乡原居住地种植了一些橡胶,尚未开割,生活十分困难。该村这次没有列入生态补偿和教育移民范围,他们认为失去太多,待遇不公平,经常上访石碌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
5、金融服务不到位,群众领取生态补偿金不方便。王下乡地处偏僻,交通不便,金融服务网络不畅通,群众要乘车到霸王岭林业局驻地领取生态补偿金和农村低保金,开支大,交通不方便,给生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四、建议和措施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息的基础,保护生态是全人类的夙求。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行为,提高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力,解决区域社会公平问题,是解决生态破坏问题的一条根本性措施。调研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讨论、分析,交流了意见,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生态保护立法步伐,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生态补偿涉及公共管理的许多层面和领域,关系复杂,头绪繁多。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我县要尽快制定生态保护管理条例或地方法规,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以规范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管理工作的行为,克服多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加强部门、地区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态补偿资金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工作跨上新的台阶。
二、加大宣传力度,让生态保护工作进村入户,家喻户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府行为,不是一阵风的活动,它需要全社会人人行动起来支持配合。因此,大力搞好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让生态保护工作深入人心,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早晚广播、发放资料、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生态保护的法律知识。印发有关生态保护的小册子,做到每户一册。在生态保护区各路口、显眼路段设立标识性碑牌,一目了然标明生态保护区,让群众和外来观光旅游者自觉遵守生态保护规定。
三、建立奖罚机制,促进管护工作。要广泛动员全社会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设立举报和奖励制度,扩大管护面。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增加管护经费,对管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分子给予一定的奖励,做到生态保护人人有责,人人参与,才能切实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参与生态林的管护工作。
四、继续按照政策实施农村低保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乡实行生态补偿工作后,一些低保对象被取消享受农村低保的待遇。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目前,××乡的橡胶尚未开割,部分群众的收入还很低,生活困难。我们要实事求是地按照政策规定,继续实施农村低保工作,每年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和变更,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
五、开拓金融服务项目,多渠道方便群众生活。县政府要与金融部门协调,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在××乡设立固定或流动的金融服务网点,定期为群众服务,减轻群众负担。
六、积极稳妥推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某些拥有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区的区域,往往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还要为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却得不到经济回报,也容易加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我县今后要扩大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面,适时将该项制度推广至××、××、××等乡镇。从××乡搬迁出来的××镇××村,客观上保护了××乡天然生态公益林,应该列入享受生态补偿和教育移民待遇的范畴。
第二篇:关于生态补偿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海南”的决策,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把东南部山区的××乡列入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建设范畴的决定,首批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出台了《××县关于××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了解××乡贯彻落实生态补偿情况,7月12、13日,县政协组织民宗委和部分委员到××乡及有关单位开展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走访农户等形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乡基本情况
××乡位于××县东南部山区,境内崇山峻岭,沟壑纵横,土地面积345平方公里,辖4个村委会,13个自然村,总人口3174人,20xx年人均总收入1050元,是省级贫困乡镇之一。××乡与我省四大林区之一的××岭林区接壤,共有天然林12.91万亩。××拥有全省独有的热带石灰岩原始雨林,野生维管束植物1409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海南孔雀雉在内的多种珍贵野生动物,珍稀的陆生贝类资源。
长期以来,××乡由于交通不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群众的环保意识较淡薄,当地村民砍山烧山种植山兰、上山捕猎等行为,对森林保护和生态平衡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乡群众在艰苦的条件下,一方面要努力发展生产,一方面要担负起保护原始生态系统的社会责任。保护和开发的矛盾困扰着××乡。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20xx年,××县委、县政府新一届班子上任伊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审时度势,把××乡列入重点天然公益林生态保护区,实施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xx年3月起,全乡享受生态补偿的农业人口2968人,户数615户,每人每月补偿33元,全乡每月发放生态补偿资金97944元,全年共计1175328元。主要做法是:
(一)开展调查论证,确定对象和标准。县政府抽调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乡农业人口情况展开调查摸底,确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对认定为重点公益林区,禁止商业性采伐、垦山耕种而造成林区农民利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参照农村低保标准,确定补偿对象2968人,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33元。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为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关于××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标准和管理机构,将××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每月按时拨付,××乡财政所负责把生态补偿金发放到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户。××乡相应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生态保护领导小组,由上到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包点干部包到村,村干部包到户。做到乡、村干部个个任务在手,人人责任在身,确保天然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生态补偿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县林业局会同××乡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以张贴标语、发传单、悬挂横幅、早晚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教育,共张贴标语500多条,发宣传单20xx多张,悬挂横幅8条,出动宣传车25车次,广播220次,召开村民会议20次,上法制课10次。通过声势浩大地宣传生态保护法规和生态补偿政策,让群众了解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意义,对生态补偿政策有所了解,提高群众的环保责任意识,扭转了××乡垦山耕植的局面。
(四)跟踪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县财政局、林业局按照《××县关于××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补偿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每月检查1次,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林业局招了66名专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加强监控管理力度。乡政府、村委会、自然村、农户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森林资源管理责任制,分片看守,形成严密的森林资源监控管理网络,确保管护范围内的林木不被破坏。
(五)强化培训,从严执法。对乡、村各级干部和管护员进行培训,学好法,懂用法,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生态保护的执法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今年,乡政府把有抵触情绪的10多名群众集中起来办班学习,加强教育;对环保意识淡薄、非法砍伐的2名群众,从严处罚,实行“三停一追回”(即停止发放退耕还林款、停止发放生态补偿金、停止发放低保、追回先前发放的生态补偿金)。如果情节严重者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以法治林、违法必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发放生态补偿金,群众尝到生态补偿的甜头,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烧山砍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扭转了森林保护工作局面,从而保护了当地森林资源。
第三篇: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
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作了专门阐述,要求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
2005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列为工作要点,并于2010年国家启动了生态补偿立法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生态补偿范围。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在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
件政策措施分工中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201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生态补偿作为今后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需要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2005年,我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联合林业局印发了《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鄂财农发[2005]54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2008年,省委湖省政府发布了《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决定》(鄂发[2008]16号),提出按照政府补偿与市场机制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生态补偿政策。2009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鄂发[2009]25号)要求建立健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完善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政策和严格绩效考核等。根据省政府批复的《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95号),提出在梁子湖流域建立梁子湖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湖泊环境生态保护。2012年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完善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完善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和资金筹措机制。探索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专项补贴、生
态移民、异地开发等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2013年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鄂政发[2012]106号), 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为建立健全我省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空间布局框架和制度基础。
三、国家及地方实施生态补偿工作情况
根据中央精神,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取得积极进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1、在森林方面。2001 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义》,要求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纳入补助的范围,公益林管护的费用由国家公共财政支出,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林业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在森林领域率先开展生态补偿。目前补助范围已达18.7亿亩,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从2001年的10亿增加到2012年的133亿元,累计安排549亿元。截至到2012年,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保护,资金规模达51亿元。
2、在草原方面。2011年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出台了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对禁牧草原给予补助,对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草场给予奖励,同时对人工种草良种和牧民生产资料给予补贴,对草原生态改善效果明显的地方给予绩效奖励。截至
2012年年底,草原禁牧补助实施面积达12.3亿亩,享受草畜平衡奖励的草原面积达26亿亩。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从2011年的13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0亿元,累计安排286亿元。内蒙古自治区多渠道筹集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补配套资金;2011年落实配套资金10.3亿元,甘肃省对草原分区实行差别化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青海省在三江源试验区率先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试点,建立了三江源保护发展基金。
3、在湿地方面。2010年,财政部会同林业局启动了湿地保护补助工作,将27个国际重要湿地、43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86个国家湿地公园纳入补助范围。天津市安排专项资金,对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或个人长期委托管理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山东省对实施退耕(渔)还湿区域内农民给予补偿。黑龙江省、广东省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苏州市将重点生态湿地村、水源地村纳入补偿范围,对因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4、在流域和水源地方面。2008 年国家启动了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等中央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保护建设造成的利益损失开展补偿试点工作,通过一般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拨付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在重点流域国家不断的通过中央财政支持施行生态补偿试点。2013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支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对水源区的湖北、河南、陕西等省开展对口协作。同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出台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正在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各地积极开展流域横向水生态补偿实践探索,形成了多种补偿模式。浙江省在全省8大水系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对水系源头所在市、县进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江西省安排专项资金,对“五河一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江苏省在太湖流域、福建省在闽江流域分别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
5、在矿山方面。从2003年起,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历史遗留和矿业权人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2006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同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出台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发展绿色矿业的指导意见等。逐步形成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从2003年的1.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7亿元,累计安排237亿元。到目前为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80%的矿山缴纳了保证金,累计612亿元,占应缴总额的62%。山西省从2006年开始进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试点,对所有煤炭企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
6、在重点生态功能区方面。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2011年正式发布。2008年,财政部出台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方式,加大对青海三江源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
度,同时中央财政对禁止开发区给予补助。从2008年的61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71亿元,累计安排1101亿元。江苏省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和水源涵养地等地区给予生态转移支付。江西省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奖励制度。福建省安排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支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增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广东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26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开展生态修复和改善民生。
7、在海洋方面。2009年财政部联合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从2010年开始,利用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38.8亿元,开展海洋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整治修复。山东、福建、广东等省在涉海工程建设中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施行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要求项目开发主体对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等。
四、目前湖北省生态补偿工作有关情况
2008年开始,我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先后组织开展了神农架林区、丹江口水库、三峡水库、武陵山区、大别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体制研究工作,黄冈大别山生态补偿研究报告于2013年3月份通过国家专家组评审。2010年,我厅积极争取省政府设立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生态建设成交显著的地区予以补助。
(一)神农架林区生态补偿研究
神农架林区是湖北省首个启动生态补偿试点的地区。湖北省从2009年开始在神农架林区启动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其增加1万亩退耕还林指标,并按照每亩每年50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偿资金超过1000万元。这是湖北首次由省财政统筹向生态资源丰富地区提供生态补偿。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补偿研究 1.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补偿研究
2008年承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水源区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需求研究,参与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形成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补给区生态补偿方案子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编号:2008ZX07633-03-08)。
2.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研究
2009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南水北调办、省环保厅组织汉江中下游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形成了切合汉江中下游实际的研究成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政策研究》。研究对我省进一步争取国家高度重视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问题,及早采取生态补偿措施,提供有力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三)大别山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生态补偿研究 2012年5月,黄冈市政府、湖北省环保厅委托环保部环
境规划院主持开展大别山试验区生态补偿政策课题研究,形成了《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生态补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13年3月顺利通过国家专家组评审。专家称,黄冈开展区域性生态补偿政策课题研究,在全国尚属首家。目前《报告》已提交省政府等待批复。
三、我省生态补偿存在的不足之处
就整体而言,目前,我省没有系统完整的生态补偿体系,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尚未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要求很不适应。一是目前我省现有生态补偿主要以政策调控手段为主,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林业、环保、水利、财政、发改委等不同部门均根据部门的职权和利益开展生态补偿实践,导致生态补偿政策多,大部分是从某一种生态要素或为实现某一种生态目标而设计的政策,这些生态补偿政策普遍带有较强烈的部门色彩。二是生态补偿侧重研究,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生态补偿范围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方法和标准,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不明确,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生态补偿缺乏具体的操作性。三是投融资渠道单一,难以保障生态保护与补偿的持续进行,补偿方式简单,难以解决生态破坏的底层问题。四是监督机制缺位严重,政策效果不明显,目前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生态保护的效果没有直接挂钩,没有建立补偿资金的生态保护效果评估机制与监督机制,也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生态环境的要素包含较多,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域
范围较为广,因此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协作,合理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从短期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在现有生态补偿试点基础上,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监管的内容,对于跨部门和跨行政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上级部门应给予协调和指导。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并逐步扩大支持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从长远来看,省政府应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发改委、财政部分、环保部、国土部分、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协调、监督、仲裁、奖惩等相关职责,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指导各地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第四篇:关于加快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加快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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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决策咨询委作者:日期:2012-2-15
根据今年的工作安排,我们就能源城市如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课题,先后去大庆、抚顺等地考察,同时在市能源局、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以及神木、府谷、榆阳等县区进行了认真调研,对如何建立健全我市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快生态建设的对策和措施进行了认真探讨,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生态环境现状。
近年来,我市资源开发措施得力,取得了巨大成果。而生态环境建设因缺乏有效地补偿机制,破坏十分严重,使本来脆弱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有些地方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已严重威胁到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矿区人民的生活。
煤炭开采已形成采空区500平方公里,大面积的采空,致水系破坏,湖泊锐减、河水断流、湿地萎缩、井泉下漏、淤坝干涸。全市湖泊由开采之前的869个减为70个,水面10万亩的红碱淖平均每年退缩6000亩,目前已退缩到7万亩。河流仅神木县就有永新沟、黄羊城沟、朱盖沟、活鸡兔沟、石窑店沟等五条断流。黄河主要支流窟野河因一年三分之二以上时间断流变成季节河。湿地的萎缩使生物多样性锐减,农、林、牧、渔业赖以生存的环境正在逐步退化。矿区的缺水已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中鸡镇束鸡河村因受活鸡兔煤矿开采影响,村内三座水库干涸,村民要在十里之外拉水吃。
煤炭开采已形成塌陷区118平方公里。大面积的塌陷,致3331户、13426人受灾,5158间房屋和12.6万亩水地、旱地、林草地损毁。地表裂隙、山体崩塌、马路开缝、乔木枯死屡见不鲜。
石油天然气开采,使有限的耕地、林地锐减,也使部分水源污染。重型汽车在黄土路面上急驶,车辆过后,尘土飞扬,路旁一百米内的庄家、林草无法存活。仅定靖两县就有11万亩耕地、林地废弃。原油的输送未完全实行管道化,罐车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跑、冒、滴、漏致路面污染、水源污染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当地人畜饮水困难。
能源开发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也在逐年递增。去年排放废气256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9%,排放废水5098万吨,同比增长11%,排放废物1462万吨,使矿区垃圾、尘埃、氮氧化物、悬浮微粒、二氧化硫含量快速上升。以大柳塔镇为例,分别较开发前上升了4倍、17倍、24倍。
矿区环境破坏、生态恶化,也引发了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村民的群体上访、群体阻挡开采的事件时有发生。仅神木县近年来就先后发生128批、6520多人次上访,其中进省城的3批、进北京的3批。典型的有麻家塔村1600多人围攻县政府机关一次、永兴草沟村300多人进京上访一次。个别县的村矿矛盾引发的事故还惊动了中央。
矿区环境破坏、生态恶化造成的损失十分惊人。西安石油大学吴文洁教授运用成熟数据模型分析,得出我市2008年的环境代价是126亿元。《化工报》报道,2009年我市环境
代价是160亿元。据市政协调研,每开发一吨煤的环境代价是66元,每开发一吨油的环境代价是260元,去年我市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是195亿元。我市2008、2009、2010三年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70亿、91亿、125亿,由此可知,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代价超过了同期地方财政收入。随着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的快速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的代价也呈快速上升的趋势。
二、我市生态补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生态建设的步伐明显落后于资源开发,这既有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更有生态建设补偿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与大规模的能源开发不相适应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不到位,补偿观念淡薄。如何认识能源开发与生态补偿的关系,政府及市民都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要表现在:重能源开发,轻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重当前利益、重GDP及财政的增长,轻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对能源开发乐观有余,对生态破坏忧患不足。在领导讲话中,在政府文件中,在市内媒体上,人们听到的、看到的大都是能源开发所取得的累累硕果,很少听到、看到每年超过百亿甚至二百亿元的巨大的环境代价。陕北能源开发会议每年都定期召开,而陕北生态治理、生态补偿会议却从未召开;能源开发有“两区”管理机构,而生态建设却没有。
认识不到位的具体表现,一是政策不配套,该出台的好政策没有出台,或出台后又被收回,如省政府《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二是监管力度弱,对两级政府出台的《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榆林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考核办法》、《榆林市污染减排考核奖励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基本还停留在纸面上。三是有些干部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置矿区群众为保障生存环境而提出的一些诉求行为,认为是向企业敲竹杠,给政府施加压力。四是对生态建设的客体概念模糊。生态环境的治理有主体与客体之分,主体即治理者,客体即治理对象,包括水环境、空气环境、植物生长环境、人及动物生存环境。对这个概念,认识模糊。往往认为矿区的“人”就是客体的全部,只考虑“人”而不考虑其他,只注重给“人”的补偿而忽视整个环境的治理。
2、机制不科学,补偿主体模糊。生态产品有其共享特征,即治理者可以享受,不治理者亦可以享受,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对“市场失灵”的产品,政府必须明确“生产”主体,用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和强制的行政规制手段加以解决。对这个问题尽管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不够科学合理、也不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辅模糊。政府与企业以谁为主、以谁为辅,政府往往把企业作为主体,依靠企业去治理;而企业往往把政府作为主体,依靠政府去治理,相互推托,导致治理悬空。榆横园区污水处理厂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企业依靠政府,政府依靠企业,至今未动工,企业污水无处可排,只得不顾地下水污染而排入渗水池。二是政府搞政府的,企业搞企业的,政府治理与企业治理脱节,二者形不成有机的结合,缺乏统一的、整体长远的规划和措施。榆横园区的绿化,政府与企业就显得很不协调,企业的大门前,往往是政府的绿化带,企业车辆的出入要绕道、要逆行,极不方便。三是关于长期倡导并一直实行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引发、谁治理”这个原则,对交通、建筑、化工等涉及范围小的非采矿企业是适用的,而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涉及范围大的采矿企业则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谁开发、谁保护”,如何保护,保护的措施由谁来确定?受利益的驱动,开发者总是选择最简单、最省钱的“保护措施”而起不到保护作用。“谁
破坏、谁恢复”,破坏的程度很难鉴定,在实践中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开发者认为没有破坏或只有轻微破坏,而村民则认为有破坏或是重度破坏,双方很难取得共识,即使政府出面裁定也很难奏效,只要有一方不认可就难以行通。况且有的破坏是滞后的,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以后才能显现出来,当时如何恢复?“谁引发、谁治理”也有同样的问题,治理到什么程度才算治理?如果是几个企业引发的,以谁为主、以谁为辅,责任如何划分?同时还存在企业有没有治理能力的问题,有的开发企业多年大量开采要引发大面积塌陷,涉及大面积的移民搬迁和社会问题,远远超出了开发者的治理能力,“谁引发、谁治理”就成了一句空话。况且开发商为了尽快化解村企矛盾加快开发速度,大都重视补偿而轻视治理,因现金直接补偿大都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治理则往往难以很快凑效。另则,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让企业在成本外,在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搞生态补偿,不仅要影响职工福利,还要影响上级的考核、法人代表的业绩,对生产经营者无异于口中夺食,难度很大。
3、资金不到位,补偿杯水车薪。生态补偿的关键是资金。没有资金,“机制”必然成为空中楼阁。生态补偿、生态建设的经费,发达国家主要来自生态税和矿产开采权的拍卖收入。我国的矿产开采权主要是行政审批无偿划拨,生态建设经费主要来自资源税及其他规费。资源税虽然是地方税,全额归地方,但长期实行从量计征,数额很有限。资源税国家规定煤炭0.3—5元/t、石油8—30元/t、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我市执行的标准有过几次调整,但仍处于较低水平——煤炭3.2元/吨、石油28元/吨、天然气12元/千立方米。以2010年产量煤炭2.57亿吨、石油983万吨、天然气110亿立方米计算,全年可征缴的资源税仅仅是12.3亿元,是专家认定的2008年生态代价126亿元的10%。2010年前由于能源产量低,资源税所占生态代价的比值更低。况且以资源税为主的生态建设补偿经费,各级财政不设专户,很难保证全部用于生态建设。至于其他规费,如开发费、价格调节基金、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大都是地方政府的规定,中央企业大都以“找中央去”为由而拒交。神华和长庆已分别拒交103亿元和38亿元。资金不到位致生态投入严重不足。据2007年的一个材料反映,我市当年生态补偿支出只有1.3亿元,是2008年生态代价的1%。
20年的能源开发,我市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20年的能源开发,我市在生态上欠下了巨大的债务。
三、加快我市生态建设的对策建议
生态建设补偿机制,我国有别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尚未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生态税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法。针对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参照外地的一些做法,提出如下建议。
1、转变发展观念,把生态建设列为百年大计、头等大事。长期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是资源开发。榆林的化石能源储量虽然丰富号称中国的“科威特”,但毕竟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少则几十年多则一二百年,总有一天会枯竭,甘肃白银、辽宁抚顺、我省铜川就是前车之鉴。而榆林4.3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资源则是永恒的资源,是榆林人民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资源。保护好、利用好这个资源,是功在当代、惠及千秋的事业,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重要举措。生态建设实际也是一项富民工程,根据测算,生态投资约有50%可直接或间接转化为农民的纯收入。
资源开发企业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中省大企业,这些企业资金充足、技术雄厚,完全有能力根据市场决定自己的开发步伐。二是市县民营企业,这些企业机制十分灵活,完全能
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决定自己的开发方式。对开发企业,政府只要做好配套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即可,不需要过多操心劳神。相反,生态建设,工程浩大,点多面广,又有“市场失灵”问题,迫切需要政府大力操持。
各级政府务必要在抓好能源开发的同时着力抓好生态补偿建设,要当做百年大计、头等大事来抓。要通过抓生态补偿建设,发展吸碳、低碳经济,实现家园的永远美好。要通过抓生态建设,发展大农业进而发展轻工业,实现人民的逐步富裕。
2、建立科学机制,因事因企实行不同的补偿原则。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区别对待。对交通、建筑、化工等非采矿企业继续倡导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采矿企业要执行“企业交费、政府治理”的原则。企业交费项目应含资源有偿使用费、水土流失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等。要通过缴费实现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做到既不影响职工的福利、也不影响企业的考核和法人代表的业绩,消除其消极因素。通过企业交费,使其不直接承担治理任务,以便集中精力搞生产经营。通过企业缴费使政府成为治理主体,全面负责治理。特别是大面积的采空塌陷区治理、大范围的水系破坏治理、大量的移民搬迁补偿均应由政府全权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治理工作中那些范围是政府为主、企业为辅,那些是企业为主、政府为辅,都要制定出科学的、完整的、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具体规划,确保二者并举,有主有辅,有机结合。
3、强化资金预算,稳定收支渠道。筹措资金,当前要在资源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上下功夫。一要加大资源税的征缴。资源税从今年起已主要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这给我市筹措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带来了大好机遇,我们应继续做工作力争早日全部实行从价计征。资源税的税率是5%—10%,目前我市按下限执行。我们应尽快做工作争取按上限执行。若都能实现,以2010年产值:煤炭888亿元、石油428亿元、天然气75亿元、原盐10亿元计算,可征缴资源税140亿元。二要加快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对市县企业要立即停止行政划拨,实行采矿权市场运作,公开拍卖、挂牌出让,有偿使用,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对大企业弃采的“边角矿产资源”要果断收回,向中小企业拍卖。对中省企业也要积极做工作,力争早日停止行政审批无偿划拨,实行有偿使用。我市煤炭探明储量1447亿吨,除491亿吨已配置外,尚有956亿吨可以进行有偿拍卖。外地煤炭矿权拍卖价每吨在2—8元之间,我市以4元计算,956亿吨煤炭资源,每年拿出1.1%拍卖,就是10亿吨,就可实现收入40亿元。对储量大的矿井,可按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办法进行。府谷县已拍卖三宗,收益9.6亿元,效果很好。三要加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力度。省政府出台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为每吨15元,以去年煤炭产量2.57亿吨计算,可征缴近40亿元。
以上三项如能全部缴回,每年可筹措资金220亿元。
筹措的资金,应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单列,专款专用,确保不被挪作它用。另外,还要积极做工作,争取加大中省财政转移支付额度。
4、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要积极通过有关渠道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生态税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等相关法律,要呼吁资源税全部实行从价上限计征。在国家相关法律未出台前,要建议省政府发文重申认真执行《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强调中省企业必须同地方企业一样如实缴纳每吨15元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力争通过省
人大形成地方性法规。市县两级政府对目前已出台的文件,诸如《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采煤塌陷损害补偿办法》、《采煤塌陷损害补偿和安置办法》、《煤矿采空区塌陷区恢复治理及搬迁补偿标准实施办法》等进一步完善,并通过市县人大形成市县法规,做到缴费有法规可依。
要全面加大执法力度,包括执法监管力度和执法缴费力度,确保企业不破坏或少破坏生态环境,确保企业按时足额上缴有关费用。对长庆、神华等中央企业拖欠的价格调节基金、资源开发费以及水土流失补偿费等要采取得力措施依法清缴,并禁止发生新的拖欠。
缴费力度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要影响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甚至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但不能因噎废食而裹足不前,在加大收缴力度的同时更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实事求是地宣传生态破坏的程度和所付出的代价,以及加快生态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引起中省政府和广大民众的重视与支持,促进中省企业的理解与配合。
5、强化组织领导,强力推进生态建设。如何加快建设,确保生态根本好转,有必要向能源化工开发建设一样,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管委会,并能像重视开发区一样实行领导高配制。各县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神木县已成立了矿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实践证明该县的生态建设好于其他县。要给生态建设领导机构赋予较大的权力,使其全面负责规划、建设与治理。生态建设一要从长计议,实行大项目战略,包括终将成为采空区的8489平方公里矿区人口大迁移战略;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向万亩以上的集约化农场过度战略;十万亩、百万亩以上的经济林、防护林林场建设战略;大型的水利枢纽工程战略。二要坚持以治理为主、补偿为辅。特别是对矿区农民一定要组织他们进行认真治理,不要简单地给点货币补偿了之。生态治理有“造血功能”,组织农民治理,可营造好的生存环境。而“货币补偿”只起“输血功能”。给农民货币补偿,素质高的农民买房买车了,素质低的农民挥霍浪费了,都起不到生态建设的作用。另外,组织农民治理,让他们通过劳动获取报酬,使他们能够珍惜自己劳动成果。
要力争通过几年、十几年乃至更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实现生态的根本好转。
总之,一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明晰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不遗余力狠抓生态建设,我们方可免步一些老资源城市“矿竭城衰”的后尘,方可给子孙后代留一个美好的家园。
第五篇:福建、浙江两省生态补偿调研报告070204
赴福建、浙江关于生态补偿调研报告
为建立我省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1月16日-19日,由省环保局治江副巡视员带队,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生态处、省环科院等相关单位一行7人组成的调研小组,赴福建省、浙江省就生态省建设、生态补偿工作进行调研学习。现将生态补偿调研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福建省生态补偿情况
福建省是全国率先开展生态补偿的省份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2003年开始在九龙江、闽江和晋江流域开展生态补偿的探索。其主要做法如下:
1、搭建“成本分摊、比例补偿、双向激励、项目带动”的环境补偿机制框架。
——成本分摊。上游地区生态重建成本是上下游行政区分摊的基础;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前者是指上游地区生态治理和保护投入中的公益部分,后者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比例补偿。根据上下游地区的取水量、负担能力以及支付意愿确定分摊率和补偿金。根据上下游财力的对比、上下游的水量和水环境容量比例、省级政府与双方的谈判态度等多因素,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比例。
——双向激励。上游对生态治理和保护的公益性投入越多,下游受益越明显,补偿金额越大;上游对生态治理和保 护的公益性投入越少,造成行政交界面水质超标,甚至造成跨界水污染事件,上游对下游实施经济赔偿。上游政府财力不足,投入减少,下游政府也按比例减少补偿。
——项目带动。生态补偿金应以新增项目为载体,分项目按比例进行补偿,建立项目带动机制、项目责任考评机制等。
2、按比例建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05-2010年,闽江流域每年安排5000万元,其中福州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三明、南平市各配套500万元,每年合计2000万元,由省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省发改委每年安排1500万元、省环保局每年安排1500万元。这笔资金专项用于闽江流域三明、南平段的综合治理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和畜禽养殖方面,补助金不是一次性拨发,在项目认可时拨60%,中间阶段拨30%,最后验收时拨10%。
九龙江流域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2800万元用于生态补助,具体方式为厦门市每年出资1000万元,龙岩和漳州各配套500万元,省环保安排800万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畜禽养殖和乡镇生活垃圾处理。
晋江流域比较特殊,只流经泉州一个城市,从2005年开始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生态补助,补助金来源为市财政出资500万元,另外1500万元由石狮、南安、晋江按取水量比例分摊,其中石狮的主要行业是服装印染业,用水量 较大、污染较重,出资最多,补助金主要用于乡镇企业工业污染治理。
3、以流域交界断面排污总量作为控制指标建立责任制和上下游互动机制。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断面水质功能区划标准和断面多年年平均径流量,确定该交界断面各类污染物年允许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该总量指标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即
1、上下游间地方政府财政责任制和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排污收费单价,国家未明确的按省物价局确定的单价计算金额,当上游超总量指标排放时,由上游地方财政向下游支付超指标部分的污染物排放责任金,当上游少于总量指标排放时,由下游地方财政向上游支付少排放部分的补偿金。
2、领导责任制:当所支付或获得的责任金或奖励金达到一定程度时,上游党政领导干部将同时受到一定的纪律处分或表彰、记功,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厦门、漳州两市建立了“一个现状(现状调查)、两个保护(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两项控制(工业点源和农村面源)、三个联合(联合巡查、联合监测和联合治理)、一个平台(信息共享平台)、一个保障(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的机制,共同制定了九龙江流域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不定期召开两市环保部门的联席会议。
二、浙江省生态补偿情况
浙江省是国内第一个在省域范围内,由政府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见的省份,在探索出台生态补偿机制的进程中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基层自发地进行生态补偿的探索与实践。2003年12月台州市设立长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600万元/年,2004年绍兴市每年按汤浦水库供水量每吨0.015元计算,由水务集团负责每年的12月底前一次性将资金划入专项资金帐户,设立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交上游源东乡5万元,作为对源东乡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及由此而造成的公共财政收入减少的补偿。
第二阶段是省生态办牵头进行了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调研,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意见后,省政府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此阶段对什么样的区域需要给予生态补偿,实行补偿的区域需要设臵什么样的生态保护标准,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措施补偿,补偿通过什么样的渠道,如何加强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工作的领导和考核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第三阶段是《若干意见》出台后,省政府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意见,从钱塘江流域开始试点,探索区域流域生态补 偿的道路。2006年4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省级财政专项补助暂行办法》(浙政办函[2006]31号),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责权利统一”“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和“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对钱塘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明确在原有的相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每年再拿出2亿元,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主要用于钱塘江源头地区内的生态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浙江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有:
1、在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省级财政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建设、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省级财政用于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2003年达到48.22亿元,2004年达53.07亿元,2005年达65亿元,2006年达75亿元。市、县财政也加大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这方面资金的安排使用,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2、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完善水、土地、矿产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根据水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加大水资源费省、市两级的集中统筹比例,调整优化水资源费使用结构,加大对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地区的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矿业权出让所得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安排使用中,要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并积极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整理、复垦造地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
3、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
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充实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严格执行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制度,导致水质达不到标准的责任方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实现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因上游地区排污导致水质不达标,对下游地区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我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1、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必须从省、市、县三个层面开展,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协调机制。
生态补偿是一项涉及流域、区域的工作,要在省政府的 直接部署下从各个行政区域层面建立补偿机制,从更高层级协调下一层级,利于工作的开展。生态补偿还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需要环保、财政、水利等多个部门共同完成,要建立各部门的协调机制。
2、加强流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投入。
从目前来看,我省开展大伙房水库及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助的措施为,一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的补助资金;二是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凡是从大伙房输水工程采水的市县,每吨水都要相应提高1元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对大伙房水库水质有重要影响的清原、新宾、南杂木、永陵和红透山五座小城镇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3、开展相关科技基础研究,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撑。
生态补偿是一个全新的科研课题,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和高难度性等特点。如何在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确定生态环境补偿的标准和补偿金定量测算方法、合理安排治理项目与投入结构、进行治理成本的区际分摊、制定补偿金的征收、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都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长期的科技攻关,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只有在这些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才能为我省生态补偿机制方案的制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