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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篇:《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力和义务而达成的有关协议。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学生各一份,复印件无效。毕业生留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转接档案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为维护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指导毕业生正确填写使用就业协议书,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行协议书编号登记制度和协议书挂失公示制度

为规范就业市场秩序,维护毕业生和学校声誉,以实现就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就业协议书现严格实行编号登记制度和挂失公示制度。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按教务处提供的毕业生名单统一造册发放到分院,各学院严格按册发放,就业协议书按编号签约、备案、登记、鉴证,经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有效后方可纳入就业方案。就业协议书不得复制和转让他人,凡复制或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追究责任,受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拟报升学考试的暂不发就业协议书,待录取结果出来后视情况而定。

若协议书损坏的,凭原协议到就业服务中心换领;若遗失的,凭拟签单位的证明(证明尚未签约或已签约),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注明遗失经过并承诺后果自负,提供原协议书编号)经分院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挂失补发手续,并在就业网公示三个工作日。对弄虚作假者,严肃追究责任。

二、规范使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除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填写要求之外,现做如下具体说明。

1、要用黑色钢笔填写,做到字迹端正,不得大量涂改。

2、封面:待用人单位确定后可由毕业生填写,用人单位要写全称,毕业学校名称填“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3、正表:

第一栏表格“甲方”为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填写,注意各栏要填完整,以便联系。“档案接收单位地址”一般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的地址或名称。

第二栏表格“乙方”为毕业生,由毕业生如实填写完整。

协议正文第三条录用方式有聘用和录用入编二种,其中能接收毕业生的报到证及档案、户籍等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的,为“录用入编”方式;不能接收毕业生的报到证及档案、户籍等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的,为“聘用”方式。

“甲方(用人单位)聘用或录用意见”栏应签“同意录用”等字样,并盖上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或人事)部门公章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一般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就业主管部门

签章(或出具批复),需由毕业生前去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代办。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般指省直厅(局)的组织人事部门。如:金融、保险、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部门。

地方就业主管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县)人事局。凡选择到北京、天津、上海、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广州、珠海、深圳、厦门等省市所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批复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乙方(毕业生)应聘意见”栏由毕业生填写并签名。

“学校鉴证登记意见”栏由毕业生所在分院和学院就业服务中心填写。毕业生填写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后,毕业生先到所在分院就业科签字并盖公章,最后到院就业服务中心签章。

4、“备注”栏:如果已与用人单位就见习期时间、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达成共识的也可在此栏注明,并盖上相应的章或双方当事人签字;参加升学或者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同用人单位签约时需要事先告知对方自己的相关情况,以方便毁约。

如果一方违约,可以直接在备注栏内写明同意违约并盖章(也可以在另外附件中体现),以便办理违约、改派、报到、落户等相关手续。

5、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签章,不能算正式签约,毕业生关系、档案仍将派回原籍。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一份,办完全部手续后,学校一份由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寄(交)回学校,交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鉴证、盖章,纳入就业方案,并办理报到证。

三、关于申请解除协议的规定

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应该严格履行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报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未经协商,单方面不得变更或终止协议。对有特殊情况申请解除协议的,在毕业生有新的拟签约单位后,毕业生可与原签约单位联系申请解约,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证明并加盖公章。毕业生持解约证明和原协议书到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填写《解约申请表》,经分院签署意见,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可重新领取新的协议书签约。

第二篇:《江西省普通高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说明

《江西省普通高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说明

各位同学:

针对大家对于就业协议书签订有很多疑问,我整理了一下,现将《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说明的关事宜告知如下,希望大家能够找到一份好工作并尽快填写合格的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全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毕 业 生:填写毕业生本人姓名;

※毕业学校:九江学院;

※甲方填写说明:(这一部分内容是单位负责人填写,一定不能是本人填写,不能和下面乙方字迹一样)※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全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用人单位性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私营、等

※联系人:填写能够证明你在贵公司工作的人(大多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

※联系电话:填写能够证明你在贵公司工作的联系电话(一定要填写固定电话);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字符本体代码和一位字符校验码组成,表示形式为:

12345678-8,本体代码(8位)连字符校验码(1位)。(单位机构代码必须是正规有效能够查到的)※单位地址:填写工作单位的详细地址(如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公司全称);

※档案接受单位:如签署是有效协议,即是录用入编的则填写接受档案的详细地址

如不签署的是一般合同,本栏目空白不填;

※乙方填写说明:(这部分由学生自己填写,一定要注意不能和上面甲方的字迹一样)

※姓名:xxx;性别:男(女);※生源地:填写高考报名所在地;

※学校名称:九江学院;※学历:本科、(大专);

※专业:填写所学专业的全称(通信工程);※ 毕业时间:2012年7月;

※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党员或群众)家庭地址、健康状况栏如实填写即可;

※家庭电话:填写能够联系到本人或本人家长的联系电话;本人电话:如实填写;

※注:甲方录用方式是聘用或是录用如编要在相应的括号内填打√;

※注:录用时间跨度一定要是一年的,例如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

※甲方(用人单位)聘用或录用意见:要求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是录用入编则

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并签署意见,有人事自主权的单位,无需上级主管部门签章,这个具体可以问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这个单位公章必须是公司的章子,如***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合同专用章,都可以。但***公司销售部,市场开发部等部门章子是无效的)

※ 乙方(毕业生)应聘意见:毕业生要填写公司的全称及所从事的工作岗位;

第三篇: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由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是目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是学校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进行派遣。

第三条:毕业生通过“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校不参与协议签订,学校签章只是起到鉴证和登记作用。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择业限制。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风险金、保证金。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附加条款中加以补充确定。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填写、审核及使用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由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各系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统一领取。

(三)《就业协议书》实行就业协议专用条码(简称“专用条码”,下同)管理办法,采用了一式三联的复写模式,第一联作为毕业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留档,第二联为用人单位留档,第三联为毕业生保管。每位毕业生只对应一份协议书,每份就业协议书右上角为专用条码粘贴处,无专用条码的协议书无效。以各种名义欺骗学校,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就业协议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就业协议书》每一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不得缺项,特别是涉及学校名称、专业、学历等字段,必须与毕业证书一致,不得缩写,特殊情况须在应聘意见栏内注明。学校不同时为一名毕业生提供多份协议书及办理鉴证登记。

(五)《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说明

凡参加考研,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应在《就业协议书》相关条款中写明处理办法,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毕业生如因升学、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必须由所在系辅导员及时收回并将协议书交回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

(一)毕业生联系好工作单位,到所在系辅导员处领取《就业协议书》及专用条码,辅导员须对领取情况登记备案。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阐明自己的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各项条款内容须填写完整。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指地方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一般为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开发中心、人才交流咨询中心、就业管理服务处、人才交流咨询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

(四)用人单位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至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鉴证登记手续。

(五)未经学校鉴证登记签章的就业协议书,学校有权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派遣手续。

第七条:《就业协议书》补发办法

(一)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若因污损、破损、填写错误情况严重等特殊原因,要求更换的,毕业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持原件到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样表附后)并登记备案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或专用条码不慎遗失的情况。毕业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经所在系辅导员同意签字后,到院学生

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再由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过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方可发放新就业协议书、打印新的专用条码。

(三)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发生毁约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以毕业时间为准)发生毁约可以申请第二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专用条码。毕业后发生违约只能按照改派规定要求,通过调整改派办法或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实现就业,省教育厅不再发放第二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专用条码。

第八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 业 生姓名

用人单位

学校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

湖南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印制 业指导中心

为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特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

一、毕业生应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三、学校应如实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等服务工作,本协议签定后,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就业报到等手续。

四、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约,若有一方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违约,按双方约定执行。

毕业姓名 学生姓名 性别 填写 年龄 填写 民族 填写 生情

毕业时间 填写 婚姻状况 填写 况 身份证号 填写

政治面貌 填写

专业 填写完整 培养方式 非定向 健康状况 良好 学制 三年 学历 专科 联系方式 移动电话:手机号码邮箱:填写其他:QQ号码

家庭地址 身份证上面的家庭地址

单位名称 公司全称 家庭联系电话 手机/座机 单位隶属 不填

联 系 人 人事部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人事部门座机 邮政编码 填写 通讯地址 公司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上有 用人机关、科研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其他教学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单位单位性质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其它企业、部队、农村建制情况村、城镇社区(用“√”表示)

及人《就业报到证》开具单位名称 不填写 事关

系办档案接收单位名称 不填写

理 人事关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不填写 邮政编码 不填写 系办理 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市(地区)X 县户口迁入地址(区)

其他事宜 不填

学 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名称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校 学校详细通讯地址

学校联系人 李旭涟 情况

双方约定其他事宜:

不填

湖南长沙(星沙)经济技术开发邮政编码 410151 区毛塘环保小区 联系电话 0731-84098058 邮箱 726927570@qq.com

备注:

不填写

毕业生

意见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学 校

意 见同意到XXX公司工作。(签名和时间不填写)签名:年月日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同意(负责人签字,人事部盖章)不填写负责人:(公章)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毕业生所在院(系)意见: 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意见:不填写 不填写

负责人:(公章)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限国家计划内统招非定向毕业生(含高职<高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使用,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2、毕业生因参加国家或地方就业项目、应征入伍、升学(留学)等无法履行本协议应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后,应在一个月内交送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逾期所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4、本协议书由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和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有关规定统一格式印制。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本协议书全省统一编号,号码或填写号码的小方框均为红色套印。

7、查询、了解湖南省高等院校毕业生有关情况,可登录“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毕 业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注意:一共发给大家2份,要求2份都要人事部门盖好章,按要求填写完整,所有日期不填写,用黑色水芯笔填写,于2010年4月份之前交到文婷老师手里。

第五篇: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teniu推荐)

成都中医药大学

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并结合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条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录用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学校编制就业方案、列入派遣计划的依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制表。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四条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各学院毕业生生源数统一编码发放协议书至学院,各学院按编号发放协议书给毕业生,并要求签字确认,报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备查(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不在编号之列)。毕业生须在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有关毕业生基本信息,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

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就业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时,如果有违约责任、工资待遇、住房等事先约定,应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

报考当年研究生和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应将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凡是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明确表示放弃攻读研究生并征得录用单位的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保管,领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应首先填写协议书中本人基本信息,就业时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毕业生应签署应聘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交由用人单位填写基本信息和签署招聘意见。对于用人单位已填写基本信息并签署招聘意见的协议书,无论毕业生本人是否填写基本信息和签署应聘意见,均视为协议生效,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业生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校凭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换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更换。未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九条 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并在补发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标注“补发”字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方予受理:(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2)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3)在公开媒体挂失,并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申明未与任何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十条 毕业生户籍档案接收单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毕业生不需要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及时退还学校,不得转让他人。

第十二条 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无故不接收毕业生的,学校协助毕业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三条 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弄虚作假者,学校取消其就业资格,并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毕业生应于每年5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含招聘单位),并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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