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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社会保险的时效问题(推荐)

也谈社会保险的时效问题(推荐)



第一篇:也谈社会保险的时效问题(推荐)

本文作者:高文书 好范文原创投稿

今天拜读了巴东县劳动保障信息网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文,该文章最后的结论为追索养老保险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拜读该文后,本人感触颇深,我参与了该文章所列举案例的办案过程。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有仲裁

时效期限的限制,我认为值得商榷: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受仲裁时效期限的。

养老保险费属于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五大社会保险之一。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福利性。所谓强制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受保人必须参加,参保人必须接受,双方都不能自愿。缴费的个人和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不能自愿;所谓保障性,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以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所谓福利性,就是养老保险不能赚钱盈利,必须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

那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有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呢?在这里会产生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 ;另一种情况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 ;对于后者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仲裁时效期限规定如下:“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因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界定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二)》第一条第(三)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法条中的“等”字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概念。结合该法条的整体内容理解,我认为除了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争议之外,其它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所产生的争议均可以涵盖。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向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也在该法条的涵盖范围内。因此我认为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既然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就应该适用《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仲裁时效期限的规定。既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丧失请求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其追索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胜诉权。

再者,根据养老保险费具有福利的性质来看,养老保险费属于劳动者福利待遇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二)》第一条第(三)项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福利待遇而产生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规定。既然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了规定,那就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起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就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追索养老保险费的胜诉权。

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强制性,属于国家通过立法来进行强制性规范。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规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均不能自愿选择。若单位拒绝缴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2年,若有持续情形的,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超过2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尽管养老保险费进入国家统筹基金,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权利的劳动监察部门对超过2年的也不予查处。简言之,国家追究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效期限自行为发生或终止(持续型)起2年。并不是国家永久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补缴责任。

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四大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第(三)项“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之日起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虽然确定的是在两年内主张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权利,与《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有所不同。应理解为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发生争议,就不存在六十日的时效期限,但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之日起二年内必须主张权利。否则,其追索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不被保护。因此,也是有时效期限限制的。

权利与

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不可能只有义务的承载主体,而没有权利的接受主体。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应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追索用人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劳动者而言,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劳动者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行使追索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追索权利。从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看,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都有时效期限的限制,不是只要享有权利就永

不过期。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效,我国虽对无效合同没有规定时效期限。但在实践中,只是确认合同效力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对于主张返还原物、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民事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法条是典型的针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而主张民事权利的应当适用时效期限的规定。因此,从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的关系来看,劳动者主张追索养老保险金的民事权利应当受时效期限的约束。

若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劳动者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呢?本人认为也受时效期限的限制。在这里只要划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界线,就不难理解。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劳动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延续性,既双方的后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属于合同中义务。既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不属于后合同义务。至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规定。但并不意味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就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志应当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且自离开之次日开始不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应视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事实上离开用人单位)后所产生的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就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受到时效期限的限制。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应当适用仲裁时效期限。本人认为;若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没有发生争议,也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之日起二年内主张权利。

第二篇:也谈农民问题

也谈农民问题

在中国历史上,农民问题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自从进入封建社会以来,农民问题就成了帝王头痛的事情。请问,哪一个朝代,没关注过农民?哪一个朝代,最后不都是激起农民造反的吗?好多能人,将帝王比作“船”,把农民比作“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汉代以来,朝廷就开始重视农业了,解决了农民问题,那个朝代就能长期久安。朝之所以能鼎盛,根本原因就是重视农业、重视农民、重视农村,即现在政府所说的“三农问题”。一个朝廷,如果忽略了农民,这个朝代就开始走下坡路了,这个朝代就要灭亡了。好些朝代,都是农民领袖造反,最后推翻它的政权的。试问,唐朝、宋朝、元朝,哪一朝不都是由农民兴风作浪而垮台的?看来关注农民问题,就是关系到江山社稷的大事。

今天,党和政府一再关注农民,把“三农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率先在农村进行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获得最大的好处,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最近几年,又在农村全额减免农业税,农民自己种粮自己吃。接着,又对种粮的农民实行政策性贴补,按田亩进行补助。这是开天辟地的一项优农政策。政府只想让农民安心在家种田,可农民的心眼很高,他们看到城市发展了,就往城里挤,好多农民现在撂荒出外打工,与城里人争饭吃,与自己读大学的儿女争饭吃,致使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找不到工作。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农民问题:农民工进城。国家对这些农民工依然重视,他们做工工钱捞不到的时候,政府出面为农民工讨钱。这些在媒体上不是披露出来了吗?

农民进城打工,无可置否,他们认为在城里找钱比农村种田来得容易,一个外出打工者,能养活四五口人,而在家里种田,一个最多只能养活三口人。对农民这种做法我们不能压制。但过多的农民外出打工了,家里种田的人就相对地减少了。试想,再过十几年,还有多少人在家种地呢? 看来,农民问题,永远是一个大问题。

第三篇:也谈农税司法问题

也谈农税司法问题

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农税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而尚不完善的农税执法体系,让征管部门不知所措。此外,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偷、漏、拖、欠农业四税现象普遍,个别地方多年上清下不清,征管严重受阻,乡村两级无能为力,征管部门十分压共。笔者认为,提请人民法院,采取行政执法的手段,寻求法律的保护与支持迫在眉睫。

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农业四税偷漏严重,拖欠数额大、时间长,纳税人集体闹事、围攻、殴打税收征管人员现象时有发生,闻名全国的我县奎溪镇财政所副所长唐建军同志就因征收木材特产税与犯罪分子搏斗而壮烈牺牲。严酷的事实证明:复杂的农业四税征收环境,在我们边远山区,确有诉不尽的苦衷。

1、农民群众纳税意识逐渐淡化。一是埋怨抵触情绪大。农村实行田土承包责任制,其调整分配有一定期限,有的农户因新增人员几年得不到责任田土,便埋怨政府工作不负责;有的农户因与他人发生治安、经济等纠纷未达到目的,埋怨政府处理不公平;有的农户因乡村组织请求经济或其他照顾,未满足要求,也埋怨政府分配不合理。二是拖欠攀比意识浓。由于个别村、个别户的因故拖你得不到及时的处理,以致产生村村之间、组组之间、户户之间互相攀经,原积极交纳的农户受到影响,拖欠得越多、越久反而成了“英雄”,乡村干部十分为难。三是税费混淆牢骚多。农业税在农民心中原本是严肃的,但随着其代金及乡村统筹的征收,农民将之统称“三收”,一些不合法的乱收费掩盖了税收的合法性,造成乡村各项工作难以正常运作。

2、、县、乡、村三级组织机构的治税力度逐步弱化。一是投入跟不上。向农民征税,首先要扶持其生产,搞好服务,解决农民一些实际问题。对于这一点,贫困山区的乡镇想得到,做不到,投入少,有傀于农民。二是财政困难。政府自身经济问题都难以解决,大多数乡镇占用“两会”资金无力清偿,导致每年“三收。时农民用条据作抵,乡·财政又无钱上解国库的被动局面。一部分乡镇因无钱配套,致使有关支农项目工程难似正常实现。有的乡财政借债运行,赤字累增,干部因自身工资不能及时到位,工作起来心灰意冷。三是因征管阻力大而使征收成本增高。一些农户。一年的农业税十来元钱,乡镇干部与财政千部上门七、八次才完成,一个六、七人的征收组一天只收到几百元税款,有时更少,比征收人员一天的开 支多不了多少,很不合算。有的为征收几元钱的税款追逃上十里,苦口婆心做半天思想工作才到手。无故拖欠,故意刁难,千方百计偷逃农税的现象亦经常发生。因此,农税要创造好的环境,除了政府本身各项工作服务到位以外,还必须采取强硬措施,迫切需要法律的保护与政法部门的支持。

然而,从以往的多起农税行政诉讼案不难看出,目前农税司法存在很多问题,法院办案人员总的感觉是,农税不如国税与地税,具体反映在如下方面:

1、涉足农税的相关人员,整体法制意识不强。目前,参与农税征管工作的上至局长、乡镇长,下至村组代征人员,更多的鼻各级农税干部,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思想意识跟不上新形势,总认为农税征收很正常,收税不会出现打“官司”现象,税难收也不需法院立案执行。二是人员素质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经常出现因征收人员本身违规而导致行政诉讼,更多的是征税受阻也不知道借助法院行政执法的法律武器来保护。因此,提高农税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应作为各级农税征收机关的一件大事来抓。

2、农税执法程序违规问题十分突出,需引起各级征收机关高度重视。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农税文书不规范,有关手续不完备,个别的还出现征收凭证(税票)使用不规范等。按正规的要求,征收机关从征收税款,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直至提请人民法院执行全过程,必须首先发出税款核定书即通知书,再发送催缴通知书与限期入库通知书,强制执行要发出暂停存款支付通知书或扣押、查封、拍卖物资通知书等,W且所有文书必须有送达凭证。从以往多起农税诉讼案例中,经常发现少了一些必备的文书资料,往往出现不打“官司”的资料到处可见,打“官司”的资料却无处可查的状况。由此可见,农税文书的留底归档是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二是征收执行方法、程序不当。农税执法主体是县以上各级财政农税机关,最基层执法主体的法人代表无疑是县财政局长或农税局长,而不是乡镇长或财政所长,农税重要文书或重大执收行动,都必须经局长签字或授权。但当前的常见问题是乡镇长与财政所长占了主要位置,主体资格不符。另外·征收税收与上门执行兑现,要给纳税人留有上诉行政复议的时间,不能一家说了算。各个环节的步骤不能省,各种文书手续不能省,不论征税对象是谁,不论税款多少,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时刻都要有应诉的思想准备和充分的前期工作准备。

要提高农税征管法治质量,应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农税司法常识的普及教育。目前很多财税干部包括乡村基层干部以及广大的纳税人,对农业税法及实施过程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更多的是漠不关心,乃至触犯了政纪国法也不清楚。因此加强农税法纪教育十分必要,较好的办法,是各级征收机关应加强组织征管人员的培训,请司法部门的同志讲课传授,同时还可组织涉税案件的现场旁听,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教育效果。二是由县以上农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配套的农税司法文书,包括从纳税申报登记到提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系列资料,例如:“农业税收税务登记表”、“农税文书送达回证”、“农税催缴通知书”、“农税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扣押、查封、拍卖物资通知书”及各种减免、退库等申报审批文书等等,同时必须制订一套农税文书的印制、领发、使用与保管归档的严格制度。三是下大力气充实农税征收机关执法力量。目前农税执法质量远不如国税、地税,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市、县一级农业税征收机关管理人员力量不足。就税收总额而言,农税与地税相差不远,县地税局一般配备20至30多名工作人员,内设专门的政策法规科室;而农税部门只在县财政局内设一股,配员仅5至6人,剔除分管乡财支出与财务管理的2人,实际从事农税征管的只有3至4名人员,只及地税的10%,加之财政农税人员经常换岗,因此县一级农税征收管理机构的力量是相当薄弱的。要解决农税法治质量问题,要先从充实县市农税征管力量特别是政策法律专业人员力量着手,成立专门机构来抓。

目前,全国农村拟将实施“费改税”,预示着农税任务更艰巨,没有一个宽松的农税征收环境是不行的。我们应当学会利用法治手段,通过全体农税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促使复杂的农税执法问题尽快得到整改,促使一个全民依法治税的良好局面在农税战线早日出现。

陶高飞

第四篇: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学习日记

日期:2014.4.9下午

主题: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

内容:

第一,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时效的中断、中止。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洪水、**等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其他正当理由,是指因病住院,因涉嫌案件被羁押,因地址变更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

第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篇:社会保险相关问题汇总

关于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汇总

一、新参保人员如何参保

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后,办理社保需要提供材料有:本人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民族,户口性质(农村或城镇),是否有过参保记录证明材料,新增人员还需提供一寸彩色照两张(一张是贴在养老保险手册上,一张是办理医保卡)交所属部门人事管理员或公司劳资专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转入

如果原来有参保记录的,不是在南宁市社保所参保,就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转入人员必须要先在公司参保,在南宁市社保要有参保记录,方可办理转移。办理关系转入流程为,转入人员首先要到原参机构开具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卡。在拿到接续卡后可交给公司负责社保业务办理的相关人员或本人持接续卡到现参保机构(南宁社保所)盖章确认接收(要确认有参保记录,社保方可盖章)。然后转入人员在持盖有南宁市社保业务章的转移接续卡到原参保机构打印养老保险转移明细单。交由公司负责社保业务相关人员去办理相关的历年的缴费入帐手续。

三、社保关系如何转出

转出人员必须先由原工作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再凭《养老保险手册》、医保卡到社保大厅三楼单位征缴部前台业务员处打印《养老保险接续卡》。持接续卡到转入地社保盖章接收,并提供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的帐户全称、开户银行、帐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到南宁社保三楼单位征缴部前台打印《养老保险转移单》并有本人签收。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须提供转出人员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最后持《养老保险转移单》到三楼稽核审计部进行复核签章。(备注:转出时,要当地社保同意接收,才可以转。广州社保就不接受不是广州市户口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四、退役军人如何办理补缴手续

现有政策规定,在服兵役年限视社保缴费年限。例如:张三,2004年至2005年在部队服役,2006年退伍,那么他在部队服役的两年就视同缴费两年,假设他退伍后没有立即参保,到08年才开始在工作单位参保,那么中间断开的部分也就是2007年是可以补缴的,但须提供相关的资料(退伍证等)。如不想补缴中间断开年限,就按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五、属农村户口性质的员工如何办理退保

申请人向公司负责社保业务相关人员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司代为办理,如员工自行办理,可持以上材料到南宁市劳动社保所一楼退管科填写《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并提交材料,待审核相关材料后,持退管科核准盖章的《农民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单,到三楼单位征缴部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办理完终止参保手续后,持申报相关材料及申领人本人实名在银行开设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退管科办理核算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

六、失业金如何办理

参保缴费满一年者,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被辞退的人员,可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自开出终止、解除劳务合同证明之日起60天内,持证明及社保手册到失业所(社保所六楼)办理。(缴费一年可领用3个月失业金,缴费年限越长就领得越长,最长不超过24月,失业金的发放标准是低于当地标准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区、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生育金如何办理

(1)女职工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册或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本、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自小孩出生之日起90天内,将相关材料交公司经办人办理。

(2)男职工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册或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本、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户口本、无业证明或居住地街道社区、村委员会的无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自小孩出生之日起90天内,将相关材料交公司经办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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