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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第一篇: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工伤保险

一、参保对象

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0%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表。(按社平工资缴费无需提供)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规定格式的花名册。

5、工伤保险费缴纳申报审核表。

四、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报材料

1、医疗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首次申请提供原件)。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4、工伤门诊同时提供门诊发票、病历、各种检查、化验的报告单、费用明细单。

5、工伤住院同时提供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单。

生育保险

一、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0.9%。

二、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时待遇

1、正常生育:3个月产假工资、600元生育费用;

2、剖腹产:3.5个月产假工资、1300元生育费用;

3、小产:1个月产假工资、400元生育费用;

4、24周岁以上的晚育的,增加1个月的产假工资(不含小产);

5、孕期满7个足月以上,无论婴儿正常与否,均按正常标准报销。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的。

四、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申报材料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婴儿出生后六个月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核准后,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1、《生育证》或《准生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3、出院小结, 医疗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第二篇: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

(一)申报人员

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申报方法

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增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一)批量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后,通过“批量险种登记”模块查询并增加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此模块只能增加状态正常的人,状态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员。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完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登记后,在两份《申报表》中填写工伤险种登记人数和生育险种登记人数,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

(二)单人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用人单位的报盘数据,与《增员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审批,并在《增员表》上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审批失败的,导出反馈信息与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还用人单位,请其修改并再次申报。

六、补缴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生育津贴的确定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内,生育津贴均以此数据进行计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贴暂按上一社会保险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后,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依此补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附件一:《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

附件二:《使用企业版登记社会保险险种操作流程》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点击下载:附件一:《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pdf

点击下载:附件二:《使用企业版登记社会保险险种操作流程》.pdf

第三篇: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参保登记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

(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

(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3)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315元由医院垫付,超315元后自费;

(3)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4)产后访视:医疗机构上门访视时,职工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并确认。产后访视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特殊情况生育就医的申报流程

(1)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2)生育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医疗费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3)生育时有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本人先全额垫付现金,再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4)生育职工紧急抢救的,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先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提出申请报销的书面报告,再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分别由男女方所在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申报生育津贴时提供《生育登记表》、出院小结、出生证等,申报护理假津贴时提供出生证等;  费用领取

(1)生育(计划生育)的现金报销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直接划入生育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帐户中,每月1-15日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生育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于次月月底到武汉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888888;每月16-31日上报的费用,隔月月底到银行取款。

(2)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据(盖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1、女员工申请生育津贴的必须在孩子出生两个月之内办理。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生育津贴申报审核表(两份)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2、男员工申请护理假请帖的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两个月或者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后两个月内办理。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市生育津贴申报审核表(两份)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两份)

第四篇: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武汉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办事指南

参保登记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并缴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方)、护理假津贴(男方)等。其中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流引产医疗费、产后访视费等。

生育登记和就医流程

(1)登记:职工诊断妊娠后或需计划生育手术的,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就医登记表》,提供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障卡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需另外提供失业证明及失业金领取记录;

(2)首次产检:凭《生育就医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进行首次产检,首检费用185元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3)中晚期产检:职工在自己选定的产检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中晚期产检费315元由医院垫付,超315元后自费;

(3)职工分娩、流引产和计划生育手术,到自己选定的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确认,政策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医院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4)产后访视:医疗机构上门访视时,职工提供《生育就医登记表》并确认。产后访视费由医疗机构垫付,再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特殊情况生育就医的申报流程

(1)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的生育职工,先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长驻外地和易地安置就医申请表》,其在外地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2)生育职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后的医疗费个人垫付后再向辖区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3)生育时有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由本人先全额垫付现金,再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报销,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4)生育职工紧急抢救的,由本人全额垫付现金,先向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提出申请报销的书面报告,再提供发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医嘱、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现金报销申报审核表等;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的申报流程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分别由男女方所在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申报生育津贴时提供《生育登记表》、出院小结、出生证等,申报护理假津贴时提供出生证等;

费用领取

(1)生育(计划生育)的现金报销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直接划入生育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帐户中,每月1-15日上报的费用,次月拨付,生育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于次月月底到武汉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现金,初始密码为888888;每月16-31日上报的费用,隔月月底到银行取款。

(2)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单位提供收据(盖财务章)和账号,每月11-24日到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领款手续。

第五篇:生育保险指南

生育保险指南

一、生育保险知识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特点,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职工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2、生育保险有哪些主要组成部分?

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3、制定《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4、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6、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如何享受产假?

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产假15-30天,自2008年1月1日起,不满两个月流产的15天,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为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为30天,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②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7、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8、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②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③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④剖宫产的3800元。

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①顺产800元;

②阴式手术产1000元;

③剖宫产1900元。

9、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检查费,手术费据实报销。

10、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如何报销?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市医保办每周四下午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

(一)生育

(1)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7〕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入、出院证明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8)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帐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二)引、流产

(1)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未领取者,须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4)医疗费收据原件;

(5)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6)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7)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帐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三)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

(1)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4)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5)病历复印件;

(6)提供女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帐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三、男职工配偶生育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建设银行卡帐号,请将建行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联系电话;

(2)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3)男职工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男职工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5)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原件、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由医院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例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并在住院病例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8)男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户口已迁移的,还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2011济南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25.济南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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