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酒驾入刑
酒驾入刑专题
背景材料: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相关问题:
1. 国家将酒驾入刑,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教材中哪些观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最根本的人身权;党和政府关注生命,尊重生命;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2.酒后驾驶行为会带来哪些危害?
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酒驾入刑、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有何重要意义?(为什么?)(1)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有利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4.请你为严厉打击酒驾违法犯罪行为提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公民对酒驾危害的认识,知道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2)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3)加强驾驶员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安全意识。(4)人民群众加强监督,积极举报酒驾行为。
5.“打击酒驾”这一热门法制词汇折射出我们所学的哪法律知识?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②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③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④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生命权不容侵犯。
禁止吸烟专题
背景材料:5月1日起,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这意味着公共场所开始全面禁烟。1.你认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有什么意义?
这一举措有利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利于倡导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培养人们坚强意志,培养高雅的生活情趣。2.请你说说国家这样作的理由。
贯彻以人文本的科学发展观;党和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倡导勤俭节约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关爱生命,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
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要求。
3.请你为实施这一举措提合理化建议。
加强立法并加强执法监督,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加大处罚;开展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在公共场所张贴禁言的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增加烟草的价格;等。4.这一举措对你有什么启示。
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们要珍爱生命,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培养高雅情趣。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5.在这一活动中,你能做什么?
积极宣传吸烟的危害,全周围的人戒掉吸烟的坏习惯,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自己坚决抵制这一不良诱惑。
第二篇:酒驾入刑
酒驾新规情况介绍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驾醉驾处罚条文如下: 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生效 被告被判拘役4个月
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
(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名人酒驾入刑范本”高晓松: 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庭审现场,“你是否自愿认罪?”法官问道,“我愿意。”高晓松平静地回答。他还在庭上打断了律师为他做的辩护,“高律师,我已经认罪了。”判决之后,高晓松未表态是否会上诉。
高晓松获刑6个月,已是“醉驾入刑”之后的最重刑期。中国刑法学会赵秉志会长分析,法院判决时应是考虑高晓松所造成的后果,4车受损,3人受伤,相比已审理的其他醉驾司机而言,后果较为严重。
高晓松在自我辩护阶段,动情地说:“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赔偿这次事故中的全部损失,我愿意终身做义工,宣传不要酒醉驾驶,我愿意义务拍摄一部宣传片,愿意告诉每一位爱喝酒的朋友: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醉驾轻微是否入刑更应听取民意
由于最高法副院长张军称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的发言,5月13日,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时,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该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就在5月15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这是目前为止有关方面对于最高法官员做出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刑”解释之后的一次最强硬的回应。毫无疑问,新华社的这篇文章让我们明白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最高法官员无权就醉驾是否该依据情节来入刑进行任何的解释。既无解释权,那么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自然也就是不成立的。
其实,就在张军做出醉驾轻微不入刑的解释之后,坊间的争议就一直不断。可以说,绝大多数的网友都对张军的解释予以了质疑,公众更为担心的是,一旦醉驾依据情节来决定是否入刑,那么认定情节的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将会无比的广阔,这也意味着其中必然潜藏着腐败的可能性。而一旦醉驾情节的认定环节上出现以权谋私之举,恐怕将从根本上撼动对醉驾的严厉打击,好不容易形成的打击醉驾氛围恐怕也就此被一举破坏。
应该承认,重刑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终极办法,但至少在现阶段,醉驾上的重刑还是有威慑作用的,能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在试图对醉驾入刑做出新解释时,除了程序上要合法之外,更应深入了解民意与民情,这样才不至于闭门造车,引致司法新解释出台便遭恶评一片的尴尬。
酒驾入刑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上讲,醉酒驾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如果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醉酒驾车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酒后驾车施以重典,既体现了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无限尊重。
第三篇:酒驾入刑
天津农学院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题 目:酒驾入刑的几点思考
课程名称 中国近代史纲要 任课教师
学生姓名
系 别 专业班级
一、酒驾入刑
1、背景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草案,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在城镇高速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2、现状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酒驾入刑案例
1、各地首起酒驾入刑案例
河南:2011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侯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
北京: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驾车经过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致三车连撞。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5月5日上午,北京“醉驾入刑”后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李俊杰,在看守所里签收了公安行政处罚书。他因为醉驾行为被依法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据介绍,在接受行政处罚后,李俊杰将面临拘役一至六个月的刑事处罚。
浙江:胡某5月1日下午3时30分左右,胡某开着小轿车,在瑞安市塘下镇一交叉路口撞翻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致5人轻微伤。经交警检测,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胡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2000元。
湖南:高某5月9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经检测,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接近醉酒驾驶标准的近三倍(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规定为醉酒驾
驶)。当日,郴州另两起醉驾案件的被告人戴某、刘某也被一审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重庆:5月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正式对重庆市首例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
2、醉驾被拘的第一名人
2011年5月9日晚10时50分,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东城区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4人轻伤,后被警方带走。5月10日凌晨1时30分,警方的血检结果显示,高晓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按目前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和醉酒的分届线计算,已达醉驾标准三倍。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交管部门表示,根据高晓松的酒精检测结果,其已经构成醉驾行为,将面临1-6个月的拘役处罚,同时会被处以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交通民警已经向他下达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通知书,如果3天内高晓松对吊销驾照的处罚不提出听证申请,3天后交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的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车的,将被处以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此事迅即成了热议话题。其实,最近关于醉驾的新闻一直是各媒体关注的焦点。因为5月1日是醉驾入刑正式施行的日子,十天来,媒体都在“候着”当地首个或首批醉驾入刑案。高晓松,不是醉驾入刑的新法施行来,第一个因醉驾被拘的,却似是名头最大的一个,可算“醉驾被拘的第一名人”。
三、酒驾入刑引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军的声音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焦点一: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有人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从立法阶段就开始的“醉驾入刑”要不要有情节轻微、严重之分的大讨论,实际上体现了当前法治化进程仍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这关系到从基层民声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的过程的神圣和严肃性。
焦点二:附带条件会否助长执法不公?
这场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
件的“酒驾入刑”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消弭醉驾入刑执法争议亟须细化法律,法律界人士亦呼吁进一步细化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高铭暄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四、酒驾入刑的意义
对以醉驾、飙车为主要特征、人称“马路杀手”的危险驾驶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启动了独立成罪的立法程序。这不仅是对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专项惩处力度的加大,也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益的又一司法举措,更是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立法贡献。网民称赞,社会期待,意义深远。
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人民“平安出行”的呼声。据报道,中国有13亿人口,目前共有汽车8000万辆,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逐年增多,人多车多现象日趋严重,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之痛。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对此进行专项治理,每每发生的交通惨剧和肇事者锒铛入狱的案例触目惊心,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对设立“危险驾驶罪”,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对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许多专家学者不约而同地剑指立法滞后。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等警诫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安抚受害者、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也难平公愤民。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深刻提醒着行为人,增强对酒后驾车人的威慑力。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去年5月接连发生的张明宝酒驾致人死亡和胡斌飙车致人死亡两起案件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的依据不一致,加之公众舆论的影响,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这里涉及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问题,这也是一个法学界难题。
按照刑法总则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原则,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和罪状应当尽可能明确化,惟此才能达到规范公众行为的目的。设立“危险驾驶罪”既是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为包括酒醉驾驶、超速行驶、无技能驾驶、妨害驾驶、无视信号驾驶在内 “危险驾驶”行为量身定做了名副其实的罪名,有利于对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
五、酒驾入刑,任重而道远
目前,这场围绕刑法修正案
(八)“醉驾入刑”的大讨论还在继续,而各地依法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已经初见成效,不仅辽宁等地醉驾现象锐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五一”小长假期间的统计也表明,全国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
因此,记者认为,在这种背景下,当前各界应当坚持三个不动摇: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绝不能动摇;二是对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立法权威绝不能动摇;三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增强人民对司法体制的信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绝不能动摇。
同时,立法、执法相关部门还应当抓住普法教育的契机,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刑法修正案
(八)相关条款的疑问,及时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使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能够深入人心,并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尊重,把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使这场结合实践的普法宣传教育能够发挥实效,使守法真正建立在大家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汽车社会变得更加安全。
参考文献
1、酒驾入刑http://baike.baidu.com/view/4279933.htm
2、首例醉驾入刑http://news.sina.com.cn/c/2011-05-06/064522415234.shtml
3、高晓松醉驾http://baike.baidu.com/view/5718997.htm?fromenter=%B8%DF%CF%FE%CB%C9%D7%ED%BC%DD&redirected=alading
4、酒驾入刑漏洞http://auto.qq.com/a/20110516/000339.htm
5、酒驾入刑争议http://
第四篇:关于酒驾入刑的几个问题
关于酒驾入刑的几个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令人惊心。由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致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酒后驾驶、醉醉驾驶“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根据违法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醉驾入刑”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刑法修正案
(八)》顺应时代的变化增加了对醉驾的刑罚处罚。但关于醉酒的标准、因公酒驾与因紧急酒驾这些问题还要进行讨论。
关键词:醉驾入刑醉酒标准因公醉驾
一、“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于“醉酒”的标准,驾驶人员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认为是醉酒驾车。“醉驾”是在法理上是一种行政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违反行政法规定并且实施一定行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要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鉴定“醉”与“非醉”有失公允,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符。所谓“醉驾”必然要求行为人处于酒醉状态,意识迷糊,控制力不足,足以产生危险性。“醉”与“非醉”并非仅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即使检测,也不能做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当“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单一量化论者提出达到只要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酒精含量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全然不虑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知道,体质因人而异,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有人喝一杯酒就醉,有人喝一箱酒才醉,“醉”与“非醉”应该综合考量。刑法适用的平等性原则也要求,在适用标准上,不能对等地衡量每个个体。
因此,对于“醉驾”入刑的“醉”,除了对行为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之外,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志状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速、行为人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和地点、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
二、“因公醉驾”与“因紧急醉驾”问题 对于“因公醉驾”和“因紧急醉驾”问题,魏东教授对这些的问题的思考很有启发性。他指出:不考虑这些情况而一律定罪处罚可能有失妥当,但是确实只能针对一些十分特殊的情况才能作无罪处理,如紧急情况下别无他法且能够得到社会公众情理上的理解和赞同,如警察追逃犯、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但是,除此之外应当尽量少作出例外处理,而仍然应当定罪处罚。对此,对此多有反对。其一,关于因公醉驾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属性必然要求其模范地遵守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普通人醉驾要入刑,公务员醉驾就能因为享受特殊待遇或者因为遇到特殊情况而让法律放开路障吗?何况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什么是紧急情况、什么是“不得已”、如何证明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等这些问题尚十分困难,操作性不强,也不准确的。因此,对待因公醉驾问题,我们应该一视同仁,不能给法律的执行留下漏洞。其二,关于因紧急醉驾问题。魏东教授所说,在“警察追逃犯、公民见义勇为、公民急救病危病”等特殊情况之下,因紧急醉驾的行为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此问题要灵活对待,不能一刀切。可以说警察追逃犯是履行国家职能的行为、公民见义勇为和急救病危人是保护国家、社会、他人法益的行为,但醉驾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相较之下,实际上,前者所保护的利益往往是个体的(不绝对的个体),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利益。因而,醉驾本身的危害性要远大于或等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因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需要而侵犯公共利益,于情于法都不妥当。因此,对于醉驾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时,倘若发生紧急性的冲突对公共法益产生或将要产生现实的危害和危险,行为人可以为保护公共法益而停止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而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醉驾”虽然危及公共安全,我们要加大预防醉驾,但我们也不能够贸然、随意地以牺牲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我们应该以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对待“醉驾”入刑问题
第五篇:酒驾入刑政策分析
“酒驾入刑”的政策分析
一、事实分析
公共政策的事实分析就是分析客观存在的现实,即对社会的事物、事件、关系及其相互作用进行描述、观察、计数、度量和推理。事实分析回答的主要是“在什么时间和地点?”“是什么?”“程度如何?”等这类问题。
(一)问题陈述
1.酒精对驾驶员驾车的影响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而对于驾驶机动车来说,酒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视觉功能变差,视野范围缩小、反应神经迟钝,不能及时地对路面状况作出应对、神经亢奋,不能正确的估计车速等。
2.酒后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超过日本,相当于美国的l/4。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 3906164 起,同比上升 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 65225人死亡、254075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元。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因此,酒后驾驶已经成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魁祸首。
(二)政策内容 1.政策出台历程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在原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两个核心概念 1.醉酒的“酒” 酒驾即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过程。我国现行的关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衡量标准是检测驾驶员的BAC(血液酒精含量,英文: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通过抽取驾驶员的血液样本,测量其每百毫升血液中所含酒精的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20mg/100ml≤BAC<80mg/100ml为酒后驾驶;BAC≥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对“酒驾”有广义和狭义两层解读:广义的“酒驾”泛指驾驶员喝酒之后开车上路的行为,且不论喝多喝少,包括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20毫克、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和大于80毫克三种情况;狭义的“酒驾”则可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类,第一类为饮酒驾驶,是指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第二类为醉酒驾驶,属于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的驾驶行为。通过此次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出,驾驶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并不算作犯罪。这里我们倾向于将“酒驾”理解为狭义的第二种类型。
也就是说,只有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80毫克的驾驶员,才算做醉酒驾驶,才按犯罪处理。
2.入刑的“刑”
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价值分析
公共政策中的价值分析,主要是决定某项政策的价值,提供的信息是评价性的。价值分析回答的主要是“因为什么?”“为了谁?”“应优先考虑什么?”等这类问题。
可从三个层次来分析“酒驾入刑”的政策价值:
一是政策的项目价值。项目价值即政策执行下去能够解决实际的目标政策问题的程度。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看,相比于之前对酒驾的惩治,本次将酒驾入刑,可以大幅度增加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行为成本,当酒驾的成本大于驾驶员因为抱有侥幸心理图一时之快而酒驾带来的效益之后,驾驶员就会打消侥幸的心理,不会选择酒驾,酒驾行为就会减少。这是将酒后驾驶列入刑法的项目价值。
二是政策的社会价值。当政策发挥的效能扩展到整个社会,政策价值所覆盖的就是整个社会的运行和发展。酒驾入刑之后,使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仅是一句无关痛痒的号召语。两个事实是不可否认的:一是中国的民用机动车保有量每年在不断地增加;二是自古以来,“酒文化”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酒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交场合的必须品。因此,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将醉酒驾驶写入进去,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趋势。另外,从外部性角度来看,此举在未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如放弃自驾而更多地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也有可能会催生一个新的产业——代价。总之,酒驾入刑这一政策从社会发展的层面上看,是积极的。
三是政策的制度价值。当政策发挥的效能继续扩大,并且深入到社会根本制度和主流意识形态中,政策机制所覆盖的就是根本制度和维护这种根本制度的主流意识形态,也就是政策的制度价值。酒驾入刑政策的制定是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持社会发展正常秩序的角度为根本出发点的,与我国以人为本的社会制度价值取向相一致。因此,这一政策也具有深层次的制度理性。
三、规范性分析
社会规范是指人们为实现其理想,根据特定的观念制定的,供一个社会群体诸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和准则,它限定人们在一定环境中应该如何行动。公共政策的规范性分析回答的是“应该是什么?”“应该怎样做?”的问题。
从新制度主义角度来看,制度即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游戏规则”,社会规范即制度。制度包括两个方面:正式的规制、非正式的规制。
一方面,正式的规制是指一系列成文的、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构成的体系。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次将醉酒驾驶上升到了刑法层面,具有对社会所有成员更强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另一方面,非正式规制泛指存在于意识领域的规则,如社会的风俗习惯、伦理纲常等。诺斯甚至认为,非正式规制比正式规制对社会发展更重要,非正式规制会对正式规制构成直接的影响。酒驾入刑只是对酒驾实施外在的约束和惩治,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成员的观念中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正确观念以及意识到醉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美国某些州对酒驾的处理办法中,有一项是组织酒驾的驾驶员参观停尸房,让驾驶员看看因为酒驾而丧命的司机的尸体,这些尸体大多是支离破碎的,以此来给酒驾的驾驶员心灵上的极大触动。
四、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是对规范性研究中所提出的方案进行考证,论述在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是否具备了条件与能力。可行性分析回答的问题是“该政策是否行得通?”“公众是否允许这样做?”
可从政治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三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酒驾入刑已经具备了充分的高层支持和民意基础。十八大以后,中央加大了顶层设计的力度,陆续颁布了“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整肃了公款吃喝不正之风,虽然是在政治体系内自上而下的争风运动,但是其外在效应也很明显,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风气。国家的这一系列做法虽然没有直接对治理和惩治酒驾造成推动作用,但是对铲除酒驾滋生的社会土壤、改造导致酒驾的外部环境方面产生的积极效应不容忽视;另外,一项调查显示:关于“公众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有哪些建议”的回答中,64.6%的人赞成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这也反映出了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对于“酒驾”入罪是持积极肯定态度的。综上所述,酒驾入刑已经具备了充分的高层支持和民意基础,既通了“天线”,又接了“地线”。
其次,技术角度来看,酒驾的取证工作较之以往更加合理。因为酒精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被人体消解,如果在第一时间不进行及时取证,会对后续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目前,交警部门采用的取证方式不像以往单纯地要求驾驶员对着酒精检测仪呼气来测量,现在通常是先用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员是否有酒驾行为,确认有喝酒之后,再马上进行抽血检验,而且对血液样本会进行保管,这样就使获得的证据更为科学有效。另外,有些地方交警通常会安排3-4名交警分工协作查处酒驾,两名交警负责测驾驶员的酒精,另外的交警在50米外负责设置路障防治驾驶员驾车逃逸。不管是从硬件设施还是人员配置上看,查处和惩治酒驾都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技术条件。
最后,从经济理性的角度看,大规模动用交警上路查处酒驾势必会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人力物力以及行政成本也会有所损失,但是,从长远来看,此举带来的社会效益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酒驾入刑也很大程度上使得酒驾的成本陡升,当成本大于收益时,驾驶员们就不会选择酒驾了。但是,这又得提防交警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在此过程中的“寻租”行为,这会让社会背负不必要的道德成本,同时也会侵蚀法律的权威,最后像滚雪球一样,酒驾现象会愈来愈严重和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