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迁入协议
协议书
甲方:广州千如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唐世军(身份证号码:***812)与唐正杰关系:父子关系
唐正杰(身份证号码:***815)系甲方员工,2010年09月15日 非
因工死亡,为妥善解决 唐正杰 善后事宜,甲、乙双方现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就 唐正杰 非因工受伤死亡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双方遵照执行。
一、上述员工在2010年09月15日,在江西省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
亡。之后,甲方已依法为该员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员认定为因工死亡,属于工伤(亡),该局于2010年12月30日对甲方之申请依法作出认定,认定该员工属非因工死亡,不属于工伤。
二、甲方在该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前,本着人道主义,已为该员工垫
付了27,846元医疗费用,并支付20,000元抚恤金,合共 47,846元。
三、因上述员工不属于工伤(亡),甲方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 死亡抚
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之规定,支付乙方 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12,303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24,606元、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24,606元,合计 61,515 元。扣除本协议第二条甲方已支付之费用,甲方尚需支付乙方 13,669 元,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享有保留追讨的权利。
四、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律师事务所签订完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13,669
元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以汇款凭条存证,乙方指定开户行/户名/账户:,乙方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以上开户行存折复印件给甲方留存。
五、乙方负责补偿款项的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
关。
六、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双方一致确认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就 唐正杰 非因工死亡事件对甲方提起仲裁、诉讼或其他要求。
七、法律以人性情理考量,望此悲情事件告一段落,让往生者得以安息、在世者
重新面对生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律师事务所。
甲方(盖章及签名):乙方(签名及指模):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证明人:广东三峰律师事务所杜锦锋
年月日
第二篇:户籍迁入及迁出协议
户籍迁入及迁出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乙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拥有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上海市户籍的上海市常住居民;
2、乙方系三口之家,且乙方儿子的户籍已迁入甲方处;
3、乙方需要购买上海市经济适用房房(以下简称:“经适房”),甲方同意乙方将夫妻两方的户籍迁入甲方处。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基于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户籍迁入达成如下户籍迁入及迁出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甲方已在上海市
区
自购商品房一套,并拥有上海市户籍,甲方为户主。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基于申请购买经适房目的,将乙方夫妻的户籍迁入甲方户籍所在地。但是,甲方不承担相关政策风险。
(2)甲方应配合乙方迁入和迁出乙方夫妻及其儿子的户籍事宜。
(3)甲方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乙方的日常户籍管理工作。
(4)如遇人口普查、人大代表选举等活动或国家及市相关户籍政策调整,甲 1 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户籍政策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户籍进行管理。同时,甲方的上述相关配合义务不影响甲方对户籍所在地房屋依法可行使的任何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资料(甲方若有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和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夫妻的户籍迁入甲方处后,并不视为乙方自然享有甲方户籍所在地房屋的居住及使用权,乙方夫妻及其儿子的生活及居住问题仍应自行解决,不参与甲方就上述房屋现在及将来可能形成的任何经济利益的分配,且不影响甲方对户籍所在地房屋依法可行使的任何权利。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年内,乙方按政策申请购买经适房。若无果,则视为乙方已符合双方约定的户籍迁出条件,乙方应自前述约定时限届满之日始30日内,自行将乙方夫妻及儿子的户籍迁出甲方户籍所在地房屋,迁往何处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下同)。乙方在申请购买经适房事宜过程中,需要使用户籍本的,应凭本人身份证向甲方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应及时归还。发生遗失或其他导致户籍本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应在其申购经适房成功,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产权证之日始15日内,将乙方夫妻及其儿子的户籍迁至所购经适房处,并配合甲方做好乙方夫妻及其儿子户籍迁出及迁出后的相关事宜。
(5)乙方应积极主动协助配合甲方和公安机关作好户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6)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户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户籍在甲方期间,乙方如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整制度及政策的,除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本协议的违约责任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地将乙方夫妻及其儿子的户籍迁出甲方处。
(7)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人口普查、人大代表选举等工作。
(8)乙方夫妻及其儿子的户籍迁入、迁出,以及户籍存续期间甲方因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在发生变化之日 2 起一周内通知甲方,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及时传达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乙方拒绝迁出户籍等违约行为的,应自应当迁出之日始,按每日人民币壹仟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迁出之日止。
(2)本协议生效后,若国家或上海市经适房政策发生改变,从而导致乙方确定不能成功申购经适房的,则视为乙方符合双方约定的户籍迁出条件,即乙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得知信息之日起15日内,将乙方夫妻及其儿子的户籍迁出甲方处,否则视为违约。
(4)本协议生效后,若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条件不符等)导致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不能成功申购经适房的,视为乙方符合户籍迁出条件,乙方应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乙方夫妻及其儿子的户籍迁出甲方处,否则视为违约。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协商。
(2)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除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外,应将相关争议提交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夫妻及其儿子户籍迁出之日止。
甲方:
乙方:
乙方:
乙方:
二〇一四年三月
日
第三篇:模版迁入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
长沙市*****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由现住址长沙市**区****第**栋**房迁往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室。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迁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请予支持为感。
长沙市****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拟迁移报告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
我公司原住所在长沙市**区***房,属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管辖。现因业务发展需要,迁往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室,属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管辖。特申请将公司档案迁出,请予支持为感。
长沙市*****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四篇:迁入迁出(本站推荐)
企业因变更经营场所(住所),要在不同的登记管辖机关办理企业的迁出迁入登记。迁出登记主要是原经营场所(住所)的登记机关,要将企业登记档案材料及登记记录迁出到准备迁入的登记机关。迁入登记则是现经营场所(住所)的登记机关在接收企业迁入的登记档案及登记记录后,为企业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登记。若企业在市局登记,如外资企业,在市内变更行政区域,则可直接在市局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登记。变更时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外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等的材料)、执照正副本、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若企业在市内的分局登记,在本市内迁移住所,迁出迁入可按以下两种办法办理:
一、由迁入迁出地登记机关通过内部文件交换形式办理档案迁出迁入手续。待档案迁入后由迁入地登记机关通知申请人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申请人直接向拟迁入地工商部门提交迁入申请,由申请迁入地登记机关通知迁出地登记机关,完成档案迁出迁入手续。由于该档案迁出迁入通过文件交换形式完成,需要时间较长但免去申请人在不同登记机关间来往的不便,申请人只需在档案完成交换后,依据迁入地登记机关的通知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办理时要求带以下材料:(1)企业盖章的迁入申请;(2)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3)股东会决议;(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5)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新经营场所(住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如: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等);(7)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自行办理档案迁出迁入手续。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自带档案办理迁入手续,需要企业在迁出迁入地登记机关间办理,通过自送档案迁入手续,可缩短档案交换的时间。
1、向拟迁入地工商部门提交迁入申请,当场取得同意迁入证明。办理时要求带以下材料:(1)企业盖章的迁入申请;(2)执照副本原件;(3)新经营场所(住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如: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等);(4)企业盖章的委托书;(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2、向迁出地工商部门提交迁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企业登记档案及档案递转通知书。办理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迁入地工商部门加盖“同意迁入”意见的申请;(2)执照副本原件;(3)新经营场所(住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如: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等的复印件);(4)企业盖章的委托书;(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向迁入地工商部门递交登记档案及档案递转通知书。经迁入地工商部门查对收取登记档案后,再将经盖章确认的档案递转通知回执交回原登记机关,领回执照副本原件。
4、向迁入地工商部门提交经营场所(住所)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2)执照副本正副本原件;(3)新经营场所(住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如: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原件等);
(4)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变更手续。
若企业要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住所)至外市或外省,则基本按照第二种方式办理,但档案迁移方式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的条件下,可使用快递方式由迁出地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五篇:户口迁入
附件一:初聘专业技术职称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通知》(宜人发〔1999〕20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初聘专业技术职称50元/人。
一、申报条件
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且在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基本人事代理的人员。
1、技术员级:大、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其所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单位考核合格,可初聘为“技术员”级职务。2、助理级:
⑴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⑵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⑶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⑷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二、提供资料
1、本人向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盖章)。2、考核表(须考核合格)1份。3、毕业证复印件1份。
4、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5、工作总结1份(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
6、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两份,经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此表可点击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下载)
7、其他资料:指已发表论文、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按应提供所需资料报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2、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收到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3、初审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宜宾市人事局审核。4、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职称资格证书。
四、其他说明
医学类、财会类专业的毕业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不能参加初聘专业技术职务。联系方式:四川川南人力资源市场
电话:(0831)5169006,8247302 网址: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 投诉电话:(0831)8247078
附件二:代办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通知》(宜人发〔1999〕20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代评职称:初级50元/人,中级120元/人,高级150元/人。
一、申报条件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业毕业生(含成人教育、五大生),且在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基本人事代理的人员。
1、初级职务:
⑴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 ⑵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全日制国民教育毕业生(成人教育、自考等)。所需从事专业技术年限同初聘职务所需从事专业技术年限一致。
2、中级职务: ⑴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 ⑵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
⑶研究生班毕业及硕士毕业,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⑷职称计算机和职称外语考试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
3、高级职务:
⑴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含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
⑵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⑶博士后出站人员;
⑷未达到规定学历申报高级者,须经相应评委会答辩合格。
二、提供材料
1、本人向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盖章)。2、近三年来的考核表(须合格以上)各1份。
3、最高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和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5、一寸免冠照片3张。
6、工作总结3份(不少于2000字)。
7、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需填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信息表》一式三份;经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此表可点击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下载)
8、其他资料:指已发论文、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按应提供所需资料报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2、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收到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3、初审合格后,“中心”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将评审材料按申报专业,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4、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办理职称资格证书。
四、其他说明
1、按照市职改办的要求,对宜宾市各中评委的评审时间有统一安排,一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安排以市职改办发布的各评委的评审时间为准。
2、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业资格的系列、专业、档次,如经济、会计、审计、统计、计算机软件、房地产、国际商务、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资产评估等专业,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上述各专业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其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交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存入本人档案。
联系方式:四川川南人力资源市场
电话:(0831)5169006,8247302 网址: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 投诉电话:(0831)8247078
附件三:代办人事调动接收手续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项目依据:《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通知》(宜人发〔1999〕20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个人委托300元/人,单位委托600元/人。(暂未收费)
一、调入
(一)申报条件
拟到或已到宜宾就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提供材料
1、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证明。
2、填写《申请流动人员登记表》(点击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下载)一式二份。
3、出具市内接收单位的《同意接收函》。
4、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按应提供资料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经审核后,由“中心”出具《商调函》或《调档案》发送至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原工作单位。2、“中心”收到档案后,对申请人员进行档案审查,符合条件者,方报宜宾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发《调动通知》,通知申请人到“中心”完善相应人事代理手续。若不符合调动条件,通知申请人,将其档案退回原档案所在地。3、申请人持《调动通知》、户籍证明到调入地公安部门申请,若需将户口挂靠在“中心”集体户的,由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到集体户所在派出所(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派出所)申请,经审批同意办理《准予迁入证明》。4、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即办理《户口迁移证》。5、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如将户口挂靠在“中心”集体户的,即与“中心”签订户口挂靠协议,“中心”委派专人前往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二、调出(调出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一)申报条件
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基本人事代理人员。(二)提供资料
1、接收地人事部门开具的《商调函》或《调动通知》。
2、接收地人事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体检表,婚育证明等。
3、系单位委托代理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材料(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等证明)或同意转档的证明。委托单位已转让、停办、倒闭或破产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相关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应完善代理人员档案资料。
2、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将代理人员档案整理好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转出档案。
3、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出具《调动通知》。
4、代理人员凭《调动通知》到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开具行政关系、工资介绍信,由“中心”介绍其到接收单位报到。
5、若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持调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代理人员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在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集体户上的,持调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中心”开具介绍信,再到“中心”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联系方式:四川川南人力资源市场
电话:(0831)5169006,8247302 网址: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 投诉电话:(0831)8247078
附件四:单位及个人人事代理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通知》(宜人发〔1999〕20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
1、单位人事代理80元/人•月;
2、单位或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0元/人•月;
3、个人委托单纯存档10元/人•月。
一、人事代理的范围及对象
1、因各种原因待业、流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自愿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或自谋职业的在职人员。
3、尚未就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4、在不具备人事代理档案管理权限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国有企业下岗的以及破产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6、自愿申请加入宜宾市人才开发中心的国家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人员(如转业干部、三州内调干部等)。
7、各类全民、国有单位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对现有职工实行聘用制、采用“人档分离”办法,委托宜宾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代管其职工人事关系、档案材料的单位。
8、其他各类人才。
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人事代理服务
1、代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
2、代管“档案工资”、计算“档案工龄”。
3、负责考核工作。
4、代管党组织关系。
(二)根据基本人事代理人员或其所在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另外还可提供以下有偿单项人事代理服务:
1、推荐就业。
2、代为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3、代为申报转正定级。
4、代管户口关系。
5、代办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个人委托不予办理社保代理)。
6、办理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
7、出具以档案资料为主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在中心领取并填写《宜宾市人才信息登记表》(点击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下载)。若为单位离职人员,还需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凭介绍信、法人代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等建立代理帐户。
2、“中心”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3、“中心”接收委托单位或个人转递的档案及相关资料;对档案在其他单位的,由中心出具《调档函》或《商调函》发至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调档。
4、档案到中心后,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与“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5、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人事代理服务管理费。
6、“中心”与代理单位或个人分别按协议完成自己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联系方式:四川川南人力资源市场
电话:(0831)5169006,8247302 网址: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 投诉电话:(0831)8247078
附件五:人事档案管理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通知》(宜人发〔1999〕20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
1、单位或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0元/人•月。
2、个人委托单纯存档10元/人•月(实收5元/人•月)。
一、保管档案类别
1、单纯存档。
2、基本人事代理存档。
二、办理单纯存档和人事代理的作用
(一)单纯存档
1、代管人事档案。负责其档案资料的收集、鉴别、归档。
2、按规定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相关证明。
(二)基本人事代理存档
除可以享受单纯存档业务的服务外,还可以享受:
1、为中共党员接转、管理党组织关系。
2、代管档案工资、档案工龄,保存工资关系,并建立代理期间连续工龄。
3、保留代理人员的原干部(或工人)身份。
三、在办理人事代理存档的基础上,根据代理人员或其所在单位的委托和要求,还可提供以下单项人事代理服务
1、代为办理一年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
2、代为办理确定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3、代办社会保险。
4、办理户口挂靠手续。
5、办理调动手续。
6、其他服务。
四、档案办理程序
1、档案转入:到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再到原档案所在单位调档。如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2、档案转出:从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调出档案,需提供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提档单位出具的调档函或商调函,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提档须由接收档案地的人才交流部门出具调档函或商调函,再到“中心”办理。
(1)专人提取。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提档单位,按规定应派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带上单位介绍信,到“中心”办理提档。
(2)机要邮寄。不能派专人提取的档案,根据中组部的相关规定,一律按机要投递方式寄出档案。
3、查阅档案:
(1)查阅单位需派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带上单位介绍信,到“中心”查阅,如有摘录或需复印的材料,需经“中心”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
(2)个人需查阅档案内容或复印档案内容的,经审核同意后,可由“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办理,个人不得接触其档案内容。
(3)其他无关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查阅他人或个人的档案。
4、借阅档案:
委托存档的单位,如有需要,可借阅本单位代理人员档案或档案内的相关资料。借阅时,开具介绍两名以上人事干部(系中共党员)的借档证明,到中心借出档案,并在三个月内归还。
5、接收归档材料:
委托保管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如形成有代理人员的归档材料,经“中心”审核鉴别后,交档案室归入个人档案。归档材料包括反映代理人员德、能、勤、绩的材料,以及代理人员的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学籍学历、奖惩、工资、考核、自传等内容。
五、注意事项
1、个人不得保管、查阅本人或他人的档案。
2、人事档案的转递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组织行为,当事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人事档案是国家的机密材料,务必保持其严密性和完整性,如有残缺破损或未加封条的档案,“中心”可不予接收。
联系方式:四川川南人力资源市场
电话:(0831)5169006,8247302 网址: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 投诉电话:(0831)8247078
附件六:户口挂靠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项目依据:《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通知》(宜人发〔1999〕20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户口挂靠150元/人。
一、挂靠条件
人事档案存放在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且委托“中心”办理基本人事代理的人员。
二、户口迁入
(一)毕业生办理程序
1、提供资料: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复印件1份;(3)毕业证复印件1份。
2、毕业生持以上资料与“中心”签订户口挂靠协议。
3、“中心”到长江大道派出所办理入籍。
(二)市外调动人员办理程序
1、提供材料:
(1)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2)办理《调动通知》(宜宾市人事局发文)。
2、“中心” 持以上资料到翠屏区长江大道派出所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再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即出具《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与“中心”签订户口挂靠协议。
4、由“中心”到长江大道派出所办理入籍。
三、迁出户口
1、申请人到“中心”办理户籍证明。
2、申请人到拟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迁入证明。其中:
(1)迁至宜宾市范围内的,持本人户籍证明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迁至宜宾市外的,持本人户籍证明到拟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到“中心”办理介绍信,再到长江大道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即办理《户口迁移证》;被高等院校录取的考生,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即可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办理相关证件须知
1、户籍证明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中心”开具介绍信,持介绍信到长江大道派出所办理。
2、身份证
(1)临时身份证。到“中心”开具介绍信→长江大道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介绍信→翠屏区公安分局临时身份证制作中心(保安路)办理。(2)身份证。
信息采集:持有效证件、本人照片1张到“中心”,由“中心”出具办理身份证介绍信(介绍信上贴照片)→长江大道派出所办理身份证信息采集。
身份证的领取:持本人有效证件到“中心”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取身份证的,请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凭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前来领取。
五、注意事项
1、户籍挂靠者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须及时通知“中心”。
2、委托“中心”管理户口的人员,如具有独立立户资格或结婚或转档时,必须将户口从集体户中迁出。
3、中心集体户仅限管理人事代理人员本人户口关系,不含配偶和其子女户口关系。
4、入户地址为翠屏区长江大道西段九号,属翠屏区长江大道派出所管辖。联系方式:四川川南人力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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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转正定级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项目依据:《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通知》(宜人发〔1999〕20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代办申报转正定级100元/人(暂未收费)。
一、申请条件
人事档案存放在宜宾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且办理基本人事代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后,即可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者,申请填写《转正定级表》(点击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下载)。2、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转正定级。
3、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将审批后的《转正定级表》装入个人档案,作为计算代理期间连续工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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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个人求职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项目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未收费。
一、服务对像及范围
所有需要求职或查询求职信息的劳动者。
二、具体方式
1、定期现场招聘会期间:直接与用人单位交流洽谈。
2、非招聘会期间:领取并填写求职登记表,由市场员工录入人才库,供用人单位选聘。
3、网上求职:个人登陆三江人才网,填写相关信息,经审核后,供用人单位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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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单位招聘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项目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
1、单位委托代聘专业人才初级80元/人,中级180元/人,高级700元/人(暂未收费)
2、单位招聘入网150元/月(实收100元/月);
3、单位查询信息5元/条,(实收100元/月);
4、委托发布人才招聘200元/人次(实收100元/月);
5、人才摊位租用费200元/次个(实收70-100元/次个)。
一、服务对像及范围
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等。
二、所需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书或其它批准设立的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才,须有编制部门同意招聘的批复)。
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持所需资料到人才交流部审核。
2、经审核通过后,填写相关招聘信息。
3、根据招聘情况,缴纳相关费用。
4、凭缴费发票办理后续相关事宜。联系方式:四川川南人力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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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代理人才素质培训、测评服务 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参照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宜宾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价字费〔2003〕316号)以及(川价费〔2003〕274号)。双方协商确定。
一、代理人才素质培训、测评服务的范围及对象
对人才素质培训、人才素质测评有需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代理人才素质培训、测评服务的主要内容
1、按照服务对象的委托和要求进行人才素质培训服务方案的设计、师资的选配、课程的教授和培训过程的管理。
2、按照服务对象的委托和要求进行人才素质测评服务方案的设计、测评软件的选配、测评过程的组织实施和测评结果的分析。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出具相关有效证件并提出书面或口头的代理或委托要求。2按代理或委托要求设计方案,确定相关师资、软件或场地。
3、将确定后的方案通知代理或委托方并按方案组织实施代理或委托活动。联系方式:四川川南人力资源市场
电话:(0831)8247222 网址:中国三江人才网http://www.teniu.cc 投诉电话:(0831)8247078